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现代社会,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强调了尊重个体隐私、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性。
分析了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和监控限制等方面。
探讨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监控等现象。
在提出了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保护制度和促进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最终,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范围、措施、现状、问题、加强、完善、制度、合法权益、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公民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它是个人身份、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在当今信息社会,隐私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震频频发生,公民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交,也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保护公民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
保护隐私权可以让每个人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自由表达和发展自己的身份。
隐私权的保护关乎公民的经济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信用卡盗刷等问题,对个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如果公民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将充满不确定性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2. 正文2.1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是基于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原则。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干预;必要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公开性原则,即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不得秘密侵犯;专一性原则,即针对特定目的采取特定措施,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力。
个人隐私权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辩论辩题正方辩手:我认为个人隐私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它是保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本权利。
没有隐私权,人们就无法享有自由和尊严。
其次,个人隐私权对于个人的安全和安宁也非常重要。
如果个人的隐私被侵犯,他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安全威胁,比如身份盗窃、骚扰等。
最后,个人隐私权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保护个人隐私可以避免社会动荡和不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人们应该对自己的隐私负责,因为没有人会像自己一样关心自己的隐私。
”。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曾经发生过一起由于个人隐私泄露而导致的身份盗窃案。
一名女性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导致她的银行账户被盗刷,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个人隐私泄露对个人的危害。
反方辩手:我认为个人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被限制。
首先,个人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它需要在一定情况下被平衡和权衡。
比如在刑事调查和国家安全等方面,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被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滥用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如果个人利用隐私权来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个人隐私权就应该被限制。
最后,个人隐私权也需要被平衡和权衡,以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如果个人隐私权过于绝对,可能会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阻碍。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米尔曾说过,“一个人的自由只能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情况下得到保障。
”。
经典案例,比如,在反恐行动中,一些国家可能会通过监视来保障国家安全。
这种监视可能会侵犯一部分个人的隐私权,但是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公共利益,这种侵犯是必要的。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在一定情况下,个人隐私权需要被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
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础之一。
作为一个现代文明社会,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隐私权,这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如果个人隐私权受到限制,那么社会将会变得更加监控和压抑,人们的自由和尊严将受到侵犯。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面临更大的挑战,如果不加以保护,个人的隐私可能会被滥用,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同时,如果个人隐私权受到限制,人们的生活将会变得更加焦虑和不安,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也证明了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权是一项不可侵犯的权利。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另外,斯诺登事件也是一个经典案例,斯诺登揭露了美国政府大规模监控公民的行为,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和讨论,这也再次证明了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这不仅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社会法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一。
反方辩手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有所限制。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滥用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在现代社会,恐怖主义和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如果个人隐私权得不到限制,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隐私权来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可能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造成阻碍。
在信息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对科学研究和社会管理造成一定的困扰,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和共享,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也证明了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
比如,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曾经说过,“人民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
”这句话表明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受到限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 法律法规: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其隐私权同样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
例如,对于何为“公众人物”、何为“合理披露”等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媒体与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和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然而,部分媒体和网络平台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过度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公民隐私权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足,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受到过多限制。
这种观念的存在,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土壤。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范围以及合理披露的标准。
同时,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
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人权的一部分,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身体、思想和财产。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任何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都是对人权的侵犯。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个人隐私权不受到保护,将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
比如,如果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随意获取个人的隐私信息,那么个人的安全将会受到威胁,社会秩序也会受到破坏。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创新。
