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金融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然而,金融领域也成为了犯罪分子的重要作案领域之一,其中最为典型的犯罪行为就是吸收公众存款罪。
针对这一罪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并且对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危害性较大,不仅直接损害了公众的财产利益,而且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破坏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
二、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条规定了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三、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的大小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具体来说,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数额较大的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但不足100万元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但不足1000万元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轻微的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较小,但情节较轻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分析1.张某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以投资房地产、股票等为名,向公众收取存款,共计收取2000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涉案金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法律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
如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但如果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使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
“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本款所说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
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人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是怎样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是怎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般只有经过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才能吸取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要是没有相关的资格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话,则就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下面就详细为您介绍。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1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201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不过,自然人构成该罪与单位构成该罪,在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上面是有所不同的。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的问题,今天我们就详细区分情况为您做充分讲解,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很显然,要是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话,那么采取的是双罚制,既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还要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罪行。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是很严格的,一般情况下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是相对而言的,通常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具体判断。
其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也表明了我国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严肃态度,特别是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
除了数额大小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犯罪的手段、目的、情节等。
如果犯罪分子采用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量刑,以实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因此,作为文档创作者,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以便为相关人员提供正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同时,也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不参与任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及处理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及处理方法和技巧作者:冠军律师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贷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
二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具体表现为:(1)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无反映”方式;(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
“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包括不特定的个人与不特定的单位。
至于非法吸收某一单位内部成员的存款的行为能否成立本罪,则应通过考察单位成员的数量、吸收方法等因素,判断是否面对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自己的闲置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以获取利息收益。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现象,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手段吸收公众存款,从中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因此,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犯罪者的量刑也有一定的规定。
一、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诱骗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即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来获取非法利益。
2.通过欺骗、诱骗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这是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要件,犯罪嫌疑人必须通过欺骗、诱骗等手段来吸收公众存款。
这些手段包括虚构高额回报、承诺保本保息、利用人际关系等。
3.吸收的存款数额较大。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要求相对较高,通常要求吸收的存款数额在一定范围内,如数百万元以上。
4.具有组织性。
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组织、策划等方式来实施犯罪。
二、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和社会影响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公众利益。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受害者是公众,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诱骗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导致公众的财产受到损失,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2.破坏金融秩序。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施会破坏金融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声誉。
3.危害社会稳定。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施会导致社会不公平,增加社会矛盾和冲突,危害社会稳定。
三、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针对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国刑法对其量刑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数额较小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及其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及其量刑标准------- 张洪律师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形式如下:(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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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单位并不仅指不具有经营存款业务资格的单位,银行和其他具有经营存款业务资格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大案要案接连发生,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切实加强对这类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当前,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手段更加狡黠,欺骗性更强,导致大量人民群众上当受骗。
不少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员范围广,给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有效遏制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坚决贯彻依法严惩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方针,加大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打击力度。
金融犯罪一直是我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打击重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是金融犯罪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发案较多的地区,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专项行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一定要贯彻依法严惩的方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以有效震慑不法分子,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一旦案件起诉后,即应尽快开庭,及时审结。
对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
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要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加大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取非法利益。
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坚持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把依法审判与法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
注意通过依法公开宣判、新闻媒体宣传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揭露犯罪骗局,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公民防骗意识。
要妥善处理涉及众多被害人的犯罪案件,注意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时将被骗的集资款返还被害人,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案件的善后工作,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
对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资金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审判这类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近期受理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要案的审理情况,要及时报告我院。
审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政策性强,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加强指导,及时报告我院。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