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合集下载

2009年第71期、主题为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1次会议

2009年第71期、主题为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71次会议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9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9次会议,于2016年10月31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许宁生主持,会议应到委员40人,实到委员29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审核工作(一)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同意教务处《教务处关于2016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定通过授予87人学士学位的备案名单,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57人,外国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30人。

(二)审定2016年10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审定通过授予126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包括学历生123人,非学历生3人;其中,学术学位109人,专业学位17人。

(三)审议2016年10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授予93人博士学位,包括学历生93人;其中,学术学位88人,专业学位5人。

按照《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审议通过的93人在公布名单后2个月内若无异议,将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名单详见附件一)二、审议我校自主设置博士学位授权的二级学科名单审议我校自主设置博士学位授权的二级学科,包括目录内二级学科2个,目录外二级学科1个。

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同意新增刑法学、急诊医学、社会心理学三个博士学位授权点。

其中,社会心理学为目录外的自设学科,其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无异议后正式通过。

三、审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对11个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进行了审议,其中学术学位一级学科9个,法学、政治学、教育学、考古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专业学位2个,法律硕士、翻译硕士。

投票表决结果全部通过。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简报

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简报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85次会议,于2015年6月29日在光华楼思源厅召开。

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许宁生主持,会议应到委员40人,实到委员27人,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本次会议有效。

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学位审核工作(一)审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经审议,同意授权教务处对2015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按规定完成最终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10月份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备案通过。

同时,会议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同意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报告,审定通过授予913人学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二)审定2015年6月各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备案名单2015年6月全校22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受理硕士学位申请3575人,经各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3516人,其中学术学位1573人(含同等学力53人),专业学位1943人(含同等学力16人)。

会议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审定通过授予3516人硕士学位的备案名单。

(三)审议2015年6月各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2015年6月全校22个分委员会共受理博士学位申请1005人,经各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建议授予博士学位925人,不授予博士学位80人,其中学术学位782人(含同等学力2人),专业学位143人(含同等学力8人)。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表决通过:(1)授予肖鹏等924人博士学位(其中同等学力人员10人),按照《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以上924人在公布名单后2个月内若无异议,将由学校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通过人员名单见附件一)二、学位办通报2015年上半年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的情况2015年上半年全校共计194人的硕士学位论文被上海市双盲抽检抽中,12人(均为专业学位)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6.19%。

校内硕士学位论文双盲抽检687人,有49人评审结果有异议,异议率为7.13 %。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9月制订,1994年6月修订,2006年4月再次修订)第一条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以及《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独立二级学院在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前招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以及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包括港澳台侨学生)。

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夜大学、函授、成人脱产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大学本科学历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毕业生。

这种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四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完成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授予学士学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

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2017年7月21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复旦大学章程》、《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学术研究人员和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

博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专门人才。

硕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有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权限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为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

各院系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院系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资格考试、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审、学术活动及其他培养环节的工作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工作细则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师生公布。

第二章指导教师第五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的培养由导师或导师组全面负责,实行导师组联合指导的,应确定一名主要导师。

各院系应制订本单位导师(导师组)职责、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等工作的程序或要求。

第六条导师或导师组应根据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或职权:(一)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标准,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招生选拔工作,并有权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二)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帮助研究生明确其申请学位所需达到的课程及学分、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及答辩等方面的要求;(三)定期指导、检查、督促研究生按时、有效、安全地按培养计划推进学业,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学业问题时,有权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分流淘汰、暂缓毕业、退学等处理意见或建议;(四)指导研究生了解并掌握学术规范和伦理;(五)全程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与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根据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

凡我校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程序依次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杂志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已取得可资证明其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其他成果。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2.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3.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4. 本科成绩单(原件);5.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明。

同时缴纳资格审查费,填写《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申请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后一个月内向我校返回《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加印密封传递),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定。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环节)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本细则第二条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学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可回校参加每年7月中旬组织的未通过课程的考试,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须提前补做,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
生名单,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日期为校学位会召开日期。

第六条若因其它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学校只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本科学生,学校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四章硕士学位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4、发表(含录用)一定数量和水平要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复旦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具体文件执行)。

第十条课程学习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不含2.0)。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要求:1、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形式。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3、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二条学位的申请与学位申请的受理、考查: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院系领取并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应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2、学位申请的受理: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以及相应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

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3、学位申请的考查:该考查通过对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学位论文的考查进行。

相应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学位论文考查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评阅: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及相关专家审阅,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十一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中;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聘请2至3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3名,其中至少有1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中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或院系可根据需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5人,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成员应当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成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至少应在答辩前半个月送答辩委员审阅;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5、论文经答辩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次答辩仍未建议授予学位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6、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如一致认为申请人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取得突破性成果,其学位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事宜。

7、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十五条学位评议与授予:1、学位申请经院系审查合格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2、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暂缓学位申请的要求。

暂缓学位申请的最长期限为自答辩举行之日起1年,超过1年不办理学位申请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举行之日前,申请人未提出暂缓学位申请要求或放弃学位申请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能对已提交的学位申请搁置不议;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其作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向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五章博士学位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本专业文章;5、本款同本细则第九条第4款。

第十七条课程学习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不含2.0)。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要求:1、学术学位的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专业学位博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2、本款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2款;3、博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九条学位的申请、受理与学位申请的考查,同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学位论文评阅: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提交给指导教师及相关专家审阅,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十八条为依据,在1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复旦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中;2、院系应在申请人答辩前2个月聘请3至5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5名,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推荐人不能聘为评阅人)有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

评阅人中,外单位专家一般不少于半数,其中外地专家不少于1名。

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多数);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或院系可根据需要对博士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至少7人,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推荐人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成员应当是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

成员中至少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外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复旦大学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的准备工作等;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申请人应在答辩前1个月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送答辩委员审阅;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复旦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程序》;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5、论文经答辩同意毕业而未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