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量计价规则-总则 别墅区
清单计价规范及计算规则(详细版本).

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 A 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 B 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 C 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 D 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 E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 附录 F 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计量计价规则-总则

1. 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之适用1.1 本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旨在说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及单价或合价或总计价格所包含的费用。
1.2 本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亦适用于工程之所有结算。
2. 计量2.1 工程应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完成的工程之净量计量,而每一数量应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但此原则不适用于项目说明内所述的尺寸。
2.2 除另有说明外,不应从以面积计量的项目内扣除不足0.3平方米的空位。
2.3 空间的最低扣除量只限于所计量面积的边缘以内的空间;在计量面积边缘的空间,则无论大小均应扣除。
2.4 除另有说明外,在工程量清单内使用的工程量计量单位须如下:i 以重量计算的项目- 千克或吨kg或tii 以体积计算的项目- 立方米m3iii 以面积计算的项目- 平方米m2iv 以长度计算的项目- 延长米mv 以个数计算的项目- 个(或其它适当的单位)vi 其它项目- 以其它适当的单位2.5 工程量清单内之数量按全进位的方法以整数表示,最少的数量为1。
如果以吨作为计量单位,则数量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数。
3. 项目说明3.1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操作工艺应符合有关工程规范条款、施工图及施工详图的规定。
填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应包括按照有关工程规范条款、施工图及施工详图所执行的工程。
3.2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的“按规定”一词即指工程规范的有关条款、工程量计算方法与单价工作内容说明及“图集”所规定的内容。
3.3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的“连”一词应指“连同并包括”的意思。
3.4 以个数计量或需另项计量的项目应详细说明。
3.5 以长度计量的项目应注明断面尺寸和形状、周长或周长范围或该等可能适用的其它资料;半径12m或以上均不归纳为圆弧形。
3.6 以面积计量的项目应注明厚度或该等可能适用的其它资料。
3.7 以重量计量的项目应注明材料厚度和其单位重量(如适用时) (例如干管工程)。
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别墅区

计量计价规则土建工程别墅区第1节- 土方、降水、地基及基坑支护工程1.1 土方工程1.1.1 一样规定1.1.1.1 本计量原那么所述之〝土方〞均等同于〝土石方〞。
1.1.1.2 所提供对地坪和地层性质的任何有关资料仅供参考,并不保证其准确性。
1.1.1.3 土方工程应以挖掘前密实体积计量,现有空间那么应扣除。
1.1.1.4 项目内应包括:1) 材料的多次转运和往来工程现场的运输;工程规范要求的多次转运应在渣土处理项目内说明。
2) 在任何所遇到的材料上(包括石、旧桩和地基等)进行工作。
3) 土方工程的支撑。
4) 使土方工程不受地下水或地面水渗透阻碍。
5) 在正常水位以下、在流泥或流砂内进行开挖。
6) 水准测量、土方修整、修边和压实等地型预备工作。
1.1.1.5 挖土工程等的工程量已按图纸所述的室外地坪标高放线或按等高线之间的内插标高尽可能地准确计量,但承包商有自由同意这些工程量的准确性,也可在〝工程量〞一栏填报自行从图纸运算出来的数量。
惟给出的或填报的工程量均被视为确信的,日后工程期间,除非图纸及工程指示等有所修改,这些工程量不再调整,但注明为〝暂定数量〞的项目除外。
1.1.1.6 工程技术方案设计(1) 工程应包括降水、土方开挖、支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设计及其有关防渗漏、防位移和变形措施的设计连编制相关设计文件等。
(2) 承包商须对上述设计方案负责,并须在施工前取得设计单位/雇主代表批准,因此:a. 任何由设计单位/雇要紧求对上述工程设计方案的修改、增加或改动等,应由承包商自费执行。
在此情形下,竣工时刻不予延长;b. 任何由设计单位/雇主驳回之方案将被视为承包商的错误责任,并应不构成延长竣工期限的缘故。
(3) 设计单位/雇主对承包商设计方案的认可可不能减低承包商在本合同中之义务及责任。
1.1 土方工程(续)1.1.2 现场预备工程1.1.2.1 清除单独的树木应以株数计量;清除单独树墩应以个数计量。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则》总则说明1.本章总则包括:保险费、工程管理、临时工程与设施、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等内容。
2. 保险费分为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2.1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2.2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和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2.3保险费率按议定保险合同费率办理.3.工程管理包括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和工程管理软件。
