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引发的思考
打击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打击非法集资心得体会非法集资是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难题,它给人们的生活、经济、法律秩序等方面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打击非法集资的心得体会,现分享如下。
首先,重视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非法集资往往利用人们对高收益的渴求和信息的不对称,通过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来吸引投资者。
因此,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挖掘非法集资背后的危害,提醒人们警惕非法集资,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
此外,应加强对大众投资知识和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理财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打击非法集资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支持。
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加强对非法集资立法的研究和制定,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职责,强化监管力度和执法效果。
对于违法者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公开曝光等方式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第三,加强协作合作,形成合力。
打击非法集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高效且有序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守住金融安全的底线。
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加强监督和揭露非法集资案件,倡导诚信理财,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非法集资的合力。
第四,加强风险防范和投资保护。
非法集资的风险是巨大的,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投资。
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要仔细调查了解,多方核查,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同时,政府和金融机构也应加强风险预警和指导,提供投资咨询和保护服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提高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测和跟踪,最大程度地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2020)

(2020)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当我们心中积累了不少感想和见解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1近些年来,随着经济陷于低迷,银根收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
借助民间借贷的渠道,无数困难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但与此同时,旺盛的资金需求也催生了诸多民间高息借贷乱象,非法集资行为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
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商业银行员工违背职业道德和操守,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从而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层出不穷。
对于银行员工而言,若卷入此类融资案件,将给自身、家庭和所在单位带来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和难以弥补的损失。
今年以来,我严格按照总省行相关要求,认真学习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总行在《关于严禁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等活动的通知》、总行《关于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的意见》和省行《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深入学习了我行及社会上已发生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强化了对非法资金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认识,在心里树立起来远离非法集资、参与民间融资的“制度红线”。
作为一名工商银行从业人员,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要认真学习我行及监管当局相关规章制度,在心中时常绷紧制度红线。
要牢牢把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处处做到合法合规。
时刻铭记,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绝对不能为了当前的蝇头小利,不惜牺牲家庭、牺牲集体利益。
要时刻坚守自己的道德线,坚决抵制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不当行为。
诚实守信,艰苦奋斗,以自己的辛勤劳动换取明天美好生活。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2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一起非法集资案引发的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腿墨函I:竺竺型!f叁垒l』圭塾垒一起j E法冀资赛暑I簋的迢客李晓红摘要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观方面的区别及客观归罪问题,以期对涉案人员的责任认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法吸4kx2-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客体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O-070—02一、案情梁珠凤炒卖承兑汇票卜余年赚了不少钱,积累了丰富的融资人脉,后涉足资金拆借生意。
先以每万元每日支付利息20元借钱,再以每万元每日28元.30元的利息山借,从中获取差价。
这样梁某赚了不少钱。
2006年8月,梁珠风出借给陈仁福1000万元后资金往来频繁。
2007年7月,陈仁福、张星华等人出资成立温岭市翔泰置业有限公司。
此后,资金往来更加频繁。
但翔泰置业渐渐还不出钱了,而梁某还要支付利息。
2007年底以后,梁某已经无法按时支付前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便在承兑汇票业务中,开始高贴息买进低贴息卖出,以套取贴现偿还前期的借款本息。
2008年6月,梁向债权人“摊牌”并补写了借条。
但翔泰置业已还不小债,便出饯把梁某送到了缅甸。
7月7日,梁某被警方抓获并遣送蚓国。
经查,梁某涉案金额总汁3.2亿元,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约2.2亿元。
涉及商接受害人32人,32人中绝大部分是向亲戚或者社会上集资的。
梁珠风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梁某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1识,旨日进行投资的心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募集资金用于借贷,从中牟利,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
另一种意见认为,非法集资是一个动态持续过程,梁某开始阶段虽只有非法I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但随着归还能力的变化,无法按时支付借款本息后,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放任集资款无法归还结果的发生。
即和非法集资过程t fl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复杂化,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财产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与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以虚假宣传、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通过设立虚假金融机构或以虚假项目为名进行集资;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集资等。
这些犯罪手段不仅隐蔽性强,而且传播速度快,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侵害公众的财产权益,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四是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随着犯罪形式的复杂化,法律制度也需不断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打击犯罪;再次,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最后,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教师非法集资的心得体会

首先,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要时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理财观念。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不仅对个人投资者造成损失,还可能影响到整个家庭,甚至波及到社会稳定。
其次,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四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些特点让我意识到,非法集资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让人难以辨别,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在培训过程中,我了解到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
