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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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委属事业管理单位:为了加强全市市政管理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规范市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以确保市政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原市政局<98>265号文《重庆市市政管理监察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修改,制定了《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十三日重庆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市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对违反市政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查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管理是指: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容貌管理和城市供水节水管理。

本规定所称市政管理行政处罚是指: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市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市、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及法规授权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

第三条市政管理行政处罚坚持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

查处违反市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没有法定依据、不依照本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政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一、听证申请阶段1. 当行政机关决定对某个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时,被处罚对象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 听证申请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3.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听证通知阶段1. 行政机关在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后,应当向被处罚对象发出听证通知。

2. 听证通知应当明确说明听证的目的、内容、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和辩护的权利。

3. 听证通知一般通过书面形式发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

三、听证准备阶段1. 被处罚对象在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

2. 准备工作包括整理相关证据、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准备辩护词等。

3. 被处罚对象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代理人需要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四、听证过程阶段1. 听证一般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行政机关组织并主持。

2. 听证过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主持人开场、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被处罚对象辩解和申辩、申请人质询和辩驳、代理人陈述意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等。

3. 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和被处罚对象可以提供证据、质证对方证据、发表意见和陈述等。

五、听证记录阶段1. 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包括申请人和被处罚对象的陈述、代理人的发言、证人证言等内容。

2. 听证记录一般采用文字形式记录,可以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

3. 听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听证过程的内容,作为后续决定行政处罚的依据。

六、听证决定阶段1. 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将根据听证过程和相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将听证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对象,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行使的救济途径。

3. 听证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金额、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证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内容。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被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决策的公正与合法。

听证会的具体流程如下:
1. 确定听证会的目的和法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和依据。

2. 发出听证通知:相关行政机关会向被处罚对象发送听证通知书,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通知书中会包括被处罚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规定。

3. 委任听证员:行政机关会委任一位独立的听证员负责主持听证会,并确保其公正、客观、中立。

4. 出示证据和质证:在听证会上,行政机关会出示相关证据,并允许被处罚对象及其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提出质疑。

5. 听证辩论:被处罚对象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提供证据和证人。

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问,并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6. 示意意见:听证员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补充意见。

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双方的立场,进一步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意见。

7. 宣布听证结论: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员将根据听证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意见和辩论结果,拟定一份听证结论或意见书,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请注意,以上流程并非固定不变,可能因各地区法规、具体情况以及行政机关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需由行政机关进行评估和裁决。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听证申请和受理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听证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等,并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五条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听证:(一)听证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通过官方网站、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告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二)听证组织。

行政机关应当组成听证组织,一般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持人。

听证组织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具有听证活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三)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时间确定后,书面通知当事人,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听证时间、地点、要求当事人参加的事项等。

(四)听证程序。

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应当保证听证活动的秩序和规范,各方当事人有权发表陈述、申辩、质证、辩驳、提出书面陈述意见等,听证组织成员有权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物证等。

第四章听证结论第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听证结论会议,对听证过程中的证据、陈述、申辩等进行评估、综合分析,并拟定听证结论。

第七条听证结论应当明确列示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第八条当事人对听证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听证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附件一:听证申请书范本附件二:听证通知书范本附件三:听证结论书范本附件一:听证申请书范本尊敬的行政机关:我系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遭到贵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一、听证会准备阶段1.1 通知发送: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通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时间、地点及听证会主持人信息;●被处罚事实和理由的详细说明;●被处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安排辩论、证据交换等时间表;●其他需要附加的补充信息。

1.2 当事人准备: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以下准备措施:●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准备辩护意见和辩护材料;●确定辩护人员,并提供其联系明和授权委托书。

1.3 证据交换: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供辩护材料和证据,并申请获取行政机关所持证据的副本。

二、听证会进行阶段2.1 高悬旗帜: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应当高悬国旗、旗和行政机关旗帜,宣示听证会的正式性和权威性。

