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及中外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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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个人隐私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人们在网络上的活动也越来越多,而个人隐私也因此更加容易受到侵犯。

本文将从国际角度出发,探讨不同国家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做法,并借鉴其中的经验教训,提出适合我国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欧洲个人隐私保护的典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洲一直以来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走在世界的前沿。

其中,欧洲联盟于2018年5月正式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个人隐私法规之一。

该法规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共享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要求企业和组织必须获得个人明确的同意,才能处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

同时,对于隐私侵权行为,GDPR还规定了严厉的罚款措施,迫使企业和组织对个人隐私问题高度重视。

二、美国个人隐私保护的多元化:立法与自律并重与欧洲不同,美国的个人隐私保护体系相对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法规。

在美国,个人隐私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和自律两种方式实现。

在法律方面,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信息隐私法》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做出规范;而在自律方面,行业协会和企业通过制定自己的隐私政策和准则来保护个人隐私。

三、日本个人隐私保护的协调机制:信息保护委员会日本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建立了一个独特的协调机制,即信息保护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保护,向公众宣传个人隐私保护知识,并解决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等问题。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原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我国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与挑战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也已经有了一些基本法律和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多发。

其次,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还相对较低,缺乏主动自我保护的意识。

最新 中美对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规定的比较研究-精品

最新 中美对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规定的比较研究-精品

第三章中美对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规定的比较研究第一节我国关于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现状一、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进程。

我国大陆对于隐私权的民事立法及学说落后。

没有独立的隐私权概念,但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以下的一些法律:1979 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在第 64 条的规定了被告人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沉默,第 111 条规定了不得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1982 年 3 月 8 日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向当事人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进行。

《》第 39 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第 40 条规定自然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这些法律规定从基本法和程序法的角度规定隐私受法律保护。

隐私权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并没有在《通则》得到规定,而学者们一致认为应当对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时,采纳了学者的主张,对侵害他人隐私权导致名誉权受损害的,认定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对隐私的间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得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条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司法解释机关虽不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只能是一种具体的"人格利益".但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有的态度,采用直接的保护方式保护隐私,在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法律第一次明文规定"隐私权"是在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里,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至此,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入到立法保护的阶段。

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

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

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作者:周梦思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摘要:人格权与身份权构成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其他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其中,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由于十分难以界定以及保护手段贫乏,一直以来无法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亟待人们分析和解决。

关键词:人格权;隐私权;法律保护“人肉搜索”作为互联网时代的衍生物走进了地球村村民们的生活,网络提供给了越来越多的便捷的获知途径,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淡薄的安全感,以及高涨的对于讯息乃至他人隐私的渴求。

一、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于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应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二)隐私权的产生和发展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沃伦和布兰蒂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题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的罗伯森诉罗杰斯特折叠箱公司案是第一个隐私权的判例。

1905年,乔治亚州高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正式宣布当事人享有隐私权。

60年代,隐私权制度在美国进一步发展,至1965年,开始使用《人权法案》,是隐私权成为一种一般性的宪法权利。

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相继接受隐私权概念,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予以法律保护。

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国于1970年制定了人权保障强化法,从民事、刑事两方面保障公民隐私权。

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对比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摘要: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

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

因此,隐私的存在,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自然权利的特点。

本文分析了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并挖掘这种差异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的文化原因。

关键词:中西;文化对比;隐私权;差异一、中西方隐私权的差异1.重视程度不同西方人对个体隐私很看重,他们观念中个体隐私所涵盖的范畴也非常广泛,包括私人时间、私人空间、私人活动领域以及维护这一类事的私人权利。

如为了尊重他人的私人时间,西方人邀请别人吃饭或参加社会活动都会事先通知,给他人足够的时间作安排。

西方人的界限意识非常强烈,不经允许决不进入别人的领地。

如在西方国家,即使是父母也无权擅自进入子女的房间,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尊重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此外,凡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个人状况、政治观念、宗教信仰、个人行为动向,都不能直接过问。

