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确 继 续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略 , 施 包 括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企 业 应 当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书 面 申请 并 附 实 主 企 5 业 企 业 减 按 l%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内的 一 揽 子 税 收 优 惠 政 送 相 关 资 料 。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后 , 业 按 照1 %的税 率 计 算 5 策 。0 1 7 7 / 政 部 、 关 总 署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了 申报 并 进 行 汇 算 清 缴 。 要 注 意 : 第 一 年 须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2 1年 月2 1,  ̄财 海 需 1 、
法 解 ! ! ! ! ! ! 规・e los 规 读 ! ! ! ! ! !f Rga n 法 ut i1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和调整的若干思考

19 94年西部 人均 G P占东部 的比 重为 3 . % , 2 0 D 65 到 00
年下降到 3 . % ,0 7年增至 3 %。 2 3 20 8 广西 G P在此 期 间也快 速 增长 , D 并在 20 0 6年起 开 始超过东 中部。地区 生产 总 值从 2 0 0 1年 的 2 3 .9亿 211 元增加到 2 1 0 0年 的 9 0 .9亿元 , 52 3 翻了 20 . 9倍 , 年均 增 长率达到 1 6 , 于全 国 9 3 % 的平 均水 平 。人 均 22% 高 .9 G P从 4 5 D 6 2元增加到 19 . 6万元 , 增长 32倍 , . 增长 率从 20 04年起开始超 过东 中部 。虽然 西部 大 开发优 惠政 策 组合还包括财政支出政策 、 币政 策、 货 产业政策和对 外开 放政策等 , 但税收优惠政 策对 于促进广 西发 展 、 小地区 缩 差距上还是起到了积极效果 。 3 .广西企 业所得 税收 入 占 比偏 低。西部 大 开发 税 收优惠政策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 , 还涉及农业特产税 、 耕
个和 11个百 分 点。人 均 G P也经 历了 相似 的过程 。 . D
由于对某种税少征或不征 , 提高西部地 区投资率 , 从而提
高地区竞争力 ; 二是 有利 于产业结构调整 , 促进 优势产业 形成 ; 三是有利 于促进 西部地 区对 外开放 。 1 .促进 了西部地 区资本 的形成。从 19 99年西部 大 开发至今 , 西部 资本形成发生 了很大变化 , 资本形成 比东
优惠 政 策 , 免税 款 达 到 117 减 1.3亿 元 , 占地 税收 入 的 51 , . % 占地 税 企 业所得 税 收入 的 3 . 7 83 %。其 中 , 共有
陕西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执行评价及调整方向

陕 西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a n x i Ac a d e m y o f G o v e ma r l c e
F e b..2 01 3 Vo 1 . 2 7 .No . 1
Ab s t r a c t :I n t h e l a s t r o u n d o f t h e we s t d e v e l o p me n t p o l i c y s u p p o r t , S h a a n x i ’ S e c o n o mi c a n d s o c i a l d e v e l o p me n t h a s ma d e g r e a t a c h i e v e me n t s . T h e n e w t u r n o f p r e f e r e n t i l a t a x p o l i c y o f t h e w e s t d e v e l o p me n t h a s b e e n c l e a r , b u t f o r S h a a n x i , t h e s e p o l i c i e s a l s o n e e d t o f o c u s o n s u p p o  ̄t o t h e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S h a a n x i a d v a n t a g e o f t h e t x a p r e f e r e n t i a l p o l i c i e s , t o s u p p o t r t h e w e a k l i n k o f t h e e c o n o mi c d e — v e l o p me n t a n d t h e ma c r o l e v e l t o s u p p o  ̄S h a a n x i ’ S e c o n o mi c a n d s o c i a l d e v e l o p me n t . Ke y wo r d s : we s t d e v e l o p me n t ;t a x p r e f e r e n c e ;p o l i c y e v a l u a t i o n ;t a x r e f o r m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5.税务审批制度的变化及风险(2)
税务的中心: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
涉税资料留存备查的另一面:
1.涉税风险转嫁给纳税人 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秋后算账”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司法风 险”
对我们的要求: 优惠政策专业的准确判断 享受条件的判断 备查资料完整性审核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享受条件(占比>60%)
收入的两个指标:1.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 2.企业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的口径: 企业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执行,指企业以货币形式 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 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 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 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企业会计核算上未计收入的 收入项目(如利息、汇况损益等),应一并按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8大常见收入 类型+其他收入)
4.特殊事项
分类
总机构在优惠地区内
总机构在优惠地区外
政策
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 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 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 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 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西部开发税收政策的梳理与建议

