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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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毕业论文范例第二篇: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及范例第三篇:毕业论文格式范例[1]第四篇:毕业论文范例第五篇:电大毕业论文范例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毕业论文范例浅论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1班某某摘要:对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对人格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寄生于名誉权的外衣之下,但隐私权的观念已是街知巷闻,深入人心。
从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必将逐步得以确认。
同时,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隐私权保护领域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如高科技对个人隐私权的冲击,也需要以全新的视角去面对和解决。
本文中,笔者将从隐私权的提出与确立为出发点,对隐私权的内容及法律现状进行分析,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提出解决方法,较全面地浅论一下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保护与限制。
一、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一)隐私权的提出与确立隐私权相对于其它人格权而言出现较晚,l890年美国私法学者路易斯*d*布兰代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刊登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指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的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其应被上升为独立的法律权利。
这篇文章标志着隐私意识理性化的开端,被称为“开拓性”的文章,但隐私权作为法律权利的确立却也历经曲折。
1902年,在“罗伯特诉伦切斯特折叠纸箱公司案”中,原告以公司未经允许而使用其肖像为由,控告该公司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这是第一个以隐私权为诉由的案例。
最终纽约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普通法中不存在隐私权。
该案判决后引起巨大反响,促使纽约州在1903年以立法方式承认了这项新权利的法律地位。
②①i1905年,乔治亚州高等法院在帕维里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公司案中,正式以判例形式确立了隐私权作为独立人身权利的法律地位。
个人隐私权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辩论辩题正方辩手:我认为个人隐私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它是保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本权利。
没有隐私权,人们就无法享有自由和尊严。
其次,个人隐私权对于个人的安全和安宁也非常重要。
如果个人的隐私被侵犯,他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安全威胁,比如身份盗窃、骚扰等。
最后,个人隐私权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保护个人隐私可以避免社会动荡和不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人们应该对自己的隐私负责,因为没有人会像自己一样关心自己的隐私。
”。
经典案例,比如,美国曾经发生过一起由于个人隐私泄露而导致的身份盗窃案。
一名女性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导致她的银行账户被盗刷,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个人隐私泄露对个人的危害。
反方辩手:我认为个人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被限制。
首先,个人隐私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它需要在一定情况下被平衡和权衡。
比如在刑事调查和国家安全等方面,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被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滥用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如果个人利用隐私权来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个人隐私权就应该被限制。
最后,个人隐私权也需要被平衡和权衡,以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
如果个人隐私权过于绝对,可能会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阻碍。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米尔曾说过,“一个人的自由只能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情况下得到保障。
”。
经典案例,比如,在反恐行动中,一些国家可能会通过监视来保障国家安全。
这种监视可能会侵犯一部分个人的隐私权,但是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公共利益,这种侵犯是必要的。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在一定情况下,个人隐私权需要被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和媒体中备受关注的人物,其言行举止及私生活都可能受到公众的关注和议论。
在此情况下,公众人物所享有的隐私权遭受到了挑战和限制。
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该课题关乎着公众人物个人利益、媒体行业规范及整个社会对隐私权的认识和尊重。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分析公众人物隐私权遭遇挑战的原因,并找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解决途径,从而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认识和尊重,为公众人物赋予更好的个人权利保护。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1、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介绍与概括2、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限制的原因探究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围研究4、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机制探究5、公众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尊重的培养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调研方法等进行研究,通过对国内外学术资料的调研和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加以探讨,以期全面深入地探寻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
四、研究意义公众人物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利益,其保护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公众对隐私权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1、深入了解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限制范围、保护机制等相关问题,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具有借鉴意义。
2、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遭受侵犯的原因及其危害,有助于公众提高隐私保护意识。
3、寻找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解决途径,为公众人物的个人权利保护提供有力支持,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同时兼顾舆论监督的权利,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公开。
综上所述,本文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进行探讨,旨在为社会法治建设和公众人物的个人权利保护提供相应的理论参考和解决途径。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
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础之一。
作为一个现代文明社会,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隐私权,这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如果个人隐私权受到限制,那么社会将会变得更加监控和压抑,人们的自由和尊严将受到侵犯。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面临更大的挑战,如果不加以保护,个人的隐私可能会被滥用,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同时,如果个人隐私权受到限制,人们的生活将会变得更加焦虑和不安,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也证明了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权是一项不可侵犯的权利。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另外,斯诺登事件也是一个经典案例,斯诺登揭露了美国政府大规模监控公民的行为,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和讨论,这也再次证明了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这不仅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社会法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一。
反方辩手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有所限制。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滥用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在现代社会,恐怖主义和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如果个人隐私权得不到限制,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隐私权来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可能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造成阻碍。
在信息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会对科学研究和社会管理造成一定的困扰,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和共享,从而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也证明了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
比如,美国前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曾经说过,“人民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
”这句话表明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隐私权可能需要受到限制。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
