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与授权标准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属于发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但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可以强制许可的。
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7 除 了与实施强制 许可 的企业 或者商誉一并转让外 , . 不得转让 。 8 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报酬, . 同时考虑授
权的经济价值。 9 导 致 颁发 强 制 许 可 的 理 由 已经 消 除 并 且 不 再 发 生 的 , 当终 止 . 应 实施强制许可。 l . 发 强制 许 可 的 决 定应 当接 受 司 法 审 查或 者上 一 级 主 管 机 关 O颁
的独立审查。
我国的专利法及 实施细则设有专章规定与强制许可有关的事项,
并 且 , 了增 强 该 制 度 的 可 操 作 性 , 出 台 了 《 利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办 为 还 专
法》 于 2 0 , 0 3年 7月 l 5日起施行 。 该办法在强制许可的请求、 强制许
可 使 用 费 裁 决 的 请 求 以及 终 止 强 制 许 可 的 请 求 三 个 方 面 作 了 明确 的 规 定 ,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的 贯 彻 实 施 有 了法 律 依 据 。 施 行 符 合 我 国 入 使 其 世 后 应 提 高 行 政 法 规 、 章 制 定 的透 明度 的 客观 要 求 , 我 国 专 利 管 规 使 理 和 执 法 工 作 向更 加 有 序 和 透 明 的方 向前 进 了一 步 。 二 、 制 许 可 的 实 施 强 归 纳 多 数 国家 的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 要 适 用 于 下 列 五 种 情 况 : 一 主 其 是 专 利 权 人 未 实 施 或 未 充 分 实 施 其 专 利 : 二 足 从 属 专 利 ( “ 二 其 即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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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当前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以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技术进步。
在中国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当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确需使用项专利技术时,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一些专利技术对国家军事安全或国家核心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可以强制许可相关方使用该技术。
2.公共卫生危机:在疫情或其他公共卫生危机时,如果能够通过使用项专利技术有效应对危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针对新型病毒的疫苗或治疗方法专利技术,当面临大规模传染病流行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药企或研究机构生产和使用相关产品。
3.自然灾害应对:当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如果项专利技术可以有效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在地震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后,如果项建筑或救援技术对于灾民救援和灾区重建具有关键作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
4.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当一些领域的技术被广泛认为是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所必需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项专利技术在提高能源效率、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具有重要应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以促进社会进步。
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先通过合理的努力尝试获得许可:在向专利权人申请强制许可前,申请人应当以合理的商业方式尝试获得许可,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努力的相关证据。
2.合理的补偿:对于被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合理保护和补偿,强制许可机构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3.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授权:在紧急情况下,当时无法与专利权人成功达成许可协议时,国家可以临时授权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但应遵循相应程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4.强制许可的合理期限:国家对于强制许可的期限应当进行合理的设置,不能超过技术发展的必要时间。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06.1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规定是什么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规定是什么我国的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满足了实施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强制许可。
有下面几个情节之一的,我国的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满足了实施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强制许可:(一)享有专利权的这个当事人从这个专利权被授予给他的那一天起到满了三年,并且在这个当事人提出了专利申请的那一天起满四年,没有正当的理由未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相关的专利的;(二)享有专利权的这个当事人行使相关的专利权的行为依照我国的法律被认定是垄断行为,为了能够消除或者是减少这个行为对相关的行业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相关的《专利法》里面的第四十九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的国家出现了十分紧急的状况或者是处于非常时期的时候,或者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相关的单位、个人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强制许可。
在相关的《专利法》里面的第五十条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我国公民甚至于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为目的,对于已经获得了专利权的相关药品,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可以将相关的专利药品制造并且出口到符合我国已经参加了的国际条约里面所规定的地区或者国家的强制许可。
在相关的《专利法》里面的第五十一条的法律法规规定,一项已经取得了相关专利权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相对于之前已经获得了专利权的一些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具有着明显经济意义上的一个重大的科技进步,但是他的实施又要基于前一项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里面专门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个相关的专利权人的一个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针对专利持有人的强制许可措施,旨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关系。
专利是一种对发明者或创新者所做发明或创新的法律保护,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专利获得独占市场的权利,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然而,有时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利,垄断市场或阻碍竞争,对经济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带来不利影响。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和竞争。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由政府或专利主管部门行使的权力,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专利使用给其他人。
这意味着,即使专利持有人不同意授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政府也可以干涉并强制将其授权给其他人。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不会被滥用,促进对技术和创新的广泛应用和利用,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1.公共利益:当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时,政府可以介入并采取专利强制许可措施。
