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吴河漂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依法接受柳xx法律援助中心和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韦xx提供法律援助,作为韦xx故意伤害一案的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结果和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对公诉机关指控韦xx犯故意伤害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韦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且造成受害人轻伤的结果,其符合我国《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对指控这一罪名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对本案中被告人韦xx的量刑情节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韦xx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务必予以注意。
1、被告人系初犯。
据查,被告人韦xx在此之前未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和任何治安处罚,属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因口角纠纷所引起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可以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3、被害人黄xx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人韦xx来找韦伟x,被害人黄xx本应该实事求是的说韦伟x身在何处,而不是欺骗说韦伟x找了一个当官的女人等带有侮辱刺激性的言语(见被告人韦xx询问笔录第2页),据此,可看出被害人黄xx非常强势,对激化矛盾引发犯罪负有重大责任。
对于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韦xx在犯罪时系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
根据龙泉医司鉴【20xx】精鉴字第3xx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韦xx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导致其行为控制能力非常差,对其伤人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起诉。
以下是被告人的辩护词,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护。
二、辩护观点1.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受到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被害人言辞恶劣,并试图挑起争斗。
被告人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反应。
2.事发情况紧急: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事发时被告人所处的情况十分紧急,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压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人只是受到极端的压迫下做出了反应,并非有意伤害他人。
3.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根据调查,被告人没有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也没有任何动机去伤害他人。
伤害行为属于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辩护观点,被告人应当从某些责任上得到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特此申明。
三、相关证据和细节1.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证明了被告人在事发时遭受到被害人的侮辱和威胁,也证实了被告人情况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事实。
2.医学鉴定报告: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所受伤害相对轻微,仅造成轻度伤害,不具备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3.被告人的过往记录:被告人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以证明其为一个正常、守法的公民。
四、刑事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实施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
根据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可以推断被告人没有预谋实施伤害行为,只是一时冲动,并且受到了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
被害人的伤势也相对较轻。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应当得到宽大处理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五、诉求至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慎重考虑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宽大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其刑罚。
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并表示了悔过,将不再犯类似犯罪。
