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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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4〕24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4〕24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4〕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市属各企业:为适应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44号)的要求,我市以原有的土地定级估价成果为基础,结合我市土地利用状况和市场实际,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开展工作,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省国土资源厅专家组验收,确定了我市新一轮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现将新的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10年发布的《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0〕9号)废止。

附件:1.汝州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2.汝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区间范围3.汝州市各镇镇区土地基准地价表2014年8月29日附件1汝州市市区基准地价表级别一二三四五商服用地195015701250945700住宅用地14001100870675510工业仓储用地4003252702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605003803151000770600450交通运输用地650490375300水利设施用地360285220特殊用地580450355280单位:元/㎡备注:1.本基准地价适用于汝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沁政〔2014〕30号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沁政〔2014〕30号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沁政〔2014〕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规定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44号)、《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豫国土资办发〔2013〕6号)要求,从2013年5月开始,我市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验收通过。

现将更新成果予以公布,该更新成果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沁阳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沁政〔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沁阳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 沁阳市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3. 沁阳市产业集聚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4年9月30日附件1沁阳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土地用途土地级别ⅠⅡⅢⅣ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元/m2)14001000650400变幅(元/m2)1050-1750700-1300450- 850200-600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元/m2)800600450300变幅(元/m2)650-950460-740350-550200-400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元/m2)350265180—变幅(元/m2)270-430190-340120-24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基准地价(元/m2)360250160—变幅(元/m2)300-420190-310120-2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交通运输用地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水利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特殊用地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是指风景名胜、文体娱乐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是指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豫政[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豫政〔2011〕7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健全完善高校发展融资机制,减轻债务负担,化解债务风险,促进高校健康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地方高校化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教〔2011〕3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我省公办普通本专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部纳入本次化解债务工作实施范围。

化解债务范围,是指截至2009年年底,高校为完成国家和省批准的扩招任务必须进行建设而从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余额,包括用于教学教辅及学生生活用房建设、校园维修改造、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师资培训、流动资金贷款等与学校建设发展直接相关而发生的债务余额,不包括校办产业贷款和教师住宅楼贷款等。

二、基本目标在2012年前努力将截至2009年年底的高校银行贷款余额减少2/3,大幅降低债务风险,将高校银行贷款规模降至合理区间,并逐步建立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投入保障机制和科学发展融资机制。

三、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高校为主。

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共同努力,协同推进。

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所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

