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决书
李某某、刘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搜查笔录

李某某、刘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搜查笔录标题:李某某、刘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搜查笔录
正文:
20XX 年 X 月 X 日,XX 警方针对李某某、刘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展开了搜查行动。
行动中,警方共搜查了多个传销窝点,控制了多名传销头目和参与者。
在搜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了大量涉嫌传销的文件、笔记、账本等资料,以及银行卡、现金等财物。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这些资料和财物均与李某某、刘某某等传销头目有关。
警方在搜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
一些传销参与者不仅自己参与了传销,还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和推广传销活动,俨然成为了传销组织的“宣传员”。
此外,一些传销头目在组织中不仅负责管理和组织传销活动,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巨额钱财。
拓展:
传销是一种非法的营销活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引导参与者购买“商品”或加入“组织”来获取高额回报。
然而,传销活动往往会演变成为非法的集资和诈骗活动,给参与者和整个社会都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为了打击传销活动,各国政府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例如,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传销活动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参与者及时报警等。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传销活动的虚假宣传所迷惑,及时识破并举报传销活动。
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

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5•【分类】其他正文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案例一金某某等7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基本案情“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09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经李某某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随后,金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金某1、程某等人加入其所在的传销体系。
后金某1从金某某的传销体系中剥离出来独自管理自己传销体系及发展下线。
上述被告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后,大肆积极发展各自传销下线,从中谋取暴利。
至案发时,以金某某等人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二、裁判结果2020年12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该案系“资本运作”型传销的典型案件,涉案传销组织体系庞大,涉案人数众多,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对各被告人均在法定幅度内判处了较重的刑期和财产刑,有力惩罚、震慑了传销犯罪分子,铲除传销组织的经济根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些年来,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传销人员利用人们期盼致富的心理欺骗农民、下岗工人参与传销,往往是从身边的亲朋好友下手,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传销活动所使用的主要为人身控制类、销售产品类等方式

传销活动所使用的主要为人身控制类、销售产品类等方式编者按:由于天津、山东等地传销致死案,最近全国范围内掀起打击传销的浪潮。
在现实生活中,传销的方式多种多样,绝不仅仅局限于“人身控制、精神控制”类型,甚至部分参与者在被查获后仍然不能相信自己参与的是传销活动。
根据已判案例,传销活动所使用的方式主要整理以下几类。
一、人身控制类——以人身控制方式强制洗脑,这也是最初级、认知度最高的传销方式。
案号:(2015)东刑初字第19号被告人李仲季、杨丝、银建堂、韦荣金、陆敏、杨飞、黄善达、莫庆开、何桂唱、梁之敏、董有期、农金华、徐宁基等人在本市参加了一称为“人际网络营销”的传销组织,并租住在本市红谷滩新区红岭花园小区内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李仲季为该传销组织内的“大主任”,负责其下线杨丝、黎练梅、覃春利三个传销窝点(亦称“家庭”)的管理;被告人杨丝为“主任”,负责红岭花园小区10栋1单元1403室传销窝点的管理;该传销组织以编造帮助找工作等为名将他人骗至传销窝点,尔后对被骗对象采取24小时不间断看守、强制上课洗脑、限制对外通信联系等方式进行控制,以此发展他人加入其传销组织。
2014年6月7日,被告人银建堂向其所在传销团队的“大主任”邱鹏先告知,其同学即被害人曾某某被其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将于次日被哄骗到本市。
2014年6月8日,被害人曾某某被哄骗到本市后,各被告人以上述非法手段24小时不间断对被害人曾令进行看守控制,以期促使被害人曾某某尽快就范加入其传销组织。
直至2014年6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敏轮值看管,被害人曾某某借上卫生间之际,欲从卫生间窗户爬出逃走,不慎坠楼身亡。
二、销售产品类——以销售产品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1. 有实际商品。
案号:(2013)金刑初字第72号2012年1月起,四川九峰天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药业”)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与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策划,以推销保健品为名发展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
利用互联网传销(甬仑市监处罚〔2022〕394号)

