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个人隐私权是否应该被保护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是否应该被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被保护。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涉及到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如果个人隐私权不被保护,那么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就会受到侵犯。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不应该害怕政府,政府才应该害怕人民。
”这句话告诉我们,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限制政府权力的重要手段,它可以保护个人不受到滥用权力的侵害。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个人的隐私不被尊重,那么社会就会充满恐惧和不安。
人们不敢说真话,不敢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就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爱德华·斯诺登揭露了美国政府对公民的大规模监控,这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讨论,最终促使了一些国家对监控行为进行了限制和改革。
反方观点,个人隐私权不应该被保护。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妨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当前的恐怖主义和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下,政府需要通过监控手段来保障公民的安全。
如果个人隐私权得到过分的保护,那么就会给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从而威胁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妨碍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可能需要获取个人的隐私信息来进行调查和处理一些紧急事件。
如果个人隐私权得到过分的保护,那么就会给政府的调查工作带来不便,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可能需要获取个人的隐私信息来进行调查和处理一些紧急事件。
如果个人隐私权得到过分的保护,那么就会给政府的调查工作带来不便,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由于人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社交媒体等技术,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抵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相关法律,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
首先,在一些国家中,隐私权被宪法或其他形式的法律规定。
比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对于自己的人身、物品、住所及随身携带的文件和物品等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
欧洲国家也已经采取了法律保护措施,如《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数据保护公约》等。
其次,一些案例表明,有必要改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例如,谷歌公司2012年违反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的规定,该公司被迫支付2200万美元,以消除其在用户的浏览器中跟踪用户的问题。
2017年,俄罗斯一项法律规定,禁止在俄罗斯境内存储俄罗斯人的个人数据,而有些外国公司则直接退出了俄罗斯市场。
因此,需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对互联网公司、数据公司和社交媒体公司等使用或收集大量个人数据的公司。
最后,为了保护隐私权,政府必须建立透明、透明的数据保护制度,并执行相关法律。
例如,中国通过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安全。
这些法律规定了数据收集、存储和共享的规则,同时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之,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政府和企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数据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使用、修改、泄露或删除。
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更自由、更放心地使用技术产品和社交媒体平台。
在加强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以下将介绍三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Facebook 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
2018年3月,因为Facebook敏感的用户数据滥用问题,引发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石,它是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隐私是一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有权利保密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需要。
”这表明个人隐私权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保护,就会导致个人心理受到伤害,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比如,曾经发生的一些公司泄露员工个人信息的案例,就引发了员工的不满和抗议,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
反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当适度,不应过度强调。
首先,个人隐私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权衡和调整。
比如,在刑事侦查和国家安全等领域,个人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正如英国哲学家杰瑞米·边沁所说,“个人自由的极限是当它威胁到其他人的自由或社会的利益时,就需要受到限制。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现象屡见不鲜,如果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阻碍信息的流通和共享,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不能一味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整体利益。
