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湖北师范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

湖北师范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湖北师范学院建校于1973年,前身是华中师范学院(现华中师范大学)黄石分院。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黄石师范学院,成为省属独立建制的本科师范院校。
1985年,由湖北省政府决定,更名为湖北师范学院。
2001年,经湖北省教育厅和黄石市政府批准,黄石市第一中学(湖北师范学院附中)整体一次性移交给湖北师范学院,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2003年,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湖北省化工学校整体并入湖北师范学院。
学校坚持“走进基础教育、服务基础教育、研究基础教育、引领基础教育”的办学理念,统筹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学术兴校、特色荣校、管理活校”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致力于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科性、教学研究型的高水平师范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 1 —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中文全称为湖北师范学院,中文简称为湖师,英文全称为Hubei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HBNU。
学校网址为/。
第五条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六条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卓越教师和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学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八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 2 —校办学行为。
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XX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第六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按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其相应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事项获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12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向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由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章博士学位第十一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1.学校正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规定的学术成果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可申请博士学位。
2.每位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最多只有两次申请博士学位的机会。
在论文评审、答辩(不含预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环节未通过者,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
湖北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化管理办法

xx 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书育人、培养人才,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是高等学校教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二条 为了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使我校教学考核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和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专任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教学工作量化考核与管理,以及职称评审教学工作量化计分工作。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计分范围教学工作量计分范围:课堂教学、教学实践活动、教师教育活动、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教研项目和教学获奖。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计分标准第五条 各类教学工作量的计分标准教学工作量分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和课堂外教学工作量两部分。
课堂教学工作量包括给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跨系选修生、辅修专业学生上课的工作量(含实验课、辅导课工作量),课堂教学工作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学时数与相关系数来计算,然后通过以下公式换算成分值;课堂外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学实践活动【指导教育实(见)习及专业实(见)习、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社会实践、科研创新、社团活动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教研项目、教学获奖、指导青年教师、及班主任工作等。
i300i=1,2,34240K =⨯+完成课堂课时教学课堂工作量分值,,i K 表示课程类别调节系数,其中1K 0=表示专业课调节系数;2K 40= 表示担任公共政治课、公共教育学、公共心理学、公共计算机基础,多媒体教学技术与应用等公共基础课,体育、音乐、美术专业术课调节系数; 3K 80=表示公共外语课调节系数;4K 120=表示担任公共体育课、公共汉语语言课、公共艺术课的调节系数。
多人合作的教学成果、教研项目、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等根据“合作权数表”分解计分。
所有非课堂教学工作量分值不能超过额定工作量的1/2,超过按1/2计算。
湖北师范学院研究生培养日常工作

复习考试周
放假前两周。
1-2
(第二
学期)
2月底-7月中
约4个月
公共学位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的学习。
研究生处培养办负责安排公共课,各培养单位根据各专业选课情况安排课程。
7月
7—9月
复习考试周
社会实践1学分
放假前两周。
暑假
2-1
(第三
学期)
9月-1月
4个月
选修课:若干门
各培养单位根据各选课情况安排课程。
2-2
(第四
学期)
开题
报告
2月
发布硕士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通知。
研究生处培养办组织。
3月初
审核课程学习阶段所必修完的学分,成绩合格者,参加论文开题报告
1.通过者可以进入撰写论文阶段。
2.未通过者需在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开题报告。
中期
筛选
5月初
发布中期考核的通知
研究生处培养办组织。
6月中旬
各培养单位开展中期筛选考核,以检查论文进展情况为主,结合成绩和思品,综合评价:
(2)各培养单位将专业课表(含授课教师、授课地点、听课名单)送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审核、汇总后,下达各培养单位。
(4)研究生处将教师上课时间表、听课名单、教师登记研究生课程成绩单送交有关公共课授课教师。
(5)各培养单位将教师上课时间表、听课名单、教师登记研究生课程成绩单送交有关专业课授课教师。
检查开课情况
(1)研究生处负责公共课
(2)各培养单位负责专业课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
(1)研究生处检查公共课上课情况。
(2)各培养单位检查专业课上课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研究生处。
安排考试
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师发[2009]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全校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
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从全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5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
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每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一名。
第五条学位委员会职责(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三)审批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对全校学位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八)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撤销不合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九)审定全校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等事宜;(十)审定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审议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十一)作好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职责(一)审定相关院(系)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全面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报告;(三)审议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四)确定硕士学位的考核科目、门数;(五)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六)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七)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八)审议相关院(系)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等事宜;(九)审核推荐参加学校、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
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毕业要求(即授予工作细则)

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硕士学位按有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二章硕士学位授予要求第三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学位申请第四条硕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院负责完成,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综合审查硕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水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1.在校期间,硕士生(不含专业学位硕士生)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发表被三大检索收录的会议论文1篇;或者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发表的论文须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其中“核心期刊"参见《湖北工业大学选定的中英文核心期刊目录》。
2.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要求在425分以上,艺术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求425分以上,英语专业毕业生应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1、2条限制,直接申请硕士学位:(1)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者;(3)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及以上者;(4)在校期间,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拥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二位者;(5)在校期间,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2018年上半年硕士学位论文及学位申请工作时间安排

