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印仕柏李春阳

2012-06-27 22:59:52 来源:《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内容提要: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带有欺骗性、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在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协调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具有较大难度。在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要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争取早发现、早处置,在司法过程中要做到区别对待、严格依法、统一平衡,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慎用死刑。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这类案件的受害人特别众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的破坏性特别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把握对这类犯罪的处理,具体处理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和可供借鉴的经验?为了有助于我国深入开展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与处理,我们在多年办理这类案件故而具有相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加以分析和总结,期望能抛砖引玉。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刑法学意义上的类罪概念,而只是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具体是指涉及众多被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上位概念是经济犯罪,一般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危害经济法律秩序的行为,具体是指我国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因此,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一般侵财型犯罪,不

认为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从公安部通报的典型案例[1]和媒体报道的案件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罪[2]等罪名,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证券领域的经济犯罪也存在着涉众因素。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涉案范围的广泛性

这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首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是指被害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比如,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众”是指该类经济犯罪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往往为不特定的人。非法集资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它包括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均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第二,是指涉及领域较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农业建设、酒店经营管理、旅游开发、医药、证券等诸多领域。第三,牵涉到案件当中的部门、环节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到一定气候,往往会牵涉到相关的审批单位、新闻媒体、公证机关、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及金融机构等。第四,参与人员多元,而且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从犯罪主体来看,既有公司和家族式的企业,也有自然人结成的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如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以公司、企业为组织形式,非法传销类犯罪也有明确分工,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而且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其组织性也越来越严密。从人员构成来看,包含了工人、农民、个体业主、职业经理人,乃至一些高学历的知识分子,如在广西北海“307”系列案中,传销案件的95名被告人中,包含博士2名、硕士2名、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6人。

(二)涉案金额的巨大性

绝大多数经济犯罪皆为数额犯,即以数额较大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所涉之罪也不例外,而且与一般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针对的是为数众多的被害人,这就决定了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其中又以非法集资类犯罪更为显著,如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湘西非法集资系列案涉案金额更是高达160余亿元。非法传销类犯罪往往也是如此,如北京亿霖木业公司案涉案金额总计16.8亿元。从媒体报道的案例来看,其他诸如保险诈骗、非法经营证券等涉众型案件的涉案金额也大多在百万元以上。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之巨通常是其他普通经济犯罪所望尘莫及的。

(三)犯罪手段的欺骗性

大多数涉众型经济犯罪都是犯罪分子滥用已有的财富资源、优势地位,同时结合信息上的优势,采取各种手段来掩人耳目,欺骗被害人,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主要表现为:1.编织光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在高档写字楼租房办公,以经营活动需要投资为由掩盖其非法行为。许多犯罪嫌疑人都给自己的头上编织美丽耀眼的光环,除了“明星企业家”之外,他们有的人还想方设法巧取、骗取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职务,以扩大影响力。2.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多种多样。公安部就公布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16种表现形式,[3]这些名目繁多、不断变换花样的犯罪方式,使人眼花缭乱,让普通人无法识

别其犯罪的本质。如证券领域中以“炒股理财服务”为名的非法经营证券咨询业务犯罪、以提供“境外炒汇业务”为名的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犯罪和以“黄金期货交易”为名的非法经营期货犯罪等。3.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上当。如允诺高价回收、返租,定期高额返还红利或提成,支付高额利息等。4.虚假宣传。为了吸引更多的群众,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欺骗的方式进行宣传,经常邀请当地主流新闻媒体报道企业,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发放传单,邀请群众观看企业宣传光碟,组织“投资大户”考察所谓企业的生产线或在外地的投资,吹嘘企业实力。一般群众缺乏深入了解加害人经营状况和资信的渠道,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很难准确判断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从而容易上当受骗。

(四)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一是涉案数额的巨大性导致损失巨大,难以挽回。很多赃款被犯罪嫌疑人用于非理性投资或者挥霍,群众经济损失惨重。二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广,特别是广大城市低收入居民和农民、下岗职工参与其中,一旦案发,这些群众势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极易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导致群体事件的爆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三是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这类犯罪除了造成直接损失外,还导致当地可用于投资和消费的资金大幅减少,影响经济发展。此类犯罪更大的危害在于使民众滋生投机暴富心理,怠于正常的经营和工作,影响经济的复苏。

