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调整后的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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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

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

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差旅费用和费用标准管理办法》,出差住宿标准是出差期间住宿费用的支付标准。

出差住宿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控制差旅费用支出,保障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出差工作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财政部规定,出差住宿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内差旅和国际差旅。

国内差旅是指出差人员在国内境内因公出差活动,国际差旅是指出差人员在国外因公出差活动。

对于国内差旅,不同城市的住宿标准是不同的,一般按照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来划分,低、中、高档城市的住宿标准也不同。

而对于国际差旅,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别,财政部也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其次,财政部对于出差住宿标准的支付方式也有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出差人员可以选择提前自行预订住宿,然后在出差报销时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报销,也可以选择由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并由单位支付。

对于自行预订住宿的出差人员,需要提供相关的住宿发票和结算凭证,以便进行费用报销。

而对于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住宿费用,并在报销时提交相关的住宿明细和发票。

再次,财政部对于出差住宿标准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出差人员的住宿标准包括住宿费、早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出差地点的住宿费用,早餐费是指出差人员在住宿地点享用早餐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是指出差人员在住宿地点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洗衣费、上网费等。

财政部规定了不同城市和国家地区的住宿费用标准和早餐费用标准,出差人员在报销时需要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报销。

最后,财政部强调了出差人员在选择住宿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出差人员在选择住宿时,需要选择符合规定标准的住宿场所,并保留好住宿发票和结算凭证,以便进行费用报销。

同时,出差人员在享用早餐和产生其他相关费用时,也需要注意节约开支,合理使用公款。

总之,财政部出差住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差旅费用支出,保障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出差工作效率。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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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标 签】差旅住宿费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行[2015]497号
【发文日期】2015-09-30
【实施时间】201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财行[2015]219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行〔2015〕2196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近2年各市县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和淡旺季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493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外各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并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统一公布的标准执行。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最新限额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三亚市省级、厅级和其他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三亚市、海口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和澄迈县等8个市县受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市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2。

四、调整后的差旅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驻地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饭店)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的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财行[2013]5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024年人员出差报销标准

2024年人员出差报销标准
二、出差申请程序及办法
1、申请出差流程:凡营销中心业务员申请出差均需写一份出差计划交于部门主管处并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及计划出差时间及xx,部门以下的人员(不含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出差由副总或其授权人批。
2、出差返回时,需及时书面汇报本次出差效果、工作完成情况和返回时间等,并办好相关的手续。原则上各片区业务人员应坚守岗位。
3、未接到总部和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回总部。特殊原因需提供事实、证据。各区域主管以定期的形式回总部汇报工作。否则不予报销此出差的费用,主管人员及财务亦不得审批。
三、出差报销规定
加强公司业务人员的出差管理,特对出差报销作如下规定:
1、差旅总费用包括:旅途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公司规定能报销的杂费。
3、 当次车票遗失,可口头提出声明,经领导核实并批准后方予报销,票额参照里程推算。
4、 所有与行程无关的票据不予报销。
5、 所有票据必须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依情节轻重,处以口头警告,50元以内罚款,交上级部门处理等处罚。
6、 出差补贴:
超过8小时路程的火车票、汽车票,享受票面的.60%车贴;火车软座享受40%的车贴;硬卧票不享受车贴待遇;动车组硬座不享受车票补贴科员出差享受100元/天的生活补贴;苏锡常(苏州、无锡、常州)及周边地区,当日往返的,享受30元/天的生活补贴;出差天数累计以当次车票票面日期为准累计;出差期间请事假、病假符合规定,仅享受30元/天的生活补贴,其他费用自理。(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见《制度》 )
一、销售人员出差类型:
1、公出: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当天能返回公司者;
2、出差:因公出差联系业务超过24小时无法返回公司者;
3、私事:请假休息者。
二、公出或出差时应凭《出差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出行,因私外出需凭请假条方可出行。

财行[2015]497 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 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 月1 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 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 6 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 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财政部2015年9 月30日。

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报销支付标准

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报销支付标准

三、凭证的开具和保存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票据开具、 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难题。为此,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规定接 待单位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 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有效解决一些基层接待单位开具不了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的问题; 规定票据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在强化个人责任的 同时,有效解决财务人员审核难、报销手续繁琐等问题。
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印发背景
当前印发该通知,是财政部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人的系列重要批示指 示,通过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针对性、操作性、可行性的务实举措。 2013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31号)等一系列文件,不断完善、细化差旅费管理。 一是细化标准。将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级,同时制定部分地市旺季住宿费上浮标 准,实施精准管理。 二是动态调整。根据市场价格实际情况提高住宿费标准并及时调整,着力解决过去 长期存在的标准滞后问题,保持标准的适用性。 三是配套衔接。与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明确出差人员就 餐和市内交通应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要交纳费用。四是强化管理。完善 出差审批管理,严格财务报销,强化监督问责,着力解决过去存在的差旅费转嫁等 问题。 当前,差旅费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此前存在的转嫁差旅费用、超范围超标准接 待以及由此产生的“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还 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等要求,需要进 一步细化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的具体规定,增强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为此,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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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浮动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省级 厅级 其他 人员 旺季 期间 省级 厅级 其他 人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100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1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100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100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100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100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100
上海市 1100 650 500 10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0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0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00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00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00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00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10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00
湖南省(长沙) 800 480 350 100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100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广 西(南宁) 800 470 330 100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100
重庆市 800 480 370 100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10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10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00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12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00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100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120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100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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