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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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1•【字号】望政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望政办发〔2017〕74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日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资质挂靠等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望政发〔2017〕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成立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标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邹特副组长:周正茂成员单位:区监察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财政局、审计局、执法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住建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标后监管工作,由熊建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附后)。

二、监管对象及方式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参建各方,包括建设和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

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到现场开展对中标履约、合同履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施工超过1个月的项目实行不定期检查,对往年开工的项目进行抽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长国土资政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6〕44号各有关单位:《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4月19日长沙市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管理的处理意见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根据国务院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为长沙市棚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为规范棚改项目土地使用权收回与供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经认真研究,对于棚改项目收回土地与供地程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做好前期调查。

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在进行棚改项目前期调查时,应当在调查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结构等的同时,依据土地调查红线详细调查所属范围土地的性质、权属、权证及抵押、冻结等情况。

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凭棚改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蓝线图、土地调查红线图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询有关资料与情况时,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在申请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前,项目实施单位(棚改项目单位)应当先征求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并将宗地内的所有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土地登记发证情况调查清楚后登记造册(具体包括:土地权利人名称、是否已发土地证、土地证号、用途、使用权类型及面积等)。

土地抵押情况应包含:抵押土地证号、位置、面积、抵押金额、期限、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它项权利证号等相关信息。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18〕5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18〕5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18〕5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2018年1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进精细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国债资金;(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六)政府、区属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现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杜远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三条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1年内投入的开发资金不足地价25%,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征而未用的”改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征而未用的。

”二、第三十条删去,第三十一条改为三十条,“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以每平方米5至10元的罚款直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修改为“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并按每平方米5到10元处以罚款”一段。

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除责令交还土地外,并处以每平方米5至10元的罚款”改为“按非法占地论处。

”五、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依次改为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长沙市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的规定(1994年5月1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txt41滴水能穿石,只因为它永远打击同一点。

42火柴如果躲避燃烧的痛苦,它的一生都将黯淡无光。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08〕9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设立规划监察执法大队。

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接受区规划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的双重领导,以区为主,业务上由市执法支队统一管理。

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用业务例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制度领导和管理各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

第三条建设工程(包括个人住宅建设和临时建设)的批后管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跨区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由市执法支队负责牵头与协调。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批后管理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

由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划定责任区域,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管,并划定区域,责任到人。

管理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批后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执法支队主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批后管理第五条批后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实行网格化管理。

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在辖区内按地域分片明确管理责任人。

市执法支队对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的批后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按地域分片明确监管责任人。

(二)参与放线定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村级公共设施“三自三会三公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村级公共设施“三自三会三公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村级公共设施“三自三会三公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望政办发〔2014〕155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村级公共设施“三自三会三公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望政办发〔2014〕15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长沙市望城区村级公共设施“三自三会三公开”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村级公共设施“三自三会三公开”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民增收、增进社会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自”是指自选、自建、自管;“三会”是指村委会、理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公开”是指项目选定公开、理事会选举公开、工程建设财务公开。

第三条本区范围内所有的村、社区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选定项目及其理事会第四条村委会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选定项目、选举理事会、协调用地拆迁、村民纠纷、制定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必须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随意开工建设,防止新增村级债务。

第六条在村域范围内,凡使用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勘察、设计、造价等服务项目,其立项和布局都必须尊重村民意愿,实行村民自选。

第七条工程投资15万元至80万元(设备材料采购30万元以下)的村级公共设施项目,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自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范围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一律实行全程监管,包括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得(统征、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依法收回、划拨地委托等)、土地规划、出让方案呈报、土地交易、付款与交地、土地价款分解与剥离、土地收入解缴与使用。

二、监督对象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禁止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一)禁止条款1、禁止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2、禁止违反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禁止以办公会议纪要形式或以招商引资的名义事先确定土地使用者;4、禁止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中设置旨在排斥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附加条件;5、禁止擅自调整规划用途、变更规划设计条件;6、禁止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二)限制性条款1、除特别重大的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可以采用生地挂牌方式外,长沙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一律采取熟地出让;2、土地挂牌出让的方式:市本级已从5月1日起实行网上招拍挂;各县(市)从7月1日起实行网上招拍挂。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长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2日长沙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编制、动态管理、实施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精简高效、科学规范、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提出,经法定部门审查备案后,纳入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

垂直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实施地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并统一公布。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一律不得实施。

第五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和统一监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登记备案、编制目录、动态管理、考核评估、日常监管等工作,对本级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的职责进行审查,并结合行政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将本级目录相关信息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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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WCDR-2012-01005望政办发〔2012〕110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长沙市望城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建设用地报批与供应管理,规范土地报批与土地供应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土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土地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土地报批与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组长:主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区长土地报批成员单位:政府办、发改局、监察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商务局、住房保障局、文体广电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环保局、水务局、工务局、经开区、城建投、铜官循环工业基地、农科园、各乡镇(街道)土地供应成员单位:政府办、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商务局、住房保障局、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征地办、经开区、城建投、铜官循环工业基地、农科园、各乡镇(街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国土资源局内),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本季度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情况,布置下一季度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任务。

