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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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浅谈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二、 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 国《 民法通 则》 巾没有直接规定对 隐私权 的保护 , 是第 l l 但 O 条规定 公 民和法人享有名誉 权, 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 , 公 一般性地规定公 民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 大的空 间。~般认为 隐
私 权 应 当 属 于 人格 尊严 的一 部 分 。 在我国, 人格 权 研 究起 步 较 晚 , 隐私 权 仍 然 是 一 个 蹒 跚 起 步 的新 事 物 。 这 源 于 我 国 目前还 面 临着 很 多方 面 的 问题 。 从 文 化 层 面 看 , 管 中 国传 统 文 化 中 有 许 多 积 极 遗 产 , 是 对 个 人 隐 尽 但
宁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扰 , 私人 信 息秘 密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搜 集 、 刺探 和 公开 。 为 称 “ 人 生 活秘 密 说 ” []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私 就 是 与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个 人 私 ,2 还 隐 私 生 活 秘 密 , 所包 容 的 内容 , 私 人 信 息 、 人 活 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3 综 它 是 私 [] 合 来 看 , 两 的观 点过 于 抽 象 和 概 括 , 于 隐 私 的“ ” 本 质 特 征 并 没 有 前 对 私 之 准 确 的反 映 出来 ; 第 三 种 观 点就 明 确 说 明隐 私 是与 “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 而 公 , 它 仅 包 括“ 人 信 息 、 人 活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 私 私 因此 笔者 赞 成这 种 对 隐私 的
但 在 我 国保 护 私权 的 主要 法 律 — — 《 民法 通 则 》 , 没 有 对 隐私 权 作 出 明 中 并
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若干

诉讼程序中的保密原则

诉讼程序中的保密原则

诉讼程序中的保密原则诉讼程序中的保密原则是指法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予以合理的保护和保密的原则。

保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旨在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一、保密原则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保密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根本权利和自由权利。

”基于此,保密原则旨在平衡法庭公正与个人权益的关系,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敏感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保密原则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国家秘密案件、商业秘密案件、个人隐私案件、未成年人案件、残疾人案件等。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保密原则的具体内容与作用(一)审理庭审时的保密措施保密原则在庭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是指,法院应在审理敏感案件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确保案件的秘密性。

这其中包括:对媒体的限制,避免泄露敏感信息;对诉讼材料的保密,确保案件相关材料不外泄;对庭审过程的限制,禁止未相关人员进入庭审现场等。

保密原则的作用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信息泄露对当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同时,保密原则还可以防止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敏感案件的公开审理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影响。

(二)保密原则在调解和裁判中的应用保密原则在诉讼程序的调解和裁判阶段也起到重要作用。

在这些阶段,法院应当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保护私密信息和敏感信息不被公开。

例如,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限制审理程序的公开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利益。

通过适用保密原则,法院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利益,促进调解和裁判的顺利进行。

三、保密原则的权衡和限制保密原则的适用需要与其他价值观进行权衡,确保法治原则的全面落实。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或维护社会公正,保密原则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展开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展开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展开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因此,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从法理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隐私权理论、信息权理论以及公益诉讼理论等,为后续的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核心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针对原告资格问题,本文将探讨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主体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定适格的原告范围。

在受案范围方面,本文将分析哪些类型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应纳入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

对于举证责任问题,本文将提出合理的分配原则,以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提高诉讼效率。

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机制进行探讨,包括案件管辖、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案件管辖方面,本文将提出设立专门法院或法庭的建议,以提高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

在诉讼程序方面,本文将提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举措。

在法律责任方面,本文将分析如何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合理的法律制裁,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我们有望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个人信息保护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其本质在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维护。

在法理层面,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础:隐私权保护。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对侵犯隐私权有所提及,关于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