最后,辩护人呼吁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注意:辩护词仅供文档示例之用,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如需使用辩护词,请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撰写。
上海故意伤害罪律师开庭辩护词

上海故意伤害罪律师开庭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
本案涉及被告人被指控故意伤害罪,我作为其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案发后即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应当得到从轻处罚的判决。
其次,被害人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害人在案发时,在酒精的影响下对被告人进行了言语上的侮辱和人身攻击,导致被告人情绪失控,最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因此,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被害人适当降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被告人在案发中行为的严重性并不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据我调查的情况,被告人的行为并非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而是在被害人的言语和行为的刺激下所作出的一时冲动行为。
因此,在法律上并不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同时,被告人也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赔偿金等,表现出了悔过态度,应当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综上,我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的判决做出从轻处罚的判决,同时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对其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感谢法庭的审理。
【精品文档】被告人徐铎故意伤害上诉一案刑事裁定书word版本 (3页)

【精品文档】被告人徐铎故意伤害上诉一案刑事裁定书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徐铎故意伤害上诉一案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徐铎故意伤害上诉一案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皖刑终字第002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铎,男,1951年4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中专文化,临泉县城关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生,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西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阜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2月5日11时许,临泉县城关镇韦广亮煤球厂负责人韦广亮到该县城关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家属院内,向被告人徐铎讨要徐所赊欠的煤球款。
因煤球价格问题,双方在临泉县计划生育执法大队门前发生争吵,并引起韦广亮三子韦浩与徐铎之子徐健相互撕打。
嗣后,韦广亮的长子韦连杰与其母陈兰真也来到现场,韦浩、韦连杰与徐健发生厮打,陈兰真同徐铎发生厮打。
厮打中,陈兰真将徐铎双手抓伤,徐铎遂猛推陈兰真一下,导致陈从身后的雪堆上摔倒并当场死亡。
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陈兰真的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系钝性物质外力作用所致。
案发后,徐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永治证言证明:201X年2月5日11时许,刘回家途经临泉县计划生育执法大队门前,看见徐铎面对面地猛推陈兰真一下,陈仰面从雪堆上栽倒在地后就不动了。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必备4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第1篇贪污项目资金无罪辩护词范本(一)标题。
可写_关于(人)案的辩护词_。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_辩护词_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_坦白从宽,抗拒从严_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_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xx年x月x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人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情况,应当在法律适用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如果对贪污项目资金无罪的情况进行认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就无罪的相关情况进行辩护,并提供诸如不在场证明或者没有作案动机的相关证据文件。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向您发表辩护词。
我们认真对待本案,并在此澄清被告的真实情况。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合适的法律解释,证明被告对故意伤害罪不负有责任。