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案件定性分歧大

一是刑法规制和司法解释滞后导致犯罪定性存在分歧。如对于非法传销行为,即便是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犯罪进行规定后,具体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以及要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还是缺乏明确解释,故而给这类犯罪的认定带来困难。二是民刑交织,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从而导致案件定性争议大。如在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件中,企业既有向外部集资的,也有向内部员工集资的,而向特定人的借款,既有办理合法借贷手续的,也有大量和非法集资手续一样的集资行为,是否要区分,如何区分就很重要。三是案件疑难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常常难以区分。如有的虽然是企业性质,但是采用家族式管理,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交织,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难以确定;有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经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集资诈骗的漫长转变过程,是定一罪还是数罪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证据收集和固定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历时较长,证据繁杂,资金去向难以掌握,导致书证、被害人陈述收集困难,往往为核实一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及被害人人数即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连如何取证、如何装卷都大伤脑筋;此类犯罪往往多人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经常订立攻守同盟,突破口供比较困难,甚至少数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故意隐匿、销毁会计账簿和其他书证,导致证据缺失;这类案件的爆发大都具有突然性,且往往伴随着群体性事件,侦查机关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放在稳控犯罪嫌疑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上,前期常无暇顾及或者忽视了对罪证的收集,从而给下一个诉讼环节带来困难。这就导致一些案件公安机关尽管报捕,检察机关经过严格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批捕比例较高,不捕退查后,案件仍难以取得新的突破,重新报捕率依旧比较低。

(三)案件协调难度大

一是管辖争议的协调难度大。有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地域较广,各省市侦查机关各自为战,时常发生多头立案、争抢追赃的现象。因此,如果没有区域性或者全国性的协调指挥,办案就会发生扯皮从而导致效率不高的现象。管辖上的争议在公安机关立案,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乃至法院审判环节都有可能出现,所以从一开始就加强协调和沟通便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定性协调难度大。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一些案件的认定,需要省级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联席会议予以明确定性,因此,基层发现此类犯罪的迹象时,还需要请示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需要上下级之间的协调,另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也可能意见不一致,也需要协调统一意见,如果思想不统一,认定周期长,就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

(四)办案压力大,“案结事了”难

首先,对于此类案件,各级领导、社会舆论密切关注,给办案带来很大压力;其次,由于这类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数赃款被挥霍或者去向不明,或在市场中缩水,案发时群情激愤,群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引发静坐、游行、示威,拦车、阻断交通、围堵政府机关等具有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威胁,这种社会影响面很难控制,也严重影响了侦查人员办案的精力以及案件的最终处理。最后,即便结案后对被害人的补偿也往往难以到位,部分人甚至会认为刑事立案影响了其兑付、获利,法院判决使犯罪分子不能履行其承诺,于是对司法机关的介人心存抵触,以致案件虽已判决但是事情远没有了结。

总的来说,就是案情难搞清,性质难确定,证据难收集,矛盾难协调,案结

事难了。

三、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直线上升,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的高发态势,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有学者指出,法律与政策互动,相辅相成,这是古往今来人类在治理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的宝贵经验。[4]针对我国转型期社会普遍的行为失范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考虑到涉众型经济犯罪相比起其他犯罪类型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更为显著,我们就不能不考虑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把握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处理好涉众型经济犯罪,即要求“我们的司法官不仅必须是好的司法官,还应该拥有政治家的头脑和智慧。”[5]这时就需要明确具体的刑事政策来指导这类案件的处理。

学者们在探讨针对经济犯罪应持的刑事政策时,有所谓“严格主义”、“宽缓主义”之说。“严格主义”认为只有严厉的刑罚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和抑制住经济犯罪,让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能越“雷池”一步,以此来保证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应成为我国处理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的基调。具体体现在:其一,法网细密,规制全面;其二,处罚严厉,以儆效尤;其三,依法追诉,既往也咎。与此相反,“宽缓主义”则认为,对于经济领域内的活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赦免“原罪”,强调惩治违法犯罪要注意违法的具体原因与情况,采取适当宽缓的刑事政策,将一批违法行为“非犯罪化”,刑罚主要打击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两者的比较,论者认为,对于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更应当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6]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处理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基调是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主要理由在于,1982年,继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扩大了经济犯罪罪名,提高了部分经济犯罪的法定刑,从而决定了我国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调。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则具体规定了认定与处罚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界限。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强调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997《刑法》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的罪名及偏重的刑罚。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1999年刑法修正案又对刑法中的经济犯罪内容作了补充,不仅增加了若干新的经济犯罪罪名,而且加大了对有关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该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刑事法律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基调没有变。[7]

