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汇编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医院药品使用安全有效,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保障医院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坚持合法合规、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优质服务、安全用药的宗旨,加强监督管理、追究责任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第四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分层管理和分级授权,健全完善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章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五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分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分门诊管理和住院管理。
第六条门诊部门需存放常用的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存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七条住院部门需存放常用的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存放,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麻醉精神药品库房需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对进出的麻醉精神药品进行清点、登记,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循用药规定,严禁私自滥用麻醉精神药品。
第十条针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需制定详细的文件和规章,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须定期对库房进行检查,确保库存的药品应有尽有,保证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十二条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并对怀疑私自滥用的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定期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门诊和住院部门,弄清楚用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私自滥用麻醉精神药品,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监督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药品管理混乱,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违规现象,将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不严格,导致患者用药不当,医院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完善。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板】目录一、总则1.1 为了保障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安全。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1.3 医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麻醉药品管理2.1 麻醉药品采购2.1.1 麻醉药品采购需由医院药品采购部门进行,应按照药品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1.2 采购人员应严格履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的麻醉药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2.2 麻醉药品储存2.2.1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符合药品储存管理的相关规定,储存环境应符合药品质量的要求。
2.2.2 麻醉药品应分类储存,确保不同种类的麻醉药品不混存,防止交叉感染和误用。
2.3.1 麻醉药品的使用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背景的医务人员操作,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私自使用。
2.3.2 麻醉药品的使用应按照临床需要和规范操作程序执行,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
2.4 麻醉药品管理2.4.1 麻醉药品的管理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记录麻醉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报废等情况。
2.4.2 麻醉药品的库存应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确保库存数量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精神药品管理3.1 精神药品采购3.1.1 精神药品采购需由医院药品采购部门进行,应按照药品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1.2 采购人员应严格履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的精神药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3.2 精神药品储存3.2.1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符合药品储存管理的相关规定,储存环境应符合药品质量的要求。
3.2.2 精神药品应分类储存,确保不同种类的精神药品不混存,防止交叉感染和误用。
3.3.1 精神药品的使用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背景的医务人员操作,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私自使用。
3.3.2 精神药品的使用应按照临床需要和规范操作程序执行,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
医院病房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病房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应放在保险柜中存放,双人双锁,专人负责,加密保管,按需保持一定基数。
二、建立药品清点、使用登记本,班班交接,认真记录,签全名。
三、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医嘱执行,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取用或外借。
四、用后由具备麻醉处方开具权的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到药房领取,24小时内补充。
五、定期检查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有检查清点记录,发现药品有变质、沉淀、变色、过期及标签模糊等及时报药学部处理。
护士长每周检查并签字。
六、使用后安瓿内剩余药液须经2人核对后弃去,并做好记录,签全名。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3篇)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导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用于麻醉和精神科治疗的关键药品。
为了确保医院安全运行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监管,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的购买1.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麻醉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正品。
1.2 购买麻醉药品需要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在采购前提交相关材料以备审查。
2. 麻醉药品的储存2.1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
2.2 麻醉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麻醉药品储存室中,严禁与其他非麻醉药品混存。
3. 麻醉药品的使用3.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且需要提前进行适当的麻醉评估。
3.2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必须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剂量,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监管4.1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
记录中必须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给药方式以及使用时间等。
4.2 麻醉药品的库存应当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5.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5.1 麻醉药品过期、破损或者其他不合格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5.2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记录在药品报废记录表中。
三、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1.1 购买精神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并报经医院的谈判质控委员会审批。
1.2 购买精神药品需要保存相关的购药材料,包括采购申请、合同等,以备查验。
2. 精神药品的储存2.1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满足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特别是对于易受光照和潮湿影响的精神药品,应做好防护措施。
2.2 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储存室中,独立于其他药品,严禁混存。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许可与执业要求医院从事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调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专业培训,熟悉麻醉精神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医院须依法取得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许可证,并严格在许可范围内进行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二、分类与监管措施麻醉精神药品应根据其药理作用、成瘾性、毒性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类别的麻醉精神药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三、库存管理规范麻醉精神药品的库存量应根据医院的实际需求和使用量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药品的供应稳定。