请您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公正地对待辩护材料和我们提供的证据。
被告的人格特质在审理本案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被告的人格特质。
被告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且品行端正的人,从未有过任何与暴力有关的前科记录。
他是一个善良、正直且乐于助人的人,被告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对他抱有极高的评价。
证据解释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监控录像:根据案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并未参与任何斗殴行为。
他在案发时间段内在一个附近商店内购物,并有有效的收据证明。
2. 目击证人证词:多名目击证人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斗殴,反而是被害人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并引发了骚乱。
目击证人将提供详细的描述,并且没有人将被告与斗殴有关联。
3. 情绪激动证据:被告的律师将提供被告在案发前收到了个人挑衅和威胁的证据。
这些证据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情绪处于激动状态,但并不意味着他有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4. 医学证明:医生的医学报告将证实被害人的伤势与被告实际动手的方式和时机不一致。
这将证明被告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并不为故意伤害。
法律解释我们将利用以下法律解释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故意伤害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
然而,我们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陷害被害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他只是不幸卷入了这次事件,无意间导致了被害人的受伤。
2. 证据失实问题:我们将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
我们将证明这些证据存在误导和不真实性。
通过分析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证词,我们将揭示控方证据的漏洞。
3. 情节导致的合理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当被告因为理由、情节明显不合理时,被告对于合理防卫的需求可能加重他的责任。
我们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的情节非常特殊,他只是出于自卫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动。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对证据的驳斥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某某并没有故意将被害人伤害,所以他不应该被判有罪。
这个案件件证确凿,但是有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某某有罪犯罪。
我想逐一驳斥控方所提出的证据问题。
第一,控方指出了被害人的伤害部位。
然而,很多伤害并不能与某某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
比如说,患有瞬间失明的被害人,医师的诊断并不能判断是某某行为导致的。
此外,有些症状可能在后来的检测中才出现,并不是立刻可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这些证据。
第二,控方提供了现场证据。
尽管这些证据看似真实有效,然而,他们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某某是过错方。
现场的录像显示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冲突,但这并不能证明某某刻意伤害了被害人。
事实上,反过来说,被害人在看到某某朝他走来之后,他曾经高声尖叫,并试图阻止某某的行动。
很明显,这种反应表明,被害人对他自己的安全感到非常担忧,并且可能自己也出现了意外的情况。
第三,控方提出了更多的证人来证明这一行为是某某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
虽然这些证人可能看到了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但他们没有目睹某某是如何袭击被害人的。
因此,这些证人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有罪。
虽然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不能被直接证明的。
因此,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他应该被无罪释放。
谢谢。
篇二:请法官从情节、人身安全角度来看待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此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事情,某某无意伤害被害人。
这是一起没有预谋的,突发性的事件,某某没有直接的敌意或仇恨来攻击他人。
这一事件是在某某情绪低落、精神疲惫的情况下发生的。
尽管这是故意伤害罪,我们应该从情节入手来看待这一事件。
这个案件中,某某是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他们之间并没有前嫌。
某某是在酒后泼了被害人一巴掌后,引发了对方不满情绪。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xx、李xx为被告人王xx (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人多名当事人的证词可以获知,被告人王xx于20xx年7月14日遭本案被害人黄xx、缪xx毒打,20xx年7月15日前往澳门豆捞向黄xx等索要医药费遭婉拒,故而与被害人等出现扭打。
