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高温下工作 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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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苏人社函〔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20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前全省各地气温普遍升高,高温天气大范围持续出现,为切实维护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广泛宣传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高温津贴支付办法和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为劳动者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工作时间规定,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充分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用人单位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的高温津贴标准,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加大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力度。

结合“双随机”抽查,对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作业的物流、餐饮、旅游等用人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天气特殊劳动保护等落实情况。

劳动法高温下工作的规定

劳动法高温下工作的规定

劳动法高温下工作的规定劳动法高温下工作的规定高温天气对劳动力的健康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其健康,劳动法对高温下工作也有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劳动法规定了高温津贴的发放。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署工作场所没有采取必要的防热措施,或者采取了必要的防热措施但不能保证室外工作人员得到必要的食品、饮水、疗养、防暑降温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应当根据人工失业者和雇员的存在时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支付报费”。

高温津贴的发放是对于在高温环境工作的劳动者的一种补偿,是将领导部门的不妥当行为转嫁给了雇主。

此外,高温的工作环境容易导致劳动者体能消耗大量,而高温津贴的发放也可以激励劳动者积极投入工作。

其次,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高温下工作时间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署在没有空调和防暑降温设备的为职员设计勉强工作停工制的高温环境内和在软件设计勉强工作停工制的面临相对低温的环境内从事劳动行为的,每日所车工时较五小时,按加班工资支付工资;至于超过加班工时又没有能构成上班工时的,按加班工资支付工资”。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劳动者过度疲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同时也要求企业加强对高温工作环境的管控,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达到一定的标准,减少高温环境对劳动者的影响。

其三,劳动法强制规定了高温工作环境中必要劳动保护设施的配置。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署高温环境内工作的职员应当配备防热措施和汗水吸收技术,兼顾空调、防暑降温设备、劳动保护用品。

同时,劳动法还要求给予相应的工资及尊严的待遇,加强对职员救健、生理和防高温降温保护等方向的提高。

这些规定确保了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时享有一定的保护,减少劳动者因高温工作而导致的健康问题。

最后,劳动法还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高温下工作规定的处罚。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按相应的流转观念,分别对违反高温下工作规定造成劳动服务者死亡或者伤残的,赔偿财产损失,安置非受害者,遣散非劳动服务者,承担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上海市高温补贴规定

上海市高温补贴规定

上海市高温补贴规定上海市高温补贴规定是指在炎热的夏季,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度,上海市政府出台了相关的高温补贴政策。

首先,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1.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高温补贴;2. 高温作业岗位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高温补贴;3. 特殊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高温补贴。

其次,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 在室外从事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卫清洁、农林渔牧、高温作业等职业的劳动者;2. 在高温环境中从事餐饮、食品加工、热作业等岗位的劳动者;3. 在高温环境中从事特殊工种(如炼钢、冶炼、玻璃制造等)的劳动者。

另外,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通常为每年的6月1日到9月30日,即夏季高温时期。

劳动者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关的工作证明和劳动合同,以确保能够享受到高温补贴的待遇。

同时,上海市政府也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监管和安全防范工作。

他们应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装备,保证工作场所通风、排湿和制冷设备的正常运行,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间隔,提供合适的饮水和防暑药品,并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检查。

最后,上海市政府鼓励劳动者和他们的家属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等制度,享受更全面的社会保障福利。

在高温补贴政策的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高温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得到落实和执行。

综上所述,上海市高温补贴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提升工作环境的舒适度。

它明确了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并要求企业单位为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

其中,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该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

其中,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37℃以上至39℃以下、35℃以上至37℃以下等不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户外露天工作、限制户外露天工作时间、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等。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和药品,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也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还规定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总之,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实施,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意识和能力。

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规定

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规定

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规定
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限制高温作业时间:劳动法规定,对于高温作业环境,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限制高温作业的时间。

具体的限制标准根据地区、工种、工作环境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 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设备和用品,如防晒服、太阳帽、防护眼镜、防尘面具等,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3. 加强劳动安全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加强高温作业的风险防范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让劳动者掌握高温作业中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并提高劳动者对高温作业危害的认识。

