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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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1.04
【实施日期】1998.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保护本市郊区植树造林绿化成果,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以及《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郊县(区)范围内各种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毁绿建房。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后,方能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其他建设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

二、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请书;
(二)县(区)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

需伐除和挖去树木的,还应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上海动迁2018补偿标准】上海动迁2017补偿标准

【上海动迁2018补偿标准】上海动迁2017补偿标准

【上海动迁2018补偿标准】上海动迁2017补偿标准上海动迁2017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

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009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009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沪价商[2006]00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自2006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此前被批准用地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的,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表:
各区县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区、县粮棉地蔬菜地元/亩元/平方米元/亩元/平方米闵行(徐汇华泾、长宁新泾)15702.3532604.89嘉定(普陀长征、桃浦)15702.3529004.35宝山(闸北彭浦)15702.3529004.35浦东新区15702.3529004.35南汇15702.3529004.35奉贤15702.3529004.35松江15702.3529004.35青浦15702.3529004.35金山15702.3529004.35崇明15702.3527504.12
——结束——。

上海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上海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上海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上海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临时安置补助费1、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

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

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以上的,增发100%;二、搬家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

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

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三、家用设施移装费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会同房地局核定。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2年4月10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海曙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考表

海曙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考表
3年以上

4500-8000元/亩
一般
3500-6000元/亩
茶叶
1-3年生未投产园
绿茶
7000-11000元/亩
白茶
13000-20000元/亩
成年茶园

绿茶:16500-23000元/亩
白茶:20000-30000元/亩
黄茶等特殊良种:
25000-35000元/亩

12000-20000元/亩

6000-12000元/亩
衰败茶园
5000-8000元/亩
4.大棚(按实际棚体面积作价补偿,钢质棚按10年折旧计算,作物补偿除外)
水泥柱、钢丝(缆)等
6000-15000元/亩


单体式
竹木质
4000-6000元/亩
钢质
15000-2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0元/亩
连栋式
竹木质
10000-12000元/亩
钢质
35000-60000元/亩

85株
1年生
40-50元/株
2年生
70-80元/株
3年生
100-150元/株
4年生
150-200元/株




250-400元/株

170-300元/株

90-200元/株

75株
1年生
40-50元/株
2年生
70-80元/株
3年生
200-250元/株
4年生
300-350元/株




450-600元/株
6000-15000元/亩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等级标准表(2017)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等级标准表(2017)

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街道 /浦兴路街道/南码头路街 道/洋泾街道/塘桥街道/周 家渡街道/金杨新村街道/ 上钢新村街道/(原洋泾镇
淞南镇/友谊街道/ 吴淞街道/泗塘街 道/高境镇(含原 江湾镇)/庙行镇/
江桥镇/真新 新村街道/安 亭镇
莘庄镇/华漕镇/ 新虹街道/虹桥镇 /梅陇镇/七宝镇
、原严桥镇、原六里镇、 大场镇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等级标准表(2017)
区 2017年 长宁区 徐汇区 普陀区 静安区
等级
拟定标准 (元/亩)
1个区片
浦东新区 7个区片
宝山区 4个区片
嘉定区 3个区片
闵行区 2个区片
松江区 4个区片
青浦区 4个区片
奉贤区 2个区片
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潍

65600
新泾镇
华泾镇
长征镇/ 桃浦镇
彭浦镇
石湖荡镇/佘山镇/ 小昆街道/朱 家角镇
崇明区 2个区片
区 2017年 长宁区 徐汇区 普陀区 静安区
等级
拟定标准 (元/亩)
1个区片
浦东新区 7个区片
十 47700
十一 45900 十二 41700
十三 40500
宝山区 4个区片
嘉定区 3个区片
闵行区 2个区片
三林镇(仅临江村、 红旗村、懿德村、 南阜 村、天花庵村区域)
颛桥镇/吴泾镇/ 浦江镇/浦锦街道 /马桥镇
曹路镇/唐镇/川沙新镇(原 川沙镇)/祝桥新镇(原川 杨行镇/宝山城市 沙镇并入范围)/合庆镇/康 工业园区/顾村镇
桥镇
新成路街道/ 南翔镇/马陆 镇/菊园新区/ 嘉定工业区
中山街道/永丰街 道/原佘山度假区/ 西部工业区/洞泾 镇/车墩镇/泗泾镇

