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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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2016]16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学位[2016]16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2016]16号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经2016年9月2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届第十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激励研究生原始创新,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特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1.申请博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1。

2.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即可满足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

二、说明1. 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本规定中的顶级期刊、重要期刊以《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发布<重点刊物目录及“预聘-长聘-专聘”岗位聘用条件与职责(试行)>的通知》(北理工发〔2015〕46号)为准。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科技获奖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含网上在线on line)的学术论文,允许有1篇学术论文处于录用状态。

处于录用状态的学术论文需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版面费收据及论文底稿;对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提交国外出版社的Email录用通知书或信函录用通知书及国外出版社提供的版权转让签字单、文章校样。

4.本规定中SCI是指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EI是指美国《工程索引》的简称,其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 Index;SSCI 是指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其英文全称为: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CSSCI是指《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其英文全称为: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17年修订)-软件工程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17年修订)-软件工程

领域:软件工程
领域代码:085212
类别
课程编码 0800052
课程名称 网络空间安全技术
是否 学时 学分 学期
必修 32 2 2 选修
备注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求不少于 14 学分的专业课程,其中必修课不少于 8 学分,选修课不少 于 6 学分(可有交叉学科课程 2 学分)。
五、必修环节
1.学术活动(0.5 学分)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参加 4 次学术活动。每次学术活动要有 500 字左右的总结 报告,简述内容并阐明自己对相关问题的学术观点或看法。 2.实践环节(6 学分) 专业实践环节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一个特色和重要环节。通过实践环节应达到:基本 熟悉本行业工作流程和相关职业及技术规范,培养实践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 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可采取集中实践和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践时间不少于 半年,实践环节可以采用社会实践或课题研究两种形式之一,具体实践形式和内容由校内导师或校 内及企业导师决定,并由学院负责管理和监督。对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在本单位结 合本职工作和培养目标完成软件工程专业实践,深化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的研究,提高技术创新能 力。 实践环节相关要求按《北京理工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工作基本要求及考核工作规定》 执行。
北京理工大学 2016 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领域:软件工程
领域代码:085212
研究生学习期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学术活动、专业实践等必修环节以及文 献综述报告、开题报告等学位论文相关工作,通过培养环节审查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培养环节由学院负责进行审查,完成时间要求见附表。 5.论文撰写与论文答辩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工作应与专业实践内容衔接。专 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可将软件工程项目技术 报告或软件工程关键技术的研究报告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工作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暂行 规定》进行。 6.学位授予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的学术成果要求见《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 学术论文的规定》。 本专业学位领域对符合要求的学位申请人授予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学位。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17年修订)-航天工程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2017年修订)-航天工程

北京理工大学2016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领域:航天工程 领域代码:085233航天工程(085233)一、培养目标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掌握航天工程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工程项目设计与研发能力、终身知识更新能力、创新性思维和系统性思维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培养方式培养方式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方式。

对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集中在校学习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对于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在职不脱产的学习方式。

实行双导师负责制,由1名校内学术导师和1名社会实践部门的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其中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部分课程与论文等环节的指导工作。

三、学制1.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0.5年,原则上应在1学年内完成课程学习。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允许提前毕业。

2.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

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允许提前毕业。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类别 课程编码 课程名称 学时学分学期是否必修 备注 27000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36 2 1/2必修 2700002 自然辩证法概论 18 1 1/2必修 公 共 课 240001* 硕士英语 48 3 1/2必修 全选 1700001 数值分析 32 2 1/2是 1700002 矩阵分析32 2 1/2是 ≥2学分0100015 飞行器总体分析与设计32 2 2 选修 0100072 战术导弹自动驾驶仪和制导律设计32 2 1 选修 0100039 航天器自主导航 32 2 2 选修 0100038 航天器姿态动力学与控制 32 2 1 选修 0100035 航天器轨道动力学与控制 32 2 1 选修 0100029 固体火箭推进基础及发展 48 3 1 选修 0100032 航空宇航测试与试验技术48 3 2 选修 0100043 结构动力学 32 2 2 选修 专 业 课0100047空间环境与试验导论3222选修≥ 10学分。

校学位[2016]12号_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

校学位[2016]12号_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2016]12号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经2016年5月4日和2016年6月24日两次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水平,适应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对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申请硕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

二、说明1.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适用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4.同等学力人员通过论文答辩后,在申请硕士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6年报到的同等学力人员开始实施,2015年及以前报到的同等学力人员采用报到时的规定执行。

5.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者、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不做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6.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机械与运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信息与电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理学与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机械与运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信息与电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理学与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涵盖各理工类学科申请硕士学位者,需满足: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专业学术期刊或EI检索的国际会议上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含录用通知),或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获得国家或国防发明专利授权1项。

北京理工大学2018版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

北京理工大学2018版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

课程 层次
硕士 硕士 博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硕士 博士
学分 要求
硕士≥ 4
本博≥ 4
硕士 2 博士 2 硕士≥
3 普博≥
48 3 1/2 必修
32 2 1/2 必修
48 3 1/2 必修
16 1 1/2 必修
32 2 1/2 必修
48 3 1/2 选修
48 3 1/2 选修
48 3 1/2 选修
48 3 1/2 选修
48 3 1/2 选修
48 3 1/2 选修
32 2 1/2 选修
48 3 1/2 选修
32 2 1/2 选修