4. 提供必要的休息和饮水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休息条件,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有充分的休息和饮水机会,以保证身体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劳动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制度,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高温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使用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等相应的福利待遇。

高温作业保护法律法规与措施

高温作业保护法律法规与措施

高温作业保护法律法规与措施随着夏季的来临,高温天气给许多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和隐患。

特别是在高温条件下从事一些高温作业的工人们,常常面临着身体健康受损的风险。

为了保障高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各国均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应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高温作业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高温作业保护法律法规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石和核心法律。

对于高温天气下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轻高温作业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

2. 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是针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危险和风险制定的法律。

根据劳动保护法的规定,雇主必须对高温作业的工人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装备,如防暑降温用品、个人防护装备等,以确保员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安全工作。

3. 劳动卫生法劳动卫生法是我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

根据劳动卫生法的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进行必要的劳动卫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健康的要求,防止高温作业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

4.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保障劳动者安全的重要法律。

对于高温作业,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高温环境下应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如设置防暑降温设施、制定高温作业操作规程、进行员工培训等,以确保高温作业期间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二、高温作业保护措施1. 温度监测与控制在高温作业场所,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温度检测设备,及时监测作业场所的温度变化。

当作业场所的温度超过一定限度时,应立即采取降温措施,如设立遮阳篷、设置通风设备、供应充足的清凉饮料等。

2. 身体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高温作业期间,劳动者应当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晒霜、防暑帽、劳动防护服等。

此外,企事业单位还应提供必要的身体防护用品,如速干毛巾、冰袋等,以减轻高温作业对工人健康的不利影响。

高温作业个人防护措施包括

高温作业个人防护措施包括

高温作业个人防护措施包括高温作业个人防护措施包括随着气候变暖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高温作业已成为许多工人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可能会导致人体产生一系列的不适甚至严重的健康问题。

因此,在进行高温作业之前,工人们必须采取一系列的个人防护措施来确保自身的安全和健康。

高温作业个人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穿戴适合的防护服装:高温环境下,穿戴透气且轻便的服装非常重要。

工人应选择能够将热量和湿气从身体上迅速排除的材料制成的衣物,例如棉质或合成纤维。

此外,避免穿戴过于密封的衣物,可以减少体表和环境之间的热量传递。

2. 戴上或佩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头部、面部和眼睛是最容易受到高温环境影响的部位。

因此,戴上帽子或头巾来保护头部,佩戴太阳镜或护目镜来防护眼睛。

此外,必要时还可以佩戴防护面罩或口罩以防呼吸道受到伤害。

3. 防晒:在高温环境中工作时,暴露在阳光下可能会引发晒伤、晒斑等问题。

因此,工人在进行高温作业之前应涂抹足够的防晒霜,并注意定期补涂以保持防护效果。

4. 饮食和水分补充:高温环境下工作容易引发脱水和疲劳。

为了保持身体水分平衡,工人应足够地摄取水分,避免烈性饮品和含咖啡因的饮料。

此外,饮食上要合理搭配、多食用富含水分和维生素的蔬果,以维持身体的健康和活力。

5. 运动和休息:高温环境下,工作强度的增加可能会导致体力消耗过大,从而加重身体的负担。

因此,工人应适当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休息。

此外,定期进行适度的伸展运动,有助于改善血液循环,并减轻身体疲劳。

6. 定期体检和心理关怀:高温环境下工作可能会对身体和心理状态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定期的体检非常重要,可以及时发现体内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对于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心理健康同样重要。

提供必要的心理关怀和支持,避免可能的心理问题。

综上所述,高温作业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为了保证工人在高温环境下的安全和健康,必须采取一系列的个人防护措施。

