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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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2013-03-20 08:5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近十年以来,我院先后审理了“芦荟案”、“平谷大桃”、“碧溪广场”、“新得力”、“中盛怡和”、“亿霖木业”、“伦敦金交易”、“蒙京华”、“三河墓地”等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这些案件不仅直接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引发诸多不安定因素,成为危害首都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

为进一步准确揭示此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我院集中开展了专题调研,以期为更有效地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2}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

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

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

“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

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

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

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3}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

涉众型经济犯罪对受害人补偿的政府角色——以“蚁力神事件”为例

涉众型经济犯罪对受害人补偿的政府角色——以“蚁力神事件”为例
了较 好的社会 效果。 涉众型经 济犯 罪案件 中, 在 政府对 受害人 的补偿性 质上属 于特殊 状 态下 为维稳 需要
而采取的 临时性措 施 , 并不能作 为一种广泛的普遍 的解决 办法。 民事诉讼 应是解 决涉众型经 济犯 罪受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人补 偿责任 的正 当程序 。我 国应 以解决该类事件为 契机 , 法律上确 定政府对 受害人 的补偿责任。 从
立 了“ 稳 办 ” 各地 公 安 局 也 成 立 了相 应 机 构 , 维 , 各 损失 由政 府 予 以 承担 , 这种 现 象 在 目前 处 理 群 体受
特 种 维 护稳 定 的 措施 陆续 出台 。 具 体 到此 案 件 , 由公 害人 方 面 实 为 少 见 ,这 种 处 理 方 式是 非 常 态 的 、 殊 的 。 文 将 以此 为 基础 分 析 该处 理 方 式 的法 律依 本 安机 关 负 责 对所 有 “ 民 ” 行 登 记 , 蚁 进 由政 府 接 管企
刘 冬( 94 , , 宁丹 东人 , 18 一)女 辽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硕 士生, 主要研 究方向为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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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建 设
《 理论探索》 0 1 2 1 年第 3期( 总第 19期 ) 8
时担 当 了化解 纠纷 、 出资平息事 件 的重要 角色 。 种 而 言 , 这 其性 质 又该 如何 界 定 呢?
基 于此 , 宁 营 口东 华 经 贸 ( 团 ) 司 集 资诈 辽 集 公
无 论 是 “ 力 神事 件 ”还 是辽 宁 营 口东华 经 贸 蚁
骗 、 法 吸 收公 众 存 款 案 的“ 民 ” 也 要 求 返 款 , ( 团 ) 司集 资诈 骗 案 件 , 府 都在 事 态趋 向严 重 非 蚁 们 集 公 政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防控措施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防控措施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防控措施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犯罪主体针对多个受害人,通过欺诈、诈骗、挪用、侵占等手段,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所犯下的经济犯罪。

该类犯罪的主要特点包括:1.涉及人数多、受害面广。

犯罪主体针对多个人进行犯罪活动,受害者多为个人、企业、机构等。

2.手段隐蔽、技术含量高。

犯罪手段多为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网络诈骗等技术含量较高的手段,极易瞒骗受害者,令其无法提前预防和避免。

3.损失巨大、影响严重。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人数广泛,损失金额巨大,常导致重大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

为有效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防范集资风险。

加强对集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集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企业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手段,维护投资者利益。

2.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拓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立法层面,使其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大对经济犯罪领域的打击力度。

3.完善普法宣传和教育工作。

提高公众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避免被骗上当。

4.强化技术应用,打造安全环境。

推广使用网络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等新型安全技术,加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建立安全监控体系,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5.加强协调、合作机制建设。

加强警方、检察机关、司法部门等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跨行业信息共享,提升打击经济犯罪的效能。

综上所述,加强立法、监管、技术应用和普法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才能够有效遏制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保护广大投资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综合施策精准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综合施策精准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综合施策精准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经济秩序,损害公私财产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速,经济犯罪形式日益复杂,犯罪手段愈发隐蔽,其中综合施策精准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成为当前防范经济犯罪的重要课题。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建立虚假的企业、组织或者团体,以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手段骗取大众财产的犯罪行为。

与传统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规模化:利用互联网和现代通讯技术,涉众型经济犯罪组织可以迅速扩大其经营规模,拉拢更多的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

2. 高科技化:犯罪分子通过研发各种高科技工具,如网络虚拟货币等,使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难以被发现和打击。

3. 多样化:涉众型经济犯罪组织采用诸如传销、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多种手段进行犯罪活动,使得打击难度大大增加。

4. 涉众性:犯罪活动波及范围广泛,影响恶劣,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巨大的破坏。

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我们需要综合施策,精准打击,切实提升打击和防范的有效性。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完善立法和政策,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明确规定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性质和危害,规范涉众经济活动的发展和监管,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调查和打击能力,建立健全的打击机制和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