而中国人对于了解有关年龄、职业、收入、婚姻状况、子女等问题,觉得都理所当然,常以这些作为聊天的话题。

中国人见面打招呼的用语多是:“你吃了吗?”,“你去哪儿了?”,“你要上哪儿去?”。

西方人对这样的问候会非常反感,因为他们会认为也许有人在监视他们,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所以,西方人喜欢用与个人无关又不会引起麻烦的话语打招呼,喜欢谈论天气等不涉及个人私事的话题。

再比如,中国人会直接询问别人所买物品的价格。

在西方人眼里,这是不礼貌的,认为是探问对方的经济条件。

因此,这也是西方人的隐私,属于不宜直接询问的问题。

中国人也有隐私,但侧重于群体隐私。

如中国人用围墙来保护家庭或群体的领域不受侵犯,而家庭或群体内部却是开放的,个人隐私意识非常淡薄,保护个体隐私的要求也不强烈。

如在中国,老朋友可以不敲门,不事先告知就“登堂入室”,这对西方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事。

2.法律地位的不同中西隐私权差异还集中体现在利用法律维护隐私权的意识上。

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最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提出的。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

从隐私权看中西文化差异在中西方国家文化的交流过程中,双方的隐私权是否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和尊重是双方在交流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同时能够影响双方是否构成了有效的交流和沟通。

本文从分析中西方国家隐私权差异的角度来看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本文阐述了隐私权的内涵,和中西方国家对隐私权这一观念所存在的差异,并从隐私权这一方面分析了中西方国家在文化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最后对有效缩小中西方国家之间文化差异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对提升中西方国家之间的有效交流与沟通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隐私权中国文化西方文化文化差异前言:不相同的社会性质和经济体制就会有不同的隐私观念,产生不同的文化观念,因此,在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方面也会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

马克思曾提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由此看来,中西方国家在隐私权观念方面存在的差异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再者,中西方国家隐私权观念方面的差异在较大一部分都是受到了不同文化主导的影响。

另外,社会成员所把握的社会关系和法制等也会对中西方国家在隐私权观念上造成相应的差异性。

通过详细的分析,其实是很容易分辨出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

因此,我国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缩小中西方国家在文化交流上的差异,促进多元文化在我国能够得到协同发展,促进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共同发展。

一隐私权内涵及隐私权观念的中西方差异(一)隐私权内涵关于隐私权内涵的判定,很多研究学者尚且不能够给出统一完整的含义当前在所有研究中,比较突出的研究理论就是人格理论独处权理论信息自由权理论以及亲密关系自制理论等。

本次研究主要是根据目前国内外的相关学者对隐私权等方面的研究所定夺出对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就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是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自然人在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以及个人领域等方面享受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并且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不会被其他的组织或者是主体进行非法的收集公开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

浅谈东西方隐私权的差异黄昏力作在中国,很多人都注意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打招呼时都会问:“你吃了饭没有?”“你到哪里去?”在交谈中,人们都迫切的想知道对方的一切,包括对方的年龄、婚姻状况、工资收入等由此来表现对人的关心;而在英美等西方国家,这些问题恰恰是禁忌的问题,他们认为这是他们自己的私事,与谈话人无关。

而且还会认为你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由此可见,东西方对隐私权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下面,我将从隐私权的起源发展、内容、现状和造成差异的原因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

