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 征地拆迁 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家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失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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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4-5-30执行日期:1984-5-30生效日期:1987-5-17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凡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各类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拆迁安置工作,要按照谁拆迁、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地单位妥善处理安置补偿事宜。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期搬迁。
第三条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当地市、县房地产部门或征地拆迁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凡已确定拆迁的公、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再行转让和买卖。
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搭建筑物,抢建的一律以违章建筑论处。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房屋,由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单位协商办理。
被拆迁单位房屋有余可以自行解决的,自行解决;也可与用地单位互换、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由用地单位补偿,被拆迁单位自行迁建,也可以由用地单位迁建,迁建时不得任意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建筑标准,确因需要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建筑标准的,所增加的投资由被拆迁单位承担。
第五条拆迁房地产部门经营的非住宅用房,不论何种结构,均按原拆面积和使用性质,在原地或附近新建房屋中归还产权;也可经双方协商互换产权,或者由用地单位拨给资金、材料,交房地产部门重建。
第六条拆迁房地产部门统管的居民住房,由用地单位与房地产部门协商办理,可由用地单位根据安置房屋的面积和重建征地、拆迁所需的资金、材料,一并拨给房地产部门建房安置,也可由用地单位自建安置,产权均属房地产部门。
第七条拆迁居民私有房屋,由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拆迁城镇私房收购价标准核价,由用地单位付款,拆除工作由用地单位负责,拆除的旧料归用地单位或安置单位所有。
被拆迁私房户要求拆留原房全部材料者,则不付收购款,只发给拆卸补助费。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具体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目前,农村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综合补偿三种。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实行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有些地方的房价和地价都在上涨,特别是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简单的货币补偿是不行的,通常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同时进行的方式,也称为综合补偿。
各类补偿项目的具体补偿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具体调整,通常每2到3年各市县会对征地补偿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从而逐步提高补偿数额。
二、征地补偿协议包括什么内容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常德拆扦最低补偿标准

常德拆扦最低补偿标准常德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在城市发展和改造的过程中,拆迁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
而在拆迁过程中,对于被拆迁户的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常德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拆迁补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就常德市拆迁最低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根据《常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于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
在常德市,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最低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具体的补偿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和确定的。
其次,常德市对于不同类型的被征收房屋,也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例如,对于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其补偿标准是不同的。
对于商品房,通常是按照市场价值来确定补偿标准,而对于经济适用房,则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
除了房屋的补偿标准外,对于被征收户的其他补偿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在常德市,对于被征收户的临时安置、搬迁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这些补偿标准的确定,旨在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有最低补偿标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德市也鼓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和确定,以保证被征收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因此,最低补偿标准只是一个基准,具体的补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总的来说,常德市对于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比较严格和完善的。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操作,以保证被征收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希望在未来的拆迁过程中,能够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让被征收户能够得到更好的安置和补偿。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常国资通字〔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国资委2015年7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管理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常德市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直管住房管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直管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注入到常德市经致远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经致远公司)并由其进行经营管理的国有公房住宅。
第三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补充。
市经致远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监督下对市属国有直管住房进行管理,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四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属于市经致远公司,市经致远公司应掌握国有直管住房数量、质量、使用状况等情况,建立国有直管住房产权、产籍档案并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转让、划拨、置换等涉及权属变更情形的,市经致远公司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市属国有直管住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市经致远公司应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征用和拆迁,通常是用于公共建设项目或城市更新项目。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制定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来规范和保障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征地拆迁的公平性、合法性和人权尊重。
其内容包括了征地拆迁的程序、范围、费用、赔偿等各个方面,旨在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受损失,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权保障。
首先,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明确了征地拆迁的程序。
征地拆迁不是单方面的行为,需要依法程序进行。
征地拆迁的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地拆迁的告知、评估和协商、公示、签订协议、拆迁、补偿、移交等环节。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每个环节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征地拆迁合法、合理。
其次,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范围。
征地拆迁不可过度,必须在合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例如,是否可以征收市场或商业街道,是否可以征收个人生活产权,是否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等,均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约束了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用征地拆迁权。
此外,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费用。
征地拆迁实际上是政府向居民购买房屋或土地,因此政府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征地拆迁费用包括征地款、拆迁补偿款、过渡补贴等。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地拆迁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法,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居民的权益和利益保障措施。
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确保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居民的权益和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防止居民因征地拆迁而带来的不良影响。
总之,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是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有力工具。
它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性,为政府和居民提供了合法合理的征地拆迁方案,保证了征地拆迁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安置楼管理政策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置楼的管理,保障安置楼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安置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楼的管理。
第三条安置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二)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三)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四)科学规划,持续改进。
第四条安置楼管理实行业主自治、政府指导、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安置楼居民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安置楼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安置楼事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本楼居住满一年;(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能力。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安置楼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安置楼公共秩序,保障居民安全;(二)保持安置楼环境卫生,提供清洁服务;(三)负责安置楼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社区管理;(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公共设施与设备第十四条安置楼公共设施与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确保安全;(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三)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安置楼公共设施与设备包括:(一)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区域;(二)电梯、消防设施、监控系统等设备;(三)其他属于公共利益的设施与设备。
房屋拆迁规章制度