在这个辩题中,我站在正方的立场上,认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石,也对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也理解反方的观点,认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适度,不能过度强调。
在特定情况下,个人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我认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平衡,以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现代社会中的个人隐私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辩论辩题)

现代社会中的个人隐私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辩论辩题)正方: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受到了侵犯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受到了严重侵犯。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变得异常容易。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各种社交媒体平台,通过互联网购物,使用手机支付等方式留下了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往往被商家或者黑客利用,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美国前国家安全局承包商斯诺登曝光了美国政府对公民的大规模监控行为,引起了全球的震惊,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案例。
其次,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隐私权受到了更加直接的侵犯。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照片、言论等个人信息往往被他人获取并利用,甚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播。
比尔·盖茨曾说过:“在数字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隐私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最后,政府和企业的监管不力也是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
政府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忽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故意侵犯个人隐私权。
这种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尤为突出,例如美国的PRISM计划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反方: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没有受到侵犯个人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并没有受到严重侵犯。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
通过互联网和手机支付等方式,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生活消费,这些信息的获取并不一定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规定了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保护了个人隐私权。
其次,社交媒体的普及并不一定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往往是自愿的,他们可以通过设置隐私权限来控制信息的传播范围。
此外,社交媒体平台也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例如加密传输等。
最后,政府和企业的监管力度在加大,个人隐私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浅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浅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浅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当今世界正发生着人类有史以来最迅速、最广泛、最深刻的变化,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迅速向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渗透,催生出大量的新兴产业,明显加快了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推动着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快速转变,网络在极大提升社会发展水平、改善当代生活质量的同时,其广泛覆盖性、快速传播性以及极大公开性,对人们隐私的隐蔽性造成了很大挑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也随之日益受到各界关注。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个人数据法律保护自律目录引言11.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形式2 1.1.在免费软件内安插广告2 1.2.黑客肆虐21.3.雇主监视雇员31.4.政府监控31.5.不当泄漏他人资料32.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42.1.维护公民的价值、尊严和安全42.2.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4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53.1.技术手段53.1.1.运用软件53.1.2.运用防火墙和加密技术63.1.3.网站加密用户信息63.1.4.P3P隐私参数选择平台63.2.教育网络使用者73.2.1.不随意泄漏个人资料73.2.2.了解网站的隐私权政策及是否经过认证7 3.2.3.使用内外网技术73.3.鼓励业者自律74.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之现状及建议84.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之现状84.1.1.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84.1.2.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民事权利的地位仍未确立8 4.1.3.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不便操作8 4.2.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94.2.1.完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94.2.2.鼓励制定行业行为自律准则94.2.3.积极参与全球范围内规则的制定94.2.4.