我们认为,衡量刑事政策是否正确的标准要看是否有利于减少犯罪,是否有利于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正确适用刑事政策的前提是准确判断社会治安形势、刑事发案态势及案件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涉众型经济犯罪不同于一般经济犯罪的显著特点,在于其涉众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的巨大性。单纯的轻缓刑事政策不利于平抑此类案件频发的态势,不利于减少犯罪,不利于安抚受害群众。而一味的强调从严,则会导致对于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更多地依赖于刑罚手段,不仅无法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在特殊预防上也会因为过于严厉而遭致犯罪分子仇视社会,使预防效果大打折扣,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尽管我国对于经济犯罪一度采取高压态势,但是分析《关于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以及最高法相继发布的司法解释等文本及其出台背景不难发现,这些决定都是针对严重犯罪活动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加上这些文本产生于“严打”时期,因此,一味地强调“严厉”也就可想而知了。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不能基于对犯罪现象的本能反应,而要基于对犯罪规律的理性总结。根据我们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特征和处置困难的总结,对这类犯罪应采取的基本刑事政策,既不是严厉主义,也不是单纯的宽缓,而应该是宽严相济,同时要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政策、司法政策、刑罚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策,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它不仅用于指导刑事立法,同样用于指导刑事司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即对严重影响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打击,从而保障国家和公共安全、社会安宁;对轻微犯罪或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则应依法从宽处理,从而减少社会对抗,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对严重犯罪中的从轻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重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宽严相济,在于恩威并施,分化瓦解。罚当其罪则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具体适用,旨在实现刑罚的公平正义。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适用

(一)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要早发现,早处置,立足于“打早打小”

对于宽严相济的“严”,习惯上都是讲“严厉”,从犯罪预防和犯罪处置的角度来看,“严”还可以解释成“严密”、“严格”。从立法上讲,基于涉众型

经济犯罪持续时间长、初期不易发现的特点,要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不在于降低入罪门槛,而在于严密刑事法网,使各种涉众型经济犯罪都不会因为立法的不严密而无法追究责任。如前所述,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剥离出来,单独定罪,表明国家在当前形势下对于非法传销类犯罪保持了高压态势,并通过界定行为而非单纯以数额认定犯罪,从而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打击力度,给其他涉众型经济犯罪罪名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借鉴。在总体上讲,保持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也不在于重刑,而在于对犯罪案件严查到底,并防止死灰复燃。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般有一个萌芽、积累、膨胀、爆发的过程,往往潜伏期长,其蓄积的破坏能量大,此类案件本身伴随资金断链和泡沫的破灭而具有突发性,一旦爆发就会导致涉案群体的恐慌,因此要立足于“打早打小”,提前建立起排查、监管、预警以及查办机制,一旦发现有该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存在,可立即组建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处置工作预案,在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公布真相,加强舆论宣传,将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消除群众的恐慌和猜疑。对不及时查处、执法不严的行为要开展法律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对该立(案)不立和不该立(案)而立的行为要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对涉嫌渎职犯罪的要一律依法查办。这样一来,不仅警示、威慑了犯罪分子,同时也可以迅速平怨,抚慰受害群众,防止事态扩大,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总的原则和方法

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是要准确判断社会治安形势、刑事发案态势以及案件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比较复杂,案件的办理往往涉及到一个地方的全局,在全球金融风暴的大背景下要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就不能单纯的就案办案。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

度地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司法人员面临的重大问题。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同时还与地方的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直接相关,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如何真正做到全力维护好社会稳定也是对司法人员的重大考验。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刑事政策之前,我们认为,有必要基于以上分析先掌握好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总的指导原则和方法。根据各地的实践和湖南省处理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件的成功经验,对于重大复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把握的总的原则是:1.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当地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切实维护合法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最大限度地挽回群众经济损失;2.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尤其是检警配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引导侦查,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专案管理;3.加强案件的请示汇报、对下指导和横向协调,慎重定性,把握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惩处打击的适度性和强制措施的正当性与必要性;4.熟练掌握处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和政策。总的方法是要根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态势,建立相适应的高效运转的办案机构,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办案队伍,通过多方配合协作,包括区域协作、部门协作、上下协作、内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在司法过程中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区别对待、宽严有度

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交织在一起,不严格进行区分就无法严格依据法律正确打击、合法保护。在严格区分的前提下,可以对涉案的企业、参与人员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具体包括:

(1)对不同性质的案件进行区分,以把握打击范围的适度性。首先要区分罪与非罪,解决哪些行为人罪,哪些行为不入罪的问题。主要是应判定案件中的行为到底是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具体的打击范围。如对于带有民事欺诈性质的经济合同纠纷,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集资用于正常经营,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其次要根据罪名性质的不同,确定追究责任的范围。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的罪名非常之多,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原罪外,同时还会伴随或者引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金、高利转贷、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职务侵占、贷款诈骗及贪污受贿、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众多罪名。各罪名参与人员不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也有所区分。对于非法集资与非法传销来说,非法集资的涉案人员就相对要多一些,而非法传销的涉案人员主要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员。

(2)对不同性质的涉案企业进行区分,以把握刑法调整的谦抑性。就企业来说,有些是为了犯罪而成立的企业,那么应直接追究自然人的责任,有些企业是主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故意犯罪,对涉案企业和主管人员都要有相应的惩处;在一些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有些企业最初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经营,但经过一段时间高息揽存后,不堪利息重负,资金链断裂,故而发展成集资诈骗犯罪;还有部分企业由于从合法金融渠道得不到资金而误入歧途,但一直在控制风险。对于前一种类型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后一种类型的企业要以企业能够持续发展、不特定公众的财产利益能够得到挽回为原则,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员应体现宽宥的一面,以带领企业走出困境;对那些纯粹以诈骗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开展活动的企业则要坚决予以取缔打击。