德国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和宪法第1条、第2条。

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跨文化交际里中西隐私观念对照探讨

跨文化交际里中西隐私观念对照探讨

跨文化交际里中西隐私观念对照探讨跨文化交际里中西隐私观念对照探讨预读: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国与西方的交流日益频繁;不论是互联网的普及还是交通条件的便利,我们早已经处在一个“地球村”里,然而我们与另一端村民的交际,往往不是那么顺畅.由于中西方文化存在差异这一客观事实,就其中隐私观念来说也是大相径庭.本文就是基于这些文题,从源头探讨比较中西隐私观念,以期不同文化群体的读者能避免侵犯他人隐私,进行成功的跨文化交际.一、隐私与跨文化交际何为隐私?隐私这个词语是舶来品,为了对应英语单词Privacy的翻译;在PrivacyandFreedom一书中,Westin将Privacy分为四类:1)隐居(solitude),即与外界隔绝;2)亲密无间(inti⁃macy),即只向亲密朋友或知己泄露隐私;3)匿名(anonymity),即不希望被他人识别;4)自我克制(self-reserve),即指一种心理自我克制以防止不必要的骚扰.(Westin,1970)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于“隐私”的定义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牛津英汉双解词典》对Privacy有两条释义:stateofbe⁃ingaloneorundisturbed;freedomfrominterferenceorpublicatten⁃tion (独处或不愿被打扰的状态;不被打扰或公众注意的自由).从定义上来看,隐私观念起源之处,对隐私的定义更加精确,而相对而言,中方则稍微抽象;因此定义上都有所区分.跨文化交际(cross—culturalcommunication)指的是不共享同一交际能力的人们之间所进行的交往(Paulston,1992).Hall认为“跨文化交际是不同文化背景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过程,它主要研究人际交流.即两个来自不同文化背景人士的面对面交流.(Hall,1977)由于交流者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由于文化差异而形成的交际障碍与困难,会远远超过在同一的文化领域背景中遭遇到的交际困扰.而在面对面的交流时,语言就是媒介,话一出口“宛如脱缰之野马”无法收回;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说话人侵犯了听话人的隐私,听话人轻则不愉悦,重则动怒变色,而说话人还不知道在媒介传播过程中到底发生什么事引起了如此之反应.隐私观念在西方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是调解人与人交际关系的屏障或节拍器;不同的文化间,隐私原则与底线迥异,为了确保跨文化交际顺利进行,需要人们认识到不同文化体制间关于隐私的基本规则和结构.尤其在全球化盛行的今天,如若人们稍稍了解不同文化之间关于隐私的规则,尊重文化间差异,冲突与矛盾相信会减少许多.二、中西隐私观念差异在我国,对隐私的理解的典型观点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信息说”,即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二是“私生活秘密说”,即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还有“私生活安宁说”、“不受干扰的权利说”等等(曾丽洁,2007).而在西方则含义更加广阔.它的触角涉及大到时间、空间小到饮食、花销、收入.我们在跨文化交际时做到包容之前需要了解到其中差异.1、领地观念.领地观念在跨文化交际隐私观中是一项重要且不太显性的概念.一者它体现在人们约定俗成的观念领域中,二者它是非言语化的行为中体现出来,反应了人类的文化倾向.Altman将领地定义为“自我与他人界限的调节机制”.包括“划定个人领地,对无端侵犯个人领地的回应:重申界限、言语警告以及身体防卫”.(Altman,1975)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他人领地隐私观践踏的严重后果.而对领地的划分:“主要领地(Primaryterritories)、次要领地(Secondterritories)和公共领地(Publicterritories)”.(ibid)而在中国则没有如此细致的划分,足以看出中西文化中不同程度地对待领地隐私观念.在家庭中,客人未经允许是不能随意走动到书房、地下室、卧室中去的;家庭成员间也不能随意翻看衣柜,占有他人空间.而在中国家庭中一家人往往1挤在一起方便增进感情,常常没有明确的隐私界限.办公场所也能体现出来,许多员工共享一间办公室;而办公室门则是敞开,无需敲门而入.同事之间也是面对面工作.在西方,如果条件允许,员工会有个人办公室;再者也不会拼接桌子.2、时间观念.在中国人的思维中,时间隐私这个概念和西方完全不同.