只有在个人隐私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会敢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才会敢于进行创新和探索。
正如苹果公司的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曾经说过,“隐私不是一个可选项,而是一个基本权利。
”保护个人隐私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因为这不仅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创新。
反方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有所限制,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方面的问题。
比如,如果警方在调查犯罪案件时无法获取涉案人员的隐私信息,那么犯罪分子可能会逍遥法外,社会秩序将会受到严重威胁。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也可能会对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阻碍。
在现代社会,大数据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如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过于严格,将会限制企业和政府获取重要的信息,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竞争力。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也可能会对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可能需要获取个人的隐私信息来保障公共利益,比如防止恐怖袭击、保护公共卫生等。
个人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个人隐私权保护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首先,个人隐私权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和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它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体现。
如果个人隐私权得不到保护,就会给个人带来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和工作。
其次,隐私权保护也是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就会给个人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因此,个人隐私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能被剥夺。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包括个人隐私权。
经典案例,近年来,网络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给很多人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比如,某些公司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用户的隐私权受到侵犯,这些事件都表明了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反方辩手观点:个人隐私权保护确实重要,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步。
首先,个人隐私权并非绝对的,它需要和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比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利用个人隐私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就需要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信息可能会被滥用,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保护个人隐私权,但同时也需要个人自身加强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曾说过,“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这句话表明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权利需要服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经典案例,在一些恐怖袭击事件中,嫌疑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可能会成为调查和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这就需要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障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保护是重要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步,需要和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辩论辩题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乎个人的权益和尊严。
在网络时代,个人的隐私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和滥用,这对个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网络空间中享有自己的隐私权。
首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基本人权的体现。
联合国大会曾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有权不受干涉的享有私生活、家庭、名誉和荣誉的保护。
而在网络时代,隐私权同样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正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经说过,“在数字时代,我们应该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因为这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尊严所在。
”。
其次,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利。
个人的隐私信息一旦被泄露,就可能导致个人财产、名誉等方面的损失。
而且,大规模的隐私信息泄露还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利益。
最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网络隐私权。
因此,我们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网络空间中享有自己的隐私权。
反方辩手观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固然重要,但是过分强调隐私权的保护也可能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在信息时代,信息的共享和流通是非常重要的,过分强调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阻碍信息的共享和流通,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我们应该在保护隐私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信息共享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首先,过分强调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阻碍信息的共享和流通。
在信息时代,信息的共享和流通是非常重要的,它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过分强调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信息的封闭和隔离,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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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飞速发展,互联网也在逐步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了当今沟通交流、办公学习、感知世界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与途径。
当我们打开多种多样网络媒体,只需按动键盘,点击鼠标,数不胜数的信息数据都将即刻映入眼帘。
每一次数据的输入、每一次图片的浏览都在不知不觉中为这个庞大虚拟世界的建造提供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丰富资源。
数据爆炸的网络大环境下,信息的快速流动使得人们获得更多信息的需求愈加强烈、传播渠道更加畅通、信息的采集更加高效便捷,然而公民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容易被非法搜集、滥用,这无形中给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了隐患。
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其受保护的程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项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由于相关法律保护上的缺位, 在面临国家权力侵蚀的同时, 也遭受着不同民事主体的侵害。
本文将通过对当前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及问题进行论述,寻求我国在网络大环境下保护隐私权的可行之道与解决方案。
(一)隐私权的起源与概念隐私权保护最早可追溯于西方资本主义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文思想。
早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体现出了个人自由的先进观念,这也可以被视为西方隐私权保护思想的初次闪现。
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而有必要得到国家公权力保护的观念, 则要延续至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共同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论隐私权》一文, 这是法学界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20世纪中后期, 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而掀起的思想解放热潮,以及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隐私权才逐步在美国以及欧洲各国的立法及实践上受到了重视。
如美国1974年《联邦隐私权法案》、1980 年《隐私权保护法》等。
1i由于我国宪法及民法并未对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国民法界对隐私权的界定也是并无定论。
其中,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里将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生活范围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以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方式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
目前,这种观点已被我国法学界大多数学者所认可。