3.1 竣工文件是承包人对承建工程,在竣工后按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编制竣工图表、资料所需的费用.3.2 施工环保费: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消除环境污染措施所需的费用。
3。
3安全生产费: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
3.4工程管理软件:是发包人指定要求承包人统一配备的软件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所需的费用。
4.临时工程与设施包括临时道路、临时用地、临时供电设施、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以及供水与排污设施。
4.1 临时道路(包括便道、便桥、便涵、码头)是承包人为实施与完成工程建设所必须修建的设施,包括工程竣工后的拆除与恢复。
4.2临时用地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临时占用土地的租用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费负责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不另行计量。
4。
3临时供电设施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临时电力设施的架设、维修与拆除的费用,不包括使用费。
4.4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临时电讯设施的架设、维修与拆除的费用,不包括使用费。
4.5供水与排污设施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提供、安装、保养和拆除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设施,安装、维修、管理和拆除临时排污系统的费用。
5.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包括承包人的驻地建设和场地建设:5.1承包人驻地建设是指承包人为工程建设必须临时修建的承包人住房、办公房、加工车间、仓库、试验室和必要的医疗卫生、消防设施所需的费用,其中包括拆除与恢复到原来的自然状况的费用。
1-计量计价规则-总则

1. 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之适用1.1 本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旨在说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及单价或合价或总计价格所包含的费用。
1.2 本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亦适用于工程之所有结算。
2. 计量2.1 工程应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完成的工程之净量计量,而每一数量应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但此原则不适用于项目说明内所述的尺寸。
2.2 除另有说明外,不应从以面积计量的项目内扣除不足0.3平方米的空位。
2.3 空间的最低扣除量只限于所计量面积的边缘以内的空间;在计量面积边缘的空间,则无论大小均应扣除。
2.4 除另有说明外,在工程量清单内使用的工程量计量单位须如下:i 以重量计算的项目- 千克或吨kg或tii 以体积计算的项目- 立方米m3iii 以面积计算的项目- 平方米m2iv 以长度计算的项目- 延长米mv 以个数计算的项目- 个(或其它适当的单位)vi 其它项目- 以其它适当的单位2.5 工程量清单内之数量按全进位的方法以整数表示,最少的数量为1。
如果以吨作为计量单位,则数量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数。
3. 项目说明3.1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操作工艺应符合有关工程规范条款、施工图及施工详图的规定。
填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应包括按照有关工程规范条款、施工图及施工详图所执行的工程。
3.2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的“按规定”一词即指工程规范的有关条款、工程量计算方法与单价工作内容说明及“图集”所规定的内容。
3.3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的“连”一词应指“连同并包括”的意思。
3.4 以个数计量或需另项计量的项目应详细说明。
3.5 以长度计量的项目应注明断面尺寸和形状、周长或周长范围或该等可能适用的其它资料;半径12m或以上均不归纳为圆弧形。
3.6 以面积计量的项目应注明厚度或该等可能适用的其它资料。
3.7 以重量计量的项目应注明材料厚度和其单位重量(如适用时) (例如干管工程)。
7.1.1-计量及计价原则(含人工材料调差办法)10.22(钢筋调整为西本)

前言 (3)1. 工程量清单 (4)1.1工程量清单章节组成 (4)2.工程量计量原则 (5)2.1总则 (5)2.2施工开办项目 (8)2.3桩基础工程 (14)2.4地下连续墙工程 (14)2.5土方工程 (15)2.6混凝土工程 (17)2.7预制混凝土工程 (22)2.8砖石工程 (26)2.9排水工程 (29)2.10沥青工程 (30)2.11砖瓦石工程 (33)2.12屋面工程 (38)2.13木结构工程 (41)2.14木装修工程 (45)2.15钢铁和金属工程 (52)2.16防水及保温 (58)2.17抹灰工程 (59)2.18.管道工程 (65)2.19机械工程(另见机电工程计量及计价原则) (68)2.20电气工程(另见机电工程计量及计价原则) (68)3.工程量清单报价 (68)3.3、施工开办费 (68)3.5人工及机械表 (69)3.6示范区 (69)3.7后搭后建 (69)4、合同价款确定 (69)4.1落地项目清单合同价款 (70)5、工程量清单变更和调整 (70)5.1差价调整办法 (70)5.2施工图重计量(合同预算价) (79)5.3工程结算 (79)5.4计价原则 (80)5.5支付原则 (80)5.2.8、特殊事项说明 (81)前言1.本工程量清单计量及计价原则(含调差办法)适用于区域清单(南京等江苏区域、合肥等安徽区域)项目及所涵括的落地清单项目中的施工总承包工程。