体现于我们的习俗之中;客人拜访主人,往往会比约定时间早上十分钟左右,以显得自身期望值较高,比较礼貌,同时也方便主人安排相关事宜,一举两得,也不用事先通知确认,然而迟到则属于不遵循约定,显得没有礼貌,没有尊重主人的时间隐私.这些属于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典型的中国文化传统,;并没有较强的时间隐私.然而在西方,如果早到十分钟,是需要通知主人,并经过询问协商请求后,得到允许,方可到访;如果是按照中国习俗,提前到来会给主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显得没有礼貌;然而迟到十分钟以内是被允许的.因此出于尊重他人时间隐私的需要,中西方处理方式大相径庭.3、寒暄语.在中国,我们在与友人打招呼时显得热情好客,常常饱含热情嘘寒问暖,常常话题是关于年龄、职业、收入、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问题.这是双方都觉得自然顺畅的谈话.见面寒暄语常常以“吃了没啊?”“到哪去?”“干嘛了?”然而,西方人在面对寒暄的时候,常常以天气为话题“Whatagoodday!”或是生活“Howareyoudoing?”不会针对某一细小问题刨根问底.例如收入问题.中国人经常不拿收入当做隐私,也并不是一定要弄清听话人的财产、收入情况,只是一种习惯.西方人则认为收入的多少能衡量一个人的能力大小,数额与能力成正比.金融、财产安全观念也是深入人心.因此,为了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西方人设计到此类问题比较谨慎.因此在寒暄时需要注意.4、年龄观.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老者我们认为是达者,是需要受人尊敬的人群.“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教育我们在尊敬、孝敬自己的长辈时,还要关心、礼敬他人的长辈.这足以看出我们尊老的观念深入人心的程度.年轻则通常意味着阅历不足,脾性浮躁.中国人不在意被成为老者.而西方人则恰恰相反,老者意味着缺乏精力,即将淡出社会舞台的群体.年轻力壮才是生存的根基,而女性则是“年轻才能貌美”,老则“色衰”.因此西方人不会承认自己老,而只是到了“advancedage”.年龄也是西方人不愿意泄露的隐私.三、中西隐私观成因1、自然环境.中国的地理环境、气候远远不同于西方.以英国为例,中国属于典型的农业内陆国,大陆文化占主导,而英国则是典型的商业海洋国,海洋文化主导.不同的自然环境则对不同的民族思维观念影响很大.英国由于国土狭小的限制,为了求生存、发展,必须同自然相搏,征服自然;对力量的追求更加渴望,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更加急切.工业文明的发展则增强了人们对自我隐私的保护意识,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权利.而中国长期收儒家思想浸染,重农轻商,社会稳定,人们追求人际间、人与自然间和谐相处,不主张“争名夺利”,性子主静;因此和西方的思维模式不同;这也是造成隐私观念差异的原因之一.2、集体观与个人观.这也是跨文化交际中常常出现的一对比较术语.也是我们难以逾越的障碍.以一个游戏为例,当要求一队十个人通过绳索荡到一块只能站五个人的范围里时,中国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十人抱团,压缩空间以求全部到达目的地获胜;然而西方人则会考虑到个人空间影响肢体碰触等因素,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压缩空间.这也反应了中西方的处理方式迥异.做为传统儒家文化的代表,集体主义意味着大集体——国家、社会,小集体——家庭、团队的利益是大于个人的利益.必要时可以牺牲个人利益保全集体.在隐私这一块,中国人注重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保留必要的隐私,观念没有西方人来得强烈.作为西方核心文化的个人主义,不仅仅只体现在好莱坞的商业大片里——个人拯救世界.艺术源于生活,西方社会普遍尊重独立自主和个人特征.“Godhelpsthosewhohelpthem⁃selves.”自助者天助之,则是个人主义最好的诠释.隐私权是隐私观念的体现,作为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之一,属于隐私权的因素包括年龄、工资、信仰、家庭关系等都是“保密内容”.因此,我们不能轻易趟这片“雷区”.四、结语根据原创论文统计数据分析,笔者认为隐私作为跨文化交际中文化差异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深深地影响着交际的顺利与和谐.和谐的交际需要建立在相互理解、携手共进的基础上.独行快,合行远.合行的前提便是理解与包容.差异性被不断的解释了解,多元化社会正呈现统一化的趋势.文化没有孰轻孰重,对比只是为了了解交流对方的文化以及习俗,减少误解,增强统一,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促进更顺畅的交流.。