赵妹芳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拆迁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妹芳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拆迁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妹芳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拆迁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3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审理法官】岳婷婷李弘侯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妹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赵妹芳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赵妹芳【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游炯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立宏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游炯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杨立宏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亚婷游炯杨立宏【代理律所】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妹芳【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闵行规资局作为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闵行规资局作为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出具行政决定书,责令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限期交出土地。

上海市征地包干费用项目一览

上海市征地包干费用项目一览
6
地上财产补偿
沪府发(2002)13号
按文件中相关规定办理
7
征地包干不可预见费
沪府发(1997)8号
最高不超过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等总额的2%
征地包干管理费
沪府发(1987)58号
8
征地管理费
价费字发(92)597号
按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总额的2%提取。
9
耕地占用税
沪府发(1987)36号
沪财农(1988)40号
0崇明、横沙、长兴
4.00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
6.00闵行、嘉定、宝山、川沙地区
(不包括已划入市区行政区域部分)
8.00(人均耕地1亩以上地区)
10.00(人均耕地1亩以下地区)
2.00公路建设占用耕地(不分地区)
上海市征地包干费用项目一览
序号
费用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1
耕地开垦费
沪价商(2001)053号
2.5万元/亩,或37.5元/平方米
沪财预(2001)122号
2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沪价商(2001)053号
沪财预(2001)122号
占用市蔬菜保护区、蔬菜非保护区、蔬菜园艺场属于耕地的,标准分别为:4.5万元/亩(67.5元/平方米)、3.3万元/亩(49.5元/平方米)、7.5万元/亩(112.5元/平方米)
查看
5
征地劳动力安置费养老人员安置费
沪府(1994)62号令
沪劳保关法(1994)30号,(1995)26号,(1996)39号,(1997)25号,(1998)23号,(199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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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各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粮棉类品种蔬菜类品种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三、农村桥梁四、苗木及花卉类五、果树类六、畜牧类七、水产类八、芦笋及菌菇类九、瓜果类十、低值易耗品类十一、其他类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1﹒征收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原拆原建的原则,即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本“财物补偿标准”修改的预算价格是以各类建筑、窨井、道路,常用规格下水道、水电管线等设施,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定额)量价分离、材价按市场价格为准的原则及有关取费标准编制的。

整个编制中力求简明、通用,便于操作。

具体编制细则如下:(1)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费等的取定:采用前三年《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建筑用工人工费用、材料费(除税价)、机械台班费(除税价)的平均价作为依据;(2)费用取定:采用2000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表:《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文件。

表中:a﹒“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取定为参考费率的中值25.88%(参考费率为20.78%-30.98%)b﹒“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取定为参考费率的最低3.0%(参考费率为3.0%-3.4%)c﹒“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取定为:以分部分项工程费(1)+(2)为基数×最低参考费率1.5%(参考费率为1.5%~2.37%)d﹒“社会保险费”计取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规定的相应费率38.42%计算。

e﹒“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规定的相应费率1.96%计算。

f﹒税金税率统一按增值税11.00%计算。

3﹒新建房屋的申照、水电安装等费用不包括在本“财物补偿标准”内,应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另付。

4﹒非居住房屋表中的“单价增减”列,是指檐高每增减10厘米所要增减的金额。

5﹒新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造价是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的。

(1)砖混楼房4×10(双坡屋顶):开间乘进深为4米×10米砖混,宽度12米,3开间,4米/开间,进深10米,二层楼房。

(2)砖混楼房4×9(双坡屋顶):开间乘进深为4米×9米,二层楼房。

砖混结构:层高3米;基础埋深0.8米,统一砖墙体,内外墙均为普通抹灰;地面为砼垫层、地面为砼找平层、水泥砂浆面层,砼檩条、木椽子小瓦屋面、木门窗;阳台板及楼板均为预制多孔板。

砖木结构:层高3米,基础埋深0.5米;八五砖墙体,内外墙均为普通抹灰;地面为砼垫层、水泥砂浆面层,楼面为木搁栅、木地板;原木檩条、木椽子、小瓦屋面、木门窗;直径150~200mm 圆木柱。