增强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10结束语11参考文献12英文摘要13引言网络的诞生与飞速发展给技术和经济领域带来巨大变化,同时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框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科技的发展产生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掌握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掌握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掌握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问题。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维护知情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知情权与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并呼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一、知情权的意义知情权是指每个人了解和掌握自己相关信息的权利。
它是现代社会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素之一。
知情权是个人自主选择、参与和拥有他人拥有的信息的必要基础。
缺乏知情权,不仅会导致信息不对称,也容易产生信息滥用的问题。
因此,加强知情权保护,切实保障人们掌握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是必要和迫切的。
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隐私保护是指保护个人隐私权不被侵犯的一种法律和伦理原则。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不愿受到干扰和侵犯的私人领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关注也越来越高。
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无意识地收集和利用,给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加强隐私保护,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是当务之急。
三、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指的是个人对自己的信息享有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信息是否被收集、使用和传播。
然而,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严重侵犯了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应当立法保障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四、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为了加强个人信息的合法保护,我们需要在法律上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
首先,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强化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保护。
其次,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防护。
再次,加强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传播行为的监管,严惩个人信息滥用行为。
最后,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让人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五、结论知情权和隐私保护是现代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内容。
试论隐私权的保护

试论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泊来品”,我们对它是比较陌生的。
在2001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中提到了“隐私”一词,使我国正式把“隐私权”纳入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数字化革命的兴旺,人们的隐私已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对隐私权的进一步讨论和研究以及法律上的保护,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隐私和隐私权今天,社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的第一生产力,它的提高无疑对隐私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交通运输、电信通讯等技术行业使得信息转移的速度加快,转移的质量提高,特别最为明显的是网络技术和摄影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其中存在的一些不想为他人所知的信息被有意或无意的转移。
你可能只是过着普通生活的人,无论你的年龄、工作、收入、健康状况和社会地位如何,你的一些不想为他人所知的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暴露了。
隐私权对中国公众来讲,随着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隐私权的正式确立而不再陌生。
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
王利明先生对隐私的概括,给与了较好的定义,即:“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之“私”由此可表现为既无损于社会又无害于他人的相对独立性。
隐私可具体化为“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
由于人类自然的、天生的好奇心理,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就有人不择手段去了解他人的隐私,给予公开或从中牟利,如今个别网站公开出售他人的个人信息事件屡见不鲜。
这些人违背权利人意志的公开,上升到法律高度时,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罚。
从隐私到隐私权,是对人们的权利由道德引导向法律规制过渡的结果。
浅谈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隐私权法律 保护 的比较法观察 ( )美国是世界上 隐私权制度最发达的国家, 一 并对 隐 私权采取直接保护 的方法 。 萨缪尔 D 沃伦和路易斯 D 布兰戴斯于 1 9 . . 8 0年在《 哈佛 法律评论》. 发表 了著名 的 《 I : 隐私权 》一文,这是世界隐私 权 理论研究的开端 ,开创 丫美困隐私权研究的先河,并成功 地 影响 了美国侵权法 的发展 。 美国隐私权法理论发展的第二 次运动则是 由威廉. 普洛塞尔教授发 出和推动的。普洛塞 尔 教授系统地研究了美 国法 院审理的有关侵 害隐私权 的判例 , 认 为隐私权法实 际上包含 四种侵权: 1侵入隐私 ; . 2 窃用姓名或 肖像 ; . 3 公开私生活 ; . 4 公开他人之不 实形象 。 . 在美国, 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比较集 中地反映在侵 权 行为法领域。 美国正是通过大量侵权行为判例确立 了保 护 公民隐私权的基本制度 。 国 《 美 侵权行为法 ( 第二次) 重述》 是 美国法律学会对现存 于各级法 院的判例 中的各种侵权 行 为法原则、规则进行的系统化整编和条文化方式表述。具体 内容如下: 1一般原则.包括 : . () 1 侵犯他人 隐私权 的,就受害人因此而受到之利益