实行重大工业项目与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重点项目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用地报批与土地供应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区发改局每年初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区工务局制定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按照城市建设的需求,结合望城区土地利用现状、供应潜力等,于每年度12月之前,编制下一年度用地报批计划与土地供应计划,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土地发展委员会批准后,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六条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配合,加强与省、市主管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使用林地计划,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确保完成土地收益目标任务。

第七条年度用地计划与供地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调整及国土基金收入完成情况需要调整的,分别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及相关招商主体单位报领导小组审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调整计划。

第三章用地报批第八条建设用地报批原则上采取统一归口管理的方式进行,由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将基础资料提交区国土资源局统一组卷上报。

第九条各用地报批责任单位必须明确具备一定业务素质且相对固定的用地报批工作人员,提供报批基础资料,筹措资金,及时缴纳相关税费,确保在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限内获取省、市人民政府的审批。

第十条建设用地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1.各用地申报主体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或调整计划提出用地申请。

2.各用地申报主体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提请各级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

3.各用地申报主体报区城乡规划局划定规划蓝线。

4.各用地申报主体报区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5.各用地申报主体按预审权限报省、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

6.各用地申报主体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报批基础资料至区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局以集中办公、联合会审方式完善相关资料后组卷上报。

7.区国土资源局将用地卷宗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并及时跟踪,各成员单位配合,加强协调,争取批地。

第十一条区国土资源局应组成固定专业队伍,负责全区用地报批的基础资料收集、编制、综合组卷、卷宗报送、跟踪协调和审批、红线取回等全过程工作。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用地报批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用地报批工作人员工资、补助和相关工作,由区国土资源局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土地供应第一节土地划拨第十三条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下列土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按以下程序进行:1.用地者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划拨用地协议》;2.用地者申请供地;3.区城乡规划部门下达《规划设计条件》;4.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与呈报审批;5.区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供地;6.区财政部门核收相关税费;7.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8.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9.交地与登记发证,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划拨土地价格的确定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评估价格和成本费用提出划拨价格测算方案报区地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其中,属于基础设施用地的,按不低于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报批税费两项成本之和予以确定;属于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用地的,按出让土地市场评估价扣除土地纯出让金的原则予以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两项成本费用之和。

第二节协议出让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下列土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1.政府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协议出让按以下程序进行:1.接受用地申请,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5.协商、签订意向书;6.公示;7.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布结果;8.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地;9.办理土地登记;10.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具体价格的确定,由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提出价格测算方案报区地价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策。

其中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拆迁安置补偿费(区征地办核定)、土地报批税费(区国土资源局核定)、基础配套费(区发改局核定)、按政策规定必须计提的基金(区财政局核定)和土地纯出让金等五项之和;属于原划拨土地申请协议出让的,按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缴纳规定比例的土地纯出让金。

第三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2.其他土地出让方案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4.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1.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4.编制出让文件;5.发布出让公告;6.申请和资格审查;7.招拍挂活动实施;8.签订合同,公布结果;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地,办理土地登记;10.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底价以评估价为参考,由区地价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其中评估价由区国土资源局公开委托有资质评估公司按规划条件进行现值评估,出让底价(标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区地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净用地单价乘以净用地面积加测绘、评估、勘界费用核算,并列入出让方案,报区土地发展委员会批准后,以底价作为起始价予以公示,不再另设底价。

第五章供后管理第一节土地交付与使用第二十二条土地供应后,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征地办、乡镇(街道)支持配合,及时做好土地移交各项工作,及时申报区人民政府与受让人签订《交地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土地招拍挂成交后,竞得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必须明确土地出让面积、用途、经济技术指标、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价款缴纳时间、违约责任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受让人必须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出让价款的50%,全部出让价款必须在一年内付清;特殊项目经区土地发展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延期一年支付。

第二十五条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园区及职能部门做好项目用地基础配套建设;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督促其管辖范围内已供地项目单位按期按条件开工建设,并定期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各类闲置土地。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部门应会同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履行出让合同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节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第二十七条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经依法批准后,改变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后,按新的规划条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二十八条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的,按《望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lt;望城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规定&gt;的通知》(望政办发[2010]7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出让房地产用地申请调整商业、住宅用途比例的,经依法批准后,应按调整比例前后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差价。

第三十条出让土地因道路、绿化等规划调整需增加出让面积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协议出让价格可参照近期(两年内)周边地块相同性质的土地招拍挂成交价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出让土地周边零星地块经批准转征后,属于不能进行单体设计或单独使用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按增加面积和市场评估价补缴出让金;属于可以进行单体设计或单独使用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区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随时了解土地报批和土地供应工作动态,发现并督促其成员单位解决问题,实行严格的工作考核,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不积极、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实行行政问责。

第三十三条各成员单位在土地报批与出让过程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竞买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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