(3)对人员实行分层处理。对于自然人犯罪的,要区分主从。对负主要责任,起组织、领导、决策作用的,要从严打击;对起次要作用且积极退赃、认真悔罪的,可从宽处理;对于一般参与人,特别是本身也是受害者的,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可以考虑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的,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人员的作用大小实行分类处置。在单位犯罪中,实行分层处理时要注意区分几类人员:第一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实际控制人。有些人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是不一定是实际控制人,故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第二类是企业的高管,主要是相关业务的领导、组织者。有些高管主观上没有参与意思联络,或者主观不明知,还有些部门负责人在领导强令下从事某种行为,对此就要看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再判断是否予以人罪;第三类是企业的财会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以及直接实施经济犯罪的行为人,要根据这些人的表现具体分析,如通过判别其主观能动性来考察其主观恶性以及是否因此特别受到重用或者获利来考察其实际作用;第四类是社会中介人员、为犯罪提供帮助的其他人员。在一些非法集资犯罪中,有些中介人员本身也参与了集资,本身也是受害者,那么在其主观故意方面一般要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集资诈骗,而可以考虑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对于情节轻微的,原则上不入罪。

2.严格依法、罪刑均衡

贝卡利亚说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8]司法实践还表明,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是与刑罚轻重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刑罚威慑力就会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因此,该严不严,严重犯罪就难以遏制;当宽不宽,人们就会对刑罚有抵触情绪,致使对抗性增加。宽严相

济中的“宽严”应该是严格依法下的“宽严”,应当是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的“宽严”。判处较重的刑罚时,须是在对其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范围内进行的,而不是任意从重、加重处罚;从轻处罚,绝不是无原则地降格处理。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被告人,即便是在此类案件高发态势和严峻治安形势之下,也要注重罪刑均衡,防止升格或者降格处理,这样才能既威慑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因素。

3.协调处理、统一平衡

对不同地区的案件,要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同样的案件须同样处理;对涉及同一地区、同一性质的不同案件,更要考虑统一协调,不能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要发挥上级司法机关的指导作用,统一办案思想,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各地处理时,一定要注重均衡。这里的均衡既指罪刑均衡,也包括司法均衡,也就是在法律适用的时候保持统一。如何才能保证适用法律的正确统一?一是要对同一性质的案件进行统一协调处理,不能过于强调个案的独立性。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要在独立办案的基础上,在司法机关内部加强沟通与协调,统一认识,统一标准。二是要注重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案例是法治的细胞,具有直观性,是看得见的法典,是摸得着的规则,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案同判。[9]公众往往通过对案例的比较而得出司法处理的差异,对于同一性质的案件,如果不同地方处理差异悬殊,将会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会留下不稳定因素。在处理中,主要应考虑以下两种平衡:

(1)企业间的平衡。一是整个地区涉案企业间的平衡。为了对同一时段、同一地区、同一性质的案件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平衡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均衡处理,上级领导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指导责任;二是对同一性质企业追究范围的平衡。对于性质相同、影响一样的企业,追究责任的范围也应大致相当。

(2)犯罪嫌疑人间的平衡。对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平衡就是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帮助犯,对单位犯罪中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他们的涉案事实、情节严重程度、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事后表现等情况,在分层处理的基础上,力争公平处置,涉案数额相差无几、犯罪情节类似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得到同样的处理,例如,对某企业主管人员积极挽回群众经济损失后,不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么对其他企业的主管人员,只要积极挽回损失的,就应同样不采取强制措施。主管人员不采取强制措施的,自然该企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同样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

还有一些案件中,中介人员扮演了非常特殊的角色,他们对经济犯罪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且他们还从中获取了巨额的中介费。在确定追究这些人的责任时,应该考虑到不同企业的中介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明知等主观方面,以及是否获利、获利的多少等客观方面,综合予以考量,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四)自由刑和财产刑并重,慎用死刑

经济犯罪往往属于贪利性犯罪,犯罪人主观上无不具有贪财图利的动机或目的,如果对其仅处以自由刑往往尚不足以遏制其再犯罪,因此,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事司法过程中要特别注重财产刑的运用。对有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刑,而不必将其投入监狱,避免在狱中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以及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对于判处一定自由刑尚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并科相应罚金,以体现国家对其行为否定性评价的严厉性。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案发之初,被害人要求严惩加害人的愿望和要求非常迫切,有些无法挽回巨额经济损失的案件,对严重经济犯罪被告人判处死刑确实迎合了民众报复心理的需要,满足了刑法的报应功能。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死刑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一般威慑作用和一般预防功能是有限的,因为死刑无法消除或减弱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的原因,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行为人动辄处以死刑,将会造成一些地方采取通过死刑的适用来消除民怨的消极做法。贝卡利亚曾指出:“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10]易言之,如果经常见诸报端的都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被处以极刑,那么很可能下一个依法本可不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就会被要求判处死刑或者司法官基于民愤而判处被告死刑。因此,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被告,适用死刑时一定要慎重。