2.2 主持开场: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开始,介绍听证会的目的和规则,再次提醒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3 当事人陈述:被处罚当事人有权陈述辩护意见,应保持自己的陈述具有明确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2.4 盘问质证:行政机关代表对当事人进行盘问和质证,当事人应提供真实、详细的回答。

2.5 辩论答辩:行政机关代表和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和答辩,发表对方证据的意见并提出异议。

2.6 报告意见:听证会结束前,行政机关代表对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进行综合评述,并提出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

三、听证会结束阶段3.1 主持宣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结束,确保当事人理解并确认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

3.2 结果告知: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的结果和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释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3.3 整理记录:听证会记录员对听证会的过程进行整理和记录,并由当事人核对确认。

3.4 补正和修改: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意见,如有必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补正和修改。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范本2.行政处罚听证会记录表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罚程序更加公正、公平。

二、听证申请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组织听证的理由等内容。

三、听证机关组织听证1.听证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听证。

听证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申请的要求,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2.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开始前,向当事人介绍听证的程序和要求,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听证程序1.听证开始前,听证机关应当确认听证人员的身份,并宣布听证的开始。

2.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辩解自己的行为。

3.听证机关可以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进行质询,当事人应如实回答质询问题。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或证人出庭作证。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申请决定是否采纳。

5.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宣布听证的结束,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或书面陈述。

五、听证结论1.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作出听证结论。

2.听证结论应当包括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3.听证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六、听证决定1.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书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数额、履行期限等内容。

2.听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七、上诉权利当事人对听证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总结行政处罚的听证流程是一个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听证,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辩解,提供证据,使行政处罚的结果更加公正、合法。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体、范围、程序、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通过听证会议,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收集证据,依法决定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保证听证会议的公正、公平进行。

第二章行政处罚听证的主体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的主体为听证机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法律顾问等。

第六条听证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当事人是指受行政处罚决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行政处罚听证,代理人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律师或者其他具备法律资质的人员。

第九条当事人还可以聘请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和辅助申辩等工作。

第三章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申请环节:(一)当事人享有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权利,申请应当包含当事人和案件的相关信息,并附有证据材料;(二)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应当提交给听证机构,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办理;(三)听证机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环节:(一)听证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二)受理决定书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听证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三)受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审查环节:(一)听证机构应当对受理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核当事人的资格、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等;(二)如果审查发现申请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补正或者提供补充材料;(三)听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定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2. 准备工作2.1 审查案件材料行政机关应认真审查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相关证据、法规法规定等。

2.2 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行政机关根据情况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当事人、证人和听证会成员。

听证会的成员应包括主持人、听证员和秘书等。

2.3 发出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并告知其有关事项如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行政处罚的依据等。

3. 听证会的程序3.1 召开听证会行政机关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在充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

3.2 主持人主持听证会主持人应确保听证会的正常进行,组织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听证会的秩序。

3.3 宣布开会并介绍相关人员主持人宣布开会,并介绍与听证会相关的人员,包括听证员、秘书等。

3.4 询问当事人意见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其对案件的观点、申辩意见等。

3.5 出示证据并质证听证员出示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3.6 出示陈述意见的机会听证员给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保证其自由意见的表达。

3.7 审议与决定听证会成员进行案件的审议,并作出决定。

决定应当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具有合法性。

3.8 宣布听证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会的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或申诉。

4. 结束事项4.1 撰写听证会报告秘书根据听证会情况撰写听证会报告,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当事人陈述、证据等。

4.2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4.3 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案件材料、听证通知、听证会报告等。

4.4 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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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作出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举行听证的要求,组织当事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程序。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元以上罚款。

本市行政机关需要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数额较小的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组织听证。

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六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的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律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律人员担任。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有关事务。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人员。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
(四)决定是否需要证人当场作证。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人员。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三条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提出听证要求或者自愿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系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
(四)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人员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人员。

第十六条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并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书面或口头提出。

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对其申请和事实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条当事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五章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自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决定听证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明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二条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完成下列事项: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读听证纪律;
(三)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第二十三条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二十四条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第二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质证的内容;
(八)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擅自退出听证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承担。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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