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惠市劳社〔2009〕86号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卫生局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加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下称医保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
(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1、临床诊疗必须是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物价部门已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按《惠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新增或修订的有关诊疗项目的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三)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的特殊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除外).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是指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下列诊疗项目:(一)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

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社会保障卡作⽤⼗分⼴泛。
持卡⼈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医疗保险个⼈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续;申领失业保险⾦;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鉴定和申领享受⼯伤保险待遇;在⽹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惠州医保是如何报销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社会保障卡作⽤⼗分⼴泛。
持卡⼈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医疗保险个⼈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续;申领失业保险⾦;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鉴定和申领享受⼯伤保险待遇;在⽹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惠州社保卡报销范围意外,⽆声⽆息的降临,为意外买单的就是保险。
所以参加医疗保险就是⼀种对⾃⾝负责的保障。
近⽇,有惠州市民说,我在惠州参保,但是在外地住院,该怎么进⾏医疗保险报销呢?异地住院费⽤报销依据惠州医保异地住院费⽤报销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10]74号)及《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惠府[2010]12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异地住院费⽤报销流程参保⼈可协带相关材料到社保办⼤厅9号和10号窗申报,随到随办,不⽤预约,对于缺少材料的,⽤⼀次性纸质告知。
申报受理后由医⽣负责初审和复核,同时进⾏电话异地查询或由稽核科实地核实。
并在20个⼯作⽇内审核完毕,医疗费⽤将通过银⾏拨付到参保患者账户,需进⼀步核实的医疗费审核拨付时间可延长⾄45个⼯作⽇。
同时参保患者须在出院后60天内,备齐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科办理报销⼿续,逾期不予受理。
异地住院费⽤报销申请资料1、《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费⽤报销申请表》;2、参保患者本⼈⾝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提供复印件);3、参保患者因病⾏动不便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须提供户⼝薄或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4、参保患者由单位⼈事⼲部代办的,须提供代办⼈复印件并核对原件以及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和法⼈代表签字的证明;5、转院审批表,⾃⾏转院的提供社保局(分局)核实的备案表,异地急诊住院的提供⼊院前急诊或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页,新⽣⼉住院的提供出⽣医学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6、转省外住院的参保患者须提供往返异地医院的有效依据(车船票、机票或住宿票等,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除外);7、住院治疗相关单据(均需盖章原件):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明细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结;8、参保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医保卡的需提供本⼈在本市开户银⾏帐户复印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惠府[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2010〕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惠州市医保报销细则

惠州市医保报销细则一般药类报销50%,检查费报销70%(B超),有部分药品不能报.社会基本医疗是整合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与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一)职工医保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全体职工(含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均可参加职工医保(二)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包括: 1、除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医保之外的本市户籍(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居民; 2、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3、因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
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按以下规定缴纳医保费:(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所有职工和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
其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计征,职工月平均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
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应为参保缴费的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出具参保证明。
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每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资料有变更的,应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后,缴纳医保费。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2019年第2版)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参保职工按以上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岀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岀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门诊就医须知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
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 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
医疗保险条例汇编(一)

医疗保险条例汇编(一)惠州市地方税务局二00八年十二月目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国发[1998]44号) (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1999-11-30 粤府办[1999]104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9-1 惠府令第43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4-8-9 惠府[2004]83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2004-7-1 惠府办[2004]31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5-14)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惠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国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医疗保险⼀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的⼀项社会保险制度。
不同地区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惠州市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是什么?如何报销惠州市医疗保险?想了解更多关于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的知识,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惠州市医疗保险报销⽐例是多少1.参加A类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基⾦最⾼年限额为40万元。
2.参加B档居民医保的,每年住院报销统筹基⾦最⾼限额为50万元。
3.参加职⼯医保的,每年住院报销统筹基⾦最⾼限额为60万元。
⼆、报销范围医保基⾦承担60%费⽤项⽬1、N乳头⽴体照像、眼视盘+N纤维层照像、⽆他性希⽒束⼼电图、窦房结功能测定、程序结功能测定等及其他单项费⽤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检查项⽬。
2、⼈⼯关节、⼈⼯喉、⼈⼯晶体、⾎管⽀架和钢板、⼼脏起搏器、伽玛⼑治疗、光⼑治疗、⼼脏激光打孔、快中⼦治疗项⽬及总费⽤或单次项⽬(不含⼿术费)治疗费⽤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项⽬(肿瘤病⼈使⽤医疗直线加速器治疗时除外)。
⾮医保基⾦诊疗项⽬范围1、各种美容、健美项⽬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术;减肥、增胖、增⾼项⽬;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以及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2、微波照射、电热、电磁等医疗设备进⾏的检查项⽬;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外置活动的功能补偿性器具;各种⾃⽤的检查和治疗器械等。
3、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肝脏、⼼脏瓣膜、⾓膜、⽪肤、⾎管、⾻、⾻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功疗法、⾳乐疗法和⼼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
包括⽓功费、⾃动按摩床治疗费、体操费、药物熏蒸治疗费、药浴费等。
4、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及⼈⼯辅助⽣殖技术的诊疗项⽬;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
三、报销条件报销的条件:1.申请⼈已经办理参保⼿续、⾜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3.参保⼈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了住院医疗费⽤,并先⾏⽀付现⾦,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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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单位。
居民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参保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因患病(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同)住院的,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
第五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家庭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员参保。
第六条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县(区)社保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各县、区社保部门负责居住在县城(含惠城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街道办事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参保资格确认、参保登记造册、有关数据的录入和业务咨询等工作;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确认、参保登记造册、有关数据的录入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市、县(区)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集,并按时将征收信息反馈给同级社保部门,将征收到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足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市、县(区)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交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二)省、市、县(区)财政补助的医疗保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八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市、县(区)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参保居民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年缴交60元(每月5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交120元(每月10元)。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居民,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市和县(区)财政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各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补助居民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对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第十条居民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基金及其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一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待遇支付标准,可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结存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调整。
第十二条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标准逐年缴纳,参保人应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新增参保人应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内剩余月份居民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或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或劳动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其社保年度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承担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年度拨入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人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欠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当月起不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超过3个月未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视同新参保,按新参保的有关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后的基本医疗费,按基金的支付比例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办法确定由基金支付该部分基本医疗费的比例数额,剩下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具体挂钩办法为:连续缴费时间不满2周年的,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时间满2年的,基金的支付比例为60%。
每个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连续缴费时间不满2周年的参保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40%;连续缴费时间满2年的参保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
参保人住院时间跨社保年度的,按出院日期的社保年度支付待遇。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到本市、县(区)非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二)自杀、自伤(精神病除外)等个人故意行为导致的;
(三)吸毒、斗殴、酗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和船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五)工伤事故;
(六)各种美容、镶牙,非功能性整形、矫形、减肥治疗;
(七)预防保健、康复(含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疗养;
(八)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接种;
(九)男性不育、女性不孕及性功能减退等检查治疗;
(十)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私自到市外医院就医;
(十一)自请医生会诊、自购药品;
(十二)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医;
(十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收费标准规定。
第四章居民医疗保险管理
第十九条参保人因病住院的,必须凭本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并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市外转诊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保人就医管理、基金的起付标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参照《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二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规定执行。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居民医疗保险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参保人有责任共同维护基金合理使用,防止贪污、冒领或套取基金等行为的发生。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如有协同参保人骗取医疗保险费的,除责令限期如数归还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社保部门负责惠城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
第二十八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惠城区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应由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惠城区财政各承担50%。
惠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其差额部分由市、惠城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