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亚市榆亚路1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三亚市榆亚路1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7b0942fa-6ea6-11ec-8772-7cb59b590d7d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玉雅路1号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三府〔2021〕98号由于三亚市玉雅路1号旧城改造工程正在施工,施工范围内的房屋需要征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一、征收范围项目用地范围:东至林春河路;市委办公楼以南以北;河东路以西;北至教育巷和港门村的土地边界;占地面积约77.8亩。
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家庭680户,各类房屋拆迁面积约6.4万平方米(实际数据以现场实测为准)。
上述房屋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三、房屋征收监管单位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征收补偿安置征收补偿:根据《三亚市玉雅路1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者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
在规定的签订期限内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按照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征收时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施行。
6、收集地点办公室市委大院改造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三亚市榆亚路1号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三亚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圈占地为实施三亚市榆亚路1号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参照三亚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征收项目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拆迁,和谐拆迁。
温岭人民路旧城改造安置补偿方案

温岭人民路旧城改造安置补偿方案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温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温岭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温岭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公寓式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市全域改造产业升级实验区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因市全域改造产业升级实验区建设需要,横峰街道马鞍桥村、莞渭陈村、方家洋村等3个村列入实验区房屋征收范围,所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适用本方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部门。
横峰街道办事处为市全域改造产业升级实验区(一期)的征收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改造区内的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要负责做好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思想工作,包干督促被补偿人按期签订征收协议书并做好搬迁腾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四、集体或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产权调换1.公寓式住宅。
征收实施单位或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房源提供单位在本区域开发建造或回购公寓式住宅安置房屋,配置“大、中、小”三类套型,被补偿人根据家庭安置面积,以“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依次选择安置房屋套型和数量。
公寓式住宅安置面积,根据原有房屋间数、建筑面积和家庭人口等因素,从多就高确定公寓式安置面积,安置面积计算方式有三类:一是按被征收房屋持有房产权证其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经批准的建筑面积等面积“拆一还一”安置。
二是按照农民建房报批有效人口,以2人户安置面积200/户为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安置面积65,有效人口1人户安置面积100。
三是按照《温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报批通天式排屋宅基地复建间数,以每间200的标准实行安置。
2.工业厂房。
公寓式住宅配套安置工业厂房,工业厂房面积按照拟安置公寓式住宅面积的三分之二计算。
旧城改建项目居民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旧城改建项目居民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旧城改建项目居民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旧城改建项目居民房屋补偿安置,是指在城市旧城区进行改建时,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
第三条旧城改建项目居民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旧城改建项目居民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应当坚持有情操作、和谐拆迁的原则,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二、补偿安置对象和标准第五条旧城改建项目居民房屋补偿安置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六条旧城改建项目居民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旧城改建项目居民房屋补偿安置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第八条货币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计算。
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计算补偿金额。
三、补偿安置程序第十一条旧城改建项目居民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征收决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布。
(二)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布。
(三)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补偿安置实施: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五)争议解决:对于补偿安置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依据金华市区总体建设规划,决定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二七区块旧城区实施改造。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回溪街、南至婺江、西至规划婺州北街、北至规划解放西路。