出的一 项战略性 决策 。而税收 作为政 府干预 经济 的重要手段 之一 ,必然 与其他 财政 、金 融等 经济杠杆 共 同发 挥作 用 ,从
而 促 进 区域 经 济 的 协 调 发 展 。
[ 关键 词] 西部 开发 ;税 收 ;政 策 [ 中图分类号 ]" 3 F 2 8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 10 6 3 ( 0 1 2— 0 8一 2 0 5— 4 2 2 1 )2 0 7 O
( )涉 及税 种 少 ,以所得 税 为主 。现 行 的西 部 大 开 4 发税 收优 惠政策 主要涉及 企业 所得税 、农业 特产税 、耕地 占用税 、增 值税 和关 税 5个税 种 ( 中农 业 特 产税 已废 其 止) ,亏损企业 根本无 法 享受 税 收优 惠 ,造成 对众 多 企业 的实际扶植 作用 十分有 限 。
业优 惠窄 。在 所得税 的优 惠政策 中 ,能够 享受 的企业是有 条件 的 ,因而 从产业 优惠 的对象分 析 ,西 部开发税 收政策 的产 业优惠 面较窄 。
政策 :内资 企业 自开始生 产经营 之 日起 ,第一 年至第二 年 免征企业所 得税 ,第 三年 至第 五年 减半 征 收 企业 所 得税 ; 外商投 资企 业经 营期 在 l O年 以上 的 , 自获 利 年度 起 ,第
一
( )大 区域 实 行普 惠 ,以直 接 优 惠 为 主 ,减 免 税 是 3 其 主要手段 。只要 纳税人 在西 部 ,属 于特定 产业 ( 业 ) 行 就 能适用西 部开发 税 收政 策 ,而不 考虑 巨大 的地 域 差别 , 针对 性不强 。西部 地 区税 收收入 中增值税 和 消费税 占主导
税收优 惠政策 进行 了调 整 和 完善 。一 是 2 0 0 6年调 整 更新 享受西 部大开 发税收 优惠政 策的 国家鼓励类 产业 、产 品和
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税收制度的规范调整

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税收制度的规范调整西部大开发是我国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举措,旨在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团结。
在这一进程中,税收制度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推进,现有的税收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规范调整,以更好地适应西部地区的发展需求。
一、西部大开发中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1、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不足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西部地区特色产业和优势资源的精准支持。
例如,对于西部地区具有潜力的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文化旅游产业等,税收优惠的力度和方式还不够完善,无法充分激发这些产业的发展活力。
2、税收政策的区域差异不够明显尽管西部地区在整体上享受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与东部地区相比,这种差异还不够显著。
这导致西部地区在吸引投资、人才和技术等方面仍然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3、税收征管效率有待提高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和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不高。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等问题,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4、税收制度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协同性不够西部地区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需要税收制度的有力支持。
然而,现行税收制度在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升级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无法有效推动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转型。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制度规范调整的必要性1、促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增长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积极性,从而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
通过规范调整税收制度,可以为西部地区创造更加有利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流入。
2、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税收政策可以对不同产业和行业实行差别化的待遇,引导资源向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
通过规范调整税收制度,加大对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有助于推动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30•【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答记者问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5年本)》)。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一、问:请介绍一下《目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作用。
答:对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
《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主要依据,也是引导西部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文件,上一版本是2020年本。
《目录》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并明确上述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
《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投资、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二、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取得了哪些成效?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2%。
近年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深入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2021—2023年,通过实施《目录》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共减免企业税收超4000亿元,有力支持了西部地区企业发展,也吸引国内外企业加速向西部地区投资布局。
二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通过鼓励类产业政策,有针对性地激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目前西部地区已经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9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5个先进制造业集群。
国税发[2002]47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47号-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feee44b307e87101f696e5.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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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02号)第二条
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
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执行好《公告》,贵州
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
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
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
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
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
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
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
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
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
《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
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我省结合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的审核确认、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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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需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在年度
汇算清缴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第一年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请须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县及县以上,下同)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其主管国税
机关实行备案管理。对于2011年度已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且2012年需继
续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减按15%税率预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12年5月31日
前重新审核确认和备案。
(二)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当在政策规定
的减免税期限内,自行对照减免税条件,如实填写《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
案)表》(见附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企业未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不得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审核确认或备案的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
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作相应的纳税申报调整。
(三)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填报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审核确认(备案)表》,审核是否填写完整,如存在缺项、漏项、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
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未达标、无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无企业公章等情况的,不
予受理。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接收企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或备案工作,
并在报送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备案)表》上签署是否予以确认或备案
的意见,送达企业。并按规定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三、鼓励类产业鉴定机构级次
《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
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这点也较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
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规定有所放宽。
按照国税发〔2002〕47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企业而言,在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得到确认应该更为便捷。
四、新旧政策衔接操作性问题
鉴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公告》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目录》公布前只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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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公布后依然符合的就继续享受,不符合的则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同时,按照《公告》第四条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
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时,由于尚未取得收入(针
对内资企业)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针对外资企业)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
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黔国税函〔2012〕
82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税法规定的减免优惠可以叠加享受
《公告》明确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为依据,凡是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
率条件的企业,同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
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
额减半征税。例如,某企业正在享受2011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同时还符
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条件,并且处在第四至六年减半期间,这样该企
业可以就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享受在15%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再减半征
收的优惠。这一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支持,以及对相关企业的优惠扶持
力度。
六、优惠区外的机构不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总分机构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式。
企业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总机构还是二级分支机构,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
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
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
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
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这里应注意,由于三
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
分支机构,所以不能单独享受优惠政策。具体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缴纳方式仍然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在我省的企业,需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由总机构统一向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审核确认或备案手续。总机构设在我省以外的企业,其设
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需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应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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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有关审核确认或备案手续。该二级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二级分支机构享受西
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