利用互联网传销(甬仑市监处罚〔2022〕394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互联网【发文案号】甬仑市监处罚〔2022〕394号【处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5986000000禁止传销条例59860240000禁止传销条例59860240200【处罚日期】2022.06.24【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北仑区【处罚对象】陈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6:42处罚名称利用互联网传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仑市监处罚〔2022〕394号被处罚对象陈艳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仑市监处罚〔2022〕394号;案件名称:陈艳利用互联网传销案;被处罚对象名称:陈艳;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Digital Dream Technology(以下简称“DDT”),是以提供AI人工智能交易系统进行外汇交易为名,要求会员通过介绍人账号在DDT平台注册,按照一至六星汇商级别缴纳相应开户配套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再根据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级别提升自身级别,并按照发展会员顺序组成层级。
上线会员根据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级别、投资金额获得平台返利。
2020年7月7日该平台在中国境内的系统崩溃,导致资金及收益均无法提现。
徐虹辉作为DDT北仑服务中心负责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5月28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2021)浙0206刑初184号)。
2019年7月,当事人经徐虹辉介绍注册成为DDT平台会员,开始从事传销活动。
据当事人自述,截止2020年7月7日,陆续投入了300万元左右的本金,中间返还100万元左右,但后又作为本金复投进平台。
昆明市传销骨干桂希红判决书

昆明市传销骨干桂希红判决书概述本文是关于昆明市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桂希红的判决书。
桂希红作为该传销组织的核心成员,被指控犯有传销罪行,经过法庭审理后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案件背景桂希红是昆明市某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之一。
该组织以非法方式运作,并通过诱导、欺骗和强迫等手段招募会员,进行传销活动。
这些活动涉及到非法集资、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
在警方的调查中,桂希红被确定为该传销组织的重要成员之一,具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她参与了组织内部的决策和管理,并直接参与了招募会员、筹集资金等活动。
案件审理过程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根据举报和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对该传销组织展开了调查。
在收集了大量证据后,他们对桂希红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抓捕和审讯。
案件移送法院公安机关完成初步调查后,将案件移送给法院审理。
案件被列为重大刑事案件,并得到了法庭的高度重视。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传唤了桂希红及其他涉案人员出庭接受审判。
桂希红作为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
同时,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也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证据呈现为了确保公正的审判,法庭在庭审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呈现和评估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书面材料、录音录像、物证等。
通过这些证据,法庭得以还原案件发生的经过,并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评估。
案件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对桂希红犯罪行为的认定,在充分考虑其个人情况和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法庭做出了如下判决:1.桂希红被认定犯有传销罪,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桂希红因为其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3.鉴于桂希红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庭审过程中的态度,法庭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减刑幅度。
4.判决生效后,桂希红将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将被监禁并接受相关法律制裁。
结论本文是关于昆明市传销组织骨干成员桂希红的判决书。
通过对案件背景、审理过程和最终判决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该传销组织非法运作严重侵害了公民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
马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相互印证,院予以确认。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善心汇”组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 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 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马X于2016年11月19日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马X加入“善心汇”组织后 共发展下级网络4层,会员账号44个,其账户共完成9次赠与,累计61000元,8次受助,累计75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 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 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 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 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 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裁判规则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识破一些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的诈骗传销犯罪,依法打击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行为。
正文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基本案情2015年9月,卢某某、成某某等人看到“虚拟货币”等概念火爆,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议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金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设普卡、银卡、金卡、钻卡四种,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可以在BTC100网站上交易变现。