2.本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完整的区域清单项目价格,落地项目清单价格需按照区域清单项目章节内容、性质、建筑面积匹配落地项目清单的业态及战略协议约定调价原则,并结合落地项目的个别特殊子项的价格确认。
3、如本计量规则与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不一致,以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为准。
1.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所述工程量为充分考虑工艺、材料(含送样、二次送样)和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并结合每一章节项目清单特征所描述包含的完整的工作内容,投标人需仔细研读各章节关于工程量的约定,准确报价。
《清单计价规范》总则讲解

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许分包的工程。3.4.2 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人工应按工种列项、材料和机械应按规格、型号列项
零星工作项目表
工程名称
第
序页号
共 页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1
人工
2
材料
国家建设部在认真总结我国工程招投标“定额”计价的基础上,研究借鉴国外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做法,制定了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立了我国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守的规则,要求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一体遵循,以保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其在招投标中的总要作用。
1.0.2 广义称“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但就承发包方式而言,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与现行的“定额”计价方式并存于招投标活动中的另一种计价方式。本规范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凡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无论招标主体是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还是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私人资金等都应遵守本规范。
别墅工程结算应套用计算规则

别墅工程结算应套用计算规则一、土石方1、挖土方地槽(坑)以及运土方,不分干土、湿土均执行本定额。
2、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运算3、挖桩间土方时,人工乘以系数1.25。
45、机械挖土方工程量按机械土方90%,人工挖土方10%运算,人工挖土方部分按相应标准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5。
人工部分为石方时,工程量按实运算,套用相应石方开挖定额,不另乘系数。
6、推土机(或铲运机)推(或铲)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按一、二类土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87。
7、建筑物地下室基础土石方,自然地面以下超过6.0m深,采纳机械挖土、装土、装渣、自卸汽车运输,按相应项目(仅指挖土且运距在1KM以内项目)乘以系数1.20。
工程量按超深部分运算;运算运距时,以挖土区重心至卸土区重心的水平距离运算。
8、人工平坦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及找平。
厚度超过±30cm时,其全部土方工程量按挖土方相应定额运算。
平坦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以平方米运算。
9、凡图示沟槽底宽在3m以内,且沟槽长大于槽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沟槽长小于槽宽3倍,且图示基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凡图示沟槽度宽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均按挖土方运算。
10、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者,可参照表1规定运算。
办理工程结算时,应按甲、乙双方签证的隐藏工程记录运算。
放坡系数表表111、运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12、沟槽、基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外地坪深度运算;13、沟槽、基坑回填体积以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构件(包括基础垫层、基础等)体积运算。
14、房心回填土,按主墙之间的面积乘以回填土厚度运算。
15、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运算: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二、砌体1、墙体必须放置拉接钢筋、铁件、金属构件时,应按有关章节另行运算。
2、砖砌挡土墙2砖以上执行砖基础项目。
高度超过3.6米者,人工乘以系数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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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之适用1.1 本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旨在说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则及单价或合价或总计价格所包含的费用。
