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调查报告(1)
经济犯罪调研报告

经济犯罪调研报告经济犯罪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本文通过调研分析了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的基本情况以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并提出了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建议。
一、经济犯罪的基本情况经济犯罪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的行为。
经济犯罪类型繁多,主要包括贪污受贿、金融诈骗、走私贩私、合同诈骗等。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在我国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以贪污受贿、金融诈骗为主要类型。
二、经济犯罪的影响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经济犯罪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打击了正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其次,经济犯罪导致国家财政损失,削弱了国家的财政实力。
再次,经济犯罪破坏了社会信誉和社会秩序,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此外,经济犯罪也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了生活成本和社会风险。
三、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建议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提高对经济犯罪的惩治力度。
制定更加严厉的刑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惩。
同时,完善相关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
其次,增加对经济犯罪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
再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受骗受骗的风险。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具有跨国性特点,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在执法和情报交流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经济犯罪。
总之,经济犯罪是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只有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监管效应、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才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2013-03-20 08:5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近十年以来,我院先后审理了“芦荟案”、“平谷大桃”、“碧溪广场”、“新得力”、“中盛怡和”、“亿霖木业”、“伦敦金交易”、“蒙京华”、“三河墓地”等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这些案件不仅直接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引发诸多不安定因素,成为危害首都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
为进一步准确揭示此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我院集中开展了专题调研,以期为更有效地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2}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
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
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
“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
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
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
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3}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
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作者:齐美赵兰君刘文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持续快速发展,经济领域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十分猖獗,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
为进一步提高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本文对我院2011年-2013年受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以期揭示涉众型经济犯罪发案规律及特点并提出了防范对策。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调研分析集资诈骗作者简介:齐美,即墨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赵兰君,即墨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员;刘文斐,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61-02一、我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一)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11年,我院办理16件25人;2012年度,全年办理42件90人,2013年此类案件的数量小幅下降,但涉案人员激增,我院办理该类案件达31件106人。
从具体罪名来看,集中在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三类。
其中,合同诈骗犯罪从2011年的7件11人、2012年的11件14人到2013年的9件9人;非法经营犯罪从2011年的8件10人、2012年的8件9人激增到2013年的16件3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从2011年的1件4人、2012年的23件67人下降至2013年的4件59人。
(二)涉案主体复杂,遍及社会各阶层我院受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其犯罪主体构成特征明显,多数案件的主犯为一人,少数案件主犯为多人,但是均指使或教唆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
涉案人员成分复杂、人数众多、阶层交叉是此类案件显著特点。
涉案人员身从普通下岗职工、农民、一般离退休人员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几乎涵盖了我国社会的各个不同阶层。
非法集资案件情况汇报

非法集资案件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非法集资案件的情况,我对近期的案件进行了汇报和分析。
首先,从案件数量来看,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全国范围内共发生了XXX起非法集资案件,同比增长XX%。
这些案件涉及到的资金规模巨大,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其次,非法集资案件的类型和手段日益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形式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的非法集资手段,如网络P2P平台、虚拟货币等。
这些新型非法集资手段往往具有隐蔽性强、跨地域性强的特点,给打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再次,非法集资案件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非法集资案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更是一种社会危害行为。
它不仅损害了公众的财产利益,还破坏了金融秩序,甚至危及了社会的稳定。
在一些严重的案件中,甚至出现了群体性事件,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最后,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需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情况汇报

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情况汇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单位积极开展了非法集资专项排查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排查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排查范围。
本次非法集资专项排查范围涵盖了本地区所有的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组织、P2P网贷平台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二、排查方式。
1. 走访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相关金融机构和个人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资金来源。
2. 数据排查,通过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数据,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平台进行数据分析,排查异常情况。
3. 网络排查,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P2P网贷平台进行线上排查,发现并核实非法集资线索。
三、排查发现。
1.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超范围放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已被责令整改并进行了警示处理。
2. 某些P2P网贷平台存在资金池运作不规范,存在集资、兜底等违规行为,已被责令停止运营并进行整改。
3. 民间借贷组织中发现个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整改措施。
对发现的问题,我们已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和平台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
同时,加强了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力度,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五、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继续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排查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结语。
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坚决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投资者一起携手,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防范非法集资调研调研报告