例如,如果一些专利持有人垄断了一些关键技术,导致市场上没有竞争,政府可以干涉并强制许可给其他公司或组织,以促进竞争和创新。
3.合理条件: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需要确保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专利持有人应该收到公平和合理的补偿,以保护其创新和劳动成果。
与此同时,专利持有人也需要遵守特定的义务,例如提供技术支持、技术转让等,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首先,它可以防止专利权力的滥用,避免市场上的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
其次,它可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将专利转化为实际的商业价值,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
此外,它还可以提供更多机会给那些无法获得或无法支付专利许可费用的个人或组织,促进更广泛的参与和创新。
然而,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执行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的能力和透明的决策程序,以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否则,可能会出现滥用权力或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其次,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能会对专利持有人的创新动力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当专利权利人拒绝授权他人对其专利进行合理使用时,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让专利权利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平衡专利权利人和公众的利益,在确保技术创新保护的同时,促进技术的积累和传播,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利人可能会滥用其专利权,对市场竞争造成不正当的限制。
比如,专利权利人可能会拒绝向其他企业授权使用其专利,或者以过高的许可费用要求他人使用专利。
这种滥用导致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并且限制了创新和发展的空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引入了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是一种授权制度,即当专利权利人拒绝给予他人合理的专利许可时,国家有权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强制专利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
这种授权可通过法院或专利权利机关执行,以确保专利权利人的许可行为合理和公平。
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许可请求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可以包括技术发展、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决定授予强制许可以满足公共利益的目标。
其次,强制许可制度只能在合理条件下实施。
这意味着强制许可的条件必须合理,不能对专利权利人造成不正当的损失。
通常,专利权利人应当获得合理的许可费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另外,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判定。
国家可能会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查许可请求和决定是否授权强制许可。
这些机构一般会考虑专利权利人拒绝许可的合理性、许可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授予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应用,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同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通过强制许可,其他企业可以合理地利用专利技术进行创新,推动市场的竞争和发展。
然而,强制许可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专利权利人可能对强制许可制度感到不满,认为这侵犯了其专利权。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几种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几种在专利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情况需要进行强制许可,目的是为了平衡公共利益与专利权的正当权益。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考虑因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综合性强制许可:这种类型的强制许可通常由政府或相关专利权威机构进行,并对特定的专利进行许可。
综合性强制许可可以适用于其中一特定领域或特定技术的所有专利,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保护和推动技术的进步。
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其中一领域的技术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该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2.强制交叉许可:这种类型的强制许可涉及到多个专利的许可,通常是为了解决竞争和市场失衡所引起的问题。
当一个企业拥有其中一技术领域的主导地位,且通过专利垄断使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市场时,政府可以通过强制交叉许可来促进竞争。
这些交叉许可协议要求专利持有人互相许可专利使用,以促进技术的创新和市场的竞争。
3.强制许可补偿:这种类型的强制许可是为了解决专利持有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在一些情况下,一个企业可能会侵犯另一个企业的专利权,导致侵权方面需向专利持有人支付补偿费用。
政府可以通过强制许可补偿的方式,强制侵权方支付合理补偿费用,以保护专利持有人的权益。
4.强制许可公共健康:在医疗行业或其他与公共健康相关的领域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会阻碍对新药物、新治疗方法或其他创新技术的普及和使用。
政府可以通过强制许可的方式,推动相关专利的普及和使用,以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5.紧急情况下的强制许可:在紧急情况下,比如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事件中,专利的保护可能会阻碍应急措施的采取和技术的使用。
政府可以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强制许可的方式,强制专利的共享和使用,以应对紧急情况的挑战。
这些是专利实施中常见的强制许可类型,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独特的目标和考虑因素,以确保专利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和协调。
在实践中,各个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强制许可政策和规定,以适应不同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求。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及其应用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及其应用专利制度是保护创新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有效推动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专利制度中,强制许可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平衡专利权利人的权益与公众的利益,促进技术的传播与创新的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的相关概念、原则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与原则强制许可制度指的是专利权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政府强制授权他人使用专利权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在于解决专利滥用、减少市场垄断以及保护公众利益。
强制许可制度在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并体现在许多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中。
强制许可制度的应用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强制许可的条件必须公平合理,不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对许可人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合理原则要求强制许可的范围和条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尊重专利权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
非歧视原则则要求在进行强制许可时不能歧视国内外许可人,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的开放性。
