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经营性项目增加容积率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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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建规[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建规[2010]5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委员会(局)、监察局: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容积率专项治理)。

2009年7月,中央部署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后,两部及时把容积率问题的治理纳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进一步作出安排。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深入推进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前一阶段专项治理的开展情况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对抓好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非常重视。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就此作出了重要批示。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009年4月,两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5月,组织5个调研组分别赴北京、安徽、福建、海南等省(市),对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督导;6月,分三个片区召开了由各省(区、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有关同志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座谈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各地工作骨干进行了培训;9月,召开了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情况交流会;11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组织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对自查自纠不深不细、整改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力等问题进行认真复查整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工作管理办法

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工作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办关于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9〕53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市重点办制定的《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0日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工作管理办法(厦门市重点办)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管理工作,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业主(代建)单位委托区政府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及海域退养的市重点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市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及海域。

第四条业主(代建)单位与区政府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委托)协议应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及征收手续办理情况约定交地时限。

市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区、镇(街)、场(以下称属地政府)应按协议约定完成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及海域退养补偿、拆除全部建筑物(含构筑物)、迁移坟墓、清表至现状地面标高(室内至地面)等工作,以能够进场施工视为具备移交条件。

第五条建设用地具备移交条件后,属地政府应及时通知区征收部门、业主和代建单位到场核验。

经各方共同确认无异议后,由属地政府牵头与业主、代建单位签订《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移交确认书》(详见附件),正式移交用地。

第六条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建设时序安排及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属地政府可与业主(代建)单位协商分段、分区域移交建设用地,移交的建设用地应具有连续施工作业面,且分段、分区域移交建设用地的最后时限不应超过协议约定的交地时限。

第七条项目生成后,项目生成单位应及时告知属地政府。

建设用地移交前,由属地政府负责用地管理工作。

建设用地移交后,由业主(代建)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抢占、抢建、抢种、倾倒土头垃圾和盗采砂、石、土等现象。

如无法有效制止的,应做好证据保全并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属地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置。

厦门楼市情报

厦门楼市情报

【 6】 出台新管理办法 统一全市 O 将
停车收费
厦 门市物价局负责人5 4日透露 ,厦 门将出台新 的停车收 月2 费管理办法 。新办法将统一规定全市的停车收费 ,按照车型 占用 停车场面积大小、不同时段 、不 同路段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分类 管理。繁华商业区占道收费标准分为主干道和次干道。主干道停 车-., - - ' E内每辆车收费5 ,不足- . B按- . E计算 ;超过一 JI ', 1 元 -' ' -'I J1  ̄- J. , '- 1 小时的,每3 分钟加收5 O 元,停车不足3 分钟的按3 分钟计算。 O 0
匙酒店。目前 ,中国首期金钥匙酒店仅厦门这三家酒店。金钥匙酒 店是 以 “ 金钥匙”服务品牌为核 形成的品牌饭店 ,它的 目标是成 为全球最受顾客欢迎的酒店品牌。
共同成为中国最具 影响力的旅游品牌。
为 了更好地 实现鼓 浪 屿旅游 品质 的提 升 ,今 明两年 鼓浪 屿上 将
继续扩建5 个公园项 目,新增面积2 万平方米。届时,鼓浪屿公园 2 面积将翻番,达到全岛面积的2 %,在硬件上更好地营造鼓浪屿的 4

拓宽当地村民的增收渠道。 山边 “ 金包银”工程位于3 4 2 国道旁 ,涉及东孚镇山边 、崎 头等 自然村 ,受惠人 口近3 0 人。该 “ 00 金包银”项 目总用地面积 约3 万平方米,含安置房、 “ 6 金边”外 口公寓、商业店面、生鲜 超市、社区中心等功能区域。设计 总建筑面积约3 万平方米。其 0 中,第一期工程预计8 月份启动建设 ,拟建设的面积约4 万平方 5 米 ,安置房和外 口公寓达2 万平方米 ,生鲜超市和社 区中心2 . 5 万 多平方米。
路3 号及3 号一3 号,用途分别为商用、办公、仓库。 1 1 3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沪府办〔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5〕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4日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用地,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和服务业等用途。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新增的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存量补地价项目、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6日厦门市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用地管理,保障制造业发展空间,有序引导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功能更新,现就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全市工业空间载体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提出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工业用地控制线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原批准程序动态调整。

