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从古至今,土地问题都是我们国家和农民所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
当国家征收我们的土地时,会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来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征地的人。
作为一个长沙市被征地人民,长沙征地补偿标准关乎着我们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清楚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下面小编将为大家简单介绍。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条列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望政办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望政办发〔2012〕6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6日公布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办法》《办法》是在国务院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的基础上,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而颁布施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区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办法》,要通过媒体、印发资料、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认真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办法》的知晓度、认知度、理解度。
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要定期组织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保障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二、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住房保障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行政综合执法局、人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审计局、信访局、维稳办、征地办、征收办等部门及各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长沙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条例

长沙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条例根据2008年4月1起施行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规定,关于长沙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条例内容如下:征地补偿标准第十八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
第十九条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征收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依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征地年产值标准的六至十倍补偿;(二)征收果园、茶园,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收其他经济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一百补偿。
征收其他林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三)征收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补偿;(四)征收水塘、藕池、渠、坝等,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收水库用地的,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补偿;(五)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征收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二)征收果园、茶园及其他经济林地,按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补助;征收其他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助;(三)征收水塘、藕池、渠、坝等,按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补助。
征收水库用地,按照征收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补助;(四)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恢复重建的,按照重建地类别标准补助;不需要恢复重建的,按照征收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助。
征收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用地除外),还应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建设用地补助费按照合法建设用地面积乘以建设用地补助标准计算。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的标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长沙市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首先,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包括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两部分。
经济补偿主要包
括被征收单位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的补偿,其他补偿则包括被征收单位的搬迁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就业安置等。
其次,在征收补偿标准中,长沙市根据被征收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制定
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房屋征收,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产权性质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对于土地征收,按照土地的用途、土地性质、土地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此外,针对不同的被征收单位,长沙市还制定了不同的其他补偿标准,以满足被征收单位的实际需求。
另外,长沙市在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注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
保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长沙市征收部门会与被征收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也建立了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正、透明。
总的来说,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长沙市政府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保障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长沙市将继续完善征收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7月11号)

有效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第六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登记。
长沙望城征地补偿安置

望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一、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区域区域范围补偿标准水田地类修正系数1.0旱土、园地地类修正系数0.8林地(含经济林)地类修正系数0.6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地类修正系数0.5Ⅰ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大泽湖街道、月亮岛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廖家坪街道、金山桥街道54700 54700 43760 32820 27350Ⅱ区白箬铺镇、乌山镇52000 52000 41600 31200 26000Ⅲ区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47200 47200 37760 28320 23600Ⅳ区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43600 43600 34880 26160 21800注:1.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的规定执行.2.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长沙市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一)单位:元/亩地类类别补偿标准备注水田一2340二1989专业菜地一5850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4914专业鱼池一3978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 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3393旱土一1638水塘、水库一2340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二1989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二)单位:元/ 亩地类类别计算基数补偿标准苗木花卉、经济林木一2340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望政办发〔2014〕172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望政办发〔2014〕17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长沙市望城区货币安置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加快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望政办发[2014]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货币安置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一律采取货币补助、补贴方式。
鉴于房地产市场变化较快,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在现行货币补助、补贴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区人民政府组织提供价格稳定的限价商品房源,供被征地农民选择。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内货币安置区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限价商品房建设采取政府调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申购、销售和管理遵循自愿申请、严格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限价商品房,是指区人民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销售价格、住宅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附加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摘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执行建设标准进行开发建设的,针对货币安置区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购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房屋拆迁户)销售的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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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有效期: 2019.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配合土地行政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入户调查及人口认定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和管理第十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核算、支付,区征地办、区财政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得到足额补偿;负责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征地补偿资金按项目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
未足额存入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第十四条拆除房屋的补偿、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房屋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而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十九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区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四章被征地农民的安置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的10%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另按征地面积9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社保资金。
省市相关文件如有调整,根据有关文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均80平方米(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其他配套设施等用地面积)核定用地指标。
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用,用于重建用地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重建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统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
对因此而节余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或处置,所得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各项税费外,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五条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分散安置的,安置面积按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建用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核算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用)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第五章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第二十六条取得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本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二)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征地办组织国土、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六章其他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人社、规划、农林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管局、区征地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街镇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征地办,区征地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区直相关部门、街镇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五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
第六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办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公安、规划、农林、住房保障及街镇、村(社区)等单位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