【注释】

[1]参见《公安部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载《证券时报》2006年11月24日第A08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脱离出来,根据最高法、高检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其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参见《公安部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16种形态作面孔画像》,载新华网:http: //news. xinhuanet. com/legal/2006-11/23/content_367911.htm

[4]参见卢建平:《刑事政策与检察工作》,载《人民检察》2006年5月(下)。

[5]前注[4],卢建平文。

[6]参见廖天虎、刘永强:《试论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定位》,载《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8年第1期。

[7]参见刘华:《论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载《法学》2003年第11期。

[8]参见[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9]参见白建军:《案例是法治的细胞》,载《法治论丛》第17卷第5期。

[10]前注[8],贝卡利亚书,第43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调查报告(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 调查报告(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等多重利益,我们把他称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所谓“涉众,”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近几年来,此类犯罪在一些地区频繁发生,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地域广,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而是一类最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最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最容易引起群情上访;最容易形成新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在近年来的经侦工作中,虽然我们始终把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但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抬头甚至扩散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公安经侦职能部门要始终把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防止蔓延坐大,应当采取有效对策防之蔓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原因分析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体制改革后的民营公司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当地农村百姓和下岗职工提供了再就业的重要场所。但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有极少部分的公司企业披着“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经济

犯罪活动,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择手段筹措资金,疯狂在民间以高额利息诱骗群众投资,极大刺激群众现投现收益的愿望。但目前国家实行的是刺激消费的宏观经济政策,银行存款利率低;收益少,民间投资市场活跃、投资需求望盛,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在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 伪装逼真,识别投资陷阱难度大。有部分公司在建立之初,为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意夸大自已资金充足、实力雄厚,并拿出一套具有尖端科技性、效益性的虚假开发项目资料作为宣传攻势,骗取政府和社会群众的信任,从而导致公司在不具备开发物质和条件的情况下,却顺利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为造大影响面和吸引力,邀请地方拥有‘权’和‘钱’一手统的各部门领导及社会各界同仁志士奠基同贺,采取这种极其诱惑性的伎俩,致使三种不同性格、不同工种的群众上当受骗,一种是下岗职工;二种是城镇无职无业人员及农村部分农民;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前两种受害群众防范意识薄弱,主要是缺乏对不法分子公司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渠道,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位置,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识别不到投资的陷阱,主观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不法分子在运作之初就采取“折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拿后来投

公安部门通报17种涉众型经济犯罪

公安部门通报17种涉众型经济犯罪 核心提示:公安部门近日通报了17种涉众型经济犯罪,非法买卖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等行为均包含在内。 山西新闻网7月16日报道7月上旬,公安部门就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是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法律依据,向社会进行了通报。其主要形式约有以下17种。 1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 5 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7 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8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 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10 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1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2 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 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4 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5 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济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7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公安部门提醒广大民众,一定要对上述行为提高警惕,切实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作者:杨继红刘倩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1、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基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内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2006年5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2004年3月,潘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6月,潘、韩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韩成立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药业终止了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韩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在销售王氏公司股票过程中,潘、韩等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唐宇药业、必得利公司的真实状况,通过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虚假宣传材料,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并以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等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上当。此外,潘、韩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现代新农业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韩二人占有和挥霍。 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3、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2004年5月,福建、广东、四川和重庆等地公安机关侦破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经查,飞镖公司于1997

幸福社区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方案

幸福社区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方案 改期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转变,进入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进程逐步加快,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也开始逐渐显现并日益加深。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市场经济自由、宽松的投资发展环境给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诱发和滋生了经济犯罪活动。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也不断尝试、创新犯罪方法和手段,各种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态势,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已经成为每个部门一项重要责任和政治任务。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经济犯罪案件中被侵害对象众多,在一定地域时空范围内涉及面广的案件,较为常见的有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以及特定职务犯罪案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除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受害人多,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群效应明显。由于受害者有着相同或相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报案或询问案情时蜂拥而至,上访时成群结队;二是缺乏理性,易受影响。由于被侵害人