2、《民法典》第⼀百⼀⼗条⾃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条⼈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母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且⽗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千零三⼗⼆条 ⾃然⼈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隐私是⾃然⼈的私⼈⽣活安宁和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千零三⼗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实施下列⾏为:(六)以其他⽅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第⼀千零三⼗四条 ⾃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第⼀千零三⼗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作⼈员对于履⾏职责过程中知悉的⾃然⼈的隐私和个⼈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法提供。

第⼀千⼆百⼆⼗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并由当事⼈互相质证。

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定位与路径选择

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定位与路径选择

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定位与路径选择摘要:步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在方便人民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增加了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采集、利用的现象。

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民法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将基于此,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定位与路径选择。

关键词:路径选择;民法定位;个人信息保护前言:个人信息是一个人的名片,在目前这个信息发达的时代,一个人的方方面面都与其个人信息密切相关。

如果个人信息泄露,会对被泄露者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故此,立足于权利属性分析,以利益衡量作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法律适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个人信息定义在《民法典》当中,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人格。

从这个定义当中,不难看出个人信息保护不在公法的界定范围内。

究其本质,是一种受到私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判断信息是不是个人信息,主要要考虑到两个方面:其一,该信息能否指向某个特定的公民;其二,该信息是否是公民在社会活动、网络活动中产生的信息。

两者满足其一,便可以被判断为个人信息。

二、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在2012年开始,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大数据技术充斥于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使用互联网应用的过程中,这些APP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维持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往往会收集用户的各类个人信息,例如说:手机号码、银行卡号、位置信息和身份证号码等。

这类个人信息如果不慎泄露,会对于网民群体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相关数据,仅仅在2016年这一年当中,我国公民就因个人信息的泄漏造成915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定位近些年来,我国相关部门为了保障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定位展开了充分的讨论。

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学界的主张尚不统一。

这些主张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法益说”与“权利说”笔者将在下文中对两者分别展开论述[1]。

个人信息保护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法第条)

个人信息保护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法第条)

个人信息保护诉讼(个人信息保护法第条)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当今社会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多。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各国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XXXX年X月X日施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救济方式,即个人信息保护诉讼。

根据该条款,当个人信息持有者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或公开个人信息时,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或者超出了信息主体的同意范围,造成信息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信息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个人信息保护诉讼的提起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个人信息持有者需要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其次,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遭到了实际损害;最后,个人信息主体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个人信息保护诉讼中,信息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措施。

首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停止侵害行为。

判决生效后,被告即被要求停止进一步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权益。

其次,信息主体还可以请求消除影响。

比如,通过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撤销侵权行为、恢复原状等方式,消除侵权行为对信息主体的不良影响。

再次,信息主体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被告因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给信息主体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信息主体有权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个人信息保护诉讼中,人民法院作为第三方中立机构,负责对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进行审理。

法院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如果信息主体通过诉讼维护了个人信息的权益,那么也起到了一种教育和警示作用,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起到了遏制的作用。

然而,个人信息保护诉讼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信息主体需要付出较大的时间和精力,才能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信息的权益。

其次,一些个人信息保护诉讼需要涉及到技术问题,需要法院对技术和数据进行解读和分析,增加了司法判断的难度。

隐私权法律保护

隐私权法律保护

浅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独立的隐私权立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也只是运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将隐私权认定为名誉权进行间接的保护。

立法与司法中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不周全,使得我国隐私权的侵权现象比较普遍。

鉴于此,笔者在认真分析中外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试从立法、司法、公民守法等角度对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看法,希望能为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在全社会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全民共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点薄力。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的概念与相关内容笔者认为隐私权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隐私保护权,包括隐私隐瞒权和隐私维护权。

顾名思义,隐私隐瞒权即权利人有权将其个人隐私“深藏不露”,不让外人所知晓,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对其负有不可非法侵犯的义务,这是承认和保护隐私权的首要前提,是隐私权最基本的内容和权能。