被告人王xx并非故意激化事端危害他人,而是因为被害人之前毒打被告人以致被告人失去了理智,故做出了危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固然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并不大,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不予充分考虑。
2、被告人王xx不构成累犯。
被告人于20xx年8月因涉嫌抢劫罪被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于1994年10月13日长大,犯罪时被告人年满十八周岁。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继续执行完或者特赦以后,在五年以内犯应判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是重罪,应从宽行政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反感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的规定,被告人王xx不形成重罪。
3、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就是由至与被害人协商医药费等索赔事宜遭婉拒后情绪兴奋所致,其犯罪动机非常纯粹。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属临时犯罪起至意,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王xx造成的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被告人于案发当日与被害人协商索赔事宜遭婉拒后出现扭打。
扭打过程中,被告人仅对黄xx、缪xx造成了较重的危害(黄xx为轻微伤乙级,缪xx无伤情),假如就两人的伤情而言,被告人就是不可能将被追责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吴河漂案情简介:本案当事人徐某某因酒后驾驶二摩托车,被途经的受害人的谩骂,进而为了要个说法,追赶同样是酒后驾驶的受害,结果高速追赶不到1公里,在一个光线不好的拐弯处两车发生刮擦,造成两受人死亡重大事故。
而该案被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故意伤害罪,本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采纳,但是就本案的定性本律师认为仍有值得探讨的价值所在。
本律师提出了,一、从客观上分析,被害人所处的危险状态是可以控制的,更不是徐某某单方追赶所致。
1、从事故发生原因来看是,两车受损是碰刮而非有意撞击所致,严格地讲仅是刮擦引起。
2、从事发当时的客观环境看,是处于转弯、夜间灯光较暗,路况不好。
3、从追赶过程中徐某某的行为表现看,并没有故意开车撞击被害人王某某的行为。
4、从客观条件上讲,受害人王某某完全有办法采用控制、规避危险的发生措施。
二、从主观方面分析,徐某某对行为发生存在过于自信的态度,对两受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完全违背他的个意愿和初衷。
本律师认为应该引起广大法律业界人士更一步讨论。
《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将徐某某的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是与客观事实及徐某某本人主观心态不符。
对本案定性方面,请二审法院慎重考虑以下多方面的因素。
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某的行为属故意伤害的性质,主要理由是因徐某某高速追赶被害人王某某逾1公里的行为使受害人逼入随时可能车毁人亡的危险状态,当两车发生碰刮时使被害人丧失了规避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条件,另外徐某某夜间高速追赶发生碰刮致使被害人死亡,对伤亡的结果发生是持放任态度,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是在间接故意实施下的伤害行为。
辩护人对上述理由不予认同。
一审法院单从高速追赶入手分析问题,这是个客观事实,但是不可忽略一点,是被害人王某某在经过徐某某面前进行先辱骂、挑衅后,在徐某某大声要求他停下来解释时,他不但没有停下来反而先立即加大油门高于城区40公里限速离开。
不难发现受害人王某某平时酒后有开快车,寻求精神刺激的恶习。
这种高速驾驶二轮摩托车本身就是对自己生命极不负责的表现,何况当时他身后是带着新婚的妻子罗某某,更是没给自己最爱的人提供最起码的安全保障。
如果当时王某某不是选择高速开车离开,而是选择停下车来跟徐某某解释或者诚心道歉,就不会发生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一、从客观上分析,被害人所处的危险状态是可以控制的,更不是徐某某单方追赶所致。
1、从事故发生原因来看是,两车受损是碰刮而非有意撞击所致,严格地讲仅是刮擦引起。
第一、事发瞬间的唯一目击证人许福德证实,他驾驶的闽C-T4089出租车开到县医院路口前面一点,见到前面路上迎面的一辆大绵羊摩托车和另一辆摩托车同向在那拐弯处“刮擦”到发生车祸。
对于碰撞瞬间,全球眼没拍到,当事人也因着自己所处位臵的局限,所以第一目击证人所证实的内容是最为客观。
第二,从事发车辆损害程度看,徐某某驾驶的大绵羊仅是车前身的右侧的挡风塑料板稍微破损,并没其他部位损坏,如果是有意撞击肯定不止损害这么小。
这也反映事发当时的情景,徐某某已尽了最大限度措施不让自己车撞上太子车避免事发。
这一客观事实反映徐某某当时心理状态,两车接触刮擦不是他希望或者放任所为,而超出他的控制能力所致。
2、从事发当时的客观环境看,是处于转弯、夜间灯光较暗,路况不好。
据辩护人了解,从徐某某开始追赶地西门国税局到福尧图书馆一路均是直线,一整夜灯火通亮,可见度超过五十米,可到了福尧图书馆处突然有个比较大的左拐的弯,且灯光相对较暗,所以通行的车一般要放慢速度行驶才能有效防止车祸发生。
否则全球眼不会只拍到追赶过程没拍到事发的瞬间。
3、从追赶过程中徐某某的行为表现看,并没有故意开车撞击被害人王某某的行为。
徐某某在追赶王某某的一路上,多次要求王某某停车解释,虽然可能也存在同案犯李某某所讲,如果车不停就要打王某某,这是口头的威胁,仅是停留在犯意层面上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种犯罪行为的实施。
徐某某口头的威胁语言与之后两车相刮擦,并不存在关联性,因为在追赶当中两车都有保持一定前后距离及左右并行的距离,这表示徐某某有意识控制防止两车相撞,照李某某的话说,如果真想挤太子车早就把太子车挤到路边,因为大绵羊250CC功率大、提速快,完全有条件追上仅有排量125CC的太子车并把车挤到路边或撞击到的重要部位。