同时,为了发展更多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并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
经查,该传销网络共计30个层级,涉及会员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
案件办理情况检察机关以卢某某、成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9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成某某等11名被告人两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些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培训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
这些纷繁复杂的犯罪手段,特别是以“金融创新”等名义开展的各类金融投资业务,迷惑性强、难以识别,群众容易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这类以新概念为噱头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犯罪,彰显法律的威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传销,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传销,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作者:王纯来源:《人民周刊》2017年第16期近期公安机关连续通报了两起因误入传销死亡的案例,这给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
23岁的李文星来自山东德州的一个农民家庭,5年前他以630多分考进东北大学,但毕业后的求职之路并不顺利。
今年5月,“蝶贝蕾”传销组织成员在“BOSS直聘”网上冒用“北京科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之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李文星投发简历后被骗到天津“就职”。
2017年7月14日,李文星的尸体在天津市静海区国道旁的一个水坑里被发现。
同日,李文星的山东老乡张超的尸体也被天津警方发现,这位25岁的内蒙古科技大学的毕业生,同样也是通过网络招聘平台被骗入传销组织的。
两个年轻生命的骤然逝去令人惋惜,传销组织的社会危害性令人触目惊心。
何为传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进行了定义: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出结论,传销活动的本质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基本行为模式是行为人骗取被发展人员财物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外部表现形式主要为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成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不同层级。
”加舜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强提示,当传销者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首先要懂得分辨,要理智地看清传销者的本质,避免上当和误入圈套。
真实案例的启示孙强律师向记者讲述了他经办过的一个传销案例。
张丽是山东聊城人,生前曾在济南打工。
2016年3月,张丽接到老乡李雯的电话,邀请她到山东青岛玩。
2016年6月,张丽如约来到青岛,李雯到火车站接她,并把她带到城阳区一栋六层楼的出租屋内,张丽见到了李雯的男朋友刘强,以及刘强的朋友赵飞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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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组织、领导活动案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项刑再初字第00005号原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志强。
因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3月5日被项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现豫南监狱服刑。
辩护人黎留中,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犯组织、领导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项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项刑监字第002号再审决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师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及其辩护人黎留中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11年4月,被告人李志强在项城市以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名义,在项城积极发展会员。
后发展闫会、吴东灵(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立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项城办事处,地点设在项城市治安北路吴东灵经营的完美日用品商店。
办事处在闫会、吴东灵的组织领导下,以提供旅游服务产品为名,多次集会宣传旅游服务产品,积极为公司发展用于敛财的所谓理财会员,每一名人员入会时缴费4150元,成为休闲会员。
休闲会员至少推荐二名会员入会后即获得理财会员资格,成为理财会员,会费由吴东灵等人汇入李志强的账号。
理财会员隔月依次每月可从公司返利中分红2000元、500元、 1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依次领满24个月为止。
同时与休闲会员一样享有每月一次的国内免费旅游,共24个月,另赠送二次港澳游,以此诱使人员入会,积极发展下线,骗取钱财。
在李志强的领导下,办事处将会员分层次分级进行管理,每12名会员为一个家庭,其中家庭主管一名,每一家庭有6名理财会员、6名休闲会员。
理财会员按发展会员多少,分ABC三级主管。
而另三名家庭成员又分为ABC三级,其余6名休闲会员为准家庭会员,以此发展会员后,该家庭发展裂变又组织新的家庭。
在项城诱使入会人员达300余人,涉案金额100多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强当庭供认不讳,且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闫会证明:2011年2月,李志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旅游,说他现在是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老总,现推出一个休闲项目,交4000元钱管二年24次旅游,如发展二个会员可赠送理财新产品,如发展的这两个人再拉人入会,可一直领红利数目不小。
他说交4000元钱可入会,我说没钱,他说替我交一半,另一半等我吸收了会员,从领取的理财新产品中扣。
我于2011年5月叫上张锦宣、刘玉珍租车去查岈山旅游,第二天,李志强和刘箭鸣对参加的100多人讲,发展会员入会理财新产品可不断的领到。