库存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储存,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双人验收制度麻醉精神药品的验收工作应由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共同完成,确保验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验收过程中应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
五、专柜加锁储存麻醉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专柜中,专柜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功能。
专柜应设置加锁装置,确保药品的安全储存。
六、定期盘点制度医院应定期对麻醉精神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的账物相符。
盘点过程中如发现药品丢失、损坏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
七、出入库登记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的出入库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制度,记录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登记信息应准确、完整,确保药品的流向清晰可追溯。
八、处方与配方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开具,处方内容应清晰、完整。
药品的配方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发放。
处方和配方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有效管理。
麻醉精神类药品规章制度

麻醉精神类药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民众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麻醉精神类药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具有麻醉、精神药理作用的药品。
第四条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药品质量管理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规章的主管部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是本规章的执法机构。
第六条鼓励科学研究,促进麻醉精神类药品的合理开发和应用。
第七条公共卫生部门、司法部门、执法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共同维护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麻醉精神类药品的分类和管理第八条麻醉精神类药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类。
第九条麻醉药品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药品,包括麻醉麻药和麻醉联合用药。
第十条麻醉麻药是指单一成分的麻醉药品,包括吗啡、吗啡类药物、芬太尼、哌替啶等。
第十一条麻醉联合用药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合用的麻醉药品,包括左右氯诺啡、芬太尼舒缓注射液等。
第十二条精神药品是指具有精神药理作用的药品,包括镇静安定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等。
第十三条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具体需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实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三)遵守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四)建立健全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及时报告药物不良反应情况。
第十四条麻醉精神类药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实行定期审查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临床使用的麻醉精神类药品,应当由专业医师开具处方并进行记录,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六条麻醉精神类药品的配送、储存、销售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麻醉精神类药品的使用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师处方进行,不得擅自更改用量或频次。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常用的特殊药品,其管理对于医院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安全和医院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方、发放、报废等全过程。
三、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采购a. 严格按照医院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麻醉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并保留采购记录和相关文件。
b. 采购前应查验供应商的资质和相关证照,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法性。
2. 麻醉药品储存a. 麻醉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麻醉药品储存柜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b. 储存柜应设置密码锁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麻醉药品不被未授权人员取用。
3. 麻醉药品使用a.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医生的处方和同意,并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b. 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并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法使用。
4. 麻醉药品处方a. 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必须经医生开具处方,并在处方上标明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
b. 处方应加盖医院的公章,并按照医院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和签字。
5. 麻醉药品发放a. 麻醉药品的发放必须按照医生处方和授权人员的要求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和核对。
b. 发放的麻醉药品必须与处方一致,严禁误发或超量发放。
6. 麻醉药品报废a. 过期或变质的麻醉药品必须及时报废,并由专人进行记录和处理。
b. 报废的麻醉药品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倾倒。
四、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采购a. 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医院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专人负责,并保留采购记录和相关文件。
b. 采购前应了解精神药品的特性和适应症,并查验供应商的资质和证照。
2.精神药品储存a. 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药品储存柜中,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b. 储存柜应设有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取用精神药品。
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大全五篇)

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大全五篇)第一篇: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1.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2.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但保持相对稳定。
3.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4.手术室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周转柜,领用基数不得超过本科使用量。
5.手术室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需同时开具药品调拨单和专用处方,在药库领取,并登记入册,周转柜应每天盘点结算记录。
6.各病区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需同时开具药品领用单和专用处方。
7.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领用人和复核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8.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找及追回。
9.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专用登记册。
10.手术室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从本科室周转柜领取使用,并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3年。
11.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12.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再次调配时,应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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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德惠老年病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3、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4、责任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5、医院药剂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5.1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5.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5.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5.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5.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回收登记制度5.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5.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5.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5.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5.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度5.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5.1 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5.1.1 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5.1.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