第三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禁止变更用地性质或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

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支持工业用地控制线外的工业企业按工业用途继续生产经营。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和园区产业定位的前提下,支持用地单位开展技术改造或升级改造。

鼓励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既有工业厂房及原有土地增资扩产、产业升级、生产工艺流程优化等。

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被政府认定为低效用地需处置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的,按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要求,经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审核、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产业政策,取得项目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经贸或投资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增资扩产的备案或核准文件,经环保部门同意后,规划部门对项目平面布局、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复,重新出具项目用地的规划设计指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1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1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和201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2015年1月1日前发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

二、清理标准对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自贸试验区建设等要求,开展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具体标准如下:(一)规章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1、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2、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3、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吸收或者替代的;4、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

(二)规章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1、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3、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三)规章中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1、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的;2、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3、与国家、省、市相关重大改革决策不一致或者不相适应的;4、因行政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调整变化,监管主体、主要监管职责、权限或者监管方式已变更的;5、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6、市政府规章之间或者市政府规章与省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7、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存在封锁市场、行业地区垄断等不利于公平竞争内容的;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2008年1月7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城乡发展建设中,城市和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

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既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

近年来,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在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中,对容积率的调整搞"暗箱操作",涉及容积率管理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对城乡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规范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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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经营性项目增加容积率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66号
各有关单位:
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清理和规范经营性项目增加容积率的意见》已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关于清理和规范经营性项目增加容积率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项目建筑容积率调整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本意见作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仅适用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营性项目。

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允许增容。

(二)经营性项目增加的建筑容积率,必须按市场价补缴增容地价。

(三)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批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二、经营性项目用地单位申请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批未建的。

(二)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建设开发强度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用地在所在区域可以满足建筑总量整体平衡条件的。

(五)增容后收取的增容地价可以满足外部配套建设投资要求的。

(六)住宅建设项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七)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条件。

三、住宅项目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幅度不超过20%;公建项目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幅度不超过40%。

三、补缴地价
(一)经营性项目经批准增加建筑容积率的,按市场价补交增容地价。

(二)增容地价的评估方法:
1、属于已批未建项目,按市场比较法评估计收增容地价,即参照周边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价(出让时间不超过一年),若周边没有参照价,可扩大范围半径,选取参照价进行评估修正。

2、属于2004年1月1日以后竣工,经实测,用地单位未改变规划批准的施工图,但由于计算、施工、测量误差导致出现竣工实测面积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的现象,且增加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按剩余法评估计收增容地价;具体评估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3、2004年1月1日以前竣工或2004年1月1日以后竣工、经实测用地单位未改变规划批准的施工图,但由于计算、施工、测量误差导致出现竣工实测面积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的现象,且增加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的,按基准地价修正法计收增容地价。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的清理。

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建设与管理局、国土房产局配合,组织对已批未建项目进行清理,并通过新闻媒介及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由符合条件且有增容意向的项目用地单位限期向规划部门申请。

(二)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增加建筑容积率的申请,内容应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

(三)市规划局根据用地单位申报的规划方案,审核提出新的规划指标,书面函告市国土房产局。

审查项目增容时不能逐幢考虑,应一次性放在整个区域内考虑,不能突破片区容积率控制值。

(四)市国土房产局根据市规划局函告,研究提出项目增容地价方案。

(五)市规划局汇总申请项目清单、规划审核意见、增容地价方案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六)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房产局向社会公示。

(七)已批未建增容项目清理工作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处理完毕,逾期不再受理和审批。

五、加强批后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规划、国土房产、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在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备案和核准、用地审核、施工许可、销售许可等各个环节,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采取通过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和会办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确保部门各自职责到位。

(二)规范开工报建程序。

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开工报建项目未取得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手续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项目竣工后,规划部门进行单项验收时,要对建筑功能、容积率等指标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的,国土房产部门方可办理土地房产证。

(四)加大执法力度。

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对不按照批准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国有土地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批准土地改变利用条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批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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