贷款高校是化解债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学校资源,积极偿还债务。

教育部门负责会同其他高校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指导高校制定化解债务方案,采取确定并落实进行置换的土地、统筹事业收入、控制新增银行贷款等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加快报件运转,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范围(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1.在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新乡等7个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1.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三)乡镇分批次征收建设用地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根据省政府授权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7•【字号】甘资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2021年3月27日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甘资发〔2020〕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利用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 项目背景 (1)1.1.1 项目名称 (1)1.1.2 项目承办单位 (1)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1)1.2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1)1.2.1 研究依据 (1)1.2.3 研究原则及范围 (3)1.3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3)1.4 项目概况 (6)1.4.1 建设地点 (6)1.4.2 项目定位、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6)1.4.3 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7)1.4.5 项目建设期限 (7)1.4.6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1.5 结论和建议 (8)1.6 主要技术经济数据 (9)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0)2.1 项目建设背景 (10)2.1.1 宏观背景分析 (10)2.1.2 xx市技师学院新校区项目的提出与发展 (11)2.2 xx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12)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14)2.4 xx市技师学院基本情况 (17)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项目定位、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20)3.1 项目定位 (20)3.2 办学规模 (20)3.2.1 xx市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及发展规划 (20)3.2.2 办学规模 (21)3.2 专业设置 (21)第四章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 (25)4.1 项目选址 (25)4.1.1 场址选择原则 (25)4.1.2 项目用地政策及学校规划总用地面积 (25)4.1.3 项目建设场址的选择 (26)4.1.4 项目建设地址及土地基本情况 (26)4.1.5 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 (27)4.2 自然条件分析 (27)4.2.1 地形、地貌条件 (27)4.2.2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地震条件 (28)4.3 公共配套及建材供应条件 (29)4.3.1 公共配套设施条件 (29)4.3.2 建材供应条件 (30)第五章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31)5.1 项目建设总体方案的选择 (31)5.1.1 项目建议书阶段总体建设方案 (31)5.1.2 项目现阶段提出的总体建设方案 (31)5.1.3 项目总体建设方案的选择 (31)5.2 总体规划设计 (33)5.2.1 规划设计依据 (33)5.2.2 设计指导思想 (33)5.2.3 规划设计原则 (34)5.2.4 规划设计理念 (34)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2.5 空间结构布局 (34)5.2.6 功能分区 (36)5.2.7 道路交通组织 (38)5.2.8 景观绿化系统 (38)5.3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41)5.3.1 校舍建筑内容及生均面积指标 (41)5.3.2 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42)5.3.4 总平面设计指标 (43)5.4 建筑设计 (43)5.4.1 设计依据 (43)5.4.2 主要校舍建筑 (44)5.4.3 新增主要建筑设计及功能设置 (45)5.4.4 各类校舍用房建筑面积合规性分析 (51)5.5 结构设计 (52)5.5.1 设计依据 (52)5.5.2 设计标准 (52)5.5.3 结构方案 (53)5.6 给排水工程设计 (54)5.6.1 设计依据 (54)5.6.2 给水系统设计 (55)5.6.3 排水系统设计 (56)5.6.4 消防系统设计 (57)5.7 电气工程设计 (58)5.7.1 设计依据 (58)5.7.2 强电工程 (59)5.7.3 弱电工程 (62)5.8 通风空调及燃气工程设计 (66)5.8.1 设计依据 (66)5.8.2 设计参数 (67)5.8.3 通风系统 (67)5.8.4 空调采暖系统 (68)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8.5 燃气工程设计 (68)5.9 环境卫生系统设计 (69)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70)6.1 环境现状 (70)6.2 项目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70)6.3 污染因素分析 (70)6.3.1 项目施工期环境影晌因素 (70)6.3.2 项目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 (71)6.4 污染治理措施 (71)6.4.1 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71)6.4.2 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72)6.4.3 治理措施及预期效果分析 (73)6.5 环境影响评价 (73)第七章消防与安全 (75)7.1 消防 (75)7.1.1 设计依据 (75)7.1.2 室外消防设施 (75)7.1.3 室内消防措施 (75)7.2 安全卫生 (78)7.2.1 危害因素 (78)7.2.2 安全卫生措施 (78)7.3 人民防空工程 (79)7.4 抗震设计 (79)7.4.1 设计依据 (79)7.4.2 抗震设计 (79)第八章节能 (81)8.1 设计依据与原则 (81)8.1.1 设计依据 (81)8.1.2 相关标准及规范 (81)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1.3 设计原则 (82)8.2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82)8.2.1 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82)8.2.2 综合能耗估算 (82)8.3 节能措施 (83)8.3.1 建筑节能 (83)8.3.2 其他节能措施 (83)8.3 节水 (84)8.4 能源管理 (84)第九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86)9.1 机构设置 (86)9.2 劳动定员 (86)9.3 人才保障措施 (87)第十章项目组织管理及实施计划 (88)10.1 项目组织管理 (88)10.2 项目实施计划 (88)10.3 项目建设期限及分期实施方案 (89)第十一章项目招投标方案 (90)11.1 招标范围与组织形式 (90)11.2 招标程序及要求 (91)11.3 投标程序及要求 (91)11.4 开标与评标 (92)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94)12.1 投资估算 (94)12.1.1 估算说明 (94)12.1.2 估算依据 (94)12.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依据 (95)12.1.4 工程建设费用 (95)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1.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 (96)12.1.4 投资估算 (96)12.2 资金筹集 (97)第十三章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98)13.1 经济效益分析 (98)13.2 社会效益分析 (98)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100)14.1 结论 (100)13.2 建议 (101)第一章总论1.1 项目背景1.1.1 项目名称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1.1.2 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xx市技师学院项目负责人: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单位:资格等级:工程咨询资格证编号: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1.2.1 研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3、《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5、《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6、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的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7、人社部《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2012);8、《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豫政〔2014〕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二期工程的意见》(豫政〔2014〕48号);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1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12、《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13、《xx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4、《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焦政文〔2012〕77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5〕27号);15、《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16、《xx市技师学院新校区总体规划方案》;1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1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19、xx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复文件及项目供水、供电、供气证明材料;20、项目单位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21、可研编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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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附属汽车库及高层办公建筑消防水池、水泵房应放入地下室,少占室外用地,尽量增加绿化面积。

