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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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课程学习和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为通过。

校学位[2016]12号_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

校学位[2016]12号_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2016]12号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院:《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经2016年5月4日和2016年6月24日两次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水平,适应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对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申请硕士学位者,需满足本学科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具体见附件。

二、说明1.本规定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其他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2.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理工大学;授权专利必须第一专利权人为北京理工大学。

3.本规定适用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4.同等学力人员通过论文答辩后,在申请硕士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6年报到的同等学力人员开始实施,2015年及以前报到的同等学力人员采用报到时的规定执行。

5.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者、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者不做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6.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机械与运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信息与电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理学与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机械与运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信息与电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理学与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涵盖各理工类学科申请硕士学位者,需满足: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专业学术期刊或EI检索的国际会议上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含录用通知),或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获得国家或国防发明专利授权1项。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北京理工大学自主招生考试,简称北京理工大自考,是一种灵活多样、便捷快速的学位教育形式。

自考学士学位证是自主招生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所获得的证书。

下面我将从申请条件和流程以及学士学位证的重要性等多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的申请条件。

一、自考学士学位证的申请条件1. 芳龄限制: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者的芳龄要求一般为18周岁以上,无芳龄上限。

2. 学历要求:自考学士学位证的申请者应具备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也就是说,申请者需要具备全日制高中毕业证或者经过学校审核认定为与高中毕业同等学力的学习经历。

3. 报名条件:自考学士学位证的申请者需要按照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办公网站的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交个人健康状况表等相关材料。

4. 考试成绩:申请自考学士学位证需要在自主招生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具体各科目考试成绩要求由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办公网站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没有对工作经验、成绩排名等有具体要求,但自学能力、学习动力以及学位取得之后对自身或职业发展的规划等方面也是自考申请者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申请流程1. 网上报名:在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办公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费用。

2. 确认报名:等待自考学士学位证的报名审核结果,如果通过审核,将会收到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办发放的报名确认通知书。

3. 参加考试:按照指定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参加自主招生考试。

4. 成绩查询与证书领取:在自考学期结束后,通过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办公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认证学位证书。

三、学士学位证的重要性自考学士学位证是对申请者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的重要认可和证明。

随着社会发展和职业竞争的加剧,拥有学士学位证对求职、晋升、创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1. 优势求职:在就业市场上,自考学士学位证是求职者的一张敲门砖,能够展示自己的学识和才能,提高竞争力。

校学位[2007]7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学位[2007]7号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校学位[2007]7号关于下发《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经2007年7月1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届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特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作如下规定:一、申请学位发表论文基本要求1.申请博士学位者,要求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3 篇以上(含3篇)论文,其中:(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者,有2篇论文发表在SCI收录刊源上;或有1篇论文发表在SCI收录刊源上,2篇论文发表在EI收录刊源上;或有3篇论文发表在EI收录刊源上。

(2)申请工学博士学位者,有1篇论文发表在SCI收录刊源上;或有2篇论文发表在EI收录刊源上。

(3)申请管理、经济、人文类学科博士学位者,有1篇论文发表在SSCI、A&HCI 、SCI、EI收录刊源上;或有2篇论文发表在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的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

2.申请硕士学位者,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二、其它学术成果的计算方法1.在本学科领域国际一流、高影响因子刊物发表1篇学术论文,其发表学术论文篇数可不做要求。

国际一流、高影响因子刊物的界定参见学校备案的《国际一流刊物或高影响因子刊物名录表》。

2.在国际学术刊物或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国际会议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被收入论文集),可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3.如果学术论文未发表在SCI、EI收录刊源上,但已被SCI、EI检索,可等同于发表在其相对应的刊源上。

北京理工大学自行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办法(试行)

北京理工大学自行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办法(试行)

校学位[2013]3号关于印发《北京理工大学自行审核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北京理工大学自行审核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届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予以下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自行审核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办法》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北京理工大学自行审核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办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

增列、调整、优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37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自行审核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以及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考虑学术型研究生与应用型研究生培养关系,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注重可持续发展。

2. 坚持“服务需求”,重点考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国家或区域相关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按需申请、择优授权。

3.将学位授权审核与人才培养及后期质量评估相结合,将培养模式改革作为学位授权审核的重要依据。

4.根据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的基本条件,严谨论证,特色发展,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

二、自行审核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要求及类别1. 拟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订的有关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2. 拟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为准。