5月30日前完成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对通过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进行学位授予初审和表决,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并在研究生《学位申请与评定书》最后一页填写审核意见。
初审完成后,学院研究生秘书将本届毕业生的学位档案和有关材料(论文纸本、电子稿、答辩照片、报道、工作总结等)交至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
(3)论文送审
3月20日
-4月30日
2018年硕士毕业生学位论文全部由研究生学院统一送第三方平台双盲评审。
论文检测通过后,经导师同意,研究生于3月25日前填写《湖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一式一份),连同送审论文电子稿一起提交导师审查、签字。3月26日(周一)上午10:00前,将导师签字的《送审申请表》和论文电子稿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
(10)学位授予审定和举行授位仪式
6月初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一步审定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对符合条件者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学校发文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11)上报授位信息
6-7月
校学位办将学位获得者个人档案转交档案馆,将授位信息上报省学位办。
5月25日前完成
答辩前,各答辩秘书应协助做好下列工作:(1)将答辩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提前通知给答辩委员和研究生;(2)张贴论文答辩海报;(3)布置论文答辩会场;(4)准备答辩表决票(每生3-5张)、收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与评定书》等有关材料;(5)与答辩主席、学院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学院相关人员保持沟通。
收到评阅专家只反馈专家意见,不得告知专家姓名等信息)。研究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进一步修改,直到形成论文答辩定稿。
定稿后,研究生填写《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稿审批表》(一式一份)、《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审批意见表》(一式两份)送导师和有关部门审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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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师发[2009]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全校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
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从全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5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
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每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一名。
第五条学位委员会职责(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三)审批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对全校学位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六)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八)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撤销不合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九)审定全校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等事宜;(十)审定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审议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十一)作好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职责(一)审定相关院(系)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全面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报告;(三)审议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四)确定硕士学位的考核科目、门数;(五)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六)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七)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八)审议相关院(系)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等事宜;(九)审核推荐参加学校、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
第七条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作出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标准第八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学位申请人完成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75分(百分制),修满32学分(理工科专业为35学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下述要求的,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具有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第九条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间,以湖北师范学校的名义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各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出高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本学科、专业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硕士学位的课程及考核第十条硕士学位的课程分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硕士学位课程有:马克思主义理论课、1门外国语课、本学科专业不少于21学分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非学位课指除学位课以外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学位课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可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向学校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五章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论文的基本观点正确,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对本学科以及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二)论文内容应能反映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三)论文应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论据可靠,论证或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晰,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五)理工科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两万字,文科(指所属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学位论文中应有足够数量的附注和参考文献,部分学科还应有一定比例外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的中外文摘要能充分反映出论文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一般不少于一年,学位论文的工作量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按照《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位申请人不得将编著的教学参考书、词典和校注等作为学位论文。
第六章学位申请第十八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硕士学位的申请(一)我校硕士研究生,达到学位学术水平要求,须经导师推荐,向所属培养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由院(系)初审汇总后,提交分委员会审核;(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三)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对分委员会决议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七章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第二十二条必须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否则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内容需要保密的部分,须提交文字说明,由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进行评阅;论文评阅应密封传递;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在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后,由各院(系)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学位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对学位论文评阅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分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进行全面审核。
第二十五条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二个月提交学位论文。
第二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至少两名,一般应由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其中外校专家不少于一名。
第二十七条论文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阅专家应从以下方面审查学位论文水平:(一)论文选题的意义,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二)研究方法的特色与创新点,理论分析、论文的观点是否正确,推理、计算及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靠;(三)相关文献阅读量;(四)论文存在的不足和修改意见;(五)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是否同意参加答辩。
第二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中,如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若增聘专家仍持否定意见或两名评阅专家同时持否定意见,则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分委员会对不能进行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复议,作出是否允许在三至六个月内修改硕士学位论文,再行送审的决议,并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评阅专家认为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一经核实,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第三十条学位申请人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保密专业除外),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第三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各院(系)组织落实。
第三十二条学位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对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委员一般由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参加。
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一般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应聘请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秘书,对整个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院(系)推荐,分委员会审定。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学位申请人所在院(系)安排,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院(系)一般应在答辩前二十日将学位论文寄(送)给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为:(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二)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及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的情况;(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分钟,最多不超过半小时;(四)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员回避),宣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标准,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六)答辩会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六条对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经无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作无效处理。
第九章学位评定与授予第三十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由院(系)汇总整理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提交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分委员会审议工作结束后,由院(系)将申请人的所有申请学位材料、学位论文全文及中英文摘要、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表决票等分类整理立卷,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校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分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和有关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条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位人员名单由学校公布,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由相应主管部门整理归档,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报送有关部门存档,各院(系)资料室保存一式二份。
第四十二条学位委员会认定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一)按照学籍规定不能毕业的;(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的;(三)学位申请人在参加与学位申请有关的考试中因舞弊行为而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四)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五)有其它不符合授予学位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