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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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不良记录标准

信用中国不良记录标准

信用中国不良记录标准
一、逾期记录
1. 信用卡或贷款连续逾期90天以上,无论金额大小,均为不良记录。

2. 信用卡或贷款逾期虽未超过90天,但多次或单次逾期时间较长,亦会被认定为不良记录。

二、被贷款机构查询次数
个人征信报告被贷款机构频繁查询,尤其是短期内被多家贷款机构频繁查询,可能说明个人财务状况不佳,需要警惕。

三、未缴纳生活费用
水、电、燃气等生活费用未按时缴纳,也可能被记录为不良记录。

四、处罚记录
个人征信报告中出现处罚记录,如违法、违规行为等,也可能被视为不良记录。

以上四点是常见的信用中国不良记录标准,如果出现上述不良记录,可能会对个人征信产生影响,因此建议大家一定要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D1-3-02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D1-3-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工程安全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安全规章制度。

如不按程序操作,未经安全许可证或操作证擅自施工,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备等。

2.未按规定实施临时安全措施。

如未进行临时安全隔离或未设置防护网、防护栏杆等。

3.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予处理。

如发现有安全隐患而不进行上报或处理,或者发现隐患后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违反生产操作规程。

如违规使用工具、设备或不合适的材料等。

5.存在管理缺陷或责任不落实情况。

如存在安全责任不明、管理制度不完善、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6.作业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未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2 )试验检测负责人 、 测量负责人、拌和站负责人每人次扣2分.
(3)主要机械设备每台扣2分.
11
建设项目提前介入、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的问题
每项扣2- 3分
-90 -
12
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的问题(含提前介入、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每项扣2-5分
13
建设项目 完成实物工作量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负有一定及较大责任的;或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施工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或在建项目重点控制工程进度滞后,施工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
1个评价期扣2-5分
( 1 )实物工作量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扣2- 3分;负有较大责任的,扣4-5分.
(2 ) 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的每起扣2- 3分.
7
隐蔽工程未留存影像资料的
每次扣2分
8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或技术交底未形成书面记录、签字不全,或交底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每起扣2-5分
详细扣分标准如下:
(1 )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每起扣5分.
(2 )交底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每起扣2- 3分.
3
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重难点和高风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或方案未经评审的
每处扣2分
4
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每人次扣2分
5
特种作业人员或其他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每人次扣2分
6
未编或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
每起扣2-5分
详细扣分标准如下:
(1 )未编制作业指导书的,每起扣5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4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9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4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个人在借贷、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中出现违约、逾期等行为,从而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个人的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

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是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根据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评定和记录的依据,下面将详细介绍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

首先,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包括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记录。

逾期记录是指个人在借贷、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中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逾期记录分为逾期30天、逾期60天、逾期90天以上等不同级别,不同级别的逾期记录对个人信用评级的影响也不同。

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会根据逾期记录的级别对个人信用评级进行调整,因此逾期记录是不良信用记录的重要认定标准之一。

其次,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还包括个人的违约记录。

违约记录是指个人在借贷、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例如,个人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金额等内容未能按时履行,或者信用卡透支超过额度未能按时归还等情况都属于违约行为。

违约记录同样会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并对个人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还包括个人的信用卡使用情况。

个人信用卡的使用情况也是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评定个人信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个人信用卡的透支情况、使用频率、还款情况等都会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个人信用评级产生影响。

特别是个人信用卡的透支情况,一旦超过一定限额并且未能按时归还,将直接影响个人的信用评级。

最后,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还包括个人的多头借贷情况。

多头借贷是指个人在短时间内通过多个渠道进行借贷活动,或者在同一时间段内申请多笔借贷业务。

多头借贷行为容易使个人负债过重,增加个人还款压力,从而增加个人违约和逾期的风险,对个人信用评级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逾期记录、违约记录、信用卡使用情况和多头借贷情况等方面。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指对于在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判定和鉴定。

这些标准和规范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和修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1.法律法规依据:工程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通常都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

因此,在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和规范通常由国家或行业制定,例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规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

3.安全责任划分:工程项目中涉及到多个参与方,包括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在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时,需要参考各方的安全责任划分。

例如,业主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需负责组织施工工作等。

4.行为证据收集:在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行为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现场勘察记录、照片或视频资料、相关文件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判断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5.事故原因分析:对于工程安全事故,需要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这包括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以及相关责任方的贡献程度。

例如,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进行操作,而造成的深层次原因可能是监理单位未进行有效监督。

