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解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规定传销是对被传销者灌输⼀定的错误的思想,让他们推销商品,等等活动。
这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传销在近⼏年⽐较盛⾏,很多⽐较急于求成的⼈⽐较容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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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含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且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为都构成犯罪,情节⼀般的,属于⼀般违法⾏为,由⼯商⾏政管理部门予以⾏政处罚;只有⾏为⼈实施传销⾏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为。
若在直销⾏为中出现夸⼤直销员收⼊、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政处罚,⽽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额、传销发展⼈员数量、传销中使⽤的⼿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加⼊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民法院于1999年6⽉18⽇《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标准是什么⾮法传销组织是⼀种违反法律法规的⾏为,这种⾏为严重影响着物品的市场价值,对于公民来说是⼀种诈骗钱财的⼀种⾏为,是的对原本物品的价值有着成倍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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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标准是什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员在三⼗⼈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员的层级数和⼈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法逐⼀收集参与传销活动⼈员的⾔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付费⽤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员关系图,银⾏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电⼦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关于传销活动有关⼈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的⼈员;(⼆)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员在⼗五⼈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扩⼤等起关键作⽤的⼈员。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思考

入者 ,而底层 的参 与者则 成 为最后 的老 鼠而受 骗 、
被套 。
二 、组 织领 导传 销 活动 罪 的构 成要 件
( ) 客 观 方 面— — “ 织 、领 导 ” 的含 义 一 组
1 .组织 、领导行 为 的界 定 。要 认 定传 销 的组
销行 为的组织领导者 ,而没 有针对 积极参 与者 。也 有一 部分人 认为 ,将组织者 、领 导者作为 该罪 的犯 罪主体和打击的重点是恰 当的 ,因为一般 的传销参
极追求的态度 。简而言 之 ,组 织、领 导传销 活动罪 属于经济犯罪 中的扰乱 市场经济秩序 犯罪 ,是牟利
性犯罪 ,也是故意犯罪 的一种行 为犯 。 部分学者认为 ,组织领导传销罪 的行为人 主观 上不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而 是具 有 非法 牟利 的 动 机 ,并将 此 作 为它 与诈 骗 罪 的最 大 区别 。理 由在
[ 稿 日期 ]21 一 3 l 收 01 o 一 8
是 以推销 商 品、提供服 务等 经营 活动 为名 ,
要求 参加者 以缴纳 费用 或者购买商 品、服务 等方式 获得加 入资格 ;二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 级 ;三是
[ 作者简介 ]袁喜丽 (97 ,女 ,中国政法大学刑 事司法学院硕 士研究生 。 18 一)
组织 ,后进行 传销 活动。传 销组织 的发展 与传销活
动 的开展具 有 同~性 ,两个过程 实际上 是统 一 的, 你 中有我 ,我 中有你 。我们 可以把 整个犯 罪活动分
为两个 阶段 :从 无到有 ,设 立传销 组织 ,此为第一
阶段 ;开 展 传销 活 动 ,同时 传销 组织 随之 不 断发 展 、扩 大 ,此 为第 二 阶 段。上 文 所 谓 的 “ 一 ” 同 显然是指第二 阶段 ,在这一 阶段 中,组织领 导传销 组织与组织领导传销 活动并 无实质 区别。但是 ,第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作者:林静周治成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6期《刑法修正案(七)》专门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刑法上提供了正式的法定规则。
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司法实践中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前提与基础。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该罪中存在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本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罪构成要件要求,传销活动是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为名”的叙述结构是表明在事物上包裹一层虚假的表层,以掩盖其事物的本质,“所谓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只是用来作为一个哄骗群众加入传销组织的道具,而收取费用才是他们真正目的的欺骗实质”,[1]因此本罪所称的传销活动在本质上不是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