1.2 本工程计量原则与单价内容说明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亦适用于工程之所有结算。
2. 计量2.1 工程应按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完成的工程之净量计量,而每一数量应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但此原则不适用于项目说明内所述的尺寸。
2.2 除另有说明外,不应从以面积计量的项目内扣除不足0.3平方米的空位。
2.3 空间的最低扣除量只限于所计量面积的边缘以内的空间;在计量面积边缘的空间,则无论大小均应扣除。
2.4 除另有说明外,在工程量清单内使用的工程量计量单位须如下:i 以重量计算的项目- 千克或吨kg或tii 以体积计算的项目- 立方米m3iii 以面积计算的项目- 平方米m2iv 以长度计算的项目- 延长米mv 以个数计算的项目- 个(或其它适当的单位)vi 其它项目- 以其它适当的单位2.5 工程量清单内之数量按全进位的方法以整数表示,最少的数量为1。
如果以吨作为计量单位,则数量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数。
3. 项目说明3.1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操作工艺应符合有关工程规范条款、施工图及施工详图的规定。
填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应包括按照有关工程规范条款、施工图及施工详图所执行的工程。
3.2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的“按规定”一词即指工程规范的有关条款、工程量计算方法与单价工作内容说明及“图集”所规定的内容。
3.3 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的“连”一词应指“连同并包括”的意思。
3.4 以个数计量或需另项计量的项目应详细说明。
3.5 以长度计量的项目应注明断面尺寸和形状、周长或周长范围或该等可能适用的其它资料;半径12m或以上均不归纳为圆弧形。
3.6 以面积计量的项目应注明厚度或该等可能适用的其它资料。
3.7 以重量计量的项目应注明材料厚度和其单位重量(如适用时) (例如干管工程)。
3.8 当项目上在工程量清单内分级说明时,例如“1.50—3.00m深”或“75—150mm周长”的说明应分别按“超过1.50m但不超过3.00m深”或“超过75mm但不超过150mm周长”的意思解释。
3.9 无论本计量原则所述如何,专利项目可按适用于制造商价目表或习惯做法计量。
3.10 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的项目说明可参考其它文件或图纸,而对该等资料的任何参考引述应被理解为是符合本计量原则的任何要求;或可参考已出版的资料。
3.11 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内的所有项目说明应与本“计量原则与单价工作内容说明”相互补充,倘若二者间有矛盾之处,应以工程量清单或单价细目表内的说明为准。
4. 由指定分包商施工的工作4.1 除合同条件另有要求外,由指定分包商施工的工作应暂列金额计量;该等暂列金额应不包括承包商的利润、照管、协调及管理费用,每项所需增加利润、照管、协调及管理费用应分别另项计算。
4.2 承包商提供的照管在“工程规范甲部- 开办项目”内规定。
5. 由指定分包商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5.1 货物和材料的安装应根据本计量原则的有关条款计量;安装应被理解为包括卸下、贮存、分配和吊升货物和材料。
应详细说明需要承包商安排发付或支付货物或材料的运费的任何要求。
6. 由其他承包商进行的工程6.1 除合同条件另有要求外,只能由其他承包商进行的工程应以暂列金额另项计量,该等金额应不包括承包商的利润、照管、协调及管理费用,每项目所需利润、照管、协调及管理费用应分别另项计算。
6.2 承包商提供的照管在“工程规范甲部- 开办项目”内规定。
7. 计日工作7.1 计日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雇主确认的不同工种的综合人工单价计算。
7.2 包括在每项金额或清单内的人工费用应包括根据有关雇用协议规定向直接受雇于计日工作(包括操作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的工人支付的工资、奖金和一切津贴;或如无该等协议,则为支付给有关工人的实际费用。
7.3 计日工作的材料费应另项计量。
7.4 专用于计日工作的施工机械的费用应根据雇主确认的机械台班费另外计量。
7.5 包括在每项金额或清单内的施工机械费用应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维修费、安拆及场外运输费、辅助设施费、动力燃料费、人工费、养路费、车船税及公路运输管理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7.6 承包商须提供综合人工单价作为日后用于计日工作单价,该单价应包括有关人工费、管理费、夜间补贴、节假日增加费、保险、住宿、利润、其他人工费及税金之组成等费用。
8. 合同价格8.1 工程量清单的所有项目说明应与本“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内的按情况适用于全部合同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和单价工作内容说明一起构成对本合同工程的总说明,并应以清单项目说明为准。
8.2 除另有说明外,合同价格被视为已包括了所有为履行本合同所需一切工作和费用,无论合同文件内是否已详细说明,该等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1) 人工和一切有关费用。
(2) 物料和一切有关费用(如包装费、运输、交接、卸货、贮存、退回包装材料、管理、吊升、降落、税项、保险、征税及类似费用)。
(3) 物料的装配、就位、固定,包括所须之一切辅材、附件及配件。
(4) 施工机械和工具的提供和使用。
(5) 材料的搭接及耗损。
(6) 一切检验、试验、调试/测试和样本。
(7) 所有材差、价差、人工费调增、调价、竣工调价、进口材料价差;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包括清关的所有费用调价。
(8) 物料的储存、看管。
(9) 进口物料的进口相关费用、税项。
(10) 管理费、企业经营费、保险费及按法律法规的行政收费。
(11) 高层/超高层施工费、季节性施工费、水电费、通讯费、夜间施工费。
(1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环保施工管理费。
