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行为效力问题解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行为效力问题解读在政法干警考试中,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是一个难度相对高而又简单的题型。
难就难在民事行为效力分为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多种效力,其效力中又存在多种表现形式;而简单又简单在这类题型不像总论部分抽象难懂,只需要大家记忆准确。
我们以几道经典考题为例,来了解一下民事行为效力题目的作答方法:【经典案例1】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甲2000元,但半年内需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屋代偿,甲表示同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A.有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无效的民事行为D.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典案例2】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A.小花(8岁)接受其叔叔5000元赠与的行为B.蒋某以欺诈手段与王某签订的买卖钢材的合同C.小曹(12岁)与当地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800元的MP3的合同D.赵某基于重大误解与钱某签订的买卖大米的合同【解析】这两道题考查的就是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在做题之前必须知道民事行为效力的几种类型:1. 有效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
3.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1)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的民事行为。
(2)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3) 因显失公平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 无效的民事行为:(1) 意思表示不自由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秦皇岛人事考试网:/?wt.mc_id=bk11225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定金的概念和种类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
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定金的概念和种类,供大家参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定金是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合同履行与否与该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的得失挂钩,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债务,以发挥担保作用。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定金的种类主要有:1.违约定金。
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予以没收的定金。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条所规定的定金,符合违约定金的基本特征。
2.立约定金。
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物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
是指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司考民法考点总结:合同的效力

司考民法考点总结:合同的效力2016年司考民法考点总结:合同的效力面对司法考试新的变化、新的形势,我们复习备考需要掌握一定的要领,不可盲目而为。
目前正是民刑复习的关键时期,下面yjbys整理了民法考点总结——合同效力,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类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二)撤销权享有者(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订立的合同1.追认生效的时间点(1)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2)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1)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到达生效(2)必须在追认生效之前行使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看不出为限制)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内容基本同上)(三)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1.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区别——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2.合同效力(1)一般情形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2)两种特殊情形第一,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第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三、无效合同(一)类型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生死条款、单身条款、生育条款、处分生命)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注意: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简述我国合同效力的分类。

简述我国合同效力的分类。
我国合同效力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民事合同、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
一、民事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载体,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合同。
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互相许诺,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约束力。
二、经济合同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经济合同可以分为生产经营合同、经纪合同、合资合作合同等。
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四、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就房屋租赁而订立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居民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形式,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所有权交付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报酬
的合同。
买卖合同通常包括商品销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
六、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款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金融领域常见的合同形式。
七、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承诺在发生保险标的的风险事件时,依法支付给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金额。
八、知识产权合同是指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合作开发等事项的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对于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我国合同效力分类的主要内容,每一种合同都有其独特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之民法练习题(2)

1.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A.人身权B.物权C.所有权D.债权2.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A.撤销权B.抵销权C.解除权D.人身权3.人身权的性质是()A.绝对权B.相对权C.形成权D.抗辩权4.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履行义务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该权利属于()A.抗辩权B.形成权C.请求权D.支配权5.物权属于()A.支配权B.相对权C.救济权D.期待权6.依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划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A.财产权和人身权B.原权利和救济权C.既得权和期待权D.主权利和从权利7.紧急避险属于()A.公力救济B.自卫行为C.自助行为D.违法行为8.下列属于按义务产生的原因划分的是()A.积极义务B.基本义务C.消极义务D.法定义务9.甲户籍地为哈尔滨,被单位派至长春工作半年,后到沈阳买房并连续居住1年半,然后又到北京治病半年,则其住所地应为()A.哈尔滨B.北京C.长春D.沈阳10.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1.【答案】D【中公解析】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2.【答案】D【中公解析】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3.【答案】A【中公解析】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如人身权、物权都属于绝对权。
4.【答案】A【中公解析】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复习重点荟萃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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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
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意义,重点理解什么情况下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
掌握违约责任产生的原因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是考试的重点。
(三)侵权责任是这一部分的绝对重点。
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尤其是要把归责原则理解透彻,而且,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和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一定要记清楚。
掌握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接下来就是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的几个特殊侵权责任,这里重点掌握责任的承担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最终责任的承担。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动物侵权致人损害、监护人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过错补充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由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机动车侵权、医疗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赔偿、物件侵权责任等等。
在注意侵权责任的同时注意免责是事由的总结。
受害人故意免责、不可抗力、在紧急避险等。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指导——如何全面作战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考试网:/?wt.mc_id=bk11225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指导——如何全面作战政法干警民法部分作为专业课,单独一门的考查方式,民法成绩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考生的总成绩。
但是民法部分的知识点又相对比较分散,包括了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板块。
所以这就要求考生在备考时要下足功夫。
接下来,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详解如何全面有效的备考民法学。
首先,要进行宏观上的把握,树立起清晰的知识脉络。
民法的体系性非常强,同时各个民事制度之间的联系也非常紧密,因而建议考生用比较直观的树形图来将各个制度串联起来。
在学习的时候不能“只见树木二不见森林”,在学习时一定要注意归纳总结融汇贯通,一方面帮助考生整体把握,另一方面也能够理解其内在的逻辑关系从而融汇贯通。
其次,树立起民法的思维,尽量能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精神去理解分析问题。
因为,对于绝大部分考生而言,对于法律部分的专业知识可能知之甚少,如果花大量的时间去学习每一个理论或者制度很显然是不现实的。
那么,我们就应该选择一个更为高效的方法,那就是掌握最核心的内容。
然后根据自己已经掌握的原理去进行分析和推导,这样才能够事半功倍。
比如民法的精神之一:意思自治。
除了一些强制性规范外,那么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例如在继承法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在婚姻法中,离婚的财产分割亦是夫妻之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最后,要注意对所学习的知识进行巩固。
最好的方法就是反复做历年真题。
通过做真题,可以熟悉民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规律。
同时,要对自己做错的真题进行总结,发现不足,培养自己的解题思路和方法,毕竟熟能生巧。
同时,发现自己没有掌握或者掌握不全面、不准确的知识点时,要注意回到教材中,重新系统的去学,务必做到无缝学习。
总之,对于民法部分的学习考生最需要注意的就是民法的知识体系和框架的构建。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模拟测验(2)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模拟测验(2)一、单项选择题:1、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B.乙C.丙D.丁2、某影星甲在一饭店吃饭,经理用饭店的相机为该影星拍照一张,并希望能将该照片悬于饭店大厅,同时表示愿意为影星免单,并支付影星500元。
影星表示同意,后发现某餐饮杂志将这幅照片作为某期的封面。
经调查,原来是饭店经理将其寄送发表。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饭店经理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饭店享有甲照片的版权C.饭店经理的行为构成违约D.餐饮杂志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3、下列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聚众斗殴罪只是处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其他参与者不负刑事责任B.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聚众斗殴双方所有人都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
那么对首要分子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直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4、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情况可授予专利权?( )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
l998年6月1日钱某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
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
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
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6、对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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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这是以法律是否课有规范并陚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
”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
效力。
否则,合同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