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德州市高层次人才随迁暂未就业配偶生活及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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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1〕27号2001年5月15日)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武警山东总队,各军分区(警备区):现将《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0〕1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随军家属应符合下列条件:(1)已随军并办理当地常住户口;(2)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3)在县城驻地以外的乡镇、农村、海岛等偏远、艰苦地方;(4)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第三条基本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和省军区政治部负责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随军家属应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
失业登记后30日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可填写《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申请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向所在部队的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提出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申请。
第六条基本生活补助金每半年申领一次。
部队单位接到随军家属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报驻地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武部门确认汇总,填写《驻鲁部队随军家属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花名册》(式样附后),于每年6月1日-15日、12月1日-15日一式三份分别报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09]10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14【实施日期】2009.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工作与休假的关系,制定好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德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驻德各单位:现将《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日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范围和时间(一)改革范围。
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1.参保事业单位范围。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德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2)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市级·德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实施细则(试行)

市级·德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提供便利,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中C类及以上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或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辖区内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子女高中转学的,按照意愿协调安排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就读学前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校或参加初中升高中的,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或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入读市属高中学校或转入市属高中学习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通知学校落实,办理入(转)学手续。
第八条申请入学或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德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德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三)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7〕4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办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实施是我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具体举措,更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法制保障。
贯彻实施《办法》,对于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战略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时期落实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科学化、信息化、社会化服务管理水平,强化和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全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市辖区城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县(市)范围内跨乡(镇)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17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5号文件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是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我市相继出台了《德州市社会救助办法》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健全、水平稳步提升。
同时,也存在部分保障政策衔接不够、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等问题,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任务重、责任大。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织牢编密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要切实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措施落实力度(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兜牢兜实民生底线。
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3•【字号】德政办字[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德州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3日德州市“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大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力度,促进低保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要求,结合我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的惠民政策为出发点,以广大群众认可、困难群众满意为落脚点,着眼于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公信,严格落实低保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监督体系,坚决纠正低保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重新进行核查清理,把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进来,把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清退出去,全面建立低保信息核对机制,完善低保系统数据,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推动全市低保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转变。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德医保发〔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医保发〔2024〕26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天衢新区社会事务管理部)、财政局,市医保局各科室、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市制定了《德州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德州市财政局2024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德州市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德州市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5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德政办字〔20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州市医疗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各级医保部门实施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各级医保、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医保局按规定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拨付补助资金等。
各县市区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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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德州市高层次人才随迁暂未就业配偶生活及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暂未就业或已进行失业登记,《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中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
第三条补贴标准。
市财政给予每月不低于上年度德州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以个体身份参加缴纳相应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费用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20%,医疗保险费用补贴为9%,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补贴时限累计不超过3年,重新就业后不再享受。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德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德州市高层次人才随迁暂未就业配偶补贴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户口本、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用人单位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市属单位直接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县(市、区)人社部门3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审核。
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用人单位和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三)审批。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生活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代为发放和缴纳。
第八条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678,监督电话***。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