二、强制许可制度的优势与挑战1. 优势:强制许可制度有助于解决专利滥用问题,防止市场垄断。
它强调公共利益,促进专利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商业化。
此外,强制许可制度还能够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间的技术转移。
2. 挑战:在实践中,强制许可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确定必要的强制许可条件和范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需要权衡专利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强制许可制度的操作也需要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避免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三、强制许可制度的应用案例1. 非典型专利案例:在非典型专利案件中,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针对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利技术垄断导致相关产品无法普及,政府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制度进行干预,促进市场的竞争和技术的广泛应用。
2. 抗癌药物专利案例:在抗癌药物领域,专利权的滥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有效解决此类问题,降低抗癌药物的价格,使更多患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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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3年与2005年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03年与2005年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年与2005 (1)《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7.15)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03. 15)
申请、审查、决定、 ——— 申请、审查、决定、终止及使用费等具体程序 ———紧急非常情景强制许可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提出 ———紧急非常情景强制许可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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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3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1993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 第51条:合理条件与时间的前提 ———— 第52条:紧急非常情景强制许可 ———— 第53条: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 第54条:申请人相应举证义务 ———— 第55条:强制许可的登记公告 ———— 第56条:强制许可的普通实施 ———— 第57条:合理使用费支付方式 ———— 第58条:强制许可的争议处理
(八)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争议的法律救济
1、 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起诉 2、 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争议先申请行政裁决 3、 对强制许可使用费行政裁决不服者的起诉 4、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中相关的民事诉讼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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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授权标准中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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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 绝对新颖性标准 2、发明专利授权的遗产资源保护 发明专利授权的遗产资源保护 及其披露要求 及其披露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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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新颖性授权标准: 混合新颖性授权标准:
———— 在国内外没有“公开发表”(绝对新颖 性) ———— 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 (相对新颖 性) ———— 在国内没有“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相对新颖性) ———— 不存在着“已申请在前,但公开在后”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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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5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1985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 第51条:专利权人的实施义务 ———— 第52条:未实施者的强制许可 ———— 第53条: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 第54条:申请人相应举证义务 ———— 第55条:强制许可的登记公告 ———— 第56条:强制许可的普通实施 ———— 第57条:合理使用费支付方式 ———— 第58条:强制许可的争议处理
(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一般程序及分类
1、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分类 2、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一般程序 3、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市场范围 4、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授权期间 5、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权利性质 6、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合理使用费 7、 半导体技术专利强制许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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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分类
1、《反垄断法》规范与专利实施状态的关系 反垄断法》 2、“垄断协议”情景下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垄断协议”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经营者集中”状况下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经营者集中” 5、“专利联营许可(专利池)”与强制许可 专利联营许可(专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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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授权期间
———— 一般情况下的强制许可的实施 主要为了国内市场 ———— 认定垄断行为前提下的强制许可 实施可以兼顾国内外市场 ———— 公共健康目的专利药品强制许可 中包括国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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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权利性质
不享有独占的”专利实施权, ——— “不享有独占的”专利实施权, 即普通实施许可; 即普通实施许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允许他人实施” ——— “无权允许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 即不能再许可授权。 即不能再许可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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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 绝对新颖性标准
(1)2001年专利法的混合新颖性授权标准 2001年专利法的混合新颖性授权标准
(2)2009年专利法的混合新颖性授权标准 2009年专利法的混合新颖性授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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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专利法的混合新颖性授权标准 2001年专利法的混合新颖性授权标准
(2)2009年专利法的混合新颖性授权标准 2009年专利法的混合新颖性授权标准
