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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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难以确定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于此,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

然而,意识形态是一种难以把握的东西,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很难确定,很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并非一直延续,是跟随事态的变化而变化。

一部分是开始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后来发现犯罪事实难以掩盖,就放弃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行为上,也表现为偿还被害人。

一部分是一开始没有主观故意,在过程中萌生出非法占有目的,抱着一种能骗则骗、骗不到就算了的心态,一旦发现事件败露,就会采取偿还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犯罪往往会仔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在相关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都会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2、涉案金额难以确定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很多受害人不在案发地,导致其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情况,甚至有的还没发现被骗,导致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无法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这样一来,受害者无法完全统计,涉及的犯罪金额也无法尽数统计。

即使在涉案单位及犯罪嫌疑人处能找到记载的账目清单作为书证,由于受害人证实的犯罪金额与账目记载金额出入较大,认定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如何认定,能否保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难以确定。

3、涉案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是共犯难以确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大多设立专门的投资公司,公司机构健全,内部设有很多部门,并相应的招聘各部门工作人员,有的负责业务拓展,有的负责公司财务,有的负责公司内部事务等,这些人员的分工都是按照公司的安排,主要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但是,一旦发案,他们都称自己对涉案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晓,自己只是在完成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职务工作,也并未从中获取利益,只是领取自己的工资。

实践中,这一类人员较多,认定他们系共犯的证据也不足,为此,往往对这一类人都会做出不诉决定。

涉案涉企案件调研报告

涉案涉企案件调研报告

涉案涉企案件调研报告涉案涉企案件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涉案涉企案件在我国不断增加,严重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深入了解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一项调研。

二、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涉案涉企案件的类型、原因、影响,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以应对这一问题。

三、调研结果1. 涉案涉企案件类型调研结果显示,涉案涉企案件主要分为经济犯罪案件和商业纠纷案件两种。

经济犯罪案件包括贪污受贿、侵占财物、挪用资金等行为;商业纠纷案件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2. 涉案涉企案件原因据调研,涉案涉企案件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体系跟不上企业运营的实际需求,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确定性,容易陷入法律纠纷。

(2)监管不力。

监管机构在对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执法不公等问题,容易给企业创造有利于发生涉案涉企案件的环境。

(3)企业内部管理不善。

企业自身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较为普遍。

3. 涉案涉企案件的影响涉案涉企案件的增加,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1)企业经济利益受损。

涉案涉企案件不仅造成企业财务损失,还破坏了企业的经营环境,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影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2)社会治安形势严峻。

案件的发生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峻挑战。

四、解决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提高适应企业发展的能力,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2.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3. 健全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管,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员工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五、结论通过本次调研可以看出,涉案涉企案件对企业和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和健全企业内部管理等方式,共同努力解决。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救济的困境及出路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救济的困境及出路
被 害 人 转 变 为 犯 罪 分 子 的 “ 凶 ” 更 有 严 重 者 可 能 成 帮 .
庆 人 .重 庆 市 大 足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干 警 。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2 1 年 度 重 庆 市人 民检 察 院 重 点课 题 “ 涉 众 型 ’经 济 犯 罪研 究 ”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01 ‘
“ 众 型 ” 济 犯 罪 . 指 涉 及 众 多 受 害 人 . 别 涉 涉 经 是 特 及 众 多 不 特 定 受 害 群 体 的 经 济 犯 罪 。 要 包 括 非 法 吸 收 主 公 众 存 款 、 资 诈 骗 、 销 、 法 销 售 未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等 集 传 非 犯 罪活动 。 外 。 证 券犯罪 、 同诈骗犯 罪 、 币犯罪 、 另 在 合 假 农 村 经 济 犯 罪 活 动 中 , 有 类 似 涉 众 因 素 存 在 。- “ 也 [在 涉 ] 众 型 ” 济 犯 罪 中 。 害 人 人 数 众 多 , 易 引 发 集 体 上 经 受 极