一
、
损 害应承担责任; ( )侵犯隐私权 的范围,包括 不合 理地侵入他 人之隐 2 私 ,窃用他人之姓名或 肖像,不合 理地 公开他人之私生活 , 使他人有不实形象之公开。 2 四种侵害隐私的行为 。 . 具体规定 四种侵 害隐私权行 为的特 点、情形和构成要件。 3 免责的特殊权利 。 . 4 赔偿。f确规定 了侵犯隐私权所 造成的损失 的范 围。 . J l J 赔偿 包括三个方面 , 即对隐私利益的损害赔偿 、 精神痛莆 对 之赔 偿及 他 由法律所认 町的损害的特 别赔偿 。 ( )英国有关确认. 二 保护隐私权法律 够 发达 .比较 零散 ,涉及 隐私的判例也很少。 英 国对 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的方法。 管英 固法律 承 认独 的隐私权 , 但是可 以把侵害隐私的案件纳 入』 他侵权 行为范畴进行起诉寻求法律保护。 虽然 以判例法 为主要法律 形式 的英 困侵权行为法对个人 隐私权的保 护采取 了一种 比 较保 守的态度 ,但 成文立法实践对隐私权保护亦有进 J 。 f 芝 18 9 4年英国制定了 《 数据保 护法 》 。该法承 袭了 《 欧洲数据 保护 公约 》的基本 内容,规定不允许 以欺骗手段从 数据土体 那里取得信息 . 取得个人信息必经经过有关个人 的同意,使 用或透露个人数据不能与持有数据 的 目的相冲突 , 对于用户 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米经许可而透露有关数{ 栲的,数据 主体有权请求赔偿 。 但从整休上说,英 国对 隐私l 的法律保 十 义 护有 待 完善 。 ( )t 三 - 九世纪末期 , 德国一些著名法学家 ( K h e 、 如 o l r G ek ir e等 )首先提出将 隐私作 为一项一 般性的 民事权 利 , 但来 自法 院方面 的反映是冷淡的 。1 0 9 7年德 国的 《 艺术制 作法 》第 2 2条规定 ,未经本人之 同意不得刊 登其照片。该 规定就含有保护公 民个人隐私的 内容 。15 9 4年德 国确 认 由 法院判例发展起来 的 “ 一般人格权 ” 。从此 ,名誉权和 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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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xx法学班xx 引言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
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
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
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
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
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
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
[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
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
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
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
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
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
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
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
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2、古罗马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
罗马“主权”观念的提出对后世的公私领域划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它所谓的“主权”观念是一个集权、统一且无所不能的统治机器。
它站在社会之上,经由制定及执行法律来治理社会。
主权者“公”权利统治,并且原则上代表“私”的且在政治上是被动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
这些个体是享有主权者承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承载者。
罗马法学家还首次对法律作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构成了近代西方国家法律的历史基础。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明确规定: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2]中世纪后期,教会势力的迅速崛起,使得教会组织能够向政府垄断的公众事务的功能提出挑战,并最终导致了罗马帝国统治权的分裂。
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将世界分为地下之城和天上之城。
地下之城即为世俗世界,而天上之城是基于人的宗教信仰而形成由教会控制的领域。
在某种意义上,世俗世界变成了私领域,但这绝对是个人意义上的私领域,其仍然是有强烈的公性质。
就整个罗马帝国时期而言,虽然提出了“主权”的概念,并在某种意义上产生了私领域,但仍没有形成个人意义上的私权概念,人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政治理想的目标仍在于“公”领域。
其社会基础仍有待进一步改造。
3、资本主义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
在古代,由于商品交换和经济不发达,人们之间交往依据的是“人的依赖关系”。
社会秩序主要的依赖于政治的强力整合,从而使得经济、政治、文化三大社会活动领域统合为一,即“领域合一”。
古希腊、罗马虽然已经开始区分公私领域,但是强调的重点在于“公”。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加快了社会分工,提高了商品交换速度。
人们之间的交往依据从“人的依赖关系”转为“物的依赖关系”。
随着经济转型的完成,各个领域间从直接的从属关系转向相对的拉开距离,即“领域分离”,社会结构发生了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的根本性变化。
资本主义经济用私法来组织商品交换,并从政治统治秩序中摆脱出来。
通过交换价值和权力两个中介分化出两个行为系统—社会行为系统、政治行为系统。
这一系统划分的出现,颠覆了之前统治几世纪的政治概念。
它将社会领域从政治生活中解脱出来,为近现代隐私权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为了适应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许多法学家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解释国家的起源问题。
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相互之间彼此让渡自己天生的部分权利,并签订契约组成的。
到了19世纪,密尔将社会领域划分为自由领域—“私人领域”和政府或他人得以干预的领域—“公共领域”,并且提出“伤害原则”作为划分领域和解决冲突的根本原则。
这些领域划分理论的提出,最终产生了近代西方个人领域的雏形。