防范非法集资调研调研报告防范非法集资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和目的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的方式,通过公开或私下募集资金或其他财物的行为,承诺支付利息或分享利润的方式,诱骗他人参与,通常以高回报为诱饵。
非法集资广泛存在于各个地区和行业,给公众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防范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本次调研的目的是深入了解非法集资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和现场访谈的方式,对象包括从业人员、被涉及的投资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调研范围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行业以及一些传销组织。
三、调研结果分析3.1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根据调研结果,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包括高回报承诺、返还周期短、信息不透明、宣传手段夸大等。
非法集资往往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眼球。
同时,非法集资的返还周期通常较短,为了让投资者更快地获取利益,加大了其吸引力。
此外,非法集资活动中,信息不透明,投资者很难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和风险。
非法集资还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夸大项目前景,扰乱市场秩序,使其更为隐蔽和危险。
3.2 非法集资的影响非法集资对经济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非法集资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导致金融风险增加,对经济的稳定产生危害。
其次,非法集资容易发生传销、骗局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对个人而言,非法集资可能导致投资损失、财产损失甚至破产,对投资者的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防范非法集资的对策和建议4.1 完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规范非法集资行为的行为标准和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监管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4.2 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与法律知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4.3 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和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以及权威解读,帮助公众识别非法集资,避免被骗。
开展排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情况报告范文

开展排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情况报告范文为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
根据《南通市持续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通处置发〔2018〕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在全公寓范围内开展排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大局、经济金融稳定、群众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谐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我单位成立了总经理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利用周例会、部门例会的时间,对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二、形式多样,宣传排查并举单位各成员部门既各司其责,主动作为,宣查并举;又强化协作,打组合拳,综合施策,有力有序推进排查工作。
一是全面清除非法广告。
专项清理公共场所和公寓楼内出现的张贴式、印章式“应急贷款”、“民间借贷服务”、“贷款担保”、“大小额贷款”等发放贷款内容的非法小广告。
二是部门宣传形式多样。
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微信推送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
及时向公寓内广大长者和员工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特点三是媒体宣传全面覆盖。
在前台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进行保密承诺,做到非法集资无可乘之机。
同时,通过短信、微信平台等向长者和员工公告非法集资的风险和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四是成员部门紧密配合。
加强协作沟通,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合力,构筑金融安全的“防火墙”。
三、履职尽责,开展风险排查我单位主动作为,多渠道、广角度对非融资性担保、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等重点领域开展风险排查。
最新整理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docx

