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审判案例
个人涉嫌参与非法传销的非法传销案件分析

个人涉嫌参与非法传销的非法传销案件分析案例名称:A涉嫌参与非法传销的非法传销案件分析事件概述:在2010年11月1日,A先生因涉嫌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逮捕。
A先生是某传销组织的成员,该组织以销售虚假健康产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
下面将详细叙述该案件及相关事件的经过。
事件过程及细节:1. 2008年至2010年期间:A先生接触到一个名为"康玥堂"的传销组织,并加入其中。
该组织声称其推销的健康产品具有神奇疗效,并保证产品能够治愈各种疾病。
2. 2009年初:A先生开始积极参与该传销组织的活动,并通过多种渠道介绍产品给亲朋好友。
他充满自信地向他人宣传产品的功效,并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作为证明。
3. 2009年底:康玥堂传销组织的活动逐渐扩大,成员数量增加。
A先生被提拔为该组织的高级销售团队的成员,负责组织下属成员进行招募和销售工作。
4. 2010年6月:一名消费者购买了康玥堂的产品,并在使用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该消费者报警,引发了有关该传销组织的调查。
5. 2010年11月1日:公安机关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康玥堂的产品、销售记录和参与者名单等,以及A先生参与组织活动的证据。
依据这些证据,A先生因涉嫌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被逮捕。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传销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将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造成巨大危害。
个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仅涉嫌欺诈,还会对参与者本人的人身权益造成威胁。
在这个案例中,A先生作为康玥堂传销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和组织了非法传销活动。
他通过夸大产品的疗效、宣传虚假信息以及利用自身的案例作为说服力,推动销售和招募工作。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经济法规,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身体权。
该案件中公安机关依法逮捕A先生,并收集了大量证据来支持指控。
在审判过程中,康玥堂传销组织的非法性质以及A先生的参与行为将成为定罪的主要依据。
法庭应该对A先生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依法判决并制裁。
传销组织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传销活动在我国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传销组织为例,对其法律后果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提高公众对传销活动的警惕,共同打击传销犯罪。
二、案例简介某传销组织以“消费返利”为诱饵,虚假宣传产品,承诺高额回报,通过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
该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成员,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传销组织法律后果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组织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例中,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例中,受害者因购买传销产品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向传销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传销组织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禁止经营者利用传销、直销等方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本案例中,传销组织因从事传销活动,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对传销组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传销组织违法所得五百万元;(2)罚款五百万元;(3)吊销传销组织营业执照。
四、案例启示1.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
公众应提高对传销活动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传销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3.加强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加强协作,共同打击传销。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要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传销犯罪。
邹远东传销案判决书

邹远东传销案判决书邹远东传销案判决书序作为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事件,邹远东传销案判决书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和社会讨论。
这起案件不仅揭露了传销活动带来的危害和剥削,也对中国法律对传销行为的惩治力度进行了有力的展示。
在本文中,我们将着眼于邹远东传销案判决书的深度和广度,深入剖析该案件对我国法律实施和社会治理的影响,并对传销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观点和思考。
一、邹远东传销案的背景邹远东传销案是指中国一名名叫邹远东的传销组织头目涉嫌非法传销活动,并最终被法院审判定罪的案件。
该案的背景可以追溯到2018年,当时有大量关于邹远东传销组织利用虚假宣传和诱导性销售手段进行非法活动的举报。
经过警方的深入侦查和取证工作,最终邹远东被捕并移交至法院。
二、邹远东传销案的审理和判决邹远东传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严格的审查,充分考虑了控辩双方的证据和意见。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定邹远东犯有非法传销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等刑罚。
此判决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被视为中国司法界对传销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和努力。
三、邹远东传销案对中国法律实施的影响邹远东传销案的判决对中国法律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该案判决表明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
通过这一案件,我们看到了中国司法系统对传销行为的严厉惩罚态度,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保护公民权益的决心。
该判决还加强了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这对于加强法律实施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非常重要。
四、邹远东传销案对社会治理的启示邹远东传销案的审判过程揭示了传销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负面影响,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对社会治理的启示。
我们应当加强对传销活动的预防和打击,包括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对传销的警惕性。
社会各界应加强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传销问题的解决,包括政府、法律机构、媒体和社会组织等。
通过多方联动,我们可以形成对传销活动的全社会共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传销刑事案件退赔案例