“ 众 型 ” 济 犯 罪 被 害 人 的 界 定 涉 经
( ) 关 问 题 的 提 出 一 相
1被 害 人 与 犯 罪 人 界 限 模 糊 。 “ 众 型 ” 济 犯 . 在 涉 经 罪 中 , 些 最 初 属 于 被 害 对 象 的 被 害 人 。 着 事 件 的 发 一 随 展 , 获 取 所 谓 的 “ 润 ” 往 往 介 绍 、 收 他 人 参 与 其 为 利 , 吸
刑 。 在 于如何 最大 限度 地为 被害 人挽 回经 济损失 。 而

带 来 误 解 。 为 亏 了 还 有 政 府 作 为 靠 山 , 再 是 简 单 的 认 不 被 骗 . 的 则 是 自 愿 地 把 钱 拿 给 犯 罪 分 子 。 为 “自 愿 有 成 被 害 人 ” 。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应对策略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应对策略
经 造成 巨大 的 资金 损 失 和缺 口,群众 的钱 财 被挥 霍 殆 尽 , 以挽 回 。 至2 0 年 3 , 置 非 法集 资 部 际联 席 难 截 09 月 处 会 议办 公 室直 接 协 调 、督 导 的1 l 非 法 集 资案 件 中 , 5起 有 I 起 案 件在 2 0 年 以前 就 已经 开始 ,周期 最 长 的 甚 3 00 至达 1 年 。如 湖 南湘 西 非 法 集 资 系列 案 自1 9 年 就 已 7 98 经 开 始 , 发 时犯 罪 行 为 已实施 十年 。 些案 件 损 失挽 案 这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的 主要特点及应对策略
文◎ 彭东 侯 亚 辉 Nhomakorabea涉
众 型经 济 犯 罪 是 指 涉 及 众 多 受 害 人 ,特 别 是 涉 及 众 多不 特 定 受 害 群 体 的经 济 犯 罪 ,其 中较 典
法活动 。 在经 营 过 程 中 , 罪 分 子 采 用 真实 项 目和 虚假 犯


主 要 特 点
( ) 犯 罪性 质 看 , 法 集 资 、 法传 销 案 件 比例 一 从 非 非
较 大
涉众 型 经济 犯罪 案 件 涉及 罪 名 广泛 , 括非 法 吸 收 包 公 众 存 款 、 资 诈 骗 、 织 、 导 传 销 活 动 、 同诈 骗 、 集 组 领 合
非 法 经 营等 众 多包 含 涉 众 因素 的罪 名 。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法集 资 和非 法 传 销 案 件 所 占 比例 较 大 , 其 是 一 非 尤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诉厅 二 处 处 长 0 7 6 02 ]
2 0 第 1期 ( 法 实 务 版 ) 总 第 9 01 年 司 / 1期

经济犯罪调查与侦查

经济犯罪调查与侦查

经济犯罪调查与侦查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经济犯罪日益猖獗,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经济犯罪调查与侦查作为打击这类犯罪的重要手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经济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它通常涉及复杂的金融交易、商业活动和经济制度。

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经济犯罪往往更加隐蔽,犯罪手法更加多样化和智能化,调查和侦查的难度也更大。

常见的经济犯罪类型包括贪污受贿、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偷税漏税、传销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经济犯罪调查是整个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的基础环节。

它的主要任务是收集与经济犯罪相关的各种信息和证据,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支持。

在调查阶段,调查人员需要对犯罪线索进行初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调查的方向和重点。

这可能包括对相关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对交易记录进行追踪,对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和经济活动进行调查等等。

以金融诈骗为例,调查人员可能需要从众多的金融交易数据中筛选出异常的交易记录,分析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寻找可能的诈骗手段和证据。

在这个过程中,调查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财务、金融知识,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准确地判断哪些行为构成了犯罪。

经济犯罪侦查则是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掌握的证据和线索进行深入的挖掘和分析,以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

侦查工作通常需要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和技术,如监控、监听、搜查、审讯等等。

同时,侦查人员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和机构进行密切的协作,如银行、税务、工商等,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审讯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关键环节。

审讯人员需要具备高超的审讯技巧和心理分析能力,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交流,获取有用的口供和线索。

同时,对证据的分析和鉴定也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在涉及财务造假的案件中,需要专业的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进行深入的分析和鉴定,以确定造假的手段和金额。