3.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易受到犯罪分子的误导和欺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国际追逃和司法协助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反腐败合作等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

5. 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监测和打击能力,有效压缩犯罪空间和时间窗口。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31如何识别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他们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巧立名目,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极具诱惑力,同时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迎合人们快速发财致富的心理,麻痹人们的思想,投资者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识别非法集资的陷阱。

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

虽然有些项目是由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公司组织开展的,但一要看其开展的项目是否在其营业范围内;二要看项目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三要看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四要看是否以高回报为诱饵,这是判断该项目是否违法的关键。

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对策与建议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协调配合。

各级银保监部门与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加强监管,开展风险评估。

对各类P2P 平台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可能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要做到尽早查明、尽早公告风险。

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处理该类案件所涉及的社会风险管控等方面的问题。

规范融资市场,健全金融法规。

在经济层面,规范融资市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民间融资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土壤。

在法律层面,立法机关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政策,对于已经发现的法律漏洞及时补救,不断推进法制化进程,完善金融秩序管理办法。

坚持打防并举,尽早尽快处置。

在尽早尽快处置时,需注意既要及时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及相关证物,又要与相关金融机构相互配合,查清赃款的流向,对赃款赃物及时追缴,以防转移、隐藏。

普法典型案例

普法典型案例

普法典型案例案例一: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某公司以“互助互利、共谋发展”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

然而,该公司并未按照承诺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而是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个人消费。

最终,该公司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回报,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二: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案某地下钱庄以高额利息吸引公众存款,并承诺保证本金安全。

然而,该地下钱庄并非合法金融机构,在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经营。

当存款人想要提取存款时,发现该地下钱庄已经消失,本金无法追回。

案例三: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某P2P网贷平台以低门槛、高收益的方式吸引公众投资,承诺投资安全和高回报。

然而,该平台并未真正将资金用于借贷业务,而是进行了虚假宣传和资金挪用。

当投资人要求提现或平台出现问题时,发现无法联系平台方,投资款项无法追回。

案例四:虚假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案某虚假理财机构以“高利息”、“保本保息”等诱人口号吸引公众投资,承诺通过各种理财产品实现高回报。

然而,该机构并未真正进行理财投资,而是利用新投资人的资金偿还旧投资人的本金和回报,形成传销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案例五:非法借贷公司非法集资案某非法借贷公司以高额利息吸引公众借款,承诺放款快、手续简单。

然而,该公司并未取得借贷业务相关的许可证,利用高利息吸引借款人,实际上是非法集资。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该公司采取恶劣手段威胁和追讨债务,给借款人带来严重经济和精神压力。

案例六:地产项目非法集资案某地产开发公司推出一项高回报的地产项目,吸引公众投资购买房产或股权。

然而,该公司并未按照承诺的方式进行开发和销售,而是挪用投资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最终导致投资人无法取得合法产权或回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案例七:非法庞氏骗局案某个个人或组织以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要求投资者通过介绍新投资人来赚取回报。

然而,该骗局并没有真正的商业模式或投资项目,回报来源主要依赖于新投资人的加入。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九个典型案例(名录)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九个典型案例(名录)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九个典型案例(名录)
6、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5年7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了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该案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拥有西安重阳公司450万股名为“重阳生物”的股权,招聘一批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以传销的手法,骗取广州地区群众认购并不真实存在的股权。

被骗对象多为离退休老年人,人数达900多人,涉案金额1500万元。

基本作案手法为:一是让业务员到群众聚集较多的地方派发宣传资料,邀请群众到公司办事处收看西安重阳公司的宣传光碟;二是召集群众开免费茶话会,在会上吹嘘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免费组织投资超过3万股的投资人到西安重阳公司考察旅游;三是负责销售股权的副总经理积极发展下线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再发展下线业务员,他们的销售报酬收入主要是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提取率为22%―50%,并在公司办事处的当天销售收入里当场瓜分提成款;四是对早期认购了股权的群众采取分红送股的手段为诱饵,鼓动群众加大投资金额,并且教唆他们介绍新的投资人购买股权,而分红送股的费用是利用后期投资人所购股权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五是对投资群众宣称,该股权很快可以在国内和美国上市,回报丰厚,诱使群众相互介绍购买股权,扩大销售网络。

出处:公安部网站。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1、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

基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

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内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

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

2006年5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2004年3月,潘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

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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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1、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

基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

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内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

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

2006年5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2004年3月,潘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

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

6月,潘、韩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

7月至10月,潘、韩成立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

9月,唐宇药业终止了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韩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

在销售王氏公司股票过程中,潘、韩等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唐宇药业、必得利公司的真实状况,通过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虚假宣传材料,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并以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等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上当。

此外,潘、韩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现代新农业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

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韩二人占有和挥霍。

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3、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2004年5月,福建、广东、四川和重庆等地公安机关侦破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经查,飞镖公司于1997年12月12日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

