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例适用范围及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征收房屋的前提本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
该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宪法和有关法律:一是《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原拆迁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活动,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区内。
从法律上讲,本条例应当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既依法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从法律关系上讲,给予补偿的应当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而不应对承租人补偿。
但实践中承租情况较复杂,承租人分为公房承租人和私房承租人。
从目前全国情况看,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经达到80%,拆迁中涉及的公房承租的比例不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论文

浅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拆迁已成为近年来社会不容忽视的焦点问题。
新条例的出台,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时之间,社会各界讨论纷纷。
笔者就新条例的优点及仍存在的弊端发表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共利益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弊端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目的在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
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拆迁一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已成为近年来社会不容忽视的焦点问题。
新条例的出台,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时间,从“拆迁”到“搬迁”的演变引起社会广泛讨论,这仅仅是当局者简单的文字游戏,还是实质性的改变?再者,具体的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界定?新条例中关于搬迁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是“真正的民主”还是“形式上的民主”?均成为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新条例基本内容入手,对新条例进行简单的解读,从进步之处和缺陷部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总则由七个条文组成,明确界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条例的一个总结。
第二章规定征收决定相关问题,由八至十六条组成。
其中第八条对公共利益以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是一个重要条款,下文将详细进行说明。
第三章对补偿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补偿内容,方式和程序等等。
第四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由五个条文构成较为简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司法解释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一)背景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
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主要是规范城市建设中的一些拆迁行为,那个时候的拆迁问题也不是很突出。
那时私人所有的房屋是非常少的,我们的商品房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
所以这以前都是公共所有的房屋,所以城市拆迁的问题还不是非常的突出。
但是到了90年代末,随着商品房制度的开始推行,城市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90年代末我们遇到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城市建设的资金短缺,需求量又很大,而政府在这个时候所能提供的支持也很有限。
所以这一对矛盾就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短缺、老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所以当时的模式就是政府出政策、由开发商来出资金的城市建设模式。
城市建设开始出现了新的机制,原来这个条例就有点滞后了,所以到2001年国务院又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相关的拆迁行为进行了完善。
但是原来的条例主要是以拆迁环节为规范对象,至于谁可以征得房屋,包括前期的补偿这些问题在原来的法条中并不是十分的受到重视,因为立足点是以拆迁为规范对象的,所以在条例的名称里有充分的显现出来。
但是自新世纪以后,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拆迁、征用房屋的事情是越来越多。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运用行政法知识分析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运用行政法知识分析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摘要:针对近些年社会上热议的土地征收及拆迁问题,国务院于2011年初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制定顺应了和谐社会的潮流,更好的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就从权责统一、程序正当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对该《条例》进行分析与解读。
关键词:国有土地征收行政法一、概述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地位次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条例》的第二条明确了其调整范围为国有土地上单位及个人房屋,但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征收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
二、权责统一、主体明确权责统一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并对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项基本原则的用意在于明确适格的行政主体,从而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提及了三个主体。
首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内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该主体负责;其次是房屋征收部门,这一级主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工作;再次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该主体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在其委托范围内负责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结合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可知,这里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征收补偿行为主要责任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根据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贯穿了整个征收程序,从调查摸底登记、订立补偿协议到征收补偿建档及补偿结果的公开。
由于本条例的法定授权,应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也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他应当在自己行使的职权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该主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下行使职权,其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的行为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两者间应该是行政委托关系。
三、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行政公开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又一大原则,其中包含三个子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规范拆迁强化补偿是亮点

善 ,这 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 ,条例要求在拟 定征 收补偿方 案时要征求公众的意见 ,包括被征收 人的意见。这 就在征收补偿决定之前 ,强化 了被拆
迁 人 的保 护 。第 二 ,条 例 明 确 了征 收 的 补 偿 标 准 。
范 了征收和拆迁活动 :首先 ,明确 了政府是 征收补 偿 的主体 ,并禁止建设单位参 与搬迁 ,要求 房屋 征
3 国 8 土资源 2 1年1 0 1 月号
要 求 补 偿 时 ,可 以选 择 货 币 补 偿 或 者 产 权 调 换 ,这
切 实 保 护 了被 拆 迁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如 果 说 提 高 征 收 补 偿 标 准 是 条例 的 核 心 ,那 么 ,严 格 程 序 是 条 例 施
会会长 王利 明表示 ,条例 事关 国计 民生和经济社会 发展全局 ,它的颁布 和施行 ,将有 助于规范拆 迁活 动 、保 障被拆迁人 的合法 权益 ,促 进经济社会和谐
发展 。
愿。第 四,完善 了征收程序 ,包括征 收决定 的作 出 程序 、补偿方案制定程序 、强制搬迁程序 、争议解 决机 制 以及 救济 程序 。第 五 ,提 高了征 收补 偿标
强化 被 征 收 人权 益 保 护
从 制 定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到 征 收 程 序 启 动 ,以 及 有 关 补
准 ,充 分维 护 了 被征 收人 的利益 。
偿标准的确定 ,条 例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 的意愿
强化补偿是个亮点
以市场 价格 作为补偿标 准 ,使得 被征收人 的基本利
益 得 到保 障
答 :条 例 全 面贯 彻 了充 分 保 护 被 征 收 人 的 合 法
权益 的精神 ,集 中体 现 在强化 被拆 迁人 的补 偿方 面。条例的核心是提高补偿标准 ,其最大 的亮点也 体现在强化补偿方面。事实上 ,从实践来看 ,因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和征求意见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旨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