现代自由主义的理论秉承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自由的优良的生活主要体现在我们在社会中对自己个人事业和情感的追求,政治的主要功能就是保护社会中的个人自由。
自由主义者看重的是社会的私人领域,对公私领域的划分标准转向个人和社会的关系。
个人隐私开始从公共领域中分离,公共领域则既包括国家又包括社会。
浪漫主义者认为社会规范影响个性成长,社会领域应当属于公共领域。
因为社会的各种纽带虽然是非政治性的,但是却将个人置于他人的批判和可能审查之下。
现代自由主义者融合了浪漫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试图调和社会压力和个人自由的矛盾,他们在私域的社会生活中划分出“个人隐私”领域。
通过对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一个关于西方隐私权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呈现在了我们面前。
这个过程是古希腊时期的注重个人隶属于城邦的整体主义价值观;到罗马政教合一时期的政治领域私化;再到资本主义时期个人从社会领域分离,形成个人观念。
之所以如此强调公私领域的划分是因为长期以来隐私权一直被认为是“自然人的自由权在私法上的保护,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生活领域及个人信息不受侵扰的人格权”。
[3]“隐私止于门前”便是其早期权利范围的经典阐述,所以公私领域的划分是产生隐私利益的最重要社会基础。
(二)中国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公”与“私”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先秦时期,中国传统文化经历了“百家争鸣”,各种学派在历史的长河中大放异彩。
这一时期的代表学派主要有儒、道、法三家。
这些学派在传统文化中“公”“私”观念形成上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1、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关于公私领域划分的思想先秦儒家的公私观念是以“天下为公”为目标,以注重个人修养为手段,在此修养中求得社会群体的和谐与秩序。
其典型代表人物为孔子、孟子。
在孔子的公私关系中,“己”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如“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等等,都表现了对个体自我的尊重。
孔子强调君子要重视自我的道德修养,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天下为公”的为政之道。
孟子提倡养“浩然之气”,通过养“浩然之气”来培养正义感。
浩然之气就是人的内在所具有的自尊和正义感。
而关于公私关系,孟子也与孔子一样认为自我的完善并非一个最终的目的,所以,“有大人者,正己而物正也”,“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这些都指出自我价值的实现,乃是以群体的完善我为目标。
先秦道家的公私观念是追求自我的逍遥自由,而不去在乎公共生活的干扰。
其强调的是通过个人的独处或对现实世界的超越来获得内心的自由安宁。
以老子思想而论,在政治上希望通过“无为而治”达成一个“小国寡民”世界。
这个世界的突出特点就是“鸡犬相闻,民老死不相往来”。
而以庄子思想而言,获得相对幸福的第一条是自由发展我们的自由本性,为了实现这一条,必须充分发挥我们自然地能力。
而人获得绝对幸福的方法,就是超越现实世界。
[4]先秦法家在公私关系上排除了“私”,把国家私人领域对立起来,法家的公私观念是以公废私的思想。
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是商鞅、韩非。
商鞅关于以公废私的表述是“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也,为天下位天下也。
”韩非承继商鞅进一步论述公私分明,存公去私,明于法制的道理;他的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韩非子》一书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先先秦时期关于公私领域的划分,其侧重点为公权力,强调存公去私。
然而,中国人并不是不重视“个人”,只是中国意义下的人是关系中的个人,情境中的个人。
对于中国人来说,公私领域之间的划分并没有那么明确,或者说公领域只是私领域的扩大而已。
这是因为个人存在于各种团体之中,如家族、宗教团。
在这些团体中是不需要私观念存在的,个人必须承服于团体约束。
而对于国家而言,正是最大的团体,所以中国人的公私领域只是相对而言。
既然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少隐私权产生的土壤,为了适应隐私权的需要,必然存在一个对中国传统隐私权社会基础的改造过程。
2、建国后公私领域观念思想的转化现代隐私权是作为一种人权、基本权利出现的。
传统的公私观念无法形成现代的个人主体性,当然也产生不了对于个人隐私权的诉求。
然而建国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高度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滚滚而来。
作为社会基础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经济基础已逐渐形成。
物质的极大丰富形成和加速了私人占有欲望,个人已得以脱离团体而一个人形成独立存在。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各种先进思想,这其中有人权思想自由、民主思想,即人性尊重思想。
这些思想的传入,加速了对中国传统思想的改造,对人的价值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个人不再是一个只懂得服从于权威的顺民,而是一个有独立人格有自我追求的个体。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适时改变执政理念,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思想。
这位中国人权保护事业提供了有力支持,隐私权理论的研究发展也迎来了春天。
徜徉于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中,闪光之处寻得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本土资源——民本思想。
孟子有日:“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日:“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这些话已成民本思想的名言。
解读中国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国文件字里行间所流露出的对人的尊重,这其中孕育着的一些人本,自由思想因素构成了中国现代转变随必须的历史资源。
以人为本的观念建立在现代人本主义精神至上,尊重人的生命与价值,强调人的主体地位,要求以人为中心对社会进行全方位改造,建立起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和尊重的社会秩序。
这正是传统公私观念中缺少的,是隐私权发端的社会基础。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正如国内学者所述:“隐私”观念较之其他人格利益,其产生更加决定于一定社会之物质条件与文化环境:从主观上讲,倘无将个人空间与公众空间相分离的强烈愿望和必要,倘此种分离不被认为具有支配个人生活之安宁和幸福之重要价值,则“隐私”的观念大概不会产生的。
从客观上讲,倘若一定的物质生活方式和条件基本不能形成破坏个人秘密空间的重大威胁,或即使有所破坏,也不至于造成对个人自由、安全和尊严的严重损害,则“隐私”也大概不至于成其为一项权利而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