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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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

(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附属汽车库及高层办公建筑消防水池、水泵房应放入地下室,少占室外用地,尽量增加绿化面积。

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应提倡多部门建综合办公楼,以减少对土地的占用量,特别是对市、县(市、区)机关办公房原则上按多部门联建办公

楼提供用地。

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77号文件)

(一)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类别和污水处理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

I类:50--100万m³/d;

II类:20--50万m³/d;

III类:10--20万m³/d;

IV类:5--10万m³/d;

V类:1--5万m³/d;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污水处理级别

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

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二)污水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指标

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8%-20%。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

㎡(m³/d)

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增加的用地;深度处

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需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位时,深度处理用地用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三)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规模等条件确定,不用超过下表所列指标

泵站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平方米

说明: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2.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规模指标控制。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

(一)堆肥厂的建设规模(根据进场的垃圾量)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模分类

表1 (t/d)

注:建设规模分类I、II、III类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二)堆肥厂建设项目由堆肥厂主体工程设施、配套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

建设用地堆肥厂建设的用地应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所列指标控制。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

表2 单位:平方米

说明:1.表中用地指标不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

2.动态堆肥取下限,静态堆肥取上限;

3. I类堆肥厂可根据实际处理规划酌情增加。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焚烧厂的建设规划,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焚烧厂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

表1

说明:1. IV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 t/d;

2. III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 t/d;

3.额定日处理量能力分类中,II、III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二)建设用地

焚烧厂的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执行。

建设用地指标

表2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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