三、自行审核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程序1.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由学校统一部署。

2. 达到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的拟增列点填写申报材料。

3. 所在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专家组成员应包含相关行(企)业专家2人、本校专家3人(至少含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1人),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定专家组组成。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

北京理工大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条件1. 申请条件概述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是由北京理工大学颁发的一种非全日制本科学位证书,适用于那些没有参加全日制本科教育但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人群。

以下是申请该学位证的条件要求。

2. 学历要求申请人需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无论是普通高中毕业生还是职业高中毕业生,只要满足这一要求,即可进行自考本科教育。

3. 年龄要求申请人年龄需满18周岁及以上。

4. 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相关工作经验年限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至少需要有2年以上与所报考专业相关的工作经验。

5. 报名资格审核在进行报名注册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个人材料和证明文件,并进行资格审核。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学历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只有通过审核后,才能正式成为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的候选人。

6. 学习要求自考本科教育是一种非全日制的学习方式,需要申请人具备一定的自律能力和学习能力。

在学习期间,申请人需要按照教学计划完成相应的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同时,还需要参加相关的实践环节和实验课程。

7. 考试要求为了获得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申请人需要参加一系列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这些考试包括课程考试、论文答辩等。

具体的考试安排和要求将在报名注册时提供。

8. 学费及其他费用在申请北京理工大学自考本科教育时,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将用于支持教育资源、教材、实验设备以及相关服务。

具体费用标准将根据不同专业和课程而有所不同。

9. 学位证书颁发当申请人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相关要求,并通过所有必要的考试后,北京理工大学将颁发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这两个证书将是申请人在职场和学术界获得认可的重要资质。

10. 毕业生就业与升学拥有北京理工大学自考学士学位证的毕业生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知识储备,可以在职场中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同时,他们还可以选择继续深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1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课程学习和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为通过。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 在学院审查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 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因健康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北京 理工大学学习,需要转学者,经学校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研究生在学业进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 每学期末,经导师及指导小组或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学校 规定的培养要求,明显缺乏科研能力和培养前途。 (2) 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评审。 (3) 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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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申请获准后,其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预注册,又不提出 暂缓注册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生,应在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预注册,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其中,体检复查必须在校 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对已经预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对暂缓注册 的新生,复查合格者,学籍状态不变,在其完成预注册后,学籍状态才能转为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 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离校进行治 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 者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 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申请暂缓注册,但 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学期期末。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 ;获准暂 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有申请但未 获批准,以及未在与学校约定的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期阶段本条同样适用。 本条不适用于新生的入学注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定》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籍随即终止。 (一) 退学; (二) 毕业、结业或肄业; (三) 被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节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在学习期间离校时,应事先请假。请假一般 不得超过 4 周,否则应按休学办理有关手续。请假在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并在学院备案;两周以 上由所在学院批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和必修环节必须接受考核,考核与成绩管理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 第三节 第二十条 休学与复学 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进行。 研究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委培、 考勤与考核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否则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学籍能否延续取决于研究生能否通过下一次的注册审核。除第十六条规定的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可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 情况之外,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 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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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课程学习和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学位申请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学位审批与授予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士学位的授予问题。

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教务处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八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课程学习和要求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编排格式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评阅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所在学院及导师审查同意,在举行答辩的一个月前,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一位为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1.两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增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增聘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二级学科分为若干个答辩小组,采用集体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委员中一般应有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导师可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

秘书没有表决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两位。

学位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学位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学校每年定期受理硕士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可按规定时间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学位审核与授予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硕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会议应有记录。

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每个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可作出授予学位、缓授学位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建议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硕士学位的授予问题。

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作出授予学位、缓授学位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校学位办公室等部门将相关材料归档,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博士学位第十五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课程学习和要求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博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要求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论文编排格式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前,应将学位论文或论文详细摘要送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举行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的要求见《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规定》。

预答辩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将聘请五位相关学科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三至四位)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评阅人应由具有教授、副教授(应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1.两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将增聘两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增聘评阅人中又有一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中一般应有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两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和二至三位校外专家(委培或定向生聘请的校外专家应为第三者单位)。

委员的半数以上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答辩委员会主席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导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如学生有副导师时,其导师和副导师不能同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

秘书没有表决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特殊情况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

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二人。

学位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公告必须在答辩前三天发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该学生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学位申请学校每年定期受理博士学位申请,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可按规定时间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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