另一类为隐私控制权,包括隐私利用权和隐私支配权。

所谓隐私利用权是指隐私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利用自己的隐私,可以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利用其隐私满足自身或他人的物质或精神需求。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由前面对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分析比较可见,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上予以规定和保护。

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只在宪法和其他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隐私权相关内容作了零散的规定,至今尚未将隐私权保护纳入一般人格权范畴,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间接的救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样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无疑是不周的,是不充分的,是不合理的。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另外,三大诉讼法都将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视为不使用公开审理的理由之一,在程序上对公民的隐私权也作了一定的司法保护。

个人隐私宪法规定

个人隐私宪法规定
隐私权纠纷增多的原因在于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甚至错误地以为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没有明确保护,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还不知是违法。其实从70年代以来,国际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就已经从消极保护演进到积极保护。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其他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的一些法律中,凡是涉及到民事权利保护的,几乎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残疾人的隐私权以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都作了明确的特别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
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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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界定内容摘要: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开审判这一制度,这是我国是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

与此同时,也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几种例外案件,其中之一就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

本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关键词:个人隐私诉讼程序个人信息公开审判公开审判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

公开审判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让“阳光”照进法庭,保障审判的公正。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中就包括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文试通过从人权、社会道德及我国现行法律等角度深入剖析隐私内涵,倡导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从而使公民个人隐私在诉讼中得到全面保护。

一、从实证层面和应然层面看我国个人隐私界定的现状和问题(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隐私的界定关于个人隐私的界定,我国法律也有较多的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就对公民个人隐私作出了根本的原则性的规定。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这条规定就把公民的个人隐私融入了其中;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把公民的个人隐私扩大到个人生活环境及规律;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里可以看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属于个人隐私,并且得到了宪法明确保护。

其次,我国三大实体法也对个人隐私作了相应的规定。

民法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所有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层面中,民法是保护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门,当然对个人隐私的界定也是有所规定的。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不难看出民法对个人隐私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包括他人人格或者名誉不受负影响等都成为了隐私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至国务院,它将与已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个人隐私界定与保护方面相互配合发挥全面的作用,该法顺利通过将是个人隐私界定及保护的重大突破。

另一重要实体法律行政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个人隐私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就规定了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其中包括诽谤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内容。

在报纸中“诽谤、侮辱他人”也是侵犯个人隐私的表现,用以“诽谤、侮辱他人”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之内。

作为最严厉的基本法刑法也对个人隐私做出了相应规定。

今年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这次刑法修正案实质上把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了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

最后,程序法对个人隐私的界定。

我国三大程序法都确定了公开审判的例外,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对于个人隐私的界定,现在实践中大多还是参照的实体法标准执行。

那么程序法中个人隐私就是实体法中规定的个人隐私吗?作者认为二者是不能划等号的。

从以上的介绍来看,我国现行实体法律对个人隐私的界定不能完全适用到诉讼中,主要原因:一是没有明确的概念及相应的内涵,相关规定模糊不清,在实践中又特别是在严格的诉讼程序中很难把握。

二是在诉讼中对具体案件还要具体适用个人隐私范围。

比如: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合议庭没有依职权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而当事人又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应该主动申请进行不公开审理。

否则,公开审理的个人案件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离婚案件就是这种情况,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以上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虽然相关法律对个人隐私界定有或多或少的规定,但还是非常模糊的,不足以明确个人隐私概念。

而我国法学理论界也有许多关于个人隐私界定的观点。

(二)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隐私的界定。

实体法学者认为:“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人他人所知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扰和个人私事的决定自由。

”[1]或者认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

”[2]有的程序法学者则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隐私应从狭义来理解,即有可能对当事人个人感情带来伤害的那些有关当事人个人生活的信息。

主要是关于个人生理、家庭不幸、性生活、恋爱经历以及其他有伤害感情的个人信息,而不是所有关于个人生活的信息”[3]作者认为:无论是实体法学者还是程序法学者,他们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或过宽或过窄。

