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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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5篇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5篇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5篇篇1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甲方:律师事务所乙方:合伙人鉴于甲方拟成立一个合伙所,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伙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伙事项1. 甲、乙双方依法成立合伙所,共同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2. 合伙所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培训等。

第二条合伙形式1. 本合伙行为为特许经营合伙,合伙期限为五年,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2. 甲方为特许经营方,乙方为特许经营受托方。

3.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业务安排。

第三条出资额度1. 甲、乙双方出资额度如下:甲方出资额度:______万元;乙方出资额度:______万元。

2. 出资方式:甲方出资以实物为主,乙方出资以货币为主。

3. 出资期限:双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

第四条利润分配1. 合伙所的利润按各自出资比例分配。

2. 每年底合伙所应将当年利润分配给甲、乙双方,并在次年3月底前结清分红。

第五条合伙管理1. 合伙所的经营管理由甲方负责具体执行,乙方协助甲方管理合伙所事务。

2. 乙方在合伙所运营期间不得私自经营与合伙所业务有竞争性质的事务。

第六条合伙清算1. 合伙所经营期满,需进行清算。

清算后,甲、乙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金。

2. 合伙所应参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途径。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伙期满解散。

2.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甲方(盖章):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日期:____年__月__日以上为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的《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请双方遵守协议内容,共同合作,共同发展。

篇2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甲方:(合伙人姓名)乙方:(合伙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和公平的基础上,采取合伙形式共同从事律师事务所业务,现订立本合伙协议书,共同遵守下列条款:第一条合伙人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享有平等的合伙权利和义务,共同对事务所业务进行管理和决策。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7篇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7篇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7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签订: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鉴于各方共同愿意合作成立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律师事务所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务所法律登记号码及相关证照文件应明确。

事务所将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二、合伙目的与目标各方共同致力于建立一家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实现共同发展和共赢。

三、合伙期限及出资方式1. 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期满后,经各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伙协议。

2. 出资方式:(1)甲方以现金出资______万元,占股份比例____%;(2)乙方以现金出资______万元,占股份比例____%;(3)丙方以现金出资______万元,占股份比例____%。

四、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1. 利润分配:按各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亏损分担: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同分担律师事务所的亏损。

五、合伙人的职责与义务1. 甲方负责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日常运营;2. 乙方负责事务的业务拓展和客户服务;3. 丙方负责事务所的法律研究和专业培训工作;4. 各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共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和负债。

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诚履行合伙义务。

合伙人不得从事与事务所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合伙人应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和声誉。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二7篇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二7篇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二7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__签订,由以下合伙人共同缔结:一、合伙人名单及基本信息(此处详细列出各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地址等基本信息)二、宗旨与目标本合伙协议旨在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共同经营律师事务所的平台,秉持诚信、合作、勤勉、创新的原则,共同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三、合伙财产1. 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本律师事务所,出资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各合伙人按照约定比例出资,共同拥有律师事务所的资产。

2. 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各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

四、业务范围及分工1.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代理、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

各合伙人应根据自身专长和实践经验,共同承担律师事务。

2. 合伙人之间应根据业务需求进行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同时,各合伙人应相互协作,共同处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

五、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1. 律师事务所的利润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扣除运营成本、税费及预留发展资金后,按照约定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

2. 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由各合伙人共同承担。

在面临风险时,各合伙人应共同应对,确保律师事务所的稳定发展。

六、管理结构与决策机制1. 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

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共同选举产生,对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负责。

2. 重大决策(如业务方向、年度预算等)需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执行。

在意见不统一时,按照约定投票决定。

七、入伙与退伙1. 新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2. 合伙人退伙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退伙时,应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合伙财产及权益。

八、合伙期限与解散1. 本合伙协议期限为______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6篇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6篇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书6篇篇1合伙人(甲方):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乙方):____________(具体合伙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合作经营律师事务所。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事项及地点双方同意合作经营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本合伙所的经营地址设在____________。

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合伙人资格及出资比例甲乙双方均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办律师事务所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甲方为该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合伙人集体,乙方作为新的合伙人加入。

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作为开办资金,占总出资额的________%。

甲方现有资产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占总出资额的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三、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合伙所的收益分配按照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即按照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在合伙所经营过程中,风险和损失也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合伙所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

四、合伙所管理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合伙所,共同制定并执行合伙所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开展策略等。

甲方作为现有合伙人代表,负责合伙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乙方作为新合伙人享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合伙所的重大决策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五、业务开展及费用承担甲乙双方共同开展合伙所业务,按照各自的专业领域和优势进行合作。

合伙所的业务费用由双方按照业务开展情况共同承担。

对于大型业务项目,双方需事先商议并签订具体合作协议,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和利润分配比例。

六、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甲乙双方应对合伙所的客户信息、业务资料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双方均不得与合伙所的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合作或参与竞争行为。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精选5篇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一)订立协议人: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地址: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

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

提取%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

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

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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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第二章 出资 第三章 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六章 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 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 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 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章 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 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 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 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 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 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1. 8执行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管理等事项的一级合伙人。 1. 9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一般多数”系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 出资 第二条 事务所初始出资为 万元人民币,由创始合伙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并于 年 月 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创始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创始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三条 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创始合伙人一致决定之。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一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四条 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二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五条 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二级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三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三章 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为: 6. 1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 6. 2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 6. 3具有较强的创收能力,并有能够承担相应成本的能力; 6. 4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执业道德; 6. 5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6. 6无不良记录; 6. 7承诺接受本协议和事务所其他规章的内容和约束; 6. 8如有特殊专长、能力和成就者,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七条 合伙人加人合伙的程序为: 7.1有至少两名一级合伙人的推荐; 7.2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7.3由合伙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 7.4按规定和要求足额缴付出资; 7.5报主管部门备案; 7.6在合伙人协议及有关文件上签字。

