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指引(试行)
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到期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筑农商发〔2012〕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或按“一逾两呆”口径所划分的逾期、呆滞及呆账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重组(以下简称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含垫款,下同),我行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使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四条贷款重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三)依法合规原则:贷款重组涉及的主体、重组手段、抵(质)押物的性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五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农户、城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以收回部分贷款本金,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四)在贷款重组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会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的贷款;(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五)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六)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和各岗位职责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工作职责在总行行长室的领导下,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信贷管理制度,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及风险的整体认定、防范、化解工作。
具体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信贷业务的政策、制度、办法,研究制定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办法的实施细则、业务操作流程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授权、授信业务的认定和管理。
对信贷业务、中间业务审查、审批,做好信贷风险的认定、防范、化解工作。
三、负责信贷资产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信贷管理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查处,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总行董事会、行长室、监事会。
每年组织对所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个体贷款、所有公司贷款至少贷后检查一次,并有详细的贷后检查记录。
四、负责拟定信贷工作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控制和考核。
五、严格执行信贷准入退出制度,制定准入退出计划。
负责各类业务信用风险和风险资产的监控,对经营活动中已经出现的资产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和办法,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到位。
六、负责金融债权维护、资产保全的指导协调工作。
制定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核销等计划;做好抵债资产的接收、日常管理、处置的调查、审查工作。
七、负责组织支行信贷管理等级、星级信贷员的考核评定工作。
八、负责做好对业务拓展部有关的数据统计、审核、汇总、上报;做好信贷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九、组织开展信贷业务培训、检查、辅导工作。
十、负责与有关金融机构、业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协作。
十一、完成总行布置的其他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一)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岗1、负责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的组织工作。
2、负责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4、负责总行不良贷款的分析、评估,定期形成书面分析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86ed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0b.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促进信贷业务风险防控和经营稳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履行商业银行职责的同时,应当注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积极支持农民、农村合作组织和乡村企业发展,推进现代化农业、乡村旅游等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应当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经营,保护客户利益,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机制,保证业务安全和合规。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制度和安全保护机制,确保授信与客户之间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的合法身份、经营合规、经济实力等相关信息,并对客户建立档案,注明授信额度、用途、期限、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并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完成授信业务。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对信用风险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应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应当以贷款合同为准,严格控制借款人用款用途,防止违规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审批授信业务时,应当注重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抵押物价值等相关因素,以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审批授信业务时,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确保资金用途真实合法,担保物真实有效,授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授信时,应当明确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资金流向真实合法,担保物有效可靠,及时跟踪和催收拖欠款项。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多项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信贷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透明化制度,做到监管与管理无缝对接,风险评估与防范同步推进。
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篇资产负债业务类**银行**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更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行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按照总行制定的信贷政策、信贷经营方针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在分行行长领导下评审各项授信业务,并就评审事项中属于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提出评审意见、对超权限授信业务提出申报意见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信贷证明、委托贷款等形式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应坚持先调查评审、后审批决策,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审批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授信业务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未通过的授信业务,不得发放或上报总行审批。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和成员组成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1、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及需报总行审批的各项授信业务;2、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贷款质量认定;3、对客户综合授信方案;4、其他需评审的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行长助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客户经理部副总经理和财务部总经理组成,共7人;其中,分管授信管理部副行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客户经理部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其余为成员。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由授信管理部统计员兼任。
负责收集整理评审项目资料,通知开会时间、地点等会前准备工作,负责做好评审委员会记录和评审结论反馈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评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第十条主持人负责维持会议秩序,掌握会议节奏和进度,在表决前不应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不应影响评审成员在评审过程的正确判断和独立决策,评审委员会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评审原则。