论文评阅送审前完成
论文答辩
距离开题至少 12 个月
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数学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掌握本学科的现代研 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研究工作的能力,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合作精神 和交流能力,良好的英语听说能力,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英文文献资料、用英文撰写论文,能够 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能够胜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高 科技企业的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管理等工作。
前沿交 0000001
叉课
1700104 核 心 1700105 课
1700106
选 修 课
专 业 课
1700107 1700116 1700110 1700111
1701146
1700113
课程名称 硕士公共英语中级 硕士公共英语高级 博士公共英语中级 博士公共英语高级 学术道德与综合素质 泛函分析(模块 1) 泛函分析(模块 2) 代数学(模块 1) 代数学(模块 2) (英)拓扑学(模块 1) (英)拓扑学(模块 2) 学科前沿交叉课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12]5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激励研究生原始创新,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特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1.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1、2。

2.在《SCIENCE》、《NA TURE》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即可满足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

二、说明1. 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科技获奖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含网上在线on line)的学术论文,允许有1篇学术论文处于录用状态。

处于录用状态的学术论文需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版面费收据及论文底稿;对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提交国外出版社的Email录用通知书或信函录用通知书及国外出版社提供的版权转让签字单、文章校样。

4.本规定中SCI是指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含网络版;EI是指美国《工程索引》的简称,其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 Index。

SCI、EI源期刊以及SCI影响因子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公布为准。

5.本规定中“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出版一次)。

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版本为准。

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研函[2009]144号(2009年9月1日)一、培养目标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应当使硕士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生培养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适应国家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应培养硕士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事业心、责任感。

二、修业年限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

从2009年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普通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2.5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3年;全日制工程硕士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2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3年;全日制MBA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2.5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3年;非全日制MBA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参见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2号、第26号]。

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能提前毕业。

三、培养方式硕士生培养实行由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负责的指导小组制度。

在硕士生培养过程中,以导师指导为主,同时加强导师指导与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的结合,注重硕士生的个性化培养,加强对硕士生自学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支持并鼓励硕士生从事探索性研究。

硕士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若学科、专业对培养环节的要求高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标准,以学科、专业的要求为准。

每学期期末,硕士生应向导师和指导小组书面汇报本学期的学业进展情况。

导师要对硕士生的学业进行评价,并提出下一阶段的要求。

对明显缺乏科研能力和培养前途者,导师和指导小组可提出终止培养的建议,报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批。

四、课程学习硕士生应在入校后一周内确定导师及其指导小组,并由导师按照硕士生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培养计划。

制定培养计划时,应注意课程的系统性、宽广性。

校学位[2012]5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学位[2012]5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学位[2012]5号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激励研究生原始创新,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特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1.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1、2。

2.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即可满足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

二、说明1. 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是申请者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科技获奖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含网上在线on line)的学术论文,允许有1篇学术论文处于录用状态。

处于录用状态的学术论文需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版面费收据及论文底稿;对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提交国外出版社的Email录用通知书或信函录用通知书及国外出版社提供的版权转让签字单、文章校样。

4.本规定中SCI是指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英文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含网络版;EI是指美国《工程索引》的简称,其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 Index。

SCI、EI源期刊以及SCI影响因子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公布为准。

5.本规定中“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出版一次)。

以学术论文收稿日期前(无收稿日期则以发表日期计)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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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信息登录网【北京理工大学项目——工程硕士推荐专业:项目管理工程硕士、物流管理工程硕士、工业工程硕士】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习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补考、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我校本科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各学院应对每个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等情况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作出授予、缓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教务处进行汇总并负责对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教务处汇总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备案,负责将相关材料归档并上报授予信息。

教务处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士学位授予情况。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八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评阅在举行答辩的一个月前,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一位为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未通过评阅:1.两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增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增聘的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

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科分为若干个答辩小组,采用集体答辩的方式进行。

答辩委员会由五位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位,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

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二位。

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除有保密要求外答辩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答辩委员会如认为学位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学校每年定期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我校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受理。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可按规定时间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学位审核与授予我校硕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各学院应对每个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研究生院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硕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作出授予、缓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负责将硕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备案、相关材料归档并上报授予信息。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硕士学位授予情况。

第四章博士学位第十五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培养方案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博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博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前,应举行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的要求见《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规定》。

预答辩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聘请五位相关学科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三至四位)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评阅人应由教授、副教授(应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未通过评阅:1.两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增聘两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增聘评阅人中又有一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与学位论文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一位及以上评阅人和二至三位校外专家(委培或定向生聘请的校外专家应为第三者单位)。

委员的半数以上应为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是博士生导师。

委员组成少于七位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委员,但必须到会介绍申请人情况;委员组成为七位时,申请人的导师可担任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位,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

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二位。

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除有保密要求外答辩应公开举行。

答辩的公告必须在答辩前三天发布。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该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学位申请学校每年定期受理博士学位申请,我校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可按规定时间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学位审核与授予我校博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应对每个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初审,经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研究生院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博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作出建议授予、缓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博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作出授予、缓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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