房屋征收补偿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产生矛盾纠纷的焦点。
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征收补偿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房屋征收实施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科学与否。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法,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比如,补偿方式、征收评估、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等。
二是合理,即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的,征收范围大小合适,补偿标准公正公平,设定的奖励应当科学。
三是可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比如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本条未作具体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调查一般应当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前进行。
调查结果的详细程度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行性有直接影响。
二、征收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论证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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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引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主要特点:(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主要特点:(1)缺乏宪法依据;(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
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
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
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
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
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三)制定过程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2007年8月31日起草与制定《草案》;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该《草案》;2010年1月29日、12月2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
1月2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该条例。
该条例制定历时三年半,召开45次座谈会,三次国务院常委会议,二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创下了我国行政法规立法之先例。
二、新、旧条例的区别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六章四十四条,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2001年6月13日进行修改,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五章四十四条,自2001年11月1日实施。
(旧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
(新条例)(一)适用范围不同旧条例不分“公共利益”,只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均适用拆迁条例(第2条);而新条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二)征收主体不同旧条例: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
新条例:(1)市、县人民政府(决定);(2)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主体);(3)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法律关系不同旧条例: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的法律关系(第15、16、27条)。
新条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即市、县政府与房屋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调整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程序不同旧条例:拆迁主要有五个程序: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7条)新条例:(20个步骤)(在后面详细介绍)(五)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前提条件不同旧条例: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前提条件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第17条)新条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
(第28条)三、《条例》的主要亮点《条例》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个人利益统一起来,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通过完善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条例》五大亮点:(一)公共利益明晰化1、公共利益的内涵及特征(1)宽泛性;(2)开放性;(3)受益人群的不确定性;(4)价值判断的主观性;(5)内在的冲突性。
2、界定公共利益应把握的原则(1)受益主体不特定原则;(2)受益内容公共性原则;(3)价值优先性原则;(4)程序正当性原则。
3、公共利益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四种模式:(1)不管是否存在重大争议,由政府直接决定(强势政府);(2)存在争议的,不作出征收决定(弱势政府);(3)存在重大争议的,由政府、专家、被征收人代表投票决定;(4)存在重大争议的,由第三方裁定或决定。
(上级政府、本级人大、本级法院、专设行政裁决机构)新条例采取法定主义标准。
(条例第九条)4、《条例》第8条采取描述、列举加兜底的模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基础设施的需要;(3)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5、两起典型公共利益之争的案例(1)美国辉瑞医药公司新伦敦市征收案(2)日本成田机场跑道征收案(二)强制征收司法化。
(三)补偿标准市场化(第19、21条)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四)征收过程程序化(20个步骤)1、依建设单位申请,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改、国土、城乡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四个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预审查。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5、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就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6、市、县级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其中,因旧城区改建多数人(50%以上为多数,2/3以上为大多数,3/4以上为绝大多数)不同意的,市、县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7、市、县级政府按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涉及人数数量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宣传、解释。
11、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议可诉。
12、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行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13、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14、房产评估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
仍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5、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6、签订补偿协议。
支付搬迁费、安置费或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补偿费用。
同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或奖励。
17、补偿协议签字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起诉。
完成搬迁。
18、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又不搬迁的,市、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审计机关加强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利益搏弈衡平化以慢一点换取稳一点政府要有GDP下降两个点的勇气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搏弈上海世博会征收经验(1)政府通过修改规划与被征收群众搏弈;(2)加大奖励力度和补助力度;(3)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靠制度推进;(4)保障性住房建在先,早签协议早挑房;(5)阳光、公开、透明;(6)提高被征收人的素质。
四、实践中重点把握的几个环节(一)房屋征收的六大要素1、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2、房屋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3、房屋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市、县);4、房屋征收应当依法给被征收人补偿;5、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依法受保障;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公平补偿补偿是《条例》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