2000年至2004年间,该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番禺市、佛山市、东莞市、惠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以“购机返租”的方式向群众销售飞镖机,即客户通过签订合同以每台3.6万元人民币(后提高到每台3.9万元)的价格,向群众销售飞镖机7400余台,涉案金额约2.6亿元人民币。

基本作案手法:飞镖公司通过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向广大群众承诺,投资者购买飞镖机后,返租给公司并由公司向酒吧等娱乐场所投放经营,每月可以获得1200元回报,4年期满后机器作废,投资者最终可得5.76万元,净赚1.86万元,年收益率达到11.92%。

为达到蒙蔽客户的目的,飞镖公司每销售一台飞镖机都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

2005年11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成某等10名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4、河南安阳“8•12”集资诈骗案2006年8月,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

2005年11月以来,河南省幸福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晋诚在传销失败并被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敛聚资金,指使手下以开设专卖店、发展股民入股、定期高额返还红利或提成等方式,骗取群众资金。

截至2006年7月,幸福公司非法集资数额高达8000余万元,加盟店166个,受骗群众达2万余人,遍及全国5个省、1个直辖市及河南省内11个省辖市。

5、福建巨额假保单诈骗案2006年4月以来,福建省福州、泉州等地相继发生利用假保单进行诈骗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以伪造的保险公司保单、发票及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

其中,福州陈某合同诈骗案以及泉州林某、杨某合同诈骗案的涉案金额高达838万余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任福建某保险代理公司福州地区经理之便,以伪造的保单和印章,先后与13名投保人签订了15份“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涉案金额达38万元。

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利用任某保险公司泉州鲤城支公司业务员之便,以伪造的保单、发票和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了38份保险合同,收取19名投保人的800余万元保险金后携款潜逃。

6、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2005年7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了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该案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拥有西安重阳公司450万股名为“重阳生物”的股权,招聘一批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以传销的手法,骗取广州地区群众认购并不真实存在的股权。

被骗对象多为离退休老年人,人数达900多人,涉案金额1500万元。

基本作案手法为:一是让业务员到群众聚集较多的地方派发宣传资料,邀请群众到公司办事处收看西安重阳公司的宣传光碟;二是召集群众开免费茶话会,在会上吹嘘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免费组织投资超过3万股的投资人到西安重阳公司考察旅游;三是负责销售股权的副总经理积极发展下线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再发展下线业务员,他们的销售报酬收入主要是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提取率为22%—50%,并在公司办事处的当天销售收入里当场瓜分提成款;四是对早期认购了股权的群众采取分红送股的手段为诱饵,鼓动群众加大投资金额,并且教唆他们介绍新的投资人购买股权,而分红送股的费用是利用后期投资人所购股权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五是对投资群众宣称,该股权很快可以在国内和美国上市,回报丰厚,诱使群众相互介绍购买股权,扩大销售网络。

7、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2006年3月,海南省公安机关侦破了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1999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在海南省建立了约600亩的仙人掌种苗栽培基地,并于2000年4月注册成立“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此后,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群众与之签订仙人掌种植和收购合同,承诺群众在购买其仙人掌种苗并种植成熟后,由该公司负责高价收购。

但在收取种植户的种苗款后,却拒不履行收购义务,致使2866户种植户受害,涉案金额高达5800余万元,造成4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为诱使更多的群众上当,该公司采取了多种欺骗手段。

一是先部分履行合同,制造如实履约的假相;二是在实际出资只有700万元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登记,虚增公司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三是巧取、编造一些荣誉称号,骗取群众信任。

8、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近日,天津公安机关对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其负责人代某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

经查,代某等人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案金额122万元,涉及受害人36名。

9、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近日,吉林省公安机关侦破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

自2005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香港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国内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

公安部揭露经济犯罪新手法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11月23日上午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说,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一是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名目进行“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

如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

二是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的“购后返租。

如深圳恩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承诺投资者以每台3.6万元的价格购买飞镖机,返租给公司经营4年,最终可得5.76万元,净赚1.86万元,年收益率达11.92%。

三是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名目的集资。

如济南南洋学校在招生过程中,采取按年收费和一次性交纳教育保证金两种缴费方式,向部分学生家长一次性收取15万元至32万元不等的教育保证金,承诺学习期满还款,共收取教育储备金1.12亿元。

四是以名为专卖、代理,实则进行拉人头搞传销,甚至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

如贵州红跃药业集团公司2005年10月以来,通过互联网在山东、河南等6地传销其药品,销售金额1.26亿元,涉及传销人数达10万余人;珠海中都阿星贸易有限公司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进行传销,在较短时间内发展涉及23省的4436名会员。

五是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

如在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嫌疑人采取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共骗得252人购买股票430余万股,诈骗金额达20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颜某等人,利用注册的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传销的手段骗取900多名离退休老年人认购股权的资金15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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