(3)平房(双坡屋顶)砖混结构:檐高2.8米,基础埋深0.5米;统一砖墙体,内外墙普通抹灰;地面砼垫层,水泥砂浆;砼檩条、木椽子、小瓦屋面、木门窗。

(4)仓库双跨:檐高4.5米;钢筋砼基础,埋深1.4米;统一砖墙体,内外墙普通抹灰;砼地坪,细石砼面层;双拼角钢屋架,砼檩条、木椽子、平瓦屋面、木窗、钢板门。

单跨:除为单跨外,其建筑结构与双跨仓库相同。

(5)厂房:檐高6.5米;钢筋混凝土基础,埋深1.4米;带牛腿钢筋混凝土柱,钢梁柱粉刷;统一砖墙体,内外墙普通抹灰;砼地坪,细石砼面层;双拼角钢屋架,砼檩条、挂瓦条、平瓦屋面、钢窗、钢板门。

(6)框架结构厂房:现浇柱、梁,一砖填充墙体,大型槽形屋面板或钢结构彩钢板,有桁车梁,钢门窗。

(含砼地坪)(7)钢混结构厂房:下一砖墙体,上彩钢板墙体,钢梁屋架,彩板屋面,有桁车梁,钢门窗。

(含砼地坪)(8)彩钢板房(楼房):夹心板墙体,彩板屋面,钢门窗。

(含砼地坪)(9)彩钢板房(平房):夹心板墙体,彩板屋面,钢门窗。

(含砼地坪)(10)活动房:碎砖三合土垫层,砼地坪;单层普通彩钢板屋面(市场价)。

(11)双圈猪圈:檐高3米,基础埋深0.8米;统一砖砌筑,普通抹灰;圈栏墙为半砖,高0.9米,双面混合砂浆粉刷;砼地坪,双拼角钢屋架;砼檩条、木椽子、平瓦屋面、木窗。

单圈猪圈:檐高3米,基础埋深0.8米,单圈墙,其他建筑结构同双圈猪圈。

(12)猪运动场:0.07米道渣垫层、0.07米砼面层;0.9米高半砖圈栏墙。

(13)鸡棚:檐高2.6米,基础埋深0.8米;统一砖砌筑,普通抹灰;砼地坪;双拼角钢屋架;砼檩条、木椽子、平瓦屋面;木门、窗为木框加铁丝网。

(14)鸭棚:檐高3米,基础埋深0.5米;统一砖砌筑,普通抹灰;砼地坪;角钢屋架;砼檩条、木椽子、铁丝网门窗。

(15)围墙、道路、场地等:a﹒围墙:普通标准砖围墙。

“空斗围墙”砖用量按一砖墙的70%计。

b﹒道路:砼道路为一般白色道路。

“碎石道路”基层用旧料。

c﹒场地:以碎砖(旧料)作为基层,道渣垫层,混凝土面层。

(16)窨井:包括混凝土盖板。

6﹒若实际征地中遇到上述标准中未列明规格的非居住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高一级别的规格进行补偿,或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及水电补偿标准调整是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形式、附属设施标准、规格进行计算,具体见后附表。

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水电补偿标准)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补偿标准说明1. 灌溉泵站含管理房等整套设施。

2. 河道综合补偿费只考虑施工开挖土方工程量,未计因水系调整的费用。

3. 喷、灌、排泵站未考虑接电、征收费用。

4. 变电间、电表间等房屋,按房屋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5. 渡槽、倒虹两侧的窨井参照管道窨井费用,但未计入本单项工程。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补偿标准三、农村桥梁农村桥梁补偿标准说明1﹒工程造价中包括下列费用:1)拆除废料外运;2)码头、护岸墙前设计复土线以上的年土方疏浚;3)水闸工程的供配电及管理用房及设施;4)前期拆迁费及桥梁施工时为维持车辆和人行交通需搭设的临时交通便桥、进场道路修筑等前期工程费用;2﹒预制构件均按现场预制考虑,工程所需混凝土均按现场砼计;3﹒桥梁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所在河道按不通航考虑;4﹒桥梁工程未考虑桥接坡工程费用(含驳岸栏杆等设施);5﹒本工程造价参照市政桥梁预算定额及《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0)计算。

注:对于实施大于或小于上表中设定的规格桥梁补偿,可以采用近似类比照的方法,用相应规格桥梁的补偿价格作为参考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苗木及花卉类苗木、花卉补偿标准说明1﹒本苗木及花卉补偿类别,依据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苗木补偿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配套的内容。