急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心态,往往将道听途说的信息信以为真,甚至表现为情绪激动,语言偏激;三是易引发媒体关注。涉众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各类媒体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竞相报道,有的被害人还会主动寻求媒体,试图扩大影响,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从涉及范围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触角不仅延伸到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各行各业,受害群体范围也不断拓展,从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到具有较高自我保护意识的机关公务员、城市“白领”等,几乎涉及社会阶层各个层次。从表面看,受害者个体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金额在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但由于个案的受害者数量较多,因此往往造成每个案件涉案总的损失金额巨大。 (二)手段多样,虚假许诺,煽动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狡诈、越来越具有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行业领域中的行规或潜规则中的漏洞,实施犯罪活动。如利用发包工程类的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是施工建设单位急需工程项目的心态,及时抛“砖”引“玉”;在以投资为名骗取相关费用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针对的是急需扩张,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制各种名目,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来诱惑和煸

2020年(财务知识)高度重视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财务知识)高度重视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高度重视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我国现实国情,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涉众性经济犯罪机制已成为迫于眉睫的重大现实问题。 壹、涉众性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第壹,涉及面广,传染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众”是指该类经济犯罪涉及受害人人数众多,且往往为不特定的人。侵害对象的多众性和不特定性决定了该类经济犯罪存于范围的广泛性。从涉及的领域来见,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见,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于传销犯罪活动中,犯罪组织者不断对参和人员进行“洗脑”。通过接受“教育”,许多参和人员从开始反感、抵制到逐步认同、接受,且积极参和,拉亲友、同学等下水,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恶性循环。从涉案主体来见,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涉及为数众多的被害人,往往仍牵涉到关联的审批单位、新闻媒体、公证机关、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及金融机构等。 第二,手法多样,花样翻新。近年来,壹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其中包括: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运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

“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以互联网为炒汇平台,大肆实施的非法外汇买卖活动;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等等。 第三,隐蔽性强,具有较强组织性。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X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运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壹些X公司采取于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 第四,涉案金额的巨大性。和壹般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针对的是为数众多的受害人,这就决定了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从现已侦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来见,涉案金额少的也有数百万元,多的则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 第五,犯罪类型的相对确定性。涉众型经济犯罪虽然涉案范围极广,可是其触犯的犯罪类型仍是相对确定的。从目前出现过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存于类型来见,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犯罪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运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X公司、企业债券罪,合同诈骗罪,出售假币罪等。 二、涉众性经济犯罪的生成原因 第壹,经济原因。涉众型经济犯罪源于壹定的社会矛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变革和发展过程中所存于的壹些重大的、带全局性的矛盾和问题是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发展的经济根源,当前的国内外金融危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壹是失业人数的增加对涉众型经济犯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最新范文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二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包括三个层面:其一,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间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荐,“投资”一旦受损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其三,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受害人众多,造成的损失对生活影响颇大,一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印仕柏李春阳 2012-06-27 22:59:52 来源:《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内容提要: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带有欺骗性、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在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协调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具有较大难度。在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要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争取早发现、早处置,在司法过程中要做到区别对待、严格依法、统一平衡,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慎用死刑。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这类案件的受害人特别众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的破坏性特别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把握对这类犯罪的处理,具体处理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和可供借鉴的经验?为了有助于我国深入开展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与处理,我们在多年办理这类案件故而具有相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加以分析和总结,期望能抛砖引玉。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刑法学意义上的类罪概念,而只是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具体是指涉及众多被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上位概念是经济犯罪,一般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危害经济法律秩序的行为,具体是指我国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因此,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一般侵财型犯罪,不

认为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从公安部通报的典型案例[1]和媒体报道的案件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罪[2]等罪名,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证券领域的经济犯罪也存在着涉众因素。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涉案范围的广泛性 这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首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是指被害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比如,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众”是指该类经济犯罪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往往为不特定的人。非法集资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它包括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均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第二,是指涉及领域较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农业建设、酒店经营管理、旅游开发、医药、证券等诸多领域。第三,牵涉到案件当中的部门、环节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到一定气候,往往会牵涉到相关的审批单位、新闻媒体、公证机关、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及金融机构等。第四,参与人员多元,而且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从犯罪主体来看,既有公司和家族式的企业,也有自然人结成的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如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以公司、企业为组织形式,非法传销类犯罪也有明确分工,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而且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其组织性也越来越严密。从人员构成来看,包含了工人、农民、个体业主、职业经理人,乃至一些高学历的知识分子,如在广西北海“307”系列案中,传销案件的95名被告人中,包含博士2名、硕士2名、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6人。