第四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一级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8. 1对事务所的尚未分配的现金收人,按事务所《分配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8. 2有在合伙人会议上的表决权; 8. 3有对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 4有对事务所重大事宜提出召开临时或特别合伙人会议的建议权; 8. 5有对事务所的各项事务的知情权; 8. 6享有事务所规定的保险、休假及其他福利权利; 8. 7有申请退伙的权利; 8. 8享有事务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二级合伙人、三级合伙人均享有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级合伙人的各项权利,但其表决权分别为一级合伙人之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和一级合伙人之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且本协议第8. 3条所规定的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执委会委员应从一级合伙人中产生。 第十条 事务所应当保障所有合伙人权利的实现,不得剥夺和妨碍每位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利的行使。合伙人在行使前条权利时,不得损害事务所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十一条 合伙人应承担下列各项义务: 11. 1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其他各项规章和制度; 11. 2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11. 3无条件地遵行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11. 4积极开拓业务,努力提高创收水平,完成创收任务; 11. 5克己奉公,严于律己,精诚合作,团结互助,维护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11. 6在事务所工作期间及退伙之后均应严守事务所的机密; 11. 7依法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11. 8承担法律或事务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十二条 全体合伙人及非合伙律师必须以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客户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人账,统一支出,统一纳税。 第十三条 合伙人收取的律师费必须以 的比例计入事务所共同台账,用于支付事务所的公共支出,主要为:(1)房租;(2)办公费用;(3)非合伙人律师及职员的基本工资;(4)集体福利基金;(5)税收及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等,余额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财务分配方案分配。合伙人收取的律师费其余部分由参与办案的合伙人律师及助手依事务所分配制度进行分配、提成。 第十四条 合伙人参加盈余分配,采取工资预支,特殊支出事务所借款,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工资预支的限额,由执委会根据该合伙人的实际情况每年决议一次。合伙人特殊支出需向事务所借款,需向执委会提出借款申请,由执委会根据其台账情况以决议方式批准。 第十五条 非合伙律师的创收额,计入负责该案件或项目的合伙律师的创收额内,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事务所的公共债权,以事务所名义统一进行追偿。追偿后归事务所所有。 第十七条 对事务所之债务,先由责任人清偿;不足清偿时,由事务所清偿;事务所不足清偿时,再由合伙人分别按其应承担的份额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事务所和已承担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八条 对事务所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形成的合同或侵权之债务,由事务所先行承担。是否向责任人追偿及追债限度,由执委会决定。

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之“离职”是指合伙人因生病、伤残、退休,或个人原因,出市、出国学习、进修、工作等各种原由离开事务所半年以上(含半年)。 第二十条 由于合伙人离职对事务所的成本负担及其他事项产生重大影响,故除非人为因素如生病、伤残导致不能或暂不能任职之外,其他事项的离职均需向事务所提出申请,由合伙人会议以一般多数决议之。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离职期间的分配点数按其当年分配点数减去离职月数的点数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退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2. 1连续担任本所合伙人十年以上; 22. 2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务; 22. 3经合伙人会议一般多数通过。 合伙人年龄满65岁时,应当退休。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退休后,可以要求事务所返还其初始投资,也可以仍按事务所《分配规则》继续享受投资收益。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离职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同本协议第四章的规定。

第七章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申请退出合伙的条件为: 25. 1申请退伙前,已履行加人合伙的程序,并已足额缴付出资; 25. 2查无申请退伙者个人原因给事务所造成之任何债务; 25. 3事务所无不能清偿之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申请退伙的程序为: 26. 1申请退伙人,应提前半年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书面退伙申请,说明退伙理由和依据等; 26. 2申请退伙人,已清结应收业务款项,并已移交事务所之档案、文件、材料、资料、书籍、证章及个人保管的全部物品、用具等,但退伙人本人所存业务案卷复印件除外; 26. 3由合伙人会议研究、讨论并经一般多数通过;符合退伙条件的,合伙人会议应原则上同意其退伙。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者,除合伙人申请退伙外,事务所有权强制其退伙: 27. 1私自接受客户委托并取得不当利益; 27. 2恶意串通损害事务所利益; 27. 3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 27. 4严重违反本协议或章程规定,严重违反合伙人会议决定; 27. 5对事务所的内部团结造成极大不稳定。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后的权益处理: 28. 1退伙人退伙时,可以提走其出资份额,但不得对事务所的其他财产主张权益,且其对事务所负有的债务或给事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从其出资份额中予以扣除,不足扣除的,事务所有权向其追偿。 28. 2 如果按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合同之约定,申请退伙人尚存在与客户未结的应收业务款项,则该款项的追偿权由事务所享有,退伙人有义务协助事务所足额追偿。 28. 3退伙人在退伙协议上签字并履行本条上述各款有关义务后,事务所应将合伙人会议确定的退伙财产支付给退伙人。 28. 4退伙人申请退伙后,对于已足额收取代理费,而代理事项尚未终结的,由退伙人向委托人说明情况,由委托人另行委托事务所其他人员办理;如委托人不同意另行委托其他人办理,则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议是否退还部分代理费。如退还,退还之部分代理费则视为退伙人给事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退伙人应得的退伙财产中扣减。 28. 5退伙人退伙后,仍享有退伙前的保险权益,但退伙后的保险费由其自行支付;其他福利等权益不再享有。

第八章 合伙人的除名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因违法犯罪(过失犯罪除外),严重失职及其他致使事务所蒙受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应由合伙人会议以一般多数通过,免除其合伙人的资格,并视其过错的性质、情节,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被除名的合伙人自被除名之日起丧失在事务所收入分配权,但仍应享有其被除名前的收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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