劳动法室内高温作业规定最新版

劳动法室内高温作业规定最新版

劳动法室内高温作业规定最新版《劳动法室内高温作业规定最新版》引言:室内高温作业是指工作环境温度超过国家法定温度标准,给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带来潜在风险的工作环境。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室内高温作业规定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最新版的《劳动法室内高温作业规定》于20XX年XX月XX日经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XX月XX日开始实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

一、适用范围《劳动法室内高温作业规定最新版》适用于所有从事室内高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工厂、车间、办公室、商场、酒店、医院等各类室内工作场所。

二、室内高温作业标准根据规定,室内高温作业的温度标准为:1. 夏季(5月1日至10月31日):室温超过28摄氏度;2. 冬季(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室温超过30摄氏度。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法室内高温作业规定最新版》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确保合理的工作环境,包括以下措施:1. 工作时间和休息: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原则上午、下午各两小时,并有规定的休息时间。

同时,应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并鼓励劳动者适当休息和补充水分。

2. 防暑设施:雇主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暑设备,如空调、通风设备、遮阳棚等,确保工作环境温度符合国家标准。

3. 个人防护:劳动者应配备适当的防护用品,如透气、吸汗材料制成的工作服、帽子、防暑草帽、防暑药品等。

4. 医疗保健: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对于因高温作业导致的职业病或其他健康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治疗。

5. 安全培训:雇主应定期组织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包括高温作业环境的危害、急救方法等内容。

四、责任和违约处罚《劳动法室内高温作业规定最新版》将雇主的责任和违约处罚作为重要内容,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具体规定如下:1. 深入调研:雇主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对室内高温作业环境进行深入调研,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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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高温下工作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称为高温天气。

连日来,我国各地出现持续罕见高温,多地连续多日出现40℃以上的高温,上海路面惊现五花肉10分钟后八成熟,8月1日,中央气象台继续发布高温橙色预警。

面对“史上最热夏天”,也是在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总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之际,让我们再次回顾——
强令:高温作业劳动者可说“不”
案例: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职工,日前在某市政工程工地露天施工。

因持续高温,最高气温甚至达到40℃以上,刘某感到吃不消,于是向公司提出请假,但公司为了赶工程进度未予准许。

点评:该建筑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已侵犯了劳动者高温天气下的休息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中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因此,该建筑公司强令刘某等工人冒高温作业,属于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56条规定,刘某对单位的强令冒险作业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高温缩短工时不得克扣工资
案例:
由于天气炎热,某单位调整了作息时间,每天缩短一个小时工作时间。

此后,在事先未声明也未取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又突然通知职工在双休日加班,当职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时,该单位却说加班是用于弥补每天缩短的工作时间的。

点评:
该用人单位的做法,属于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偷梁换柱”行为,是违法
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该单位因天气炎热把每天的工作时间缩短一个小时,属于日工作时间的正常调整,而不属于调休,调整后的工作时间就属于职工的正常日工作时间,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该单位在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之外另行安排职工加班,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倍支付工资报酬。

该单位用缩短的工作时间来抵充劳动者加班时间的做法,属于变相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不对的。

孕妇及未成年工工作场所低于33℃
案例:
李某怀有身孕三个半月,妊娠反应与妊娠特征均不明显。

因担心胎儿的发育受影响,在面对持续的高温天气状况下,李某向单位申请调换工作岗位,要求转入室内工作。

单位以李某怀孕月份轻无妊娠反应为由未予同意。

点评:
李某所在单位的做法,既不人性化,也是违法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7条及第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针对该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做法,李某可以依法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诉;若造成了损害,还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赔偿。

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案例:
面对炎炎夏日,小夏所在的物流公司连续多日向员工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

当有的员工要求公司发放高温津贴时,公司答复:根据公司规定,既然已用高温津贴购买了防暑降温食品,就不再发放高温津贴了。

点评:
高温津贴俗称“防暑降温费”,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福利,小夏所在的物流公司擅自剥夺员工的高温津贴是不对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该办法第11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饮料和高温津贴都是公司义务,二者之间根本不存在谁替代谁的问题。

劳动者除可以依法享受上述合法权益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规定: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还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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