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时来表示。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纯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办法,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保险实务:信用保证保险

案例导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
2015年3月16日,银行为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 保险权益转让书。2015年,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后, 经银行、汽贸公司及许某本人同意,依法将许某贷 款车辆委托拍卖行拍卖并追回109060元,剩余欠款 34955元。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许某偿还 34955元。被告宋某、汽贸公司、实业公司、王甲、 王乙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提供反担保 保全措施
实物抵押
签订偿还协议书
保险费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手续费
思考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代位权取得的合法与 否?为什么?
3
案例解1、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三方协议的约定,已经全部履行自身义务, 依法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益。各担保人尤其是汽贸公司及实业公司应 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在发生时,对于保证保险合同是适用保险法审理还是适用担保 法审理尚未明确,保险公司赔付银行后是债权转让还是取得保险代位 追偿权更是争议的焦点。
3、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款并未明确代位权取得 后的追偿对象是否包括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因此,担保人汽贸公司及 实业公司还提出不应向其追偿,本案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追偿对象包括 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并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保险代位追偿权,不 与担保人分担担保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
第一节 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信用保险 第三节 保证保险
1
案例导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
2011年8月6日保险公司与银行、汽贸公司签订《汽车信用消费、贷 款、保险合作协议》。2011年7月26日,实业公司与汽贸公司订立 担保协议书,承诺作为汽贸公司的担保人,承担经济上的连带保证 责任。2012年7月4日,被告许某与汽贸公司签订汽车信用消费贷款 担保书(即购车合同)。许某从汽贸公司购买南京依维柯客车一辆。 宋某作为许某的妻子承诺作为共同购车人,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许 某的私人担保人王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乙承诺对王甲的担保行 为提供担保。
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课件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 凡是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负有法 律责任的个人或企业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 保险,如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 等。
• 投保人通常就是被保险人
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课件
• 保险责任 • 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
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 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 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对被保险人支付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 用
愿的变化,导致不能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 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 忠诚保证保险又称为雇员忠诚保险,它是指因雇 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和挪用 款项等,而使雇主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 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课件
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课件
• 除外责任 • 战争、核风险、契约责任等; • 因被保险人、从事该业务的前任、其任何雇员或
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的不诚实、欺骗、犯罪 或恶意行为所引起的任何索赔; • 因文件的灭失或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 • 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以及被保险人在 投保或保险有效期不如实向保险人报告应报告的 情况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 被保险人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而引起的 索赔
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课件
• 责任免除 • 原因免除; • 损失、费用和责任免除; • 其他保险责任免除; •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
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 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 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附加险责任免除; • 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第一节 信用保险
四、信用保险的作用 (一)帮助企业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的竞争能
力 信用风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因素,如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和人员不忠诚职守 等问题,在信用保险中,保险公司会促进和帮助改 善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发 展。同时,还可以将保险范围内的应收账款作为保 证手段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得广泛的融资渠道和资 金,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都 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二节 保证保险
2.忠诚保证保险的种类 (1)指名保证保险。是指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
人的忠诚保证保险。雇主遭受由被保证人所造成的 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指名保证保险又分为两 种:一种是个人保证保险,是以特定的雇员单独为 被保证人,一般由这个指名雇员提出保证申请,保 险费由该雇员自己支付。另一种是表定保证保险, 是指在同一保证合同中,承保两个以上的雇员,并 列明被保证人的姓名以及各自的保证金额。
第一节 信用保险
3.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
短期保险期限为一年;长期保险期限最短的 为3年,最长的为15年。
第一节 信用保险
4.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的厘定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国外的投资金额 为依据,一般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即被保险人 须承担10%的风险责任。保险金额分为当年保险金 额和最高保险金额,前者适用于只投保1年的短期 风险;后者适用于长期投保,是指该项总投资金额 下的最高保险金额。 投资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根据保险期间的长短、 东道国的政治形式以及经济环境、投资者的能力及 项目工程等因素确定。一般分为一年期的保险费率 和长期保险费率两种。
第一节 信用保险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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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争议和付款担保
❖ 当被保险人与买方存在贸易分歧,只有当此贸易分歧在被 保险人认同下得到解决时,保险人才进行定损
❖ 如果担保或保证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 那么此条件中列明的当事国法庭必须已做出担保人或保证 人应支付的最终判决,否则保险人将不会调查损失
6.提供信息,公开事实
❖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以便 保险人能够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 义务
商业风险——买方延期付款
❖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在(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等待期 内未能付款
❖ 在中国,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延期付款”通常是指在 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买方仍未付款
❖ 损失发生日是指在最初付款到期日之后的6个月期满后 (除非在保单明细表中规定了一个延长的等待期)
最高承保比例
商业风险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
CCIC
一、 什么是信用保险 二、 除外责任 三、 保险责任 四、申报和保费
五、 信用额度 六、减少损失和获取追偿额 七、索赔 八、再保安排
什么是信用保险
❖保险合同的三方关系
保险人
被保险人
销售合同
承保每一买方 的应收账款
买方
❖ 信用保险承保哪些内容?