最新整理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我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一)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xx年,我院办理16件25人;20xx年度,全年办理42件90人,20xx年此类案件的数量小幅下降,但涉案人员激增,我院办理该类案件达31件106人。
从具体罪名来看,集中在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三类。
其中,合同诈骗犯罪从20xx年的7件11人、20xx年的11件14人到20xx年的9件9人;非法经营犯罪从20xx年的8件10人、20xx年的8件9人激增到20xx年的16件3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从20xx年的1件4人、20xx年的23件67人下降至20xx年的4件59人。
(二)涉案主体复杂,遍及社会各阶层我院受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其犯罪主体构成特征明显,多数案件的主犯为一人,少数案件主犯为多人,但是均指使或教唆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
涉案人员成分复杂、人数众多、阶层交叉是此类案件显著特点。
涉案人员身从普通下岗职工、农民、一般离退休人员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几乎涵盖了我国社会的各个不同阶层。
(三)共同犯罪人数多、比例高,不同类型比例略有差异我院受理的涉众型经济案件中,绝大多数集中在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20xx年-20xx年受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更是全部集中在这三类案件当中。
此类案件中,共同作案案件比例较高且集中,共同犯罪人数较多。
丁成玉等非法经营案中,有8人共同作案;组织、领导传销类案件中,涉案人员更多,其中顾洪新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多达三十余人。
我院20xx-20xx年受理的32起非法经营案件,共同作案犯罪11起,所占比例达34.4%;31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共同作案多达16起,比例高达51.6%。
(四)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社会危害性强受害人涉及老年人、个体老板、下岗职工和企业职工等不同的社会群体;被害单位更是遍及金融机构、厂矿企业、工程建设等各个行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
调查报告(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等多重利益,我们把他称为涉众型经济犯罪。
所谓“涉众,”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
近几年来,此类犯罪在一些地区频繁发生,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地域广,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因而是一类最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最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最容易引起群情上访;最容易形成新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在近年来的经侦工作中,虽然我们始终把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但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抬头甚至扩散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因此,我们公安经侦职能部门要始终把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防止蔓延坐大,应当采取有效对策防之蔓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原因分析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体制改革后的民营公司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当地农村百姓和下岗职工提供了再就业的重要场所。
但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有极少部分的公司企业披着“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经济
犯罪活动,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择手段筹措资金,疯狂在民间以高额利息诱骗群众投资,极大刺激群众现投现收益的愿望。
但目前国家实行的是刺激消费的宏观经济政策,银行存款利率低;收益少,民间投资市场活跃、投资需求望盛,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在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
伪装逼真,识别投资陷阱难度大。
有部分公司在建立之初,为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意夸大自已资金充足、实力雄厚,并拿出一套具有尖端科技性、效益性的虚假开发项目资料作为宣传攻势,骗取政府和社会群众的信任,从而导致公司在不具备开发物质和条件的情况下,却顺利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为造大影响面和吸引力,邀请地方拥有‘权’和‘钱’一手统的各部门领导及社会各界同仁志士奠基同贺,采取这种极其诱惑性的伎俩,致使三种不同性格、不同工种的群众上当受骗,一种是下岗职工;二种是城镇无职无业人员及农村部分农民;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前两种受害群众防范意识薄弱,主要是缺乏对不法分子公司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渠道,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位置,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识别不到投资的陷阱,主观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而不法分子在运作之初就采取“折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拿后来投
资者的钱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在这种高额回报的诱惑下,盲目从众、跟风上当。
而第三种受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财迷心窍、贪图心切、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有的不仅把自已的积蓄搭进去,甚至到银行借贷也投了进去,除了因为不法分子的奸狡巨猾以外,是因为极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贪婪,丧失了正确的判断力,主观上更是为不法分子助长了胆大狂为的野心。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频繁发生、愈演愈烈,犯罪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更加狡猾。
因此,要加强监管,监管是源头的关键,是防范经济犯罪的根本。
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公安一家的职责,涉及经济、宣传、工商、税务、检、法、银行、处非和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针对这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
近来我们在侦办此类案件中发现,投资群众往往把这类案件诉讼到法院寄予解决,法院立为“经济纠分”受理,此类案件涉众多、地域广,一拖半年一年,个别受害者半年一年没有等到法院的明确答复又才跑来公安报案,几经周旋才立案侦办,待去找犯罪嫌疑人时,人离搂空、早已逃之夭夭。
这充分暴露了我们相关部门之间协作机制的不完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更加狡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十多年前,经管部门倡导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每个乡镇设一个点,夫妻俩经营,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入股等活动,用间单的手段攫取钱财。
后来又以造林、种植、养殖等比较单一的手段骗取资金。
现在逐渐转变发展项目为投资入股、投资销售、投资加工等五花八门的招牌,最终未见一种项目品牌问世,所玩这些花招,实为想套取国家资金,可见欺骗性更强、手段更复杂,且单一手段和复杂手段并存。
诡计多端、欺骗性强。
不法分子在注册成立公司后,为了诱骗更多的群众上当,又相应成立了多家关联公司或分公司,以“合法”掩盖“非法。
”为显示所谓“实力,”购买豪华气派小骄车;造建富丽堂皇时髦雅致别墅;设置规范内部组织机构;从董事长到总经理至财务总监、出纳、会计及副手,基本上由一家子或直系亲属及好友担任,把一家子安排到各科室高管位子,是为掌握和动用公司资金的“制控”权。
因此,对公司资金流进流出设置2套帐本,一套是收入“油水”帐;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自家人保管掌握;另一套是收支“流水”帐;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应付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
他这样做的目的是有问题让你找不到问题的根源,因此,公司员工想要掌握或了解公司资金盈亏的底细,也只能是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