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

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

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比较研究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隐私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不同国家基于其独特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社会需求,在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通过对国外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汲取有益经验,为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美国作为一个在隐私权保护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其立法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早在 1890 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就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

此后,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判例逐步确立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在成文法方面,美国制定了《隐私权法》《电子通信隐私法》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进行了规范。

美国的隐私权保护强调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注重通过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来实现保护目标。

然而,美国的隐私权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分散的立法模式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行业自律机制的有效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欧洲在隐私权保护方面采取了较为严格和全面的立法模式。

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堪称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数据保护法规之一。

GDPR 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原则,如数据最小化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准确性原则等,并赋予了个人一系列权利,如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欧盟成员国必须将GDPR 转化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欧洲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强调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责任。

这种严格的立法模式有助于为个人提供高水平的保护,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较高的合规成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字经济的发展。

与美国和欧洲相比,日本的隐私权保护立法具有独特之处。

日本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主要依靠综合性的法律和行业规范。

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同时,各行业也制定了相应的自律规范。

日本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注重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在促进信息流通和利用的同时,保障个人的隐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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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谢鑫
序号:32
学号:2013211437
论隐私权及中外对比研究
一:何为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二:中国对于隐私权的方式与态度
10月8日晚,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开奖爆出了一特大消息——中国最牛的彩民在河南安阳诞生了!一名牛人用一张2注同样的号码进行44倍投注,最终中得88注一等奖,获3.59982832亿元超级大奖,刷新了中国彩票史上单人中奖奖金的最高纪录!自此各大广播、报刊、电台争相追踪报道,也成了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人们好奇这位中奖者会怎么用他的奖金?可是就在人们吵的沸沸扬扬的时候,中奖者却并没有现身去兑奖,而且媒体试图拨打中奖者的手机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彩票站透露中奖者可能是安阳钢铁公司的一名职工,而且就在中奖当晚中奖者带着妻儿举家撤离,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为什么中了3.6亿的人不敢领奖?我们有没有想到过这个幸运儿愿意让媒体这样的报道吗?愿意被人这样追踪吗?这已经涉及到个体隐私权是否得到尊重的问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这里的自然人也就是组成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每一个个体都是整体的一部分,每一个整体都是由个体组成,离开了个体的整体是不存在的,同样脱离了整体的个体也是渺小和微弱的,整体的能量的释放和发挥是与个体的贡献休息相关的,对于个体的尊重一直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特别是私法工作者极力倡导的,因为,只有在法律上对个体的合法权益加以有效的保护,才能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这样,在个体的能量的释放下,社会的整体财富才能更加的充足和殷实。

另一方面,对于个体的法律保护是个体人格的尊重,个体生活方式的宽容和包容,而个体人格的尊重不仅仅是启动社会财富的一把钥匙,更高意义上来讲,也是社会整体文明和进步的主要标志。

而尊重个体最重要的是对个体隐私权的尊重。

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个人隐私权的话题就变得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了人的基本权利不可或缺的部分。

可以想象,一个人如果没有隐私,或者说他的隐私得不到保护,那就会变成透明人,就像被剥光了衣服赤裸裸站在大庭广众之下,那是多么尴尬的事情!近日来通过相关资料的查阅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隐私权概念,我国也未制定过专门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

但是,没有隐私法并不代表国家放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等,对隐私权的保护往往采用间接、分散方式来实现,比如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时,将其分解开,以名誉权和肖像权等相关法律的构成要件进行衡量,并以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制裁或保护。

从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到今年刑法修正案草案中进一步强化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国的隐私权保护法规走过了20多个年头,在这20多年中,有关法律法规在逐渐完善的同时,也不断在接受新的挑战。

在这里我们呼吁:尊重个体应该付诸行动,首先必须树立一种对个体尊重的意识,这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文明需要我们从现在做起
三:外国对于隐私权的方式与态度
美国是对隐私权理论研究和系统立法最早的国家。

美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始于普通法,1971年制定的宪法中第四条修正案规定:“公民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上述法律条文都未使用隐私权的字眼,但是显然这些保护是针对政府干涉行为的,隐私权是这些条款保护的重要利益之一。

