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要点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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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旳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关系旳总和二、民法旳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旳基本原则:民法旳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旳带有主线性和普遍性旳指导意义旳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旳一直。

详细说来,民法有如下几种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详细旳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旳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旳渊源五我国民法旳历史和现实状况六现代民法旳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旳发展(三)民法内容旳发展(1)老式民法旳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旳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旳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旳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旳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旳界线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旳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旳平等主体之间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旳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旳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旳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旳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旳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旳关系1、民事权利旳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旳也许性。

它详细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行一定行为旳也许性。

(2)权利主体可以祈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旳也许性。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诵版新编

202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背诵版新编

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作为法律体系中旳一种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旳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旳经典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23年旳《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23年生效旳《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旳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旳调整对象:平等主体旳财产关系、平等主体旳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旳生产、分派、互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旳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旳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旳财产关系旳重要特点:a主体旳地位是平等旳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旳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旳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旳、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旳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旳人身关系旳重要特点:a主体旳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旳享有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旳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旳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旳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b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旳发展c维护正常旳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旳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旳民法旳主线规则,是民法立法旳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合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旳基本准则。

8.民法旳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旳基本原则: 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旳法律地位平等 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承担义务c民事主体旳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旳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旳意志充足体现自己旳意愿,按照自己旳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系列及重难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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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一专题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A,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7,特殊行为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8,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合同法解释10条禁止性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总之要灵活理解该条子法条:民法通则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通意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重点内部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重点内部资料
7法人的概念特征?
8法人的概念特征?
9法人的成立条件?
10法人民事权力能力的概念特征?
1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1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1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5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1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
7。相邻关系。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三)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60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
61建筑物倒塌?坠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
62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
6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
64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65论不可抗力?
66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67专利权人的权力?义务? ( Nhomakorabea)人身权部分
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此外,对人身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三.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四.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政法干警考试复习资料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Bduhzbw202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过资料

202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过资料(一)一、单项选择题1、在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支配权的是( )A 学问产权B 物权C 人身权D 追认权2、下列民事活动,行为人可以托付他人代为实施的是( )A 订立买卖合同B 订立遗嘱C 演出D 办理结婚登记3、当几种继承方式间发生冲突时,按其效力的排列(由高到低)依次是( )A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B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C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D 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4、下列人员中,( )不能作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A 失踪人的兄弟姐妹B 失踪人的债权人C 失踪人的合伙人D 失踪人的所在单位5、代理人的下列行为中,不构成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是( )A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终止后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B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C 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D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6、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托付代理关系终止的缘由是:()A.被代理人取消托付B.被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辞去代理D.代理人死亡7、甲有一批货物欲运输到某地,托付乙联系车辆,乙遂与某运输公司联系,并将该公司介绍给甲,后甲与该运输合同订立运输合同,则乙的行为应属( )A 代表B 代理C居间D 行纪8、关于共有,下列表述是正确的( )A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B 共同共有人对基于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均应负连带责任C 继承起先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应属按份共有D 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无效。

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共有财产。

9、甲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一块玉石,并利用自己的微雕技术在这块玉石上雕刻了金陵十二钗,这件艺术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原有价值。

后乙找到甲称此玉石是乙借给甲的父亲欣赏的,并拿出相关证据。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民法学是指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政法干警考试来说,掌握一定的民法学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就民法学的主要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供考生参考。

首先,民法学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私法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中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是指私法主体对自身合法利益的排他性支配能力。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其次,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掌握的具有私人性质的权益。

它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

其中,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支配、支配、使用和收益权。

人格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

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合同权利、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此外,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或者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真实性等要件。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一致。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表达。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效力的问题,即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产生。

效力的问题包括生效和效力期限等。

最后,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问题。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等。

综上所述,政法干警考试中的民法学知识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考生在备考时应该注重对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并且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理论学习,建立起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日后的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完整表述应是: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民事方法是指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给予赔偿的方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集体财产或有形财产。

②智力成果。

如著作、专利、商标等。

③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

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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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政法干警招录《民法学》考试高分备考指导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中的简答题和论述题汇总1民法的概念极其调整对象?2个调整对象的特征各是什么?2民法的渊源?概念极其种类?3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极其容?4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的概念特征?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6各人合伙的概念特征?7法人的概念特征?8法人的概念特征?9法人的成立条件?10法人民事权力能力的概念特征?1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1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5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17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8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9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20诉讼时效与除诉期间的区别?21物权的概念?特征?2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3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权能?24共有的概念?特征?25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26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27论相邻关系?28地役权的概念?特征?29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30抵押权的概念?特征?31质权的的概念?特征?32留置权的概念?特征?33抵押权与质权的异同?34债发生的原因?35论不当得利?36论无因管理?37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证?38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39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40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特征?41可撤销合同的情形?42论同时履行抗辩权?43论先履行抗辩权?44论不安抗辩权?45论债权人之代位权?46人身权的概念?特征?47人格权的概念?特征?种类?48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49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50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52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5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54遗嘱与遗赠的区别?55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56论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57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58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59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0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1建筑物倒塌坠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2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64侵犯著作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65论不可抗力?66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特征?67专利权人的权力?义务?68商标法的注册原则?2010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考查重难点来源:考试大2010/6/12【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等总论部分在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中约占20%的容。

无论是针对专科起点还是本科起点的考生都考查了大量的知识点,并且大部分采用考查概念的命题方式来切合考查目标中要求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的容。

基于上述情况,对2010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中民法学总论部分基本概念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了如下归纳与总结: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基本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4.民事法律事实;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7.个人合伙;8.法人的成立条件;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2.诉讼时效。

2009年07月28日16:34京佳公务员2009年省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根据培养方式的不同共分三种考试容:(一)专科教育:行政职业能力测+ 申论+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二)本科教育:行政职业能力测+ 申论+ 民法学(三)研究生教育:行政职业能力测+ 申论+ 专业综合Ⅰ+ 专业综合Ⅱ注: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这里,我们来讲一下本科教育的民法学考试的复习,主要通过对民法学的复习重点、复习难点以及考试中的易错点进行总结来指导考生有效高分的进行政法特警的备考。

一、民法学复习的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容包括:1。

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

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容。

5。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容应当重点掌握。

这部分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

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

代理。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

其他如代理的适用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容。

7。

诉讼时效。

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

民事责任。

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容。

(二)物权法部分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2。

物权的种类。

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

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容。

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容。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容。

5。

他物权。

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容。

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6。

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

相邻关系。

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三)债法部分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

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

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容。

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容。

4。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容。

5。

合同法部分。

这一部分的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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