但是,这是否意味传销活动中不能有正常的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或者说如果有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就能以此否定该运作模式是传销活动,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也以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予以打击。
面对严厉的刑事处罚,传销活动的形式近年来不断在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趋势就是隐蔽性的增强。
有些传销组织精心“设计”的传销活动为了获取群众信任,让加盟者深信自己从事的不是传销活动,躲避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打击,不仅仅是打着各类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旗号,而且在整个传销活动中参杂了部分真实存在的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
例如,2012年公安部开展全国行动打掉的以太平洋直购网为依托,犯罪嫌疑人唐庆南设立的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生活公司)领导的传销组织。
精彩生活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同时推出企业、中间人、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所谓“BMC”运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和召开商业模式生活会等形式在全国发展诚信渠道商户并招收会员,并推出会员消费积分返利制度。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解释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解释[刑法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百⼆⼗四条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司法解释】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百⼆⼗四条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员在三⼗⼈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的发起⼈、决策⼈、操纵⼈,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的⼈员。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式获得加⼊资格,并按照⼀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员在三⼗⼈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传销活动的处罚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阅读:传销的特性:主要体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
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前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从无罪以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

从无罪以及不起诉经典案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思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泽民黄佳博何谓辩护思路?笔者认为,辩护思路是指辩护律师根据指控及已经了解和掌握的案件情况,在对已有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分析的基础上,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实现而选择的方法和手段。
众所周知,同罪案件的判例对辩护思路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笔者通过收集近年来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无罪判决书以及不起诉决定书,对无罪和不起诉事由进行了归纳,提出了自己关于辩护思路的拙见,以供交流。
无罪与不起诉事由一: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无证据证明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相关案例如下: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2集“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法院认为,曾国坚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但未达到相关追诉标准,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被告人曾国坚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不足三十人,亦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传销体系的层级在三级以上,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被告人曾国坚、黄水娣、罗玲晓、莫红珍无罪。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终911号《二审刑事判决书》“王少芳、赵小钧非法拘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王少芳及其辩护人称,在本案中上诉人王少芳窝点成员人数并未达到三十人以上,不应将同案犯潘海清窝点的人数计算在内,王少芳的行为不应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认定办案机关存在将潘海清窝点的人数计算至王少芳名下的行为,最终诉辩意见得以采纳。