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农村商业银行小微贷款中心贷款业务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贷款中心审查审批程序,完善审查审批制度,提高审查审批效率和决策水平,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职责第二条小微贷款业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机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是小微贷款中心的决策机构。
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策贷款是否发放、决定贷款的发放条件、调整和变更贷款条款等。
第三条企业类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其中信用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保证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抵质押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自然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其中信用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保证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抵质押方式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贷款审查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第四条小微贷款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组成。
贷审会由小微贷款中心负责人、审查管理岗、贷后管理岗以及营销管理岗等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贷审会至少应有3名委员参与决策。
客户经理主办人员及辅办人员出席贷审会进行案件介绍,但不参与表决。
在小微贷款项目合作期间,顾问有权参与贷审会并行使贷款的表决权。
第五条贷审会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所有贷款业务必须经贷审会成员一致同意通过后方可放款。
贷审会审批通过的贷款由小微贷款中心负责人签署审批“同意”意见。
第六条贷审会的发起原则上贷审会由审查人员发起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则由其他审议委员发起。
调查、审查、审批人员应对亲属贷款实行回避制度,贷审会对所有贷款的审议不能议而不决,须有明确贷与不贷意见。
第七条贷审会形式贷审会采取不定期召开方式举行。
贷审会必须以会议方式召开,参加贷审会的审议委员和客户经理应遵循总行会议纪律规定,以调查人陈述、审议委员展开发问的方式进行并做好会议记录。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审批机构所负责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我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品种,指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下列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一)委托贷款、转贷款;(二)担保额度、楼盘按揭额度;(三)我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各类同业、投行投资业务(如债券承销、自营非标投资、信托受益权远期买入等);(四)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第六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贷款审批人独立审批制度。
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
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事业部预审制度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第十条授信业务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负责。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小微企业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各环节各岗位信贷业务责任人是否按规定严格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有关信贷业务一旦发生风险,可视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者部分信贷业务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员、审批人员。
第二章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尽职要求
第四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应按照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收集相应的信息资料,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资金用途合规,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辅调查人对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在调查期间的尽职要求负次要责任。 主调查人(管户经理)具体尽职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收集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征信信息、财务及银行流水等基本信息及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非财务信息,收集的信息资料需符合对应产品信贷操作流程的要求; 2.初步审查借款主体、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当期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同时对借款人的品行、盈利能力、发展前景作出合理评估; 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 5.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6.严格落实贷审会或审批人意见,以此作为贷款放款上账的前置条件执行; 7.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或主要控制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了解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8.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9.定期、不定期地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10. 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辅调查人应协助主调查人落实以上尽职要求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审查实施细则(暂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结论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信贷资料审查:在借款人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前提下对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通过对《信贷调查报告》结构和内容、信贷经营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及银行内部运作资料的审查,确认信贷资料是否完整、有效,调查报告结构是否规范及内容是否完整,并对该项贷款是否符合本行信贷业务操作管理流程规定、有无逆程序操作风险等作出评价; 2.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通过对借款人公司章程、经营证照等材料的审查,分析借款人主体及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借款申请事项是否经过有权机构授权,结合相关法律及商业银行相关文件对借款人条件的规定,判定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主体资格; 3.资信情况审查:通过对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担保人征信情况的审查,分析其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是否为本行多头贷款等因素,判定借款人资信状况; 4.贷款用途审查:通过对借款用途材料的审查,结合相关法律、产业政策及我行信贷投向规定,判定贷款具体用途是否合规合法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投向规定; 5. 还款能力审查:通过对借款人特定风险及贷款项目风险的审查,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 6. 担保情况审查:通过对担保方式、保证人基本情况、保证人财务实力及抵(质)押物类别、权属状况、评估价值、变现能力等进行审查,判定担保是否能有效的缓解信贷风险; 7.根据对信贷业务资料,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的具体审查情况,出具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报告,充分提示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及建议。 第六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
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含65);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银行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银行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商业汇票质押是指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并经我行认可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质押给我行,用于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授信或开展其它业务担保。
按照质押商业汇票种类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下称银票质押)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下称商票质押)。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质押申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票据质押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开证和开立保函等业务。