承保
买方行为
-无法或不支付货款 - 拒绝接受货物
10.保险人的最大责任限额
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不能超出信用额度中承保的比例或保险的 最大责任限额—两者取较低者
保险人的最大责任限额可以有以下两种规定: ❖ 明确保险人承担最大责任的数额,或 ❖ 保险年度内所支付保费总额的若干倍(扣除任何应缴税款)
保险人支付两者中的较高者
❖ 赔付责任的分配 在计算最大责任限额时,所有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应计算到 其相应的保险年度中。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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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保险的分类
• (一)国内信用保险 • 1、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及分类 • 国内信用保险又称商业信用保险,是指保
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和信用赊销中 因债务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清偿而遭 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国内信用 保险主要有贷款信用保险和赊销信用保险。
• (1)贷款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贷款人因
• (2)赊销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分期付款或
延期付款贸易提供信用担保的保险。
• 2、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因为除外责任以 外的事由造成收款不能或者迟延所发生的损失。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 战争、侵略、敌对行为、内战、叛乱、暴动、军 事政变、罢工等,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 列;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其和债务人的约定或者故 意违反法律所造成的损失;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以外的其他损失。
• 3、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 (1)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所致的损失, • (2)汇率变动所致的损失, • (3)买方违约在先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然坚持
发货所致的损失。 • 出口信用保险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 期出口信用保险。
(三)投资保险
• 1、投资保险 • 投资保险又称投资信用保险、政治风险保
特征
• 1、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者信用
•
赊销中因义务人不能如约履行债务而遭受的损失。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主体,是信用交易中的债权 人。 3、在信用保险中,为了防止滥用贷款或者赊销,被保险 人必须自行承担一部分风险。 4、信用保险的作用是为防范信用风险提供广泛的服务, 而不仅仅是在债务人违约时,补偿债权人之信用损失。 5、对保险人赔偿责任的限制 (1)首期损失免赔额制度 (2)共同保险条款 6、赔款等待期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保险学)

2 合同责任
绝对除外不保 如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 3 的责任。 的责任
4.承保基础和赔偿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通常采用“期内发生式”的承 保基础。只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即 使隔了一段时间才发现伤残或损失的事实,甚至 发现损害的时间是在保险责任终止以后,保险人 依然承担赔偿责任。
2.期内索赔式
只要受害人是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 不管责任事故(损失)是发生在期内还是 期前,保险人均予以负责。
索赔期间
追溯日期 2002.1.1 起保日 2004.1.1 到期日 2005.1.1
事故发生期间
四、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和保险责任
1.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 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指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保险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时候、 任何地方为其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时,由于其职业上的疏忽行为、错误或失 职造成服务对象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 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 保险人为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纠纷 所支出的法律诉讼费用。
3.除外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除规定与其他责任保险相 同的除外责任以外,还规定了一些特有的除 外责任,包括因被保险人的隐瞒或欺诈行为、 不如实报告应报告的情况、对他人诽谤或恶 意中伤行为等所引起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期内发生式 承保基础 期内索赔式
1.期内发生式
期内发生式以责任事故(损失)发生的 时间为承保基础。 它强调的是:只要责任事故(损失) 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受害人是在期 内还是在期后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 人均予以负责。
采用期内发生式承保,实际上是延长了保险 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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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保险责任
信用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人应支付赔款的各种危险事故,特征是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料的原因,这种原因造成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
1.政治危险责任。
是由于政治运动和政府政治法律制度改变而导致被保险的财产及利益遭受损失,因而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政治危险事故非以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当事人极少有能力去诱发政治危险事故,也不可能阻止其发生和发展,这正是列为责任范围的重要根据。
政治危险主要指下列原因造成的财产或利益损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暴动、罢工、叛乱、没收、征用、外贸管理制度的变化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款》第1条“责任范围”明确规定:“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投资,由于下列原因遭受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本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
”
除上列原因以外,普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政治
性危险还有,出口国以外与本合同交易有关国家及地区发生的上述行为;由上述原因导致出口货物中止运输;上述原因发生在本国以外的抵制、禁止、增加关税等。
政治风险责任的法律依据是,被保险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国民身份及经济能力都不能使其与他人恶意串通,诸如发动战争、组织罢工、叛乱等行为,而且若真参与此类活动,要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制裁。
一般来说,政治性危险不能在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业务中使用,而只能应用于承保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合同中。
2.信用危险责任。
是指债务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或者利益的损失,认为属于债务人信用不良而引起,保险人依照合同应承担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债务人的信用危险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亦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合同法律原则。
债务人的恶意违约行为不应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但要求债权人(要保人)应该采取应有的注意和细心核查债务人的信用情况,运用交易惯例手段去防止债务人故意诈取钱财以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这种要求不应该太苛刻,即不能要求债务人要绝对保证债务人不会恶意地不履行债务,否则不但会阻止保险业务的开展,而且不符合社会的实际状况。
信用危险责任是保险人对下列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或利
益损失负赔偿责任,包括与被保险人签约的外国政府毁约导致了出口合同被迫解除;对方公司因破产而致使支付不能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条款》第1条规定的商业信用风险有:“(一)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产,或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产清算人接管,或买方已作出将其全部用于清理债务的安排,或买方的债权人已接受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二)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
(三)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于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二)除外责任
信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除外责任因具体险种不同而有差别,但主要标志是要使由于被保险人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他们自己去承担。
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列为除外责任的有,出口货物本身的毁损及灭失,被保险人(债权人)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应该提供充分的资料、文件而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而未提供,在交款交单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被保险人在债务人交款以前已将货物先交付给对方,致使货款没有收回等。
在投资风险(信用)保险合同中,列为除外责任的包括: 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引发的被保险人其他的一切商业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背投资协议,或者故意的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者没收而造成的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对汇出汇款期限有明确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出汇款而造成的损失;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以及投资合同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被征用、没收等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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