实体法学者着眼于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力图通过对个人隐私的扩大定义来全面保护个人权益。

而程序法学者则着眼于诉讼程序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来定义个人隐私,当然就把个人隐私范围缩小了。

两者主要分歧就是在于个人隐私部分占整个个人信息多与少的区别。

具体来说,实体法学者就是把个人信息约等于了个人隐私,程序法学者则把个人隐私归结到了个人信息的很小一部分之中。

而实际上个人信息包括了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不等于个人隐私,当然个人隐私占有个人信息的很大一部分。

个人信息的范围与个人隐私的范围是一种交集的关系,即个人隐私中一部分内容是以个人信息为形式,同时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为了使公民个人隐私在诉讼中得到全面保护。

我们应当从多个角度看待个人隐私,确立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二、从人权的角度看诉讼法中的个人隐私。

(一)人权与隐私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4]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凡是不需要别人承担义务,也不会使别人遭受损失的权利,都是人权。

人身不受侵犯是人权的一部分。

人有权不被别人打骂、侮辱。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都有的,隐私权是公民的权利,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不仅伤害了公民个人的感情,而且还侵犯了公民的人权。

人人享有人权,个人隐私属人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诉讼程序中,个人隐私也要像人权一样受到重视和保护。

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文明国家,其司法程序应当是最能保护人权的,所以,更应在诉讼中保护好个人隐私。

(二)个人隐私的人权化界定在诉讼中,隐私的人权化界定就是要将个人隐私界定放到人权的范畴去考量,本着尊重人权的原则合理界定个人隐私。

个人的哪些信息属于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呢?作者认为,只要是涉及到个人生活中有可能给个人造成其不愿意接受的结果的个人信息,都应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无论受到侵害的信息产生的影响是好还是坏,只要被侵害的个人不愿意接受自己信息被非法侵害所造成的结果,那么该个人信息就应是个人隐私。

这种个人信息有一个必要的前提,那就是只要不在诉讼中公开就不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他人利益的。

例如,一个案件中涉及到当事人双方是同性恋,一方愿意公开审理不怕外界知道自己的“爱好”,认为这不属于个人隐私;另一方则坚决不同意。

假如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个案件,那么对于不愿意公开审理的一方就属于侵犯个人隐私了。

实践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这里不再阐述。

总之,在诉讼中定义个人隐私时,要充分考虑到人权,适度扩大解释个人隐私,从而更好的保护诉讼当事人的隐私权。

三、从社会道德规范方面看诉讼法中隐私的界定(一)道德规范与个人隐私社会道德规范指判断善和恶、正当和不正当、正义和非正义、荣和辱、诚实和虚伪、权利和义务等道德准则。

人们能够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行为,就是善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就是恶行。

[5]道德规范,是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并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适时、适地而产生,可以及时地调整法律所未涉及的领域。

应该看到道德所调整的范围和适时性,要比法律广泛得多、及时得多。

因此,道德尽管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作为法制的必要补充,在法制尚不健全的时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对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调整现时社会关系的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绝大多数法律包含和体现着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规范的一种提炼和深化,是将道德内容予以制度化,并赋予其国家强制效力。

[6](二)道德规范化个人隐私界定在诉讼中个人隐私也应受到道德规范的适当影响。

道德规范对个人隐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隐私的界定上,适当的引入道德规范作为界定个人隐私的标准是很好的。

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人性化,也有利于个人隐私的保护。

但是也要看到,道德毕竟是人们长久的生活习惯所形成的,没有法律的理性。

例如,一个高官贪污案中涉及到高官“包二奶”、“养情人”这部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应当属于个人隐私,而从社会道德角度来说这就是恶行,不应该受到保护。

道德是善良的,但又不是非常理性的。

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它必须是理性的。

所以不要让全部道德来规范隐私,我们需要的是道德主要的部分作参照,需要的是一个以人为本、公正适时、适度扩大的隐私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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