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刑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贾金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诉人贾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为大经理级别,下线仅十余人,且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供述证据材料中的人员网络图中的很多人员其不认识。
原判认定上诉人贾某某的下线人数为三十人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以及举报材料所附的贾某某下线人员结构图。
经二审审查,数份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文本格式、内容等细节均存在相似以及相同的情况,且举报材料并非各举报人自书,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不能排除侦查机关按一定模式统一制作的可能性,举报材料及所附人员网络图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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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l9 9 8年 4月 1 日国务 院 《 于禁 止 传 销 经 营 活 动 8 关 的通 知 》 布 以后 , 然 从 事 传 销 或 者变 相 传 销 活 动 , 发 仍
2“ 织 、 导 ” 为 的对 象 是 “ .组 领 行 传销 活 动 ” 非 “ 而 传 销 组织 ” 其 他 。 以 推销 商 品 、 或 “ 提供 服 务 等经 营 活 动为 名. 要求 参 加 者 以 缴纳 费 用 或 者 购 买 商 品 、 务 等方 式 服
前 对 非 法 传销 行 为 定罪 难 的困境 。 于罪 名 , 对 宜确 定 为
《 法 修 正 案 ( )第 4条 在 《 法 》 24条 之 后 刑 七 》 刑 第 2 增加 有 关传 销 犯 罪 的规 定 , 为第 24条 之 一 。 在 此 作 2 早 之前 .最 高人 民法 院 在 2 0 年 3 2 日给 广东 省 高 01 月 9 级人 民法 院 的 《 于情 节 严 重 的传销 或者 变 相 传 销 行 关
为 了 逃避 执 法 部 门的 打击 , 免 “ 赃俱 获 ” 已 由过去 避 人 ,
的传 实物 转 向传 虚拟 物 , 即所 谓 的 “ 人 头 ” 拉 人 头式 传 。
传 销 已经 占整 个 传 销 行 为 的 8 %一9 %以 上 。它 的主 0 0
要 目的不 是 推 销 产 品 , 是 非 法 吸 收 资 金 , 往 以 “ 而 往 拉 人 头 ” 收入 门 费 为 主要 谋 利 手 段 , 没 有 正 常 的市 场 、 并 交 易 活 动 。那 么 将情 节 严 重 的非 法 传 销行 为 以非 法经 营罪 定 性便 具 有 极 大 的不 当性 。 此外 . 法 经 营罪 需 要 计 算 经 营 额 . 与 传 销所 得 非 这
罪, 同时 构 成刑 法 规 定 的其 他 犯 罪 的 , 照处 罚 较 重 的 依
规定 定 罪 处 罚 。 ” 此 , 据 非法 传 销 在 我 国法 律 中被 明确 定性 为“ 法经 营 罪 ” 非 。 但 “ 法 经 营罪 ” 一 罪名 颇 遭 学 界 质 疑 。非 法 经 非 这
内专 家 估 算 , 国约 有 上 千万 人 参 与 了传 销 活 动 , 销 全 传
营 罪是 有 特 定含 义 的 , 指 未 经许 可 经 营 专 营 、 卖 物 是 专 品 或其 他 限制买 卖 的物 品 , 卖进 出 口许 可 证 、 出 口 买 进 原 产地 证 明和 其 他法 律 、行 政 法规 规 定 的经 营许 可 证 或 者批 准 文 件 , 以及 从 事 其他 非 法 经 营活 动 。 乱 市 场 扰
秩 序 , 节 严 重 的行 为 。 法 经 营罪 的 前提 是 扰乱 市 场 情 非 秩 序 , 且 必须 有 正 常 的经 营 活 动 , 实 的商 品 、 的 。 而 真 标
吸收 了上 千亿元 的民间资 金 。目前我 国 的传销 活动仍 然 十分 猖 獗 , 不仅 “ 人 头 ” 的传 销 组 织 数量 居高 不 下 , 拉 式 在个 别地 区屡禁 不止 , 而且 利用 互 联 网进 行 的传 销 活动 正 日趋严 重 , 销 人 员 和 作 案 的方 式 都 更 加 隐蔽 , 更 传 也 趋 向职业 化 。更 为严 重 的是 . 多 传销 组 织利 用 国 际金 很 融 危机 影 响 , 骗 学 生 、 民 、 岗人 员 参 与传 销 活 动 。 诱 农 下 传销 行 为在 各地 愈演 愈烈 . 已经 对 社会 经 济生 活 造成 了
是 不 同的 。
的《 法修 正 案 ( )第 4 规 定 了传销 犯 罪 , 疑 是对 刑 七 》 条 无
这种 局 面 的积 极反 应 。
一
、
《 刑法修正案 ( ) 第 4条规定的传销犯罪 的 七 》
罪 名 确 定及 构 成 特点
( ) 名 的 确 定 一 罪
《 法 修 正 案 ( )对 “ 销 ” 刑 七 》 传 明确 入 罪 化 , 传 销 使 犯 罪 成 为 独立 罪 名 ,这 的确 在 某 种 程 度上 可 以摆 脱 以
组 织 导 传 销 活 动 罪解 析 领
文 王 小 青 ◎
纵 令销 大 “ ”容国 过 传 的,不来 确的 观 人的 案浩,动 不 有 惊报 用 瀚形全 为 。 心道见 如 实玛 关 屡 鲜轰
雅传 销案 , 涉案 人员 达 5 人 ; 惊全 国的 3 1 销 大 0万 震 0传 案, 传销 人员 涉及 1 个省 市 、0 8 6 多万 人 , 案金 额 2 涉 O多 亿元 ; 霖木 业 传销 案骗 取 的资 金 则达 上 百亿 元 。有 业 亿
重 大影 响 , 了社 会 的“ 瘤 ” 成 毒 。国家必 须加 快立 法 , 从根 本上 改变 传销 难 以遏 制 的局 面 。2 0 0 9年 2月 2 8日通过
而传销活动本来就没有领取营业执照 。也不可能
获 得 行政 许 可 。 有 的传 销 活 动 不是 以公 司 的形式 出现 的, 也不 是 以个 体工 商 户 的形 式 出现 的 。 的传 销 组织 有
为如 何 定性 问题 的批 复 》以下 简 称 《 复 》中规 定 : 对 ( 批 ) “
“ 织 、 导传 销 活 动罪 ” 组 领 。理 由在 于 : 1 《 法 修 正 案 ( 》 4条 的规 定 看 , 规 定 的 . 刑 从 七)第 其
行 为类 型仅 限 于 “ 织 、 导 ” 为 , 不 包 括 “ 极 参 组 领 行 而 积 加”“ 加” 行为 : 、参 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 的, 应当依照《 刑法》 25条 第 2
第 f 项 的规 定 , 四1 以非 法 经 营罪 定罪 处 罚 。实施 上 述 犯
获得加入资格 ,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 并 直接或者间
接 以 发展 人 员 的数 量 作 为 计 酬 或 者返 利 依 据 , 引诱 、 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