美国宪法上的隐私权的确立源于对个人事务自主性的个案争议,争议始于长期以来在美国社会引起广泛讨论的堕胎权问题。

这一争议主要体现在1965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和1973年Roe v. Wade案,经过几次激烈的辩论
最后获得了一个初步的结论:基于对人民隐私权的保障而废除州政府对堕胎的禁令。

自从这两个案件以后,联邦最高院正式明确隐私权为宪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开启了隐私权作为宪法上基本权利在概念范围及内涵上的全新领域,这一领域涉及到关于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

随后,美国许多州也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规定的对隐私权的保护,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为发达的国家。

1974年的《隐私权法》是美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专门法律;《电子通信隐私法》是美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护隐私的重要成文法;此外,美国法律学会在《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对美国各级法院判例中各种侵权行为法原则作了整编,概括了美国判例法对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情况。

从中可以看出,美国能够形成自有的隐私权保护体系,也是随着科技发展从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的。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相当重要的一支,其源远流长的思想传统与人文风格,塑造出与美国法文化迥异的隐私权观念。

康德等思想家有关“人的尊严”的理论论述,客观上已奠定了“隐私权”的思想基础。

然而,国家至上的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隐私权进入宪法视野的可能性;更为严重的是,纳粹政权无视人权的暴政,使魏玛宪法中有关人权的保护性规定成为空文,与“隐私权”保护的精神背道而驰。

战后德国痛定思痛,在宪法中确认了隐私权。

但是在保障隐私权方面,与美国法院求助于法律正当程序所不同的是,德法认为隐私权可以涵括在基本法第一章“人格尊严”、第二章第一项的“个性自由”条款中。

有学者将这种解释方法定义为“概括条款推导型”,即发挥人格尊严和个性自由作为概括性的基本权利的统帅功能,大幅度地对于各种与人格有关联的行为自由予以宪法的保障,因此与人身自由、住宅自由、通讯秘密等基本权利的个别规定共同构筑了“对个人私领域的保障”。

在日本现行宪法中,未对隐私权有任何明文规定。

由于德国、日本同属大陆法系,因此在宪法解释方法上,日本也借鉴了德国的“概括条款推导型”方法勾勒出隐私权的柜架。

但与德国以“人格尊严”为总纲不同的是,日本宪法主要是依靠“幸福追求权”的保护,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均作为个人受到尊重。

对于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国民权利,以不违反公共福祉为限,需在立
法与其他国政上,予以最大的尊重。

”同时日本宪法中关于通讯秘密、住宅侵入、搜查扣押、禁止刑事上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以及关于思想和良心自由的保障,虽然都有各自内容的限定,无法像第13条可以作为隐私权一般适用的规范,但也可以在个别领域作为隐私权的保障规定。

加拿大的联邦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分别立法,在《电信法》、《刑法典》以及新的《银行法》、《保险公司法》、《信托公司法》等当中都有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规定。

加拿大国会于2000年4月通过了《个人隐私法》,主要目的是保护互联网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适用的主体为政府管理下的公司,如线路公司、电缆电视公司等。

州立法中,魁北克省等制定了较完备的保护隐私法规。

该省的《人权与自由宪章》中认为隐私权包括两方面,隐藏身份或不受干扰下生活的权利及独处的权利。

加拿大联邦法院要求原告若以侵犯隐私权为起诉诉因,必须证明被告有做出法院已确认的侵权行为,如诽谤、侵扰等。

在英国,隐私权不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是附属于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名誉权等,认为个人隐私是一项法律外的东西或者是一种附属的价值,只有存在其他人格权被侵犯等诉因后,才能进行侵犯隐私权的起诉。

由于英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较弱,侵害隐私权的事件时常发生。

法国法院在实践中,依据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即任何人若因自己的过错使他人蒙受损害,即负有赔偿责任),而将发布他人信件、传播他人私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等行为视为有过错的行为。

在其1970年增补的《民法典》第
9条规定:“每个人均可以享有私生活获得尊重的权利”,即认可公民享有隐私权,并规定了法律救济的方法。

这条增补规定为法国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结: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体现了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

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非常重视,大多数国家在其法律中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隐私权。

我国采用的是间接保护模式,对隐私权的保护水平有限,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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