例如,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追求高收益的心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结果却让投资者血本无归。
这些案例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一时的利益所迷惑。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感自己在教育学生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危害,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以便在日常生活中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投资理财。
二是将防范非法集资的知识融入到日常教学中。
通过开展主题班会、知识竞赛等形式,让学生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是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在教育过程中,关注学生的理财观念,培养他们理性投资、规避风险的良好习惯。
四是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共同防范非法集资。
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向家长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提醒他们关注孩子的投资行为,共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也为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指明了方向。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将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修养,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起非法集资案引发的思考

、
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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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珠风 炒卖承 兑汇 票十 余年赚 了不 少钱 , 累 了丰 富的融 资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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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挑战法律底线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阶层对财富的追求日益强烈。
然而,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私欲,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集资案为例,探讨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的关系。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特大非法集资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数亿元。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通过设立多家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资金链的断裂,李某携款潜逃,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二、案件分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通过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案件影响本案涉及投资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同时,此案也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引发了社会对金融风险的担忧。
3. 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1)法律尊严法律尊严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法律尊严的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案中,李某挑战法律底线,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2)个人责任个人责任是指个人在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的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金融风险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切勿盲目跟风,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2. 加强金融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深思论文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深思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与物价同时上涨的情况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国家金融市场的搞活,市场日益繁荣和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的扩大,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一些个人和单位为了发展生产或者扩大经营规模,无所不用其极的募集资金,有的甚至发展到了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擅自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金融集资活动,导致了其中一些金融机构也在相互竞争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还给国家和公民带来了极大的金融风险,而且引发了不少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经济犯罪之一。
刑法分则中对该罪名用的是叙明罪状的规定方式,罪状描述相对简单。
本罪的犯罪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融资借贷行为之间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存款人作为被害人是否完全正确?诸如此类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一)金融机构是否能构成犯罪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这一点是几乎没有争议的。
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看法各异。
金融机构作为单位,是否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应具体分析。
该罪的主体是否适合,最主要的是看该主体是否侵犯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因为该罪所保护的就是金融信贷秩序。
具体的说,如果一些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比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等,若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用于信贷的话,无论利率是否符合了法律的规定,都侵犯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这无疑就是该罪适格的主体;再者,象一些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资格的金融机构,如果正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对本罪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话,那么不应该是本罪的主体,但是若是其通过非正常手段经营了该业务,也同样会造成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一旦情节严重的话,是理应受到处罚的。
但在实践活动中,像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都在进行信贷业务,若用模糊的概念认定此为本罪的主体,那么经济市场是否会更加混乱?(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分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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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引发的思考
2008-6-17 17:20:02
简要内容:当前,在我国金融犯罪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案量大幅增加,案值不断攀升,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和快速致富心理,炮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聚敛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之势已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这类犯罪因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故而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自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集银监会、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近20个部委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就处置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部署。
人民网·天津视窗6月17日电:当前,在我国金融犯罪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发案量大幅增加,案值不断攀升,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和快速致富心理,炮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聚敛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之势已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这类犯罪因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故而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自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集银监会、发改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近20个部委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就处置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部署。