个人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的自由不容侵犯,人民的隐私不容侵犯。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是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隐私常常受到侵犯,这不仅会对个人造成心理压力,还可能导致个人在社交和工作中受到歧视和排斥。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稳定的维护。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许多创新的思想和行为往往是在私人空间中产生的,如果个人隐私权受到过度限制,就会抑制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意识。
正如苹果公司的创始人乔布斯曾经说过,“创新来自于个人的思考和实践,而个人的思考和实践需要得到隐私的保护。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对于社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稳定和创新发展的需要。
反方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
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在信息化时代,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个人隐私进行网络诈骗、侵犯他人权益等活动。
如果个人隐私权受到过度保护,就会给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地,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阻碍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恐怖主义活动、重大犯罪调查等,政府和执法机构可能需要获取个人信息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如果个人隐私权受到过度保护,就会给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带来困难。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阻碍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
许多科学研究需要获取个人信息来进行统计分析和实证研究,如果个人隐私权受到过度保护,就会给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带来障碍。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

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还是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
《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明确规定,“无人得受到任意干涉其个人生活、家庭、通信或通讯的尊严和自由。
”这一条款清晰地表明了个人隐私权应当得到保护。
此外,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曾经说过,“个人权利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个人的隐私权。
”这表明了个人隐私权在法律和道德层面的重要性。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如果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就会导致个人的尊严受损,甚至可能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本要求。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需要。
如果个人隐私权得不到保护,社会就会充满不信任和恐惧,人们的交往和合作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保护,这不仅是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也是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需要。
反方观点,个人隐私权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例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进行非法活动,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适当限制个人隐私权可以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也可能会对社会监督和公共事务的透明度造成影响。
如果个人隐私权得不到适当限制,一些政府和企业的不法行为就可能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适当限制个人隐私权有利于社会的监督和公共事务的透明度。
最后,个人隐私权的过度保护也可能会对社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造成阻碍。
一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需要获取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如果个人隐私权得不到适当限制,就可能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造成阻碍。
因此,适当限制个人隐私权有利于社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公众人物以其特有的社会影响力与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与此同时,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讨论也愈演愈烈。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如何平衡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界限。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自由等。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其隐私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地位和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其隐私权往往面临不同于普通人的挑战。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公众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对于公众人物的行为、言论和私人生活,媒体和公众有权进行报道和关注。
这种关注有助于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 防止权力滥用:对于某些公众人物而言,其地位和影响力可能使其在某种程度上拥有一定的权力。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3. 维护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或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性及界限1. 合理性的体现:在保障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和防止权力滥用的前提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是合理的。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2. 界限的划定:在尊重人权和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划定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界限。
这包括尊重个人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尊重家庭和个人生活的私密性;尊重个人信息的保密性等。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进行合理报道和关注。
五、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以娱乐圈为例,许多明星的私人生活常常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范文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一类人群,其言行举止常常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
然而,随着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讨论愈发激烈。
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尊重个人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展开论述,以期为相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建议。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领域的独占等。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属于隐私权的一种,但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这是因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和地位使其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其部分私人生活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必要性1. 公共利益的需要:公众人物因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其言行举止往往对公众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公众人物的某些私人信息进行披露。
例如,公众人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被曝光,以维护社会正义。
2. 新闻自由的原则: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需要获取相关信息以完成报道任务。
因此,在保障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某些信息进行披露是合法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了限制。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理性1. 言论自由的考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讨论也属于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合理的。
2. 社会责任的体现: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其私人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因此部分私人信息应当被公开以供公众评判。
五、如何合理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1. 法律层面的规范: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范畴,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同时,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2. 媒体道德自律:媒体在报道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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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浅论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学号: *********名:**专业:法学年级: 2003级学院:法学院完成日期: 2007年5月指导教师:***浅论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摘要:对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对人格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寄生于名誉权的外衣之下,但隐私权的观念已是街知巷闻,深入人心。
从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必将逐步得以确认。
同时,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隐私权保护领域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如高科技对个人隐私权的冲击,也需要以全新的视角去面对和解决。
