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仁寿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是什么?

The world is always unpredictable, and a person's fate often changes in an insta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仁寿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是什么?导读:仁寿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分为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又分为货币化安置方式、现房安置方式和自建安置方式。
四川省仁寿县进行了大规模的拆迁,大量的居民面临拆迁的局面。
拆迁后如何妥善补偿安置这些居民成为一个严肃的问题,仁寿县的拆迁补偿安置能够完善解决令人感到惊讶。
那么仁寿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到底是什么,下文将带来详细介绍。
一、仁寿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一)、人员安置: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2、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农转非安置对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3、征地农转非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4、对农转非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以及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属于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办理。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附件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二、果园和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林地补偿费按6600元/亩(即1100×10×6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该林地被征前四年平均产值的3倍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说明:(1)零星果树指村旁、宅旁、河溪旁、路旁种植的果树等。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3)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5)桂花(厚柏、银杏)树大指树高2米以上,中指1—2米,小指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6)自然生的油茶苗、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四、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1、林地补偿费按4400元/亩(1100×10×40%)。
2、未利用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1100×10×15%)。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单位:元/亩五、其它土地补偿标准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补偿(即1100x10x15%)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房屋(民宅)拆迁补偿标准(三)房屋(民宅)拆迁其他事项1、房屋拆迁其他补偿(1)房屋拆迁搬迁费及临时过渡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补助(过渡期按6个月计)包干使用。
(2)房屋拆迁零星安置用地按被拆迁底层建筑面积的1.5倍安置,其“五通一平”(即通自来水、通电、通路、通电信、通闭路电视、土地平整)费用按拆迁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5元给予补助到户。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具体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目前,农村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综合补偿三种。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实行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有些地方的房价和地价都在上涨,特别是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简单的货币补偿是不行的,通常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同时进行的方式,也称为综合补偿。
各类补偿项目的具体补偿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具体调整,通常每2到3年各市县会对征地补偿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从而逐步提高补偿数额。
二、征地补偿协议包括什么内容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方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就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办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和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监察、水利、环保、交通、农业、规划和建设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组织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并依法管理使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除社会保障项目经费外,剩余部分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征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让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第四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用地单位向市国土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二)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三)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和评估,公示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安置人口、补偿金额等情况;(五)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和安置结果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征地拆迁当事人对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权利人依法申请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征地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国土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拆迁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五)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六)户口迁入、分户(因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除外)。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的实施。
第七条征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二)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六)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七)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八)搬迁腾地,实施房屋拆除;(九)依法应当遵循的其他程序。
国家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流程

一、国家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流程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拆迁补偿流程: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拟被征地村集体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
第二步:征询拟被征地人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拟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拟征地公告的内容征询拟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第三步: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同拟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拟被征土地的信息进行调查,并由国土部门进行调查登记。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并将材料一并向有审批权的机关进行报批。
第五步:发布征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集体范围内对征地批文的内容进行公告。
第六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级国土部门根据省政府或国务院所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步:上报审批补偿安置方案县市级国土部门应当将草拟的补偿安置方案和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逐一上报给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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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征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让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第四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用地单位向市国土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二)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三)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和评估,公示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安置人口、补偿金额等情况;(五)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和安置结果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征地拆迁当事人对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权利人依法申请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征地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国土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拆迁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五)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六)户口迁入、分户(因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除外)。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征地拆迁范围和暂停期限。
需停办的事项,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告;在暂停办理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上述相关活动。
第八条征地拆迁中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地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权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三章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可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建设、自拆自建和货币化安置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
统一安置房屋、统一建设房屋的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自拆自建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进行评估后确定。
具体标准见《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的补偿,按照征地补偿调查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十三条采用统一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采用统一建设、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00%。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和附属设施及装修经评估作价后,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征地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正常安置:(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和服役期未达到岗位安置年限要求且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现役士官;(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或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在本市范围内且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出嫁后户口随男方的除外);(三)原有常住户口,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外迁但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四)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五)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六)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收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照顾安置:(一)正常安置人员中,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不包括离异、丧偶人员),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未婚,且属正常安置人员),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同时符合以上两种照顾安置条件的,只能按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计算;(二)被征地拆迁人家庭,其子女因工作、出嫁等原因而均不属正常安置人员的,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三)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夫妻双方均属正常安置人员)尚未生育者,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四)被征地拆迁人系单身(鳏、寡、孤、独)、六十周岁以上且无子女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五保户”除外。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正常安置和照顾安置:(一)租住、借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二)因入托、入学、投靠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已参加房改或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人员;(四)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五)在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之前死亡的;(六)不论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已转让他人的;(七)在本市范围内已按规定实行拆迁安置的人员,其住宅拆迁时,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八)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征地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被征地拆迁人可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列入正常安置和照顾安置的人数,按人均40平方米核定,可安置面积由正常安置面积和照顾安置面积两部分组成。
被拆迁房屋的原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正常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建安价加楼层差价结算,照顾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加楼层差价结算。
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房结算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原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原面积内的正常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建安价加楼层差价结算,原面积内的照顾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加楼层差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加楼层差价结算,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统一安置房的建安价、成本价、定销价等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物价、建设、财政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推行按市场化方式配置安置房屋。
被拆迁人采用货币结算后,可以按定销价购买可安置面积内的安置房。
货币结算标准以被拆迁人的正常安置面积和照顾安置面积为基础。
正常安置面积的货币结算标准为:安置区域内安置房定销价与建安价之间的差价;照顾安置面积的货币结算标准为:安置区域内安置房定销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再按重置成新价的1.5倍且不低于5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地拆迁人拆除住宅房屋后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而不需要统一安置或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被征地拆迁人及其家庭人员均不属正常安置人员,但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产,其被拆迁房屋在按重置成新价补偿的基础上,可再按重置成新价的1.5倍且不低于5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并可以按定销价购买与被拆迁房屋等面积的安置房。
第二十条被征地拆迁人居住房屋全部拆迁的,按规定予以安置;对于拆迁部分居住房屋后剩余居住房屋的面积达到可安置面积标准的,不予安置;对于拆迁部分居住房屋后剩余居住房屋的面积达不到可安置面积标准的,按比例安置;对只拆迁辅房,保留居住房屋的,不予安置。
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必须全部拆除。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近期拆迁改造范围内,如需预先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可先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除住宅房,征地拆迁人以现房安置或提供周转房及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为期房,被征地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征地拆迁人应当按过渡期限加增3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地拆迁过渡期限从被征地拆迁人腾空让房之日起计算。
自拆自建的过渡期限,按12个月计算;统一安置、统一建设的过渡期限,按腾空让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计算;因被拆迁人拒绝接受安置房而导致过渡期延长的,延长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一)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二)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三)高度在1.50米至1.7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四)高度在1.80米至2.1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五)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燃气移位费等补助费的具体标准见《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