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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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有效期: 2019.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长政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5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令第116号)-2011年11月1日实施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令第116号)-2011年11月1日实施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发表日期:2011-12-19 信息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城管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从古至今,土地问题都是我们国家和农民所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

当国家征收我们的土地时,会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来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征地的人。

作为一个长沙市被征地人民,长沙征地补偿标准关乎着我们的切身利益,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清楚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实施办法,下面小编将为大家简单介绍。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条列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望政办发〔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望政办发〔2016〕86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办发[201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保障、人社、规划、农林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管局、区征地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街镇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征地办,区征地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区直相关部门、街镇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五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望政办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望政办发〔2012〕6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2月6日公布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办法》《办法》是在国务院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的基础上,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而颁布施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区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办法》,要通过媒体、印发资料、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认真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办法》的知晓度、认知度、理解度。

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要定期组织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保障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

二、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住房保障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行政综合执法局、人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审计局、信访局、维稳办、征地办、征收办等部门及各乡镇为成员单位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导读:安置补偿费用会根据按照征收土地户口的人数以及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员的生活费用计算。

在具体执行时也是会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来确定的,如果被征收方在对征地补偿款项上与征收方出现了纠纷,也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一、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7月11号)

有效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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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保、人社、农业、林业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城管和执法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服务中心及各街镇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服务中心,由区征地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第四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服务中心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住保、农业、林业、发改等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农业、林业、住保等部门及街镇、村(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调查中应主动提交土地、房屋权属等合法有效证件,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或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张榜公布。

街镇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分配使用,并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得到足额补偿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

到期拒不腾地的,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一般规定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区人民政府审定;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从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中支付。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按区域(片)划分为两类:一类地区为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高塘岭街道原高塘岭街道区域、乌山街道原喻家坡街道区域、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二类地区为白箬铺镇、乌山街道原乌山镇区域、桥驿镇、茶亭镇、乔口镇、靖港镇、高塘岭街道原新康乡区域;具体征地补偿标准见长政发〔2018〕10号文件附件。

人口认定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予以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替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因正常婚迁、新生儿出生、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义务兵退役、刑满释放等情形迁入的农业人口应予以认定;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符合军转安置条件的士官以及正在服刑的农业人口应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原望城县人民政府实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1年12月20日发布)征拆政策期间,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失地、少地农民整组转为非农户口,享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认定。

原望城县人民政府实行103号令前,购买非农户口,且户籍一直未迁出本区,享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认定。

户型认定第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家庭自然户为基本单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每户只认定一处宅基地建筑为合法房屋。

农村家庭自然户是指由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构成的家庭单位,户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征地服务中心、公安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卫健部门、街镇等单位,结合市、区关于个人建房相关规定确认;有争议的,由区征地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及补偿第十五条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的合法有效证明为依据,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结构、批准用途补偿。

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根据该房屋的结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六条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的原则,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一)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二)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合法面积按以下情况区分认定:1.被拆迁对象主张房屋为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按以下原则认定:①调取房屋建设的航拍资料或房屋普查时的登记资料作为证明;②由被拆迁对象提供证明材料,街镇、村(社区)证明,区征地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在所在村(社区)、组张榜公示无异议的;2.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已办理合法有效建房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批证面积认定;建筑面积未达到批准面积的,合法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三)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因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停办了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且符合建房条件而未批准建房的一次性建成房屋,确系常年居住,生活设施完善,经调查核实符合建房条件,根据认定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以自然户为单位进行认定:对4人为基准的自然户户型按200㎡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超出4人的,每增加1人按40㎡/人的标准增加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对1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过120㎡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对2-3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过200㎡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建筑面积未达到认定面积的,其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七条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房屋层数按以下规定认定:(一)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载明层数的,按证载层数认定;未载明层数的,由区规划部门依法出具意见认定。

(二)仅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一次性建成房屋,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前的,按实际层数认定;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的,由区规划部门出具意见认定。

(三)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不超过两层(含)认定;第十八条长沙市一元化户籍制度(长政发〔2015〕31号)前的世居非农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且生活设施完善的自建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九条因原望城县城镇建设需要,在原县属部门、园区和乡镇等单位购买地基的所建房屋按房屋类别价补偿。

第二十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所得房屋,按以下规定认定:(一)已办理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二)没有办理房产合法手续的房屋,属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以其合法继承份额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三)没有办理房产合法手续的房屋,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或者是建新未拆旧的继承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四)因遗产继承的合法房屋,按房屋重置价补偿。

第二十一条虽已登记为国有土地而无农用地转用、征收等合法国有土地权属来源和审批文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经依法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仅有户籍登记,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所建房屋依法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按房屋类别价补偿。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不予补偿:(一)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二)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征地安置第二十四条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地安置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货币安置;(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五条货币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货币安置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经街镇初审,报区征地服务中心联合审核认定。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由区人社部门按市相关文件规定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经核准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到区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按以下原则确定: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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