本文中,笔者将从隐私权的提出与确立为出发点,对隐私权的内容及法律现状进行分析,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提出解决方法,较全面地浅论一下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On the Privacy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sAbstract: The right of privacy under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is a significant topic in the legal system of a country with law and order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spite China's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privacy protection is parasitic in defamation suit. However, the concept of privacy is widely known and enjoys popular support. Judging from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right of privacy of an independent legal status will gradually be recognized.Meanwhile, with the changing times an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a series of new problems occur in the area of privacy protection,such as the impact of high-tech to personal privacy which is in need for us to face and resolve from a new angle.In this paper, raising privacy established as the starting point, we will analyze the right of privacy and legal status,study the solution to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 of privacy and the right to know,and explore the more comprehensive on privacy protection and limitations.Key words: privacy, right of privacy, privacy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s目录一、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1)(一)隐私权的提出与确立 (1)(二)隐私的概念 (1)(三)隐私权的基本特征 (1)二、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3)(一)主要国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3)(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弊端 (3)(三)科学技术发展给隐私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及解决措施 (4)1.隐私权保护的新领域 (5)2.解决措施 (5)(四)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应如何完善 (6)三、隐私权的限制问题 (7)(一)知情权对隐私权的限制 (8)(二)对不同隐私权主体的权利的限制 (8)1.隐私权主体为普通人 (8)2.隐私权主体为政治公众人物 (9)3.隐私权主体为社会公众人物 (9)参考文献 (11)一、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一)隐私权的提出与确立隐私权相对于其它人格权而言出现较晚,l890年美国私法学者路易斯*D*布兰代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刊登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指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的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其应被上升为独立的法律权利。
①这篇文章标志着隐私意识理性化的开端,被称为“开拓性”的文章,但隐私权作为法律权利的确立却也历经曲折。
1902年,在“罗伯特诉伦切斯特折叠纸箱公司案”中,原告以公司未经允许而使用其肖像为由,控告该公司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这是第一个以隐私权为诉由的案例。
最终纽约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普通法中不存在隐私权。
该案判决后引起巨大反响,促使纽约州在1903年以立法方式承认了这项新权利的法律地位。
②1905年,乔治亚州高等法院在帕维里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公司案中,正式以判例形式确立了隐私权作为独立人身权利的法律地位。
至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最终得以在美国确立,并从20世纪开始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二)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承认和发展,但对隐私权的概念各家仍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
我国大陆学者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佟柔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③王小能先生认为:“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④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
⑤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⑥杨立新先生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
⑦(三)隐私权的基本特征首先,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享有隐私权。
这包括两个方①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470.②冯菊萍.隐私权探讨[J].法学,1998,(11):33.③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487.④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61.⑤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⑥王利明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⑦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299.面的内容:首先,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从上述对隐私权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隐私权的主体是“私人,或“个人”,所隐瞒的内容是“私人或个人的生活秘密”。
这种定义本身就把法人和其它组织排除在了隐私权的主体范围外,隐私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而不同于法人或其它组织所谓的秘密权,秘密权不过是由于其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从本质上讲是一项财产权,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其次,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且只能是活着的自然人,死者不能成为享有隐私权的主体。
因为《民法通则》第9条早已明文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所以自然人死亡以后应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
其次,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
对于个人隐私的范围,我国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全面概括,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生活安宁。
①所谓私人信息,也称个人情报资料或个人资讯,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不便于他人知道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讯息。
诸如身高、体重、血型、病史、宗教信仰、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婚恋情况、学习成绩、住居、家庭资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等。
所谓私人活动,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
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等。
所谓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个人居所、身体部位,个人日记和信件等。
所谓生活安宁,主要指个人享有自由的不为人干扰和破坏的生活状态。
②第三,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这正是隐私权与其它人格权相区别而具有独立地位的重要原因。
设立隐私权的目的就是要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秘密作为一种人格尊严来保护,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内容主要就表现在对私人生活秘密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而并非在于加害人获取的私人生活秘密是否真实。
因此,加害人不能再以侵犯的隐私内容真实而免除责任。
最后,隐私权的权利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支配权和隐私维护权。
③隐私隐瞒权,是指隐私的内容属于个人的人格利益,权利人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权拥有自己的一切私人信息并有加以隐瞒,禁止他人非法获取利用的权利。
隐私支配权,隐私既然属于个人的生活信息,权利人作为这些信息数据的所有者,当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加以使用,出卖,公开和渲染,当然这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隐私维护权,当个人隐私遭到他人、国家机关或其它组织非法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途径要求侵害人停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Z].2002-12-23.②曲直.留给隐私多大空间[M].北京: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19.③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74-677.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尽力使自己的隐私权回复到圆满状态。
二、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一)主要国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各国关于隐私的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普遍采取下列一些方式:首先,从立法角度考察主要有:一是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侵权责任。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直接确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能直接找到法律依据,最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
采取直接保护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瑞士、土耳其、日本等国家。
二是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立法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
目前采取这种保护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我国台湾,中国也采取这种间接保护方法;其次,从保护的法律部门考察,可以分为民法保护方法和刑法保护方法。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指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