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耕地征收补偿标准2017

耕地征收补偿标准2017耕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公共利益事业需要,依法依规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耕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农民因耕地征收而失去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
2017年,我国对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
2017年,我国对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对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被征收的耕地,政府将按照土地的实际利用价值、土地的等级、土地的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农民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此外,对于因征收而丧失的土地,政府还将根据土地的类型和用途进行合理的补偿。
二、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2017年,我国对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完善。
首先,政府对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使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政府加大了对补偿金的支付力度,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政府还规定了对于因征收而丧失的土地,可以给予适当的土地置换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三、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意义。
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耕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次,完善的补偿标准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使农民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之,2017年我国对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这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同时,政府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我是南汇郊区的农民,妻子早逝,孤身一人.拥有一幢农村私房,有宅基证.合法面积166平方米.碰到征地拆迁.请问:1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安置我多少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依据是什么?2 假如采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这一补偿安置方式,我应该以什么价格购买?(当地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市场价约为3500元).是按照重置价2300还是市场价3500?依据是什么?专家解答:按当地政府政策规定确定,拆迁中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开发商必须安置你多少平方米的安置房屋,要看你所处的地段,依据都是<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现在到处都在拆迁,关于拆迁也闹出了不少社会矛盾,比如出现非法强拆,或者钉子户不让拆迁等等情况,其中的关键就是拆迁征地赔偿。
那么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
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
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17土地补偿新标准

2017土地补偿新标准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2017年,国家出台了新的土地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文将对2017年土地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2017年土地补偿新标准对于土地征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标准,土地补偿范围将包括农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农民的需求。
同时,新标准还对土地补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采用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以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新标准对于土地补偿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提高。
根据新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将更加注重对土地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避免了以往对土地价值的低估问题。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对于土地的生态价值和农民的劳动力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农民的权益。
另外,新标准还对土地补偿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土地补偿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对于土地补偿款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确保农民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补偿款,避免了以往支付不及时、不足的问题。
最后,新标准还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进行了规范和优化。
根据新标准,土地征收将更加注重对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障,确保农民能够充分了解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并参与决策过程。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对于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以确保土地征收的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2017年土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的实施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我国的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各地能够切实贯彻新标准,确保其顺利实施,让农民能够真正受益,让土地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日前,各省、市自治区正在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全国首部《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由安徽省率先出台,为解决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申请裁决?目前,我省虽尚未制定单一法规,但申请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针对我省农民现阶段如何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维护土地权利,减少上访,稳定社会秩序,引导农民自觉运用法律程序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必须符合申请裁决的条件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
标准争议是指:依据的产值标准争议和确定的补偿倍数标准争议,其中一项有争议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
第二、申请裁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第三、注意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协调申请书;。
国家明确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明确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过去,各地在制订征地标准时,往往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并由此确定年产值倍数,从而造成同地不同价等问题,损害了一些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专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开展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表明,一些地方不顾自身实际,乱占滥用耕地,上一些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使很多农民失去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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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协调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争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四)对地类有争议的,需提供争议土地的现场照片。
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的相关批文。
(五)协调、处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协调机构处理争议的期限?协调机构自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自收到协调申请书30日内协调完毕。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7、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一) 超出规定的申请协调期限,申请协调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调申请的;(二)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三)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申请协调的;(四)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五)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六)裁决机关已经作出裁决的;(七)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信访机关对争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结果的;(八)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征地面积等不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事项申请协调的;(九)不符合申请协调范围的其他事项。
8、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还有无其它救济方式?经协调,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调机构制作《协调结果告知书》,在告知书内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裁决处理的途径和期限。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和协调处理机构提出申请裁决。
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协调会的,视为撤回申请。
9、什么样的情形下,协调机构可以中止协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调机构可以中止协调,并下达中止协调决定书:(一)需要以人民政府判决结果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协调的。
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协调。
10、什么样的情形下,协调机构可以终止协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调机构可以终止协调并下达终止协调决定书:(一)受理协调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二)申请人自行撤回协调申请的。
11、申请协调,申请人是否交费?协调机构和协调处理机构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协调处理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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