2009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 年 专利法》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 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 新颖性, 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 技术; 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过申请, 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 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 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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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未实施和未充分实施的强制许可
1、专利未实施和未充分实施强制许可授予条件 2、专利权人“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确切涵义 专利权人“未充分实施其专利” 3、申请人未能“合理”获授权许可的举证责任 申请人未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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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垄断前提下的专利实施之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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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合理使用费
除另有特别规定或者约定外, ———— 除另有特别规定或者约定外,取得专利 实施强制许可者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 合理的使用费; 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数由当事人 协商确定; 协商确定; 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使用费数额的, 使用费数额的,应当事人请求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关专利 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的裁决不服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与授权标准
—— 我国新专利法中的相关规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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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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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专利实施之强制许可的立法进程 (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一般程序及分类 (三)专利未实施和未充分实施的强制许可 (四)反垄断前提下的专利实施之强制许可 (五)紧急非常情景中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六)公共健康专利药品之实施的强制许可 (七)依存专利之间的专利实施之强制许可 (八)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争议解决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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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新颖性授权标准: 绝对新颖性授权标准:
———— 不属于“现有技术”,不属于国内外已 经 公开发表和公开使用过的技术。 ———— 不存在着“已申请在前,但公开在后” 的 “抵触专利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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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专利实施之强制许可的立法进程
1、1985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1985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2、1993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1993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3、2001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2001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4、2003年与2005年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03年与2005年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年与2005 5、2009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2009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 未实施与未充分实施的强制许可 ———— 认定垄断行为前提下的强制许可 ———— 国家紧急状态情况下的强制许可 ———— 国家非常情况背景下的强制许可 ———— 公共健康目的专利药品强制许可 ———— 依存专利相互之间交叉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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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一般程序
( 1 )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 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 2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 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 3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或 者给予强制许可决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并给予陈述意见。 者给予强制许可决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并给予陈述意见。 ( 4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或 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且通知当事人。 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且通知当事人。 ( 5 ) 当事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驳回强 制许可请求或者给予强制许可决定的, 制许可请求或者给予强制许可决定的,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依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依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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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半导体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权利限制 半导体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权利限制
半导体技术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仅仅限于 认定垄断行为前提下的强制许可、国家紧急状态 认定垄断行为前提下的强制许可、 情况下的强制许可和国家非常情况背景下的强制 许可, 许可,不适用未实施与未充分实施的强制许可和 依存专利相互之间交叉强制许可等。 依存专利相互之间交叉强制许可等。
(2)《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06.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6.1.1)
——— 公共健康专利药品强制许可的进口和出口 公共健康专利药品强制许可的“平行进口” ——— 公共健康专利药品强制许可的“平行进口”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5、2009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2009年专利法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七)依存专利之间的专利实施之强制许可
1、 从属专利权人及其在前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2、“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判定 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3、 在前专利权人及其从属专利的交叉强制许可 申请人未能“合理” 4、 申请人未能“合理”获授权许可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