缺乏法律制约的集资活动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是一本万利的投资机遇,也可能是圈钱无数的洪水猛兽,一旦资金链条中的某一环节发生了问题,便会连锁反应到其他金融、社会领域,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多发对国家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的威胁,也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安定因素,甚至引发公众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
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日前成功侦办了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此案涉及我市多个区县的数百名群众,涉及地域广、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某,男,1962年出生,黑龙江人,小学文化,黑龙江省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男,1957年出生,辽宁人,初中文化,哈尔滨市B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4年4月,林某获悉了黑龙江省阿城市将对市内一座古寺进行复建的消息,遂产生在寺后修建一座“万佛城”,即修建一座可容纳数万灵位的灵骨塔、依靠销售灵位牟利的念头。
项目预计三年时间完工,五年后可将数万座灵位全部售出,预计获利数亿元。
为获取此项经济效益,林某决定参与出资开发古寺复建项目。
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林某找到邢某,二人经过商定,达成了分工负责以及在社会上向公众进行集资的意向,由林某负责办理复建古寺的相关手续以及项目施工,邢某负责集资活动,并向林提供集资款。
随后,邢某通过他人与我市人员李某、刘某、曹某等人取得联系,鼓动她们参与集资,并制定了年息为40%至50%、吸收公众存款超过5万元即有奖励等方案,以其所在的B公司名义在津大肆宣传项目投资,积极进行发展成员、吸收公众存款及返款等活动。
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邢某在津设立李某、刘某、曹某三个负责人,下辖彭某、黄某等若干小组长,小组长再各自广泛拉拢人员参与集资。
集资方式分为A、D两种,A种方式为:每季度返25%本金和10%利息,即一年内本金返清并加返40%利息;D种方式为:每月返5%利息,返10个月,共返利息50%,一年后返还本金。
奖励方式为,揽存者揽存超过5万元即可奖励500元,超过30万元奖励800元,超过100万元奖励1000元,
超过500万元奖励1500元。
期间,林某、邢某采取用后款还前款的方式维持其揽储行为。
2006年1月13日,当邢某再次在天津站某饭店内召集会议时被公安河北分局经侦支队抓获。
此后,林某、李某、刘某、曹某以及彭某、黄某等全部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
经查,上述人员在本案中从天津地区直接或间接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66.545万元人民币,邢某将其中的600余万元交给了林某,由林某用于古寺项目的投资,另400余万元由邢某等人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宜的日常开销和返还本金与高息。
日前经天津市人民法院第二分院判决,林某、邢某、李某、刘某、曹某以及彭某、黄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解析: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据此,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其中,“非法吸收”,是指任何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凡未经批准,即为非法。
“变相吸收”,是指行为人并非以直接支付利息的方式而是许以其他形式的高额回报向公众进行集资。
在表现形式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往往比较隐蔽,如吸收入股、商品返销、委托理财等多种形式,无论形式如何,其仍然是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在本质上仍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值得广大群众注意的是,当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常常表现出以下特点:
1、以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力和煽动性强。
吸揽存款者无一例外的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通常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或是极高的回报率来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
一部分先期投资者得到了好处后一方面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动员亲朋好友加入投资者行列,从而形成一张网,犯罪分子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聚敛呈几何倍增长的非法集资款。
2、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较强。
犯罪分子为获取公众钱款使用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涉嫌犯罪的公司,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其从事的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有的甚至以金融机构名义或是打着政界人士、知名企业的旗号进行,误导群众的判断,骗取群众的信任,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为增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犯罪分子还使出一些新花样,从手段上来说,一些非法集资行为“借鉴”了非法传销活动的方式,分层设立“分公司”、“代理站”、“推销员”,
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非法集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与非法传销相融合的趋势;从资金流动方式上来说,出现了犯罪分子让异地投资者在当地使用银行卡存钱、取钱的现象,这种支付方式使大量资金流动难以被发现,也使非法集资行为在表面上平静了很多,不易引起外界的关注。
此外,在非法传销案件中,犯罪分子传销的手段较以前更加隐蔽和恶劣,组织更加严密。
他们通常采用封闭式培训、授课的方式给参与者“洗脑”,幕后组织者在异地遥控,从而增加了相关执法部门获取其违法犯罪证据的难度,使犯罪行为更具隐蔽性。
3、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个案的涉案金额少则上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有的甚至超过亿元。
受害群众的集资款或是被非法集资者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转贷,或是被其非法占有,案发后大部分资金已被使用或挥霍,公安机关很难追回全部涉案款项,犯罪嫌疑人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其有限的赔付能力却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这种非法集资行为给受害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
4、犯罪涉及的地域更为广泛,呈不断蔓延之势,同时,受害群众多,成份复杂,社会影响面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等案件正从城市扩展至乡村,涉及的地域迅速蔓延,形势严峻。
参与集资的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有的案件达到千余人次。
群众成分比较复杂并且以中青年妇女、下岗职工和农民居多,往往是以血缘、亲朋为纽带逐步向外扩展发展下线。
他们为获取高额回报会倾其所有甚至不惜向亲友借款投入集资活动,多数群众拿出的是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有的是防病养老的钱,有的是给儿子盖新房娶媳妇的钱,有的是救命的抚恤金,有的是打工挣来的血汗钱。
一旦资金不能收回,便会使生活陷入困境,甚至造成子女辍学,亲友反目,导致上访请愿、围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的事件屡有发生,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警方提示:
广大群众自身对犯罪的识别能力不强,防范能力弱,对非法集资者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并且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错误的认为自己参与集资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快速致富的方式。
而从事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则往往运用“欲取之,必先予之”的策略,对先期客户切实兑现高息承诺,从而紧紧地套牢客户。
在高额利率的掩盖下,人们很难看清它的危害,只有当存款无法兑付本息时,人们才如梦方醒看清其实质,最终受害的只能是那些企望高额回报的投资人。
为此,警方告诫群众:不要轻信不法分子的煽动和宣传,非金融机构办理的金融业务和参与高息存款、非法集资的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擅自经营金融业务、乱集资、乱提利率都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广大老百姓要看清犯罪分子的欺骗伎俩,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自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倡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把闲置资金投资到既安全、利率回报又相对较高的国债等正规金融业务中,对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集资活动要认真分析研究,对高回报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思考,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和有关法律、金融专家咨询,以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