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的授予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学位的权威性和认可度而制定的详细规定。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2. 独立性原则:学位授予机构应独立于教学机构,确保学位授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 资格原则: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能力方面的真实表现和资格。
4. 有效性原则:学位授予应基于有效的学位授予机构和教学资源。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毕业前向学位授予机构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研究成果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2. 学位评审:学位授予机构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答辩:学生需参加学位答辩,向专家组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机构根据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术研究成果: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2. 学术能力: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学术能力方面的表现,包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创新能力等。
3. 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包括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准确性、论证的严谨性等。
4. 学位答辩: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答辩中的表现,包括对研究成果的阐述能力、问题的回答能力等。
五、学位授予的结果和效力1. 学位授予结果:学位授予机构根据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2. 学位授予效力:学位授予机构授予的学位具有法律效力,被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
六、学位授予的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外部监督:学位授予机构应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应公正、公平、公开,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程序性原则:学位授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严肃性原则:学位授予应严肃认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推荐信等。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估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决定是否通过评审。
3. 学位答辩:通过学位评审的申请者需进行学位答辩,答辩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的介绍和学术问题的回答。
4. 学位授予:经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答辩通过的申请者,经学校批准后,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术成果:学位申请者应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2. 学术水平:学位申请者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3.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者应通过学位答辩,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对学术问题进行回答。
4. 学校批准:学位申请者经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校批准后,方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五、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委员会:学校设立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 学位评审委员会: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决定是否通过评审。
3. 学位答辩委员会:学校设立学位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学位答辩工作,评估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
4. 学位授予文件:学校对通过学位评审和学位答辩的申请者,发放学位授予文件,确认其获得相应的学位。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XX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批准的专业授予。
硕士、博士学位按照XX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授予。
第三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本人入学时所在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学分修满,论文答辩通过,取得毕业证书,并满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同一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学位申请。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2.在课程考试中作弊受处分未解除者或剽窃他人成果者;3.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毕业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全学程必修课程(包括实验、实践教学环节)、选定的专业方向课平均学分绩点2.0分(含2.0)以上者(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凡经过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均按60分计,经过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按实际所得分数计算);4.通过学校的外语水平考试(或相当水平的级外语考试)。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及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论文等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推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指定汇总部门——教务处审核。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学位授予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学位授予的公信力。
2. 学位授予必须依据学生的学术成果和学业水平,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3. 学位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业后,可以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学业成绩单等。
2. 学位授予的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评审委员会对学生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答辩。
3. 学位授予的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对学生是否授予学位进行决定,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4. 学位授予的公示学校将授予学位的决定公示一周,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5. 学位授予的颁发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章。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术成果学生需要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一定的成果,如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
2. 学业水平学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学业要求,并取得优秀的学业成绩。
3. 学术答辩学生需要通过学术答辩,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能力。
4. 学位评审委员会的评价学位评审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学生的学术成果、学业水平和答辩情况,作出评价和决定。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外部评估学位授予程序和标准应定期接受外部评估,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内部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机制,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 学位授予结果的公示学校应将学位授予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估。
六、学位授予的违规处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行为的,依法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的授予公正、公平、合理,并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
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人或者团体。
2. 学术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不受其他非学术因素的干扰。
3. 独立原则:学位授予的评审和决定应该由独立的专家组成的学位评审委员会进行,不受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影响。
4. 透明原则: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必须公开透明,学位申请人有权了解评审过程和结果。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学术成果、学术能力、研究方法和创新等方面的评估。
3.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初步评审合格后,将进行学位答辩。
学位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审委员会组织并邀请相关专家参预。
4. 学位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能力和答辩情况,作出学位授予或者不授予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术成果: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完成一定规模的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如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取得专利等。
2. 学术能力: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创新成果。
3. 研究方法:学位申请人必须熟练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能够运用这些方法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4. 创新能力: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在学术研究中提出新的思想、新的方法和新的观点。
五、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将学位授予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博士、硕士、学士等。