房屋拆迁规章制度房屋拆迁规章制度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拆迁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拆迁规章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在征地中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苏仙区、北湖区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法制、监察、农经、民政、劳动保障、物价、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乡镇、村必要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或者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后,应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拆迁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CDCR-2011-17004常建〔2011〕14号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常德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江北城区居民的实际,现就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性项目,其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武陵区人民政府为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对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武陵区城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对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进行监督。
武陵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关区属部门或机构为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其与街道办事处、征收事务所等可以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要按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物成新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七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市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万元住房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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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2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东至马家吉河,南至沅江及丹洲防洪隔堤,西至《常德市金丹路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范围,北至柳叶湖、沾天湖、花山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上述区域外的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和转用的区域。
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和武陵区人民政府、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公寓楼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寓楼安置办),负责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公寓楼建设质量监管,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选房入住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优化环境、维护稳定、选房入住,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楼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并为入住户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供水、排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章公寓楼安置资格确认与安置实施第七条安置对象(一)公寓楼安置区域内被征地拆迁,符合安置资格的村(居)民;(二)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符合分户安置资格且申请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简称非拆迁对象分支户);(三)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住宅经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且申请提前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简称非拆迁对象危房户)。
第八条安置资格(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资格):1、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4、依法承包(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含经营权人之间的转租、转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1至3目条件,但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田土(含水面、山林地)的迁入户,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家庭,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此外每多1个达到法定婚龄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子女中有2个或2个以上已婚(不含离异无子女、丧偶无子女)的,减少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增加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五)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四代同堂家庭,可购买3套安置房,但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六)非拆迁对象分支户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七)非拆迁对象危房户原房屋拆除后,可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八)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或其他转让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1、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买卖双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卖方不予安置。
买卖双方实行部分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仅限1户)和卖方,均只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地自建房)为非农业户,达到法定婚龄且再无其他住房的,其房屋按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补偿,可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公寓楼安置房。
卖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不予安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九)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户,其房屋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可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公寓楼安置房。
第九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公寓楼安置资格。
第十条公寓楼安置资格按下列程序确认(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安置对象,由本人填写《公寓楼安置资格申请审批表》,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签署意见。
拆迁对象由征地拆迁机构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非拆迁对象分支户和非拆迁对象危房户由本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二)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会审,将会审结果在安置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2次以上,并在网上发布。
公示期满后,区政府(管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公寓楼安置资格证》,并将结果报市公寓楼安置办。
第十一条公寓楼的入住程序(一)安置户凭《公寓楼安置资格证》参加选房,选房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
选房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度照顾孤、残等特殊群体。
选房工作结束后,选房结果应及时公布。
(二)市公寓楼安置办根据选房结果,及时核发《公寓楼安置通知书》。
(三)区政府(管委会)凭《公寓楼安置通知书》,与安置户签订《公寓楼入住协议》,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并组织入住。
第三章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第十二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按照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尽量不跨村选址,原则上不临城市主次干道。
选址工作应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坚持标准适度、经济适用的原则。
公寓楼建设模式应根据小区区位、安置需求和入住对象要求等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吸收安置对象代表参与户型设计和建设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市公寓楼安置办根据安置需要,综合统筹后确定公寓楼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
安置套型的建筑面积分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四种。
第十六条公寓楼安置面积标准(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符合安置资格的分支户,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和分支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2套。
第十七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按照BT模式实施运作,建设资金由BT业主负责筹措。
第十八条公寓楼回购资金组成(一)征地拆迁中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二)入住公寓楼对象的购房款;(三)其他用于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十九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外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应与公寓楼同步建设,建设费用不纳入公寓楼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公寓楼建设要严格进行项目核算审计,分期建设的实行分期审计。
公寓楼建设成本须经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核,并及时公布。
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寓楼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开发业主的报酬按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除土地成本外)的5%计取,费用计入项目征地总成本。
各级安置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作经费,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寓楼入住结算(一)征地拆迁安置中应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与安置购房费用分开结算。
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优先用于抵减安置房的购房款。
(二)本办法中除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公寓楼的安置户外,其他安置户按安置价购买。
本办法中所称安置价,是指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征地拆迁中砖混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价;本办法中所称建设成本优惠价,是指除土地费用外,应计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的价格。
(三)楼层差价系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四)符合安置价购买条件的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按货币安置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征地拆迁部门应及时将拆迁安置户的结算结果报市公寓楼安置办。
第四章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公寓楼安置房可依法上市交易,但交易时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涉及市、区两级收取的非税收入,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涉及的税收征收后由财政返还,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
第二十五条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家庭,在具备修建杂物间的条件下,可人均免费享受2平方米以内杂物间(每户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并须与住房同一栋楼);因建设因素造成杂物间面积差异的,由征地拆迁机构与入住对象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家庭,免收一套公寓楼安置房的供电、供水、供气立户费。
第五章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市公寓楼安置办统一调度,整体移交给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经营性用房可按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出售,小区内安置户每户限购一间,享受5%的价格优惠。
第二十九条建设开发业主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安置房。
第三十条自建设开发业主将公寓楼交付之日起,5年内的物业管理由所在村(社区)负责,政府补贴部分物业管理费用。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物业管理办法由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寓楼住房的个人,责令退还住房;因住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住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
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公寓楼安置管理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涉及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