根据需要提出合理购买计划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1.3 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5.1.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1.5 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1.6 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1.7 库房实行专人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5.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5.2.1 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5.2.2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5.2.3 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5.2.4 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5.2.5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方。
5.2.6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
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
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5.2.7 药剂人员严禁调配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由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纠纷由处方医师负责。
5.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5.3.1 调剂室设立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3.2 各调剂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药品请领规定,设置库存固定基数,报药剂科备案。
5.3.3 门诊药房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窗口,要有明显标识,安排固定岗位调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5.3.4 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并做好空安瓿登记。
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3.5 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次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按照医院规定门诊病人由门诊部护理人员前来办理取药手续。
并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
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并进行登记。
药房按照空安瓿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5.3.6 晚期癌症病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
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废贴交回,药房按照废贴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5.3.7 对盐酸二氢埃托啡与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一次用量,且必须在院内使用。
5.3.8 门诊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发放急诊病人凭具有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晚期癌症病人所用麻醉药品由白班发放;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由护理人员在医院内使用。
5.3.9 开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病人情况特殊,由处方医师出具处方量增加申请,并注明原因,可适当增加。
5.3.10 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发放。
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
打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嘱前首先要确认有无手写处方,只有医嘱而无手写处方时,要将该条医嘱退回病区(手术室医嘱除外),切记不要打印该条医嘱,否则,将造成微机帐与手工帐不符。
5.3.11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5.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5.4.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5.4.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由药剂科各岗位麻醉药品主管人员保管。
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5.4.3 按照规定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5.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回收登记制度5.5.1 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或帖剂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药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废帖交回。
5.5.2 空安瓿或废帖交回数量不足于上次发药量的,按实际交回数量核发当次药品。
5.5.3 对交回的空安瓿或废帖,要认真查对批号,对确认不是本部门所发药品的空安瓿或废帖,应当拒绝发药。
5.5.4 对收回的空安瓿或废帖要建立登记簿。
内容包括:日期、病人姓名、上次取药名称、数量、批号,退回空安瓿名称、数量、批号,退回人、收到人。
5.5.5 对收回的空安瓿或废帖,主管人员要保存好,计数管理,定期报科室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内容包括:日期、销毁安瓿、废帖名称、数量、批准人、销毁人、监督人。
5.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5.6.1 对使用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双人签字。
并通知本部门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5.6.2 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作过期待报损处理。
5.6.3 药剂科对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
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5.6.4 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剂科要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5.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5.7.1 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放盗设施。
库房有报5.7.2 24小时值班的调剂室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
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回报。
5.7.3 临床科室、手术室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
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5.7.4 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要及时向公安局、药品、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7.5 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设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厉行值班职责。
各种通讯信息要与医院保卫部门、总值班保持畅通。
5.7.6 除留作夜间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外,其余各部门主管人员下班前必须要将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全部锁入保险柜。
使用密码将保险柜锁好,钥匙保管好。
夜间无人值班的部门要锁好门窗。
5.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5.8.1药品采购员职责5.8.1.1 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采购工作、提供购买特殊药品付款银行转帐方式。
5.8.1.2 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制定上报特殊药品的本年的采购5.8.1.3把好药品质量关,坚持按规定渠道购进特殊药品。
5.8.1.4 对购进或退库特殊药品,由药品采购人员会同药库管理人员,逐项验收核对,并由采购人员在原始单据上签字以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8.2保管员职责5.8.2.1必须认真执行有关特殊药品法规,严格管理。
5.8.2.2建立特殊药品分类明细帐,对出、入库药品应详细盘点核对并填写记录。
5.8.2.3严守药库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复核查对制度,发现差错及时查对。
5.8.2.4会同财务定期清点库存特殊药品,做到帐目、帐物相符。
调动工作须办理移交手续。
5.8.2.5负责药库的药品保管安全工作。
严禁带非药库人员进出药库。
5.8.3调配人员职责5.8.3.1严格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调配特殊药品处方。
5.8.3.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5.8.3.3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不得缺项,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核对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5.8.3.4 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或办卡机构,由医院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5.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5.9.1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医务科、保卫科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值班巡查监督管理。
5.9.2 药剂、医务、保卫每季度应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一登记在册,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按照医院管理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