第四条票据质押按额度内票据能否置换,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静态质押是指融资期间,质押票据不得置换。
一般情况下,质押票据到期日应早于融资到期日。
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后须归还我行融资敞口,客户追加保证金的除外。
动态质押是指融资期间,质押票据可以置换。
动态质押限于银票质押。
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在下述情形下可不用于归还对应融资:(一)客户追加保证金;(二)提供新的票据进行质押;(三)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条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按照操作模式分为单笔(批)模式和池模式。
单笔(批)模式是指以单笔(批)商业汇票质押而获得授信。
池模式是指票据池模式下的质押授信。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各类行标项下的授信企业。
第二章准入条件与授信审查第七条借款人的准入条件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满足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客户准入条件;商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满足《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贴现申请人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质押票据承兑行(人)的准入条件(一)银票承兑行准入条件银票承兑行须为本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我行认可接受的城市商业银行,且在我行授信额度内。
(二)商票承兑人准入条件1.原则上为行标大型客户,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和信贷政策;2.符合我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贷款准入条件或提供足额、有效的信用保障措施;3.产品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稳定,行业地位突出;4.以往信用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重大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5.原则上与交易对手不得为关联企业,但经审核贸易背景真实、资金往来记录与贸易额相匹配,可审慎介入;6.应取得我行商票保贴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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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指引(试行)
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贷业务审查
标准,进一步提高审查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根据《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我行授信业务相关
制度和规定,制订本指引。
审查人员审查信贷业务时应着重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
性、调查人员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对调查内容或结论分析的合
理性及对相关数据测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审查
调查人员尽职调查的情况,全面分析授信业务的政策法律风险、
经营风险、担保风险等,全面评估授信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明
确的审查意见。
一、申请业务程序合规性审查和材料完整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我行授信转授权规定的审查审批范围,是
否属于本级审查范围。
(二)是否已经按我行规定履行逐级审批程序。
(三)材料是否齐全,具体如下:
1.对照《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等我行有关
信贷业务对提交申请资料的规定,针对不同申请主体提交相关
申请材料,如借款人为自然人、非自然人、项目贷款、固定资
产贷款、房地产项目开发性贷款等应分别提交不同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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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申请书、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存在前后不一或与其他
资料矛盾的现象。
3.支行提供的审查报告、审查意见表有关数据、名称是否
与调查报告一致。
二、把好政策审查关,切实防范政策风险
对公司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应采取查询国家产业政策资料、
咨询相关人员等方式把好政策审查关,具体审查要点如:
(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要求和规定,
防止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
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二)审查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政策、制
度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我行有关业务规定中的禁止性规定,
如:防止借款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以信
贷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防止借款人利
用银行贷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
的投资。
(三)审查是否符合总行行业授信业务指导意见的要求,
主要审查借款人是否属于我行信贷政策限制投向的客户,拟建
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
三、分析客户基本情况,对借款主体进行审查
(一)审核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中介绍的客户基本情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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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具有印证关系,一方面审核基础资料与调
查内容和结论是否存在印证关系;另一方面由此审查调查人员
的尽职调查情况。目的在于审核借款人是否具备申请信贷业务
的主体资格、其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在我行的结算情况等。对借款主体审查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是否有效,营业执照所载的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等基本信息是否与调查内容一致,
借款人经营的项目是否在所载的经营范围内,如果借款人为需
经过行政许可的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产
品经营许可证,如担保公司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
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煤炭企业需提供《煤炭行业经营许可证》
等。如果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应审核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通过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http://www.nacao.org.cn/进行核查,并审核是否经过年检。
3.税务登记证:审核是否经过年检。
4.资质证书:对我国法律进行资质管理的申请人,如建筑
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业企业等,需审核调查人员是
否要求其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5.贷款卡:是否年检有效,由贷款卡查询的近期征信报告,
有关企业征信报告查询要求,应同时符合我行相关规定。
6.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如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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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应审核是否为最新的章程、审核变更是否具有连续性。
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公司章程所载的经营范围、法
定代表人、组织结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与验资报告内
容是否一致,重点审核公司股东会对重大事项(如对外融资、
提供担保等)有效表决人数。申请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审
核以上内容外,还应审核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总数、董事会的
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
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重点审核公司董事会对重大事项(如对
外融资、提供担保等)有效表决人数。
7.提供根据公司章程有效表决人和人数表决通过同意申请
该信贷业务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授权委托书
(1)根据我行相关规定,应查询借款人及其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征信情况,所以应出具授权委托我行对其信用报告
进行查询的授权委托书。
(2)如涉及到其他委托事项,如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相关
合同等应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人、
委托人、委托事项和范围、委托期限,并同时要求双方签章。
9.其他资料
(1)经调查人员核对原件后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
财务主管、代理人等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