涉众型犯罪探析

涉众型犯罪探析

究主要集中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上. 对涉众型犯罪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 涉众型犯罪具有社 会危害的严重性, 犯罪主体的有组织性和涉案主体的广泛性 , 产生原因的多面性 , 案件性质的 复杂性 , 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等特点 .涉众型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尤其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聚众型犯罪和共同犯罪关系较为密切 . 关键词: 涉众型犯罪; 概念; 分类; 特点 中图分类号: D 9 2 4. 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 71- 42 88(2 0 0 9 ) 0 3- 0 0 76 - 0 4 群体这两个概念, 其强调的重点是不一样的. 受害 群体更强调受害人的整体性和广泛性 .受害人既 包括受害群体, 也包括受害的个人, 其范围比受害 群体要宽一些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既说明涉 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众多的特点,又突出其被害 人的整体性, 因而其定义是比较具体和准确的 . 什么是涉众型犯罪? 从现有资料看, 无论是学 界, 还是实务界均未对此作出较确切的界定. " 众" 作为名词, 意思是 " 许多人 " . " 涉众" 可以理解为 "涉及多人" .涉众犯罪可以理解为 "涉及多人的 犯罪 " . 何为 "多人" 呢? 就此, 没有法律规定, 也没 有司法解释. "多人" 一般理解为三人以上 . 对涉众 型犯罪较直接的定义不多, 有人曾给 " 涉众型犯罪 案件 " 下过定义, 认为 " 涉众型犯罪案件, 主要指案 件被害人众多 , 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 由此定义 可以看出,此观点者认为涉众型犯罪有二个核心 点, 一是被害人众多, 二是社会影响重大. 我们可 以理解持此观点者关于 "众 " 的理解是局限于被害 人的 "众多" . 另外, 还有人将涉众犯罪与涉众型经 济犯罪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持此观点者, 文章标题 表述的是 "涉众型犯罪 " , 而在下定义时, 则直接对 "涉众型经济犯罪 " 进行了界定. 由上述分析可 以看出,现有关于涉众型犯罪的定义存在两大不 足,一是没有将经济犯罪以外的犯罪纳入涉众型 犯罪的范围,或是将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涉众型犯

浅析涉众型经济犯罪泛滥的原因

2019年04月(上)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浅析涉众型经济犯罪泛滥的原因吴佳睿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摘要: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结构要素失衡的社会转型期,在转型关键阶段,经济关系层出不穷并且冲突不断,这就产生了社会管理机制失调的问题,由此造成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率的剧增。

本文从犯罪主体、受害主体等五个方面,利用“龙炎公司”非法集资案、拍拍贷等P2P 理财平台深入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为案件侦破提出自身的见解,对维护市场经济合理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经济犯罪;涉众型;成因分析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226-01作者简介:吴佳睿(1999-),女,浙江温州人,本科,浙江警察学院,主要研究经济犯罪侦查。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近十几年才提出的新概念,其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经济犯罪形式。

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案件1.7万起,养老服务、网络借贷、消费返利、P2P 理财、电子商务等领域成为高发期。

①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压缩此类犯罪案件的生存空间,必须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原因入手进行分析研究。

一、犯罪主体因素分析(一)犯罪成本低引发贪利心理国内涉众型经济犯罪成本过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犯罪人的贪利心理。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②犯此罪,最重的刑罚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和五十万的罚金,这对于几千万的收益来说根本不值一提。

这就会导致部分犯罪人为了丰厚的经济利益而甘愿坐牢。

(二)高收益引发的侥幸心理高风险伴随高收益,而犯罪人普遍只着眼于高收益,对高风险报以侥幸的心理。

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

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

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

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

经济犯罪侦查案例分析




涉众型经济犯罪16种表现形式
• • • • • • • • • • • • • • • • • 据高峰介绍,在被查处的这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呈现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 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 行非法集资; 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 资; 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 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 动; 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 动; 13、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 公司股票; 15、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 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 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及防控

摘要: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发展迅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需要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进行多方面分析,采取针对防控。

涉众型经济犯罪顾名思义就是经济犯罪涉及了许多不特定的受害群众,这种犯罪方式一般具有范围广和欺骗性强的特点,有着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特别是互联网在我国有着相当大的普及率,这也给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生长的土壤,我们需要研究和探索出精细化、立体化的经济犯罪治理模式,实现犯罪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本文就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以及防控进行分析。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成因;防控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之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各类经济犯罪现象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其中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