2﹒确定苗木的实际规格,应先确定主要标准,再确定辅助标准,凡不符合规格的,可按相应标准降级使用。

3﹒苗木价格主要组成内容有:(1)圃存价(2)挖掘费(3)包扎费(4)苗木经营利润(5)圃内运输(6)装车人力费等。

4﹒实施补偿后,原权利人可对苗木和花卉自行搬迁或处置,当事人不配合搬迁的,由征地事务机构搬迁或处置。

5﹒具体应用:(1)大田种植的苗木以亩为单位进行补偿,种植期1年生苗木按4450~6650元/亩,2年生苗木按6650~8850元/亩,3年生苗木按8850-14700元/亩,4年以上生(含4年)生苗木按14700~29400元/亩,较名贵的树木按29400~44100元/亩。

河、沟、渠堤以及道路两侧呈线状型的苗木,二排以上(含二排)每棵间距在4米以内的以亩为单位按上述标准计算补偿若每亩补偿价格低于青苗费的则按青苗费补偿。

屋前屋后的“四旁”零星树木按棵数进行补偿。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8月4日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树种,由专业部门评估,作为补偿指导价。

(2)盆栽花木补偿价格不计算存活率,只补偿搬运及搬损费,一般按总出圃价的5%补偿。

(3)在鲜花收购期,原则上应先收获后用地,如果急需用地,应补偿产值损失;在其他季节只补偿投资成本。

注:当年十月到次年四月份按总出圃价(或会同收购价)补偿50%~70%。

其它季节按总出圃价(或会同收购价)补偿20%。

6﹒苗木花卉规格说明:(1)直生苗:又称实生苗,系用种子繁殖培育而成的苗木;(2)嫁接苗:系用嫁接方法培育而成的苗木;(3)独本苗:系地面到冠丛只有一个主干的苗木;(4)散本苗:系根颈以上分生出数个主干的苗木;(5)丛生苗:系地下部(根颈以下)生长出数根主干的苗木;(6)萌芽数:系有分蘖能力的苗木,自地下部分(根颈以下)萌生出的芽枝数量;(7)分叉(枝)数:又称叉数、分枝数,系具有分蘖能力的苗木,自地下萌生出的干枝数量;(8)苗木高度:常以“H”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最高生长点之间的垂直距离;(9)冠丛直径:又称冠径、蓬径,常以“P”表示,系苗木冠丛的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之间的平均直径;(10)胸径:常以“Φ”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1.30米处,树干的直径;(11)地径:常以“d”表示,系苗木自地面至0.20米处,树干的直径;(12)泥球直径:又称球径,常以“D”表示,系苗木移植时,根部所带泥球的直径;(13)泥球厚度:又称泥球高度,常以“h”表示,系苗木移植时所带泥球底部至泥球表面的高度;(14)培育年数:又称苗龄,通常以“一年生”、“二年生”……表示。

系苗木繁殖、培育年数;(15)重瓣花:系园林植物栽培,选育出雄蕊瓣化而成的重瓣优育品种;(16)长度:又称蓬长、茎长,通常用“L”表示,系攀缘植物主茎从根部至梢头之间的长度;(17)紧密度:系球形植物冠丛的稀密程度。

通常为球形植物的质量指标;(18)平方米:通常以“m2”表示,一亩即666.67平方米,系植物种植面积计量单位。

苗木花卉类补偿标准五、果树类果树类补偿标准说明1﹒投入期只补偿投入成本(按年份累加),包括果树苗、农药、肥料、人工等的投入,如每亩补偿低于青苗费,按青苗费补偿。

2﹒收获期开始按投入期的投资总成本补偿加上收获期当期的补偿价格,原则上不低于5600元/亩。

3﹒果树上的果实已到收购期的,原则上应先收获后用地,补偿按第2条执行;如果急需用地,当年果实未收,均应补偿当年的产值,每亩产值按常年产量的当年市场价平均计算,补偿按第2条执行。

种植业(果树)补偿标准六、畜牧类畜牧类补偿标准说明1﹒征收土地局部涉及畜牧场地的,按搬迁类价格实施补偿。

当畜牧场地因土地征收而无法正常运转时,按关闭类价格补偿。

2﹒对畜牧所有人按不同情况实施搬迁类、关闭类价格补偿后,财产仍归畜牧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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