从客观情节来看,徐某某并没有采取这种恶劣手段对付王某某。
4、从客观条件上讲,受害人王某某完全有办法采用控制、规避危险的发生措施。
当两人发生冲突如果他是选择停下车解释,而不选择高速驾车离开,危险状态即刻消除。
王某某对自身所挑起的事端不但没化解,反而意挑唆、激怒徐某某。
辩护人认为受害人王某某并没有感觉危险状态存在,要么就是过于相信自己的车技很好,可以开快车,即使骂了徐某某,也追不上他不能对他怎么样。
王某某事发时醉酒的可能性很大,但因为侦查工作人员没在事发后提取血液检测,无法进一步证实。
但不影响对事发情形作一些推断,王某某当时狂妄自大的心理是很明显,连对搭载他车的新婚妻子罗某某生命都不顾,疯狂地与徐某某展开危险飙车游戏。
对于受害人王某某喜欢飙车的事实,从一个绰号叫“鸡头”实名彭某某的人可以证实,他是与王某某非常熟识、要好的朋友,根据他对王了解程度的对王死亡作出判断,认为王某某那天遇到什么人跟人飙车了。
可以想象,本来与徐某某没有什么大过结可言,如果把车停下来好好解释一下,问题就解决了。
可他却激发冲突升级,骂了人就急急开车出逃也不给解释,虽然在追赶过程中有挥手表示“歹势”,对于被骂的人徐某某来说仍不足表明他的诚意。
二、从主观方面分析,徐某某对行为发生存在过于自信的态度,对两受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完全违背他的个意愿和初衷。
从徐某某与王某某矛盾冲突的程度来看,仅是受到一、两句粗言侮辱,这是比较小的冲突,不足让一个人产生采用开车撞击伤害人以致结束人的生命的内心冲动,更没必要使自己身体冒着受伤极大危险的方式来实现。
一审法院主观推断徐某某对驾车致人死亡行为,对伤亡结果发生是持放任态度及对结果是否发生均未违背其主观意愿,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虽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应加以严格区分。
主要区别有三点,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1、对【结果是否符合意志】分析,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结合本案如果本案受害人死亡是属于故意伤害的结果,要先有伤害行为的存在,因为行为是意志的延伸。
显然,在本案中徐某某与受害人唯一一次产生接触点,是在两车之间发生的刮擦,不存在撞击行为,两车的刮擦不能表明他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
由此可以看出,徐某某是希望王某某死亡的结果不发生,对造成两受害人死亡这样严重后果的发生,完全违背徐某某本人的意志。
徐某某一直以来对受害者的死亡存有深深歉意和自责,丝毫没存类似报仇解恨的快意。
一审法院要把基于这种的客观事实仍理解为主观上是放任、并对受害人伤亡结果发生与否均未违背其主观意愿,是无从考究其中的事实根据。
2、对【是否考虑到避免结果】分析,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
结合本案的情形并不是这样,徐某某的主观意图,是要让受害人将车停下向他赔礼道歉,他之所以高速开车追赶,是凭借他自己对自己驾车技能的把握,也对自己车辆良好性能的确信,也在追赶过程中不断要求停车以为受害人会听话停下车,并在追赶过程保持相当上下左右相对安全的行驶距离,并在有条件追上被害人的人没立即追上,并且有能力挤压被害人到路边而没去挤,有条件撞击被害人行驶中的摩托车而没撞,才能够保持相对安全行驶1公里的路程,由此看出徐某某是多方面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可以换个角度看问题,如果不是遇到事发地拐弯路况不好,不要说一公里,即使是追赶10公里也不一不定会发生两车相刮的事故,这是徐某某和受害人王某某都凭借自身的良好车技,对危险性发生都存在侥幸心理。
3、对【明知的程度】分析,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从本案中反映出的事实来看,徐某某并不明知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也没办法明知死亡结果会发生。
如果会明知可能会发生,肯定会有相应的行为表现形式,让他会清楚知道可能危害结果发生,而本案中一审法院始终强调的是徐某某高速追赶受害人的行为会将受害人逼上死路,就应明知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实这两者之间并没必然因果关系,从本案受害人死因来看,并不是直接追赶行为所致,而是两车刮擦后,被害人的车转而撞上路边电线标,致两受害人颅脑外伤死亡。
对于发生两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发生,在徐某某的主观认识上完全是出乎他本人的意料,更谈不上会明知这样性质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预见只在于徐某某应当预见高速开车存在着很大危险性很难控制,但因着年轻气盛又被怒气填满而没预见。
对于这种形的描述,在林某某的笔录讲到,当时脑子一片空白,没想那么多,只知道加大油门拼命追。
而如果是间接故意的情形,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也比较清晰认识到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结果。
三、被害人王某某明显存在一定过错,应予认定。
一审法院在认定被害人是否有过错问题上,在认定事实存在出入。
1、客观上讲,被害人王某某是骂了两句粗话,而不是一句粗话,可以证实且是针对徐某某。
首先,在同案犯李某某多次笔录讲到,是因为太子车上那男的骂“……”(粗话内容省略,笔录中有体现)我有听到,大约有离20米远,当时我们没作声,那车上的男子行驶到前面又骂一句“……”,听起来语气加重了,宝发大声喊:“停下”又骂一句“这么狂妄”林某某09年5月14日笔录,……电话打通没人接,这时从大樟树方向驶来一部摩托车,是靠着小吃店这边,靠公路左边行驶,距六七米远的地方,听到一个男的在骂“……”,我回头看,是一部太子摩托车,一个男的载一个女的,要经过我们身边时又骂一句粗话,徐某某用手指着那辆摩托车“……停下”那车反而加大油门往前冲。
认定受害人王某某两次骂粗话的事实是很重要的,如果第一次骂人跟徐某某等人无关,可能是骂他自己身后的妻子,但第二次是开车靠左行驶经过时骂人,与徐某某是很近,并且骂人语气加重,是针对徐某某而骂,明显带有侮辱人格、挑衅人的姿态。
其次,从林某某的09年6月11日笔录中体现,虽然有听到太子车上的人骂“……”粗话,但是我想他不是骂我,当时我没想对他怎么样。
这只能说他感觉不是在骂他自己,而不意味着不是在骂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