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讲课稿

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 改期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转变,进入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进程逐步加快,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也开始逐渐显现并日益加深。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市场经济自由、宽松的投资发展环境给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诱发和滋生了经济犯罪活动。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也不断尝试、创新犯罪方法和手段,各种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态势,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公安经侦部门一项重要责任和政治任务。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经济犯罪案件中被侵害对象众多,在一定地域时空范围内涉及面广的案件,较为常见的有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以及特定职务犯罪案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除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受害人多,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群效应明显。由于受害者有着相同或相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报案或询问案情时蜂拥而至,上访时成群结队;二是缺乏理性,易受影响。由于被侵害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心态,往往将道听途说的信息信以为真,甚至表现为情绪激动,语言偏激;三是易引发媒体关注。涉众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各类媒体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竞相报道,有的被害人还会主动寻求媒体,试图扩大影响,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从涉及范围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触角不仅延伸到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各行各业,受害群体范围也不断拓展,从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到具有较高自我保护意识的机关公务员、城市“白领”等,几乎涉及社会阶层各个层次。从表面看,受害者个体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金额在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但由于个案的受害者数量较多,因此往往造成每个案件涉案总的损失金额巨大。 (二)手段多样,虚假许诺,煽动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狡诈、越来越具有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行业领域中的行规或潜规则中的漏洞,实施犯罪活动。如利用发包工程类的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是施工建设单位急需工程项目的心态,及时抛“砖”引“玉”;在以投资为名骗取相关费用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针对的是急需扩张,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制各种名目,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来诱惑和煸动群众骗取资金,使群众对犯罪分子所设置的陷阱毫无提防,并在受害后仍积极帮助犯罪分子扩大影响,成为宣传的“幌子”。 (三)矛盾尖锐,对抗性强,处置困难。实践表明,涉众案件的追赃率往往较低。由于涉及的被侵害对象众多,有的受害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当犯罪分子将先期获得的犯罪收益用于犯罪活动的再继续,至涉众案件案发时,部分甚至大部分的被骗资金已被耗费于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也早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甚至携款潜逃,即使尽力追缴犯罪所得,也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时,受害人因经济损失巨大,在心理盲目无助的情况下,极易受他人煽动,

工作心得: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法认定及司法处理

工作研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法认定及司法处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为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因其涉及的被害人多、涉案金额巨大且难以追回、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极易引起上访缠访、威胁社会稳定,所以要对其有清醒的认识。本文将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出发,分析该类犯罪的特点及成因,从而探讨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应对措施及工作机制。 第一章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X年至201X年,我国的经济增长迅速,国内生产总值连续五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速,五年年均增长10.6%,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快、持续时间长的时期之一。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背后,经济犯罪案件同样出现了新的犯罪增长点。201X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4万起,比201X年上升4.2%,自201X年以来连续第4年出现明显上升。在这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有一类案件因为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等特点凸显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部门专门将此类犯罪称之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并将其作为防范和打击犯罪的重中之重。 据统计,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自201X年以来,共受理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2件65人。其中“亿霖案”单起案件涉案群众达2.2万余人。我院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出现激增的态势。仅201X年一

年就出现新型犯罪1件24人,涉及奥运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5件11人,另外还有常规型的涉众犯罪7件20人。不但在案件类型上呈现多样化趋势,而且涉案人数众多,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 第二章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法认定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人或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它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罪名,而是公安机关对某几类经济犯罪的犯罪形式进行分析、总结以后提出来的犯罪概念,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该类犯罪具有如下特征:(一)犯罪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 即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的被害人多、涉及的行业广泛、涉及的地域广大、涉案金额和造成的损失巨大且难以挽回,造成的社会影响重大。以公安机关查处的在全国范围造成重大影响的“亿霖案”为例,该案涉及投资群众2.2万人,涉及十多个省市,非法聚敛资金总计16.8亿元,但总计所有收缴、冻结的账户资金,加上扣押车辆、房产及其他投资,也只能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二)作案手段隐蔽,手法不断翻新,欺骗性强。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某些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通过虚假出资成立公司、制作虚假的产品检验文件、质量认证文件和宣传资料等方式,打着投资的幌子,骗取地方政府的信任,通过邀请政府领导视察、给项目剪彩、政府相关部门做出批复等手段,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先注册成立合法公司,办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2013-03-20 08:5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 近十年以来,我院先后审理了“芦荟案”、“平谷大桃”、“碧溪广场”、“新得力”、“中盛怡和”、“亿霖木业”、“伦敦金交易”、“蒙京华”、“三河墓地”等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这些案件不仅直接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引发诸多不安定因素,成为危害首都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为进一步准确揭示此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我院集中开展了专题调研,以期为更有效地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2}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3}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On the case of economic crime report 编订:JinTai College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小泰温馨提示:调查报告是反映对某个问题、某个事件或某方面情况 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成果的文章。调查报告是宣传唯物论和辩证法、坚 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有力武器,历来被无产阶级革命家所重视。本 文档根据调查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 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 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 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 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 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 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 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