2. 学位授予的评定:学位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能力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学位授予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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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可编辑 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研究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长1人,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 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4、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精品 可编辑 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7、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8、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11、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召开两次审批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会议。学士学位的审批及授予,授权教务处负责并按照《云南大学授予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每年十月底以前填写“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表二)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条 各学科评定分委员会应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如下工作: 1 、审核本学科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材料,初评上报专业名单; 2、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3、审查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 4、初审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5、提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及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 6、提出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7、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建议; 8、审核有关申请学位的经费开支。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七条 学士学位: 1、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摘要。 第九条 博士学位:精品 可编辑 1、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厚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 5、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学位课程及考试 第十条 学士学位: 申请人应完成本专业大学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践及毕业论文,考试或考察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 1、 申请人应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及教学实践,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2、 学位课程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一门外国语,(3)、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3-4门。 3、 学位课程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若有一门考试不及格,半年内补考一次仍不及格或有两门考试不及格,不得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 1、申请人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 2、学位课程包括:[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基础课及专业课至少两门,[3]外国语。 3、学位课程考试由考试委员会负责主持,以闭卷笔试为主。 4、学位课程考试若有一门不及格,不能补考,不得申请学位。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士论文: 一般以毕业论文或毕业实践报告(含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科研训练等)代替。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精品 可编辑 2、题目确定后应在教研室内进行开题论证,用于完成全部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3、对论文所研究的问题应有新见解,基本论点及结论应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4、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本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5、论文(含摘要)一般为二万字左右。摘要为300-500字。外语专业的论文约为十二万字符,摘要约2000字符。打印论文(含摘要)20份,摘要若干份。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题目确定后应在本学科范围内进行开题论证,用于论文的全部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3、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造性的见解,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对国民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4、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同时应能反映作者掌握了较高水平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5、论文(含摘要)一般为四万字左右,中文摘要为500字,英文摘要为3000-4000字符。打印论文(含摘要)30份,摘要若干份。 第十六条 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要求用学位办公室统一发的封面和稿纸。论文要求理论正确、分析严谨、计算无误,统计处理可靠。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论文标题下面要求注明论文类型(即理论研究、应用基础、用于生产、其他)和论文主题词3-5个。
第六章 申请学位程序及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答辩申请: 1、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后,填写答辩申请表。 2、申请表经导师、教研室及系(所)有关领导适合签字后由研究生部培养管理部门审查是否已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及表中所填内容是否属实。 3、学位办公室凭答辩申请表发给学位申请书(材料之一),由研究生填写自我介绍(—)和(二),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及对论文的学术评语、教研室填写学问课成绩和推荐答辩意见。 第十八条 由研究生本人提交学位论文: 1、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用于论文送审及答辩。(1)硕士论文(含摘要)8份及摘要若干份,(2)博士论文12份(含摘要)及摘要若干份。精品 可编辑 2、交学位办公室,用于上报国家情报资料库、校档案室、图书馆。硕士论文(含摘要)4份论文手稿1份,另附中文及英文摘要各1份。 第十九条 论文评审: 1硕士论文请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 2、博士论文答辩前三个月,由系(所)有关单位广泛征求同行评议。论文应请三位教授(或相当职称)评阅,其中应有1-2位校外专家。 3、学位论文应聘请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内早已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评阅,论文及评阅书密封传递,由研究生教学秘书经办,研究生及导师均不得介入论文评阅工作。 4、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可参考下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并填写论文评阅书(材料二) (1)、论文选题的指导思想及研究目的是否正确; (2)论文的观点及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论文的见解和创造性如何; (4)研究成果和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如何; (5)论文的主要优缺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的逻辑与技巧; (6)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5、论文评阅书若有一份是否定意见,可再请一位评阅人,若有两份是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章 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 1、答辩申请表、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及论文评阅书等材料齐全并且审查合格,由系(所)组织论文答辩。 2、我校培养的研究生,毕业答辩与学位答辩合并一次进行,若论文未达到学位水平者,可先进行毕业答辩,论文修改合格,在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系(所)提出并报分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由3-5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若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一般不参加),委员人数为4-6名,导师不能担任主席,不参加投票。精品 可编辑 4、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系(所)提出并报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由5-7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应占半数以上,校外专家应有2-3人。若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一般不参加),委员人数为6-8人,导师不能担任主席,不参加投票。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或相当职称)担任。 5、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记录、材料整理及上交等工作。 6、硕士及博士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已通过的学位论文和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7、论文答辩程序: (1)由学位分委员会派人到会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导师介绍研究生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完成培养计划及论文工作等情况; (4)研究生介绍论文主要内容(不得超过一小时); (5)答辩委员会及到会者提问(休会20分钟由研究生准备,也可不休会),研究生回答问题; (6)休会,答辩委员会另举行会议,宣读论文批阅书、评议论文质量及答辩水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出同意毕业及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政治思想表现及学习情况;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据是否充分、可靠;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决议字数不得超过530字(决议需输入软盘,超过次数无法输入)。 (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结束。 8、论文答辩应作详细记录或录音,博士论文答辩要求录音。答辩记录这里后填入决议书(材料之三)。答辩决议必须由主席签字。 9、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硕士一年,博士两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重新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审批及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