通常情况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其中最明显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以及经济传销等犯罪活动。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的被害者人数较多,并且危害性也很大,当前需要采取科学和适宜的方法策略来加强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活动形式以及成因,具体的犯罪治理应当向精细治理转变,对犯罪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概述(一)涉众型经济犯罪含义这里所提及到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是公安部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提出的,是一个犯罪概念。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而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给出的定义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比较广的受害者范围,而且犯罪活动类型比较多,受害者群体缺乏特定性,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都可以被定性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的程度也主要从涉及人数来判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出现在经济运行领域,诱惑社会群众非法牟取巨额财物,并将虚假高回报信息向受害者进行传输,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另外在证券犯罪和合同诈骗犯罪等其他的经济犯罪当中也可能掺杂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而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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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2013-03-20 08:5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 近十年以来,我院先后审理了“芦荟案”、“平谷大桃”、“碧溪广场”、“新得力”、“中盛怡和”、“亿霖木业”、“伦敦金交易”、“蒙京华”、“三河墓地”等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这些案件不仅直接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引发诸多不安定因素,成为危害首都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为进一步准确揭示此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我院集中开展了专题调研,以期为更有效地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2}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3}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 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二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包括三个层面:其一,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间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荐,“投资”一旦受损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其三,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受害人众多,造成的损失对生活影响颇大,一些受害人因不满而群体上访,有的甚至演变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三是波及社会经济安全。与直接侵害个体的刑事案件相比较,集资诈骗、非法吸存、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触及的经济领域更广,涉及的流动资金更多,危及的经济安全更深。{4}相对于犯罪金额而言,涉案资金的数额更为庞大、流动更为频繁,对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如“伦敦金交易”案中,被告人通过非法网络平台,开展非法期货交易金额高达771亿余元,是犯罪金额8000万元的几百倍。

四是社会信用体系受创。深层次危害之一就是对正在重塑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政府公信不失为一种打击。其一,部分机构受蒙蔽为不法分子的行为提供帮助,出面为不法行为宣传助势,有的甚至以单位名义参与其中,虽本意为发展本地经济或为群众谋取福利,但无意中被不法分子利用。{5}其二,办案单位间的不协调,由于办案人员的行为或言论不当而引起受害人猜疑。其三,刑民商交叉处理较为普遍,诉讼进展不一带来裁判不统一。如“碧溪广场”案刑事判决生效后,相关法院又陆续撤销已作出的1000多件民事判决,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而且有损司法公信。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及特征 直接考察犯罪手段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掌握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演化的途径之一。 (一)当前典型形式主要集中体现为五类 第一类是高收益理财类。在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和深入的新形势下,近年来为扩大内需,国家政策鼓励消费和投资,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契机,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采取虚假承诺方式骗取钱财。一是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财。如纪明荣诈骗案,虚构与他人共同经营中央空调生意、经销家用电器需要资金等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3个月16%)为诱饵,采用借款方式,骗取数十名受害人的1500余万元。二是零风险式投资。如田成志集资诈骗案,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等方法,以投资零风险及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82名受害人的830余万元。三是合作经营式投资回报。如常卫东集资诈骗案,明知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且投资能力不足,以合作经营药品代理销售并许诺年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725万余元。四是出租经营式租金收益。如谷庆合同诈骗案,在互联网上发布租车信息,以私人用车为名,承诺支付高额租赁费,先后骗租32人的轿车48辆,然后再将轿车抵押借款,承诺支付高息,再度骗取40人的435万余元。五是以小搏大式短期投资。如钮庆生集资诈骗案,以在河北怀来经营葡萄园及建葡萄酒厂项目等为名,以承诺每日返息2.5%、5日结息作为回报等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先行返息、履行小额合同义务的方式骗取钱财。