征收范围共有17个区块(具体征收范围以2014年8月31日公告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区块号区块名称四至范围(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一凤翔区块东:铁路货场用地南:肉联厂铁路专线西:规划婺州北街北:规划解放西路二凤凰山路西区块东:凤凰山路南:铁路货场用地西:铁路货场用地北:规划解放西路三印染厂宿舍区块东:双龙北街南:凤鸣巷西:凤凰山路北:规划解放西路四凤鸣阁区块东:双龙北街南:铁路货场用地西:凤凰山路北:凤鸣巷五假日之星区块东:二七路南:原公管大楼南围墙西:双龙北街北:规划解放西路六七字巷北区块东:二七路南:七字巷西:双龙北街北:原公管大楼南围墙七大殿岗南区块东:铁路货场用地南:铁路货场用地西:双龙北街北:七字巷和大殿岗路八工电巷区块东:铁路货场用地南:大殿岗路西:二七路北:规划解放西路九公管宿舍区块东:公管小区东围墙南:弓曲巷西:铁路货场用地北:规划解放西路十晟元宿舍区块东:花园路南:晟元物业南围墙西:公管小区东围墙北:规划解放西路十一汽运联运区块东:五一路南:花明巷和五园里南围墙西:花园路北:规划解放西路十二花枝巷区块东:五一路南:工人路西:铁路货场用地北:弓曲巷和花明巷等界限十三新世纪宿舍区块东:回溪街南:迎宾巷地块西北围墙西:五一路北:规划解放西路十四迎宾巷区块(未签约部分)东:回溪街南:五一路西:清和商贸东围墙北:新世纪小区南围墙十五婺江西路区块东:五一路和中山路南:婺江西:规划婺州北街北:铁路货场用地十六城北区块东:双龙北街南:现状解放西路西:长山路北:规划解放西路北边线十七铁路货场区块东:五一路南:详见征收范围图西:原钢材市场用地北:详见征收范围图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询以上区块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可以进行旧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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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配合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新围老屋村旧城改造项目实施,
经深圳市政府城市更新办及区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及其它批复文件编
号),需对新围老屋村核定更新区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
施拆迁。
现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项目
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仅适用于本示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和安置。
第一部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本示范区拆迁范围:北至125灰场排水沟、南至206国道、东至
车管所、西至灰场中路(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拆迁方式: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拆迁。
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的拆迁期限为准。
第二部分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状况
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房屋结
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等。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和非住宅。
第三部分拆迁补偿的一般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
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产权凭证记载不清的,参考被拆迁房屋的
规划建设用途、产权产籍或房产管理资料记载确认。对符合本条规定
的房屋,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补
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元/m2,砖木结构300元/m2,简易结构240
元/m2。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
(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开始之日起
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拆
迁人所有。
三、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人民
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依
法提存。
五、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
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六、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应当同步拆迁、迁移,当事人
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七、本方案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八、被拆迁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
构评估的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四部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一、货币补偿
示范区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室内装修、附属物、树木、绿地
等补偿金额依据《淮南市xx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
调节系数》(淮府[xx]91号)结算,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
拆迁人对本方案提出的货币补偿金额有争议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格确定。
二、产权调换
(一)安置房位置:被拆迁人可在淮南市小城镇建设上窑示范区
内建设的安置房中选取。
(二)拆迁具有合法产权凭证的被拆迁人,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
的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拆迁房屋原则上按原拆迁面积就近套户
型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45㎡的,被拆迁房屋
面积与45㎡安置房之间的差额面积,由被拆迁人按均价950元/
㎡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与45㎡-60㎡安置房之间的差额面积,被
拆迁房屋是砖混结构的,由被拆迁人按均价1350元/㎡购买;被拆迁
房屋面积在60㎡以上的,安置房屋面积与原居住房之间的差额面积
在1㎡-10㎡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1550元/㎡购买,差额面积在10
㎡-20㎡的,由被拆迁人按1600元/㎡购买,超过20㎡的,由被拆
迁人按1800元/㎡购买,安置房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按本方案补偿标
准现金结算。
三、搬迁补助
住宅房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
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180元的按180元计算)付给被拆迁人。实
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一次计付;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搬迁
补助费按二次计付。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计算,每
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自被拆迁人搬迁交房
之日起按月计算由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
拆迁户。
(二)用现房安置的,拆迁人按4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拆
迁户。
(三)用在建或拟建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计付至安置房
交付后4个月内;安置房超过18个月交付时,从逾期之月起每月的
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一倍。
第五部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本方案所称非住宅房屋是指营业、办公、生产、仓储等类型的房
屋。拆迁有合法产权凭证的非住宅房屋,依据其类型、合法用途等只
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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