笔者认为,相较于其他人格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殊点:首先, 从隐私权的主体、客体来分析。
隐私权理应等同于名誉权、姓名权等其他权利,是每位公民都应该享有并受国家保护的一种人格权,这也是当今世界多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所呈现的整体发展趋势。
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隐私都应受保护,所有的公民都享有一样的隐私权。
在我国,某些特定的国家机关、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掌握着公民某些特殊信息资料,如公安部门掌握公民户籍资料、婚姻登记机构掌握公民婚姻情况、房产局掌握公民房产信息等。
同理,公民因在某些特定部门任职或执行某些特殊职务, 则他所占有的隐私领域相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可能就要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务员、军人等部分隐私信息要按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所掌握或公开。
其次,从隐私权的内容来分析。
隐私, 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 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他人不法干预, 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个人领域。
2ii 因此,隐私应是一种只被一定范围内的人知道且是拥有这种客观事实的人所不愿意公开、不希望被无关人干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
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在我国隐私可大体分为两类:一是若本人不主动告知,则无关此事的其他人很难直接知道的,且本人不愿为某些人知道的个人隐私。
这就包括公民个人的家庭出身、身体缺陷、情感状态、对某人某事的评论等。
二是公民个人已为人知,但是应被保存在有关国家机构的档案中,即只为经手过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的个人隐私。
这就包括个人工作学习经历、医疗记录、婚姻状况、犯罪记录等。
此外, 并非全部个人隐私都会被法律承认和保护,隐私权的客体仅局限于被法律明文规定保护的个人隐私,而那些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暂未纳入法律规定的个人隐私则可以称之为“非法隐私”。
3iii因此,为了把公民真正应受保护的隐私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使之成为合法隐私,我国法律必须明确界定隐私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合理划分合法隐私和非法隐私的界限。
但是,法律只保护“合法”的隐私却并非等同于法律只保护“合乎道德”的隐私,某些不合乎道德的隐私如果被涵盖在法律条文之中则也应属于合法隐私。
比如律师应负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其在执业的过程中接触到的委托人的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公开。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明知委托人过去还曾犯有某些未被侦查出的罪行,也要对其尽到保密义务而不得向他人泄露或向司法机关举报,当事人这些仍处在秘密状态的罪行作为一种“非合乎道德”却“合法”的隐私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及问题(一)隐私权的立法现状自美国学者提出隐私权的理论后,世界各国就在逐渐加深对其的研讨。
受历史变迁的影响,我国在民法体系上对于隐私权及相关法律领域的保护较为贫乏与落后,目前只是在宪法、民法、诉讼法等方面对其做出了少量的规定,且对隐私权采取了间接且不甚全面的保护方式:1.宪法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予以保护,而是将其包含在人格尊严的框架范围内。
同时,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他人非法侵犯, 第四十条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这些条文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从根本法的角度体现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这些规定却是含蓄且模糊的,并未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的界定。
2.民法保护1986 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其中并没有直接列明公民享有隐私权。
尽管《民法通则》专门对人身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仍没有明确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的范畴以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一并享受同等地位的法律保护。
根据2010年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该法首次通过列举的方式将隐私权纳入了民事权益法律条文的保护范畴,但并未对隐私权保护的主体及客体范围、侵权方式、责任划定、救济途径等做出单独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虚构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并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是损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隐私利益受到侵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将对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含于侵犯名誉权之内,并未单独分离隐私权以及对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应如何救济明文做出单独的司法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如果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该条文从证据保密的角度也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部分、间接的规定。
以上都是我国现行宪法、民法体系中对隐私权界定和救济的主要法律来源。
可以看出,由于缺乏对隐私权概念及相关理论的直接规定和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我国的隐私权立法现状与我国社会的总体发展水平是极不相符的,与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寻求法律救济的要求是极不匹配的。
(二)实际问题1.立法不健全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基本内涵并将其作为一项独立权利予以保护,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其次,根据我国在民法领域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可以观之,目前只在部分法律部门对隐私权做出了少量规定,并常常采取将隐私权包含在其他人格权如名誉权中加以间接保护的方式。
再次,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规制更是少之又少,当公民面对个人隐私被他人在网络公开传播,维权时却往往无法可依。
何为隐私权?何种隐私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又该如何维护?这些都需要我国在立法上做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日益发展,以网络为媒介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攀升。
受客观情况所限,刑法有时对之也是鞭长莫及,但它对社会的危害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民法应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方面发挥更大更具体的作用。
如今,隐私已不简单作为一种个人私密信息,有时也可能成为他人赚取不义之财的渠道与工具。
如果单纯依靠一些模糊笼统的法律条款的规定, 则将无法真正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目的,是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与公民的现实需求。
2.执法不完善以网络隐私权为例,首先,由于我国在网络侵权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制不健全,造成了侵权种类难以定性,侵权范围难以划定等法律问题,增加了有关部门的执法难度。
其次,由于我国对网络执法部门、网络中介者责任的追根溯源和分配较为模糊,对网络平台的管理较为松懈,这往往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造成隐私信息的不合理利用和非法传播,为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完善立法是有效执法的必要前提,加大执法是打击不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不仅需要法律作为依据,更需要相关部门的贯彻实施。
只有加大执法力度,才能增强法律威慑力,从而尽可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3.维权难度大首先,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足,且多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因此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缺少维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其次,由于隐私权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为滞后,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经验更加不足,因此,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缺失使公民维权和国家执法时可以借鉴参考的先例少之又少。
再次,由于网络隐私权具有独特的载体——网络,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空间,其具有来源广、信息量多,波及面大、流动性高等特点。
因此,当侵权案件发生时,往往难以从源头彻查,难以随时监控、清查数以亿计且不断更新的信息数据,难以给数量众多的侵权人定性归责,这些客观因素往往造成了网络侵权案例层出不穷却难以斩草除根的被动局面。
因为立法不足、司法无力等客观因素的阻碍,无形中增加了维护公民隐私权的难度。
面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受害者不仅会因缺少申诉渠道而“无处伸冤”,也可能会因执法难度大而得不到该有的处理结果,这些都会打击到公民维权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4.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客观原因之外,主观原因也不容忽视。
一方面,法律意识的淡薄会造成公民不知何种行为违法、不知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这往往导致公民在侵犯他人隐私权后不认为自身行为是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无法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法律意识的淡薄会造成公民对违法行为的辨别度不足,维权积极性不高,在遭受损害时宁愿选择息事宁人而非寻求法律的帮助,甚至选择以暴制暴而造成更恶劣的后果,这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