(13) 施工图费、编制设计以供批准之用和按需要将图纸放样,按需要或习惯做法编制组件的制造图,和向一切有关各方提供认可图纸的副本。
(14) 风险费、利润及税金。
(15) 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备案/验收等费用、一切政府取费等以及从项目说明中所获知的任何合理的必不可少的费用。
9. 开办项目费用说明合同价格内包含的除(1) 永久工程建筑物组成部分之项目的费用,(2) 总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工程和其它承包工程提供的配合、照管及协调的费用,(3) 暂列金额以外承包商为履行合同条件及工程规范的一切相关费用,统称为‘开办项目费用’。
在工程量清单/单价细目表的开办项目费用清单内包括的项目应适用于合同文件约定的所有工作;承包商对其中的不可量化但牵涉费用的项目所填写的单价或金额应覆盖合同文件约定的整个工程连变更工程及暂列金额工程。
除非本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商对开办项目费用所填报的价格视为已涵盖所有承包商的风险并包干使用,不论实际情况与承包商预先的估计有多大差异,一律不予调整。
开办项目费用应被视为涵盖根据本合同进行施工的全部工程,包括根据合同条件的任何变更,即该等费用不应因进行变更工程而做出调整。
当承包商没有在工程量清单之开办费项目上填上或填上不足款额时,该价额被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开列的工程单价内。
开办项目费用与上述第(1)、(2)、(3)项所包含的费用不得重复计取。
10. 永久工程建筑物组成部分之项目的单价10.1 单价内容一般说明除另有列明外,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为综合单价,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人工及一切有关费用;(2) 材料、货物即一切有关费用(如采购、运输、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料、管理及升降等);(3) 物料的所有削切及耗损;(4) 机械设备及工具使用;(5) 所有材差、价差、人工费调增、调价、竣工调价、进口材料价差;(6) 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利润及税金。
10.2 固定单价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
除非本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于本合同文件填报的各项价格应为固定单价或价格。
所谓固定单价或价格应理解为各项单价或价格不因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费率等形成各项单价或价格的任何价格要素的波动而调整,也不因本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它与本工程相关的税费(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或其它在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而调整。
各项目之固定单价或价格成为合同单价/价格,用于日后期中付款及工程变更之估价。
10. 永久工程建筑物组成部分之项目的单价(续)10.3 土建工程项目单价a. 项目综合单价=供应综合单价+安装综合单价b. “供应综合单价”包括材料供应单价,加上材料之损耗、利润及税费等,即:供应综合单价= 材料供应单价×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消耗量×(1+材料之利润和税金的综合费率)其中:i) “材料供应单价”是指物料运到工地地面承包商指定位置的综合价格,即包括供应商的材料费、运费、货运保险、营业税、清关费(如是进口材料)及包装费等。
ii) 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实耗量+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损耗量。
该消耗量为承包商按规定于工程量清单及附录内所填报及雇主确认的为准。
iii) 供应项目之利润和税金的综合费率=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内所填报的供应综合单价÷(材料供应单价×材料消耗量)-1c. “安装综合单价”包括承包商自身在本工程作业中安装劳务、安装工作所须的所有辅助材料、辅材之损耗、安装工作所须之工具及倒运等费用、安装部分之利润和税费。
10.4 机电工程项目单价a. 供应综合单价:包括设备、主材、主材所需之耗损、设备及主材所配带之附属材料、相应之供应利润及税金等;b. 安装综合单价:安装所需之辅材及相应之损耗、人工费、机械费、相应之利润及税金等。
11. 暂定材料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若其所含的材料的供应价格为“暂定供应单价”,则该项目为“材料暂定供应单价项目”。
(1) 材料暂定供应单价项目的单价的构成如下:a. “供应综合单价”等于订明之材料的“暂定供应单价”加上暂定供应单价材料之损耗及税费,即:项目供应综合单价= 材料暂定供应单价×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消耗量×(1+暂定供应单价材料之税金的综合费率)其中:i) “暂定供应单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内任何专业项目说明内包括的暂定供应价,该暂定材料价应为物料运到工地地面承包商指定位置的综合价格,即包括供应商的材料费、运费、货运保险、营业税、清关费(如是进口材料)及包装费等。
ii) 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实耗量+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损耗量。
该消耗量以雇主确认的承包商按规定于工程量清单及附录内所填报的为准。
iii) 暂定供应单价材料之税金的综合费率=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内所填报的供应综合单价÷(材料暂定供应单价×单位工程项目的材料消耗量) -1b. “安装综合单价”包括承包商自身在本工程作业中安装劳务、安装工作所须的所有辅助材料、辅材之损耗、安装工作所须之工具及倒运等费用、安装部分之利润和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