第二类是概念化炒作类。利用新的经济概念和经济模式的专业性,偷换概念,编造一些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形成新的犯罪模式。一是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如陈威华非法经营案,谎称与北京佳美口腔医院连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相仿的佳美口腔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使用伪造的佳美口腔控股公司的股权证,诱骗他人购买原始股。二是以养殖、 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如“奶牛银行案”,被告人陈连君等人策划了所谓理财产品“荷斯坦A计划”,即以蒙京华公司为销售主体,以每单位2.5万元的价格出售奶牛,与购牛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养殖租赁合同,承诺给付租金、期满后保本回购。三是投资商铺、展位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如“碧溪广场”案,犯罪分子将碧溪家居广场楼层进行网格式等份划分,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出售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非法吸收资金7亿余元。四是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如姜占臣非法经营案,以香港亿盟国际公司代理商的名义,采用“消费创富”、“卖二赠一、循环返利”的网络营销模式,通过签协议书认购商品,发展购物人员加盟入会,以上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滚动促销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五是以专卖、代理、加盟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网络传销。如曾森火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以经营咖啡连锁店、招募连锁经营加盟商为名,采用签订加盟合约书、收取加盟费的手段骗取钱财,骗取数十名受害人的加盟费240万元。六是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开展期货交易。如卢樱非法经营案,利用伦亚领先公司的名义,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取了保证金、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机制,招揽社会公众客户,擅自开展无实物交割的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类是公益筹资类。犯罪分子利用当前社会正着力发展养老、医疗等关系国计民生事业的契机,虚构或利用各种福利组织、公益机构甚至国家机关名义,以筹措发展基金、缴纳基本费用、查处违法行为等名义,骗取社会公众。一是筹建行政机关类。谎称要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如章宁泉合同诈骗案,虚构“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将设立各地分支机构、办事处,以招收地方调查员、享受公务员待遇为诱饵骗取受害人。二是支持公益事业类。如张田集资诈骗案,以“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名义,谎称召开“世界和谐博爱大会”由世界各国政府、世界500强企业建设“敬老都”等养老机构,以捐助爱心款、发展爱心大使等为名骗取钱财。三是生活设施类。宣称要增设用水、健身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先行收取材料费、初装费等圈钱骗取。如高峰诈骗案,采取散发安装直饮水管道通知,以收取“预存水费”、“水费账户保证金”为名,骗取2800余户居民钱财。四是电信诈骗类。借助电话、手机通讯手段,假以银行卡欠款、手机欠费、亲人住院交费、诉讼强制扣划等名义,大肆盗取个人信息后骗取钱财。如黄明章等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假冒电信局职员,虚构事主信息被盗用、名下电话欠费等事实,骗取受害人。

第四类招牌式引资类。借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招牌,假以政策倾向、扶持发展的方式,利用地方政府或者企业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实施经济犯罪。一是招商引资类。如黄德科集资诈骗案,犯罪分子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带动一方群众致富”旗号,以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扶贫办”名义,“大张旗鼓”地带领数十名受害人实地考察贵州遵义地区,最终以开发杜仲项目为名骗取500余人款项。二是融资评估类。如郑奎瑜合同诈骗案,谎称联工发国际投资公司是联合国驻华机构,即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办事处的战略合作伙伴,对公司企业项目评估后可引来外商投资为诱饵,以评估费名义骗取。三是咨询中介类。如陈慧根合同诈骗案,以东方舵手信息咨询公司名义,谎称能帮助事主成功介绍加工、融资业务,以收取会员费、信息咨询服务费、编辑费、业务担保费、接单费为名行骗。

第五类是关系型幌子类。属于经久不衰的传统作案手法,犯罪分子谎称具有特殊身份,掌握特殊关系,拥有特殊渠道,能为受害人解决入学、就业、购房、户口、社保等困难和问题。一是优惠买房类。如王媞诈骗案,编造虚假身份,虚构能买到低于市场价格商品房的事实,在北京市公园大道等小区租赁多套房屋后冒充待售,骗取33名购房人的6000万元。二是入学就业类。如步玉程诈骗案,谎称能够以少数民族特招生等名义办理学生到北京工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就读事宜,骗取33名受害人的560余万元。三是户籍社保类。如王雪娇等诈骗案,谎称能够办理一次性买断工龄等形式的社会保险手续,通过发放伪造的退休证等方法,先后诈骗390余名受害人的2700余万元。四是超值消费类。如吕丽莉合同诈骗案,冒用北京新华国际旅游公司出境中心的名义,虚构能够组织“低团费”、“零团费”出国旅游的事实,骗取110余名受害人的78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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