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

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

KSs1EmB 乐陵经侦大队 F? 6kkLS/ 0~ U 0 s3 改期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转变,进入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进程逐步加快,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也开始逐渐显现并日益加深。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市场经济自由、宽松的投资发展环境给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诱发和滋生了经济犯罪活动。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也不断尝试、创新犯罪方法和手段,各种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态势,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公安经侦部门一项重要责任和政治任务。 |*?N#0s 5h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VV Q~;{L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经济犯罪案件中被侵害对象众多,在一定地域时空范围内涉及面广的案件,较为常见的有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以及特定职务犯罪案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除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uUfw"* D (一)受害人多,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群效应明显。由于受害者有着相同或相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报案或询问案情时蜂拥而至,上访时成群结队;二是缺乏理性,易受影响。由于被侵害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心态,往往将道听途说的信息信以为真,甚至表现为情绪激动,语言偏激;三是易引发媒体关注。涉众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各类媒体会对案件的有关

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刑事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经济犯罪就是在这种新形势下出现的变化最大的一种犯罪形式,经济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涉众性经济犯罪较为突出。根据公安部的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涉众性经济犯罪案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经济秩序,降低政府公信力。特别是在目前的全球经济危机日益蔓延形势下,更容易使金融、证券市场以及各商贸领域的经济活动产生波动,引发大量不安定事端,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目前,从涉及的领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从犯罪手法上看,手法多种多样,而且花样不断翻新,有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等等。相应的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合同诈骗罪,出售假币罪等。另外,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蔽性、组织性较强。因为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首先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其次是要充分发挥执法职能作用,有效实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具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因此,对该类犯罪的防范,首先必须大力加强防范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作为公民个人而言,要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传销等,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常常造成被害人生活无着、谋生困难的严重后果,极易诱发被害人群体上访、请愿、集会甚至实施过激行为,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所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宣传尤为重要。在加强对公民进行防范宣传的同时,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主要还是通过有效的执法来实现。一要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执法机关往往只关注经济犯罪的“经济效益”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人、处罚偏轻的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甚至会助长犯罪,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对立法造成不良的影响,比如立法者可能会认为经济领域犯罪屡打不绝的原因是因为刑罚设置偏轻,那么立法上就有可能采取严刑峻罚,其结果必然导致刑罚超量投入。因此,加强严格公正执法意义重大,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二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更为突出,从而加强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显得极为必要。各执法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一致,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消除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切实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共同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三要建立起发现、揭露、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网络。要建立、健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并与金融、税务、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起一套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系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发现、揭露、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合力。四要做好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做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可以使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司法对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提高司法工作的成效,同时将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特点、类型等进行宣传,可以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五要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打击经济犯罪的力量。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并

涉众型经济发展犯罪特点及防控对策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浅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及防控對策-新闻学 浅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及防控對策 侯奎星 【摘要】随着改革地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上升趋势且犯罪手法否断翻新,涉案金额日益扩大,由该类案件引发地群体性事件也频频爆发,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何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亟需解决地重要课题.本文再参考大量文献地基础上,总结了经济犯罪地特点,进而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地防范對策.通过较为全面深入地研究,为今后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一定地理论指导,从而更加有力地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防范對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地发展和對外开放地步伐加快,经济建设得倒飞速地发展.与此同時,我国经济建设也面临着经济模式由地区模式向世界模式接轨、经济转型缓慢、经济犯罪案件立法滞后与经济犯罪等一系列地问题.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地主力军,近些年虽然再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取得了优秀地战果,但是,也付出非常高地工作成本,消耗大量地行政资源.同時,此类案件地发生對社会会造成非常直接地影响,虽然有些案件得已顺利侦破,但是,所造成地损失却也难已完全挽回.鉴於此,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地预防则显得更为重要.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地特点 1、作案手段否断翻新 涉众型经济犯罪地嫌疑人往往倾向於采取合法地交易形式來掩盖其非法地目地,往往已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通过法定渠道获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从而成立一個形式上合法地投资公司、融资公司甚至是从事实体经营地公司、企业.有地犯罪嫌疑人为了使其犯罪行为显得“合法”,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执照等完备地手续,甚至还进行公证、投保,这使得普通群众更容易上当受骗.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打“政治牌”、“明星牌”,虚构产业形态,编造政策谎言,再大型推广活动時必请领导出席,再媒体进行鼓吹式宣传,把作案手段发挥得淋漓尽致. 2、案件隐蔽性强 就其隐蔽性而言,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为了取信於人,常常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地手段,再前期兑付参与人高额利息,从而造成自身信誉良好地假象,并再犯罪嫌疑人与参与人之间形成稳定地经济关系.由於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人再前期往往资金运转正常,参与人再此期间也拥有相對高额地利润收益,故即便参与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再违法违规地行为,也多半会选择沉默或者纵容.即便司法机关再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地前期即已发现犯罪动向而予已主动介入地,也常常会因为参与人地刻意保护和强烈抵触导致司法机关难已對其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认定.参与人地复杂行为,给警方发现线索、侦查取证、处理犯罪嫌疑人地工作带來很大地难度. 3、案件涉及面广 涉众型经济犯罪再社会影响上存再两個典型特征:涉案人数尤其是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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