传销刑事案件退赔案例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并依法追赃挽回损失20万元。
据了解,2015年以来,陕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先后在陕西、甘肃、青海、河南、山西等地发展会员,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超过3层、30人以上。
被告人姚某某将该家公司会员注册平台引入青海市场,伙同其他同案犯通过固定地点授课、推介会宣传等方式发展会员,形成组织层级,并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提成的依据。
截至案发,被告人姚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西宁市直接及间接方式发展会员人数共计1000余人,层级高达24层。
2020年7月,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姚某某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城东区检察院检察官积极向被告人姚某某释法说理,耐心安抚受害群众情绪,促成姚某某主动退赔30万余元,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的损失。
承办检察官在讯问被告人姚某某时得知,其曾于2018年间因传销被陕西警方传唤,期间姚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个人获利20万元,城东区检察院遂向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送达《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对该笔赃款进行核实并移送检察机关。
经侦查机关核实,将该笔20万元赃款从陕西警方处划拨扣押,城东区检察院将赃款随案移送至法院。
今年4月,城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公开宣判,因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退赔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以被告人姚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20万元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在该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城东区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为群众挽回损失,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略)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决书

李志强组织、领导活动案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项刑再初字第00005号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志强。
因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3月5日被项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现豫南监狱服刑。
辩护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犯组织、领导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项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项刑监字第002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及其辩护人黎留中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11年4月,被告人李志强在项城市以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名义,在项城积极发展会员。
后发展闫会、吴东灵(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立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项城办事处,地点设在项城市治安北路吴东灵经营的完美日用品商店。
办事处在闫会、吴东灵的组织领导下,以提供旅游服务产品为名,多次集会宣传旅游服务产品,积极为公司发展用于敛财的所谓理财会员,每一名人员入会时缴费4150元,成为休闲会员。
休闲会员至少推荐二名会员入会后即获得理财会员资格,成为理财会员,会费由吴东灵等人汇入李志强的账号。
理财会员隔月依次每月可从公司返利中分红2000元、500元、 1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依次领满24个月为止。
同时与休闲会员一样享有每月一次的国内免费旅游,共24个月,另赠送二次港澳游,以此诱使人员入会,积极发展下线,骗取钱财。
在李志强的领导下,办事处将会员分层次分级进行管理,每12名会员为一个家庭,其中家庭主管一名,每一家庭有6名理财会员、6名休闲会员。
爱购购精品超市传销案例