回来后,李志强领着他公司的会计马颖伟在项城中项宾馆,我交2000元,张锦宣和刘玉珍每人交4000元,给我们办了入会手续,我因介绍了他们二人入会,我是理财会员可享受理财新产品。
只要介绍二人入会才能变成理财会员。
从这后每月可旅游,让领人去。
张锦宣和刘玉珍又领人去入会,逐步发展的人多了。
2011年7月,吴东灵入会后,她发展的人也多了,2011年8月在吴东灵的完美店内成立项城办事处,挂了牌子,入会的人也多了。
到12月,发展了近300人。
办事处领导人有我和吴东灵、盖敬山、刘玉珍、马英、张锦宣6人,我和马英、刘玉珍负责东边的人入会及收会费,吴东灵和盖敬山、张锦宣负责西边的人入会和收会费及入会手续。
会费是每人4150元,经我的手收的二万多元我直接汇入李志强的金燕卡上了,我没开收据,因收据是吴东灵管着的,有人要就找吴东灵开。
在项城共发展300多人,11月入会的120多人,每人得2000元,12月入会的60多人没得钱,详细情况让我吴东灵兑帐,我收的会费都汇入李志强的卡上了。
入会每人交4000元的会费,后增加每人100元的一年的意外保险,50元的服装款,共交4150元。
办事处直接管辖家庭,每12人为一家庭,3个主管、3个家庭成员、3个准家庭成员。
老会员领过理财分红的就可以,已推荐过人入会的还没有领分红,已是一般理财会员,准家庭成员是刚入会的人,就这三类人组成,项城共20多个家庭。
俱乐部的资料及《会员理财流金明细表》是李志强提供的,让我们宣传的。
返利款是李志强打到我和吴东灵的卡上,也有时公司来人带的现金发的。
李培迎是吴东灵发展的会员,2012年春节后他要告状,我与吴东灵多次联系李志强让抓紧解决掉,李志强手里没钱没有解决的法子,会员的花名册我有一份,现在想不起放哪了。
理财返利的具体数目约有60万元左右,具体公司有帐,我个人实得利13100元。
2、证人吴东灵的证明:2011年4月,闫会和张锦宣加入俱乐部后,向我宣传让我加入。
到2011年7月我交4150元成为会员,到11月项城加入的人多了,就在我的商店内挂了俱乐部项城办事处的牌子,负责人有闫会、我和马英、张锦宣、刘玉珍、陆国印、李孝民、师自仁。
我是会计负责收款,其他人是高级会员,我就从2011年9月到12月,后就不干了。
项城发展的会员有200多人。
俱乐部的负责人是李志强,地点在郑州。
每人交4150元可成为会员,旅游二年24次并送二次国外游,这种是休闲会员;另一种是理财会员,就是由休闲会员发展二个会员后可成为理财会员,理财会员隔一个月可领返利2000元,第二次领500元,第3次可领1000元,第四次可领5000元,第5次可领8000元,第6次可领10000元,以后最高10000元,说的是按月发。
管理是以家庭制,6名理财会员和6名休闲会员组织一个家庭,选一名理财会员为主管,每月领200元的津贴,有活动时主管通知人员。
闫会管的有人员花名册,经我的手收的100多人50多万元,我不干时都交给郑州公司的会计刘英了,款都汇入李志强的卡上了。
李志强再把钱汇入我们返利,后公司不汇了,让我们垫款发。
3、被害人李培迎、张锦宣、孙洪中、张久海、曾庆杰、曾庆兰、孔杰、孔立新、李桂红、于绢、袁启方、徐平、吴凤霞、徐灵、尚志海、朱凤兰、朱荣华、靳美荣、靳新亮、李国平、李奇、赵俊婷、司凤兰、张国明、孙红梅、潘翠英、李梅英、孔爱梅、王玲、陈健春、刘玉荣、孟白令、李培玉、王秀芳、吴保安、王敏、王艳丽、崔爱兰、龙化云等人均证明了入会及发展会员的情况。
4、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查询存款材料、账目收据。
5、辨认笔录。
(二)、2011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志强在上蔡县以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的名义,在上蔡县积极发展会员。
以刘忠诚、李新亭、贾卫东等人为骨干,在上蔡县成立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分部,地点在上蔡县小天鹅艺术学校三楼。
上蔡分部成立后,以每人入会时缴纳4150元,至少推荐二名会员入会后即获得理财会员资格,从次月起每月以次可分红18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依次领满24个月为止。
同时可享受每月一次国内免费旅游,另赠送二次港台出境游,以此诱使人员入会,积极发展下线,共宣传动员140余人入会,涉案金额58万余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志强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同案犯刘诚忠、李新亭、马颖伟、彭洪彦的供述,证人齐四英、苏新国、段文化、李群峰、翟香兰、石长安、王战军、赵元厂、李中亮、曹万邦、刘清晨、张会典、张学文、盖发群、郏金相、周春华、彭洪荷、李亲、杨长江、刘永生、张亚丽、简传新、黄贺、田红喜、白国良、刘毛、张慧敏、张永红、张凤英、党月田、冯彩琴、侯灵芝、朱秀英、李麦贵、商国德、程保林、刘文典、申建峰、曹翠华、陈运书、赵慧枝、刘士杰、刘小献、王春玲的证言,彭洪彦等人提供的会员汇总表,河南同昊四方休闲俱乐部收取曹万邦、张会典、郏金相、黄贺、刘毛、张慧敏、张永红、刘毛、李亲、张亚丽商国德等人款项的凭据,遂平县农村信用联社出具的李志强的开户资料、分户明细帐、交易表,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表、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变更登记表,河南同昊四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宣传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志强组织领导以提供旅游服务为名,要求入会会员缴纳4150元的入会资格费用,并对众多会员实行三级三个层次管理,以返利为诱饵骗取会员巨额现金,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李志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志强20000公诉机关再审时的意见,原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及证据与再审时一致。
原审被告人李志强在两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发展会员众多超过120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规定,公诉人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刑期应在五年以上,原审判决量刑较轻,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其他情节,依法判决。
原审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首先,原审被告人李志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此无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于法无据,不符合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均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文件颁布实施之前,不具有溯及力。
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适用该规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强以提供旅游服务为名,要求入会会员缴纳4150元的入会资格费用,并对众多会员实行三级三个层次管理,其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400余人,以返利为诱饵骗取会员巨额现金,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的人员累计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法释字(2001)5号文件第一条“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