6.惩处和教育措施: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后,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惩处和教育措施。

例如,涉及到违规操作的工人可能被停工整顿或处以罚款,而涉及到监理单位的问题可能需要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等。

7.安全管理体系: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体系也是评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标准之一。

如果项目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或体系存在缺陷,也会被认定为不良行为。

因此,相关标准和规范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也是认定的参考内容之一。

总之,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背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不良行为,例如违反规定、伤害他人、不诚信等。

对于这些行为,我们需要进行认定,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处理。

认定标准不良行为的认定需要遵守以下标准:•确凿的证据: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该行为确实存在,不能凭空猜测或道听途说。

•有意为之:该行为应为有意为之,而非无心之失或者误操作。

•违反法律或规定:该行为应该违反相应的法律或规定,并应该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合规。

认定流程不良行为的认定流程应该如下:1.收集证据:在发现不良行为后,应该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

2.初步调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开展初步的调查,了解不良行为的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信息。

3.审核认定:由专业的认定人员对不良行为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4.做出处理: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以及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处理方式不良行为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对轻微的不良行为,可以采取口头批评或书面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教育训诫:对于一些事出有因且后悔悔改的不良行为,可以采取教育训诫的方式进行处理,帮助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调离岗位:对于一些严重的不良行为,可以考虑对当事人进行调离岗位等惩戒措施。

•处罚追究: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应该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开除、罚款、刑事追究等。

结论对于不良行为的认定,我们需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做出合理公正的处理。

同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需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注意事项在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对证据的保密:证据是认定不良行为的关键,应该妥善保管,避免泄露。

•合理听取当事人的解释:在做出处理前,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解释和申辩,了解事情的全貌。

•不得滥用权力:在进行认定和处理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避免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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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 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同时兼监2个及以 上工程项目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招标代理单位有《专职人员证书》的专职人员达不到规定数 量 允许没有《专职人员证书》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未按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条件等组织投标人报名
处罚依据
《统计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建 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统计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及其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十三、第十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十五条,《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 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 行规定》第五十三条,《湖南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 评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评标 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 条
招标代理 单位及 从业人员 (省FB)
FB-05
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FB-06 FB-07 FB-08 FB-09 招标代理 单位及 从业人员 FB-10 FB-11
不按国家规定收取代理费用 不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在招标过程中因失误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招标过程中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归档不及时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 标程序正常进行
施工机械设 备和施工机 JB-01 具及配件、 周转材料的 JB-02 出租和安装 JB-03 拆卸单位 预制构 KB-01 (配)件和 KB-02 预拌混凝土 承担建筑施 LB-01 工意外伤害 LB-02 保险的保险 承担施工承 MB-01 包合同担保 MB-02 的单位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安装完毕后,未按规定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未向施工单 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或未办理安装验收手续并签字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CB-02 设计单位及 注册执业 人员 (省CB) CB-03
不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盖章签字 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CB-04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竣工验收;不出具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查 报告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承接工程;与建设单位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不按规定进行劳务分包;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学 校 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承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在建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在建项目任职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CB-05 CB-06 CB-07 施工图审查 机构及 从业人员 (省IB) IB-01 IB-02 IB-03 DB-01 施工单位及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05 DB-06
EB-01 工程监理 单位及注册 监理工程师 (省EB) EB-02 EB-03 EB-04 EB-05 FB-01 FB-02 FB-03 FB-04
附件2:
湖南省建筑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市场 主体 行为 代码
AB-01 AB-02 建设单位 (省AB) AB-03 AB-04 AB-05 AB-06 AB-07 勘察单位及 注册执业 人员 (省BB) BB-01 BB-02 BB-03 BB-04 CB-01
一般不良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按有关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 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未依法报告和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不按规定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竣工结算审核报 告送相应备案机关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 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不按规定程序和有关批准文件进行设计
NB-01 评标委员会 成员 (省NB) NB-02 NB-03 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及 注册造价 工程师 (GB) 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及 注册造价 检验检测 单位及从业 人员 (省HB) GB-01 GB-02 GB-03 GB-04 GB-05 GB-06 HB-01 HB-02 HB-03
在评标过程结束后,经后评估认定为劣质高评、优标低评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加盖注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 号的执业印章;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盖章 未按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副本报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恶意压价,以低于企业成本价格或国家及省物价部门定价的 70%承接检测业务 不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 二条,《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 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认定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 法》第五条、第八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统计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建设工 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 条,《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 办法》第四条 《统计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统计法》第三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全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 条 《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关于 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的通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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