案例背景爱购购精品超市是一家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连锁超市,成立于2018年,总部位于中国某城市。
该超市以销售高品质、有保障的商品为卖点,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
然而,在运营过程中,爱购购精品超市涉嫌传销活动,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过程高额收益承诺爱购购精品超市通过招募会员来扩大业务规模,并以高额收益承诺吸引投资者。
他们声称只要加入会员并支付一定金额,就能获得每天固定的收益,并邀请其他人加入成为自己的下线。
这种模式类似于传统的传销模式,通过不断招募新会员来获取更多资金。
多层级推广爱购购精品超市采用多层级推广模式,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获得额外奖励。
他们鼓励会员积极发展下线,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提成。
这种模式使得参与者不仅仅是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推广和发展下线来获取收益,进一步吸引了更多人加入。
资金链断裂随着会员规模的不断扩大,爱购购精品超市需要支付越来越多的收益。
然而,他们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撑这些承诺。
当新会员加入后支付一定金额后,他们很快就发现无法获得承诺的高额收益。
这导致了信任危机,会员纷纷要求退还投资。
警方介入随着投诉数量的增加,相关部门开始关注爱购购精品超市的运营情况。
警方展开调查,并与受害者进行了解、取证等工作。
他们发现该超市存在传销行为,并决定采取行动打击此类违法活动。
关停和追责经过调查取证,警方最终确认爱购购精品超市存在传销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关停和追责。
涉案人员被拘留并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受害者可以申请追回损失,并参与涉案人员的审判过程。
案例结果社会警示效应由于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对传销活动的认识和警惕性得到提高。
公众对于类似的高额收益承诺和多层级推广模式更加警惕,避免成为传销活动的受害者。
受害者维权经过警方介入和调查取证,受害者有了维权的机会。
他们可以申请追回损失,并参与涉案人员的审判过程,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这为受害者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安慰和公正。
传销活动打击此案件被警方成功打击后,对于类似传销活动起到了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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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审判案例【篇一:传销审判案例】一起涉及22名传销头目、上千参与者的传销案,11日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公开审理。
检方指控该案被告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逾7千万元。
检方指控,2009年,被告人吴必某经王某介绍出资加入“资本运作”(广东体系)传销组织。
同年,被告人吴必某直接或间接发展黄玮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沈伟某、麦某旺、林演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
被告人沈伟某、麦某旺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唐锦某、龙桂某等多名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
检方指控,随着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不断增加,被告人吴必某、沈伟某、麦某旺负责管理传销组织的运作。
其中,被告人沈伟某负责管理传销体系的资本运作,由其将“下线”的申购款汇总后统一分配给传销体系内的a级老总、经理、主任作为“工资”;被告人麦某旺负责帮助传销体系中有困难的人员;被告人林演某负责管理传销体系的经理,处理传销体系内部出现的打架、矛盾等事情以及给“下线”发放“工资”。
检方指控,根据从被告人林演某处缴获的部分参与者名单,至2013年8月案发时,有上千人参与上述“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吸收参与者的传销资金逾7千万元。
至案发时,被告人吴必某已晋升为a4老总级别,被告人沈伟某、麦某旺晋升为a3老总级别,被告人林演某晋升为a2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120人。
其余18名被告人均已晋升为a1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30人,但未达120人。
2013年8月到12月,前述22名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警方并扣押前述被告人奔驰、宝马、奥迪等汽车6辆,房产11处。
另外,被告人及非法传销参与者共退出赃款388.97万元。
同时,警方冻结户名为沈伟某等22名传销者的60个银行账户资金共400余万元。
当天庭审中,被告人邱秋某的姐姐邱女士特地从广东赶到北海旁听。
邱女士称,妹妹在读大二时被朋友骗到广西做传销,先后发展多个亲戚和朋友成为“下线”。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篇二:传销审判案例】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枫,男,36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健康路。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200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彩英,女,38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区居委宋剑湖。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200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立平(又名胡丽萍),女,34岁,汉族,初中毕业,做个体服装生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中楼村胡圩组。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2009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09)第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枫及其辩护人陈顺、被告人卢彩英及其辩护人陈军、被告人胡立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一批江苏籍人员在安阳市龙安区侯家庄村一出租房内进行传销活动,形成了人数众多、人员层阶分明、纪律严格、经济利益分配明确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以虚拟的“一生缘”滋补酒为产品,每套产品3200元,以收取“入门费”、“拉人头”等方式组织传销。
以推销产品数量、发展下线人数多少,分成经销商、主任(拓展级别)、科长(资深级别)、高级经理四个级别,以授课形式向人灌输传销经营模式,诱骗多人加入传销,骗取巨额钱财。
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在该组织内负责讲课、课堂管理工作,多次上课、每次集中四、五十人听课,教人如何多拉人、怎么发展下线来骗取钱财,诱骗这些外来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枫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顺辩称:被告人闫枫系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彩英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军辩称:被告人卢彩英系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询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卢彩英是受骗参加传销组织的,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立平辩称:我没有给人上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一批江苏籍人员在安阳市龙安区侯家庄村一出租房内进行传销活动,形成了人数众多、人员层阶分明、纪律严格、经济利益分配明确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以虚拟的“一生缘”滋补酒为产品,每套产品3200元,以收取“入门费”、“拉人头”等方式组织传销。
以推销产品数量、发展下线人数多少,分成经销商、主任(拓展级别)、科长(资深级别)、高级经理四个级别,以授课形式向人灌输传销经营模式,诱骗多人加入传销,骗取巨额钱财。
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在该组织内负责讲课、课堂管理工作,多次上课、每次集中四、五十人听课,教人如何多拉人、怎么发展下线来骗取钱财,诱骗这些外来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在该组织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枫供述了购买一生缘滋补酒参加传销组织,后进行讲课成为主任级别的事实;被告人卢彩英供述了购买一生缘滋补酒后参加传销组织成为主任级别,自己也给别人讲课的事实;被告人胡立平供述自己购买一生缘滋补酒参加传销组织,是经销商级别,没有讲过课。
证人成某、黄某、李某、汪某、陆某、王某、黄某某、张某、卢某、史某、张某某、陈某、梁某、左某、陈某某、姜某、陈香某、魏某、蒋某、沈某、朱某、崔某证言证实这个传销组织里以卖一生缘酒为名,靠拉人头缴费作为提成依据,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在这个传销组织里负责组织他们上课,上课的地方也是他们找的。
辩护人陈军出示的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宋剑湖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卢彩英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
另有被告人闫枫、卢彩英、胡立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一、被告人闫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2月18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卢彩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1月18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胡立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0年1月18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审判员于敏审判员李群伟二○ 一○ 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董夏龙法网179号=================================================== ========================================================================================== =======================================相关判例:【篇三:传销审判案例】中国法院网讯(陈国华) 12月11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明山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九个月,并处6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对其中8名从犯适用缓刑。
2012年至2013年间,以湖南人陈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首的传销团伙先后至安徽省合肥市、黄山市等地进行传销活动。
该团伙成员以连锁销售为名,以“1040工程”为诱饵发展下线,要求新加入成员缴纳3800元用于申购产品1份,从而获得加入该组织资格,如需发展下线和获得返利还需再以每份3300元的价格购买20份产品,总计69800元。
同时,该团伙以购买产品份额和发展下线人数按“五级三阶制”模式享受相应层级待遇和计算返利,陈明山等6名被告人在该组织中层级达到高级业务经理级别,其他8名被告人达到业务经理级别,在该传销组织中分别承担管理、协调或宣传、培训等职责,对该传销组织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