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应提倡多部门建综合办公楼,以减少对土地的占用量,特别是对市、县(市、区)机关办公房原则上按多部门联建办公楼提供用地。

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77号文件)(一)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类别和污水处理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I类:50--100万m³/d;II类:20--50万m³/d;III类:10--20万m³/d;IV类:5--10万m³/d;V类:1--5万m³/d;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污水处理级别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二)污水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指标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8%-20%。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m³/d)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需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位时,深度处理用地用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三)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规模等条件确定,不用超过下表所列指标泵站建设用地指标单位:平方米说明: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2.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规模指标控制。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一)堆肥厂的建设规模(根据进场的垃圾量)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建设规模分类表1 (t/d)注:建设规模分类I、II、III类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二)堆肥厂建设项目由堆肥厂主体工程设施、配套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建设用地堆肥厂建设的用地应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所列指标控制。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表2 单位:平方米说明:1.表中用地指标不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2.动态堆肥取下限,静态堆肥取上限;3. I类堆肥厂可根据实际处理规划酌情增加。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焚烧厂的建设规划,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

焚烧厂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表1说明:1. IV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 t/d;2. III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 t/d;3.额定日处理量能力分类中,II、III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二)建设用地焚烧厂的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

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执行。

建设用地指标表2 单位:平方米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九、水厂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建标〔1998〕14号文件)1.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1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带不小于10米绿化地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表1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地表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地下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4.本表指标末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2.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2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表2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加压泵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本表指标末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十、乡镇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建标〔2000〕79号文件)(一)乡镇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等级1. 乡镇集贸市场的类别,按交易品类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市场;按经营方式分为零售型和批发型市场,以及批零兼容性市场;按布局形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市场;按设施类型分为固定型和临时型市场;按服务范围分为镇区型、镇域型和域外型市场。

2.以零售为主的乡镇集贸市场的规模,应按平集日入集人次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级,其规模分级符合表1的规定。

批发市场的规模应根据经营内容的实际情况分级。

乡镇集贸市场规模等级表1(二)集贸市场用地1.确定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以规划预测的平集日高峰人数为计算依据。

大集日增加临时交易场地等措施时,不得占用公路和镇区主干道。

2.集贸市场的规划用地面积为人均市场用地指标乘以平集日高峰人数。

平集日高峰人数是平集日入集人次乘以平集日高峰系数。

集贸市场用地应按下式计算:集贸市场用地面积=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平集日入集人次×平集日高峰系数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应为0.5--1.2㎡/人。

经营类占地大的、大型运输工具出入量大的市场宜取大值,以批发为主的固定型市场宜取小值。

平集日高峰系数可取0.3--0.6。

集日频率小的、交易时间短的、专业型的市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宜取大值,每日有集的、交易时间长的、综合型市场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宜取小值。

十一、粮食仓库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粮食局建标〔2001〕58号文件)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粮食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食的总总仓储量划分为以下三类:一类:150000t以上二类:50001t--150000t三类:25000t--50000t2.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

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二、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

收纳库宜按三类粮库建设;国家储备库宜按一类或二类粮库建设。

3.粮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

(二)建设用地1.粮库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应合并建设。

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

粮库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0%。

2.粮库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简捷、布局紧凑合理,库区可划分为仓储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等。

仓储区与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之间宜用绿化带分隔;仓储区绿化面积、可在满足安全储粮室和进出仓作业的条件下,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适当布置;办公生活区绿化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地面积指标的规定。

3.粮库建设用地应按下列指标控制:(1)粮库仓型均采用房仓时,粮库吨粮建设用地综合指标宜控制在1.07--1.47㎡/t。

说明:1.用地综合指标为粮库围墙内用地;2.建设铁路专用线、港池或潮粮堆场的库,用地指标可取高值;3.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用地指标可取下值。

(2)散装平房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0.40--0.70㎡/t;说明:1.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2.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用地指标可取下值。

(3)简房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15--0.30㎡/t。

说明:1.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2.本指标适用于装粮高度小于21m,仓容量1--10万t的简库;3.装粮高度高、组群总量大时,可取低值。

(4)浅圆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20--0.40㎡/t。

说明:1.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2.本指标适用于直径25--30米,单仓仓容量0.5--1万t的浅圆仓群;3.装粮高度高、单仓仓容量大、组群总量大时,可取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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