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文本资料
GB50011-2010(2016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课件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仁 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 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 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2)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 和20 倍箍筋直径的较大 值,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 和20 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 。
四、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9、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闰距和最小直径,应按下表采用:
抗震等级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较小值,mm)
箍筋最小直径(mm)
一பைடு நூலகம்
6d , 100
10
二
8d , 100
8
三
8d , 150 (柱根100)
8
四
8d, 150 (柱根100)
6(柱根8)
注:1 d 为柱纵筋最小直径;2 柱根指底层柱下端箍筋加密区。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 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 及二级框架柱的箍 筋直径不小于10mm 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 时,除底层柱下端外,最大间距应允许 采用150mm; 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 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 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 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 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56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01,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2、1.0.4、3.1.1、3.1.3 3.3.1、3.3.2、3.4.1、3.5.2、3.7.1、3.8.1、3.9.1、3.9.2、4.1.6、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5、 5.4.1、5.4.2、6.1.2、6.3.3、6.3.8、6.4.3、7.1.2、7.1.5、7.1.8、7..4、7.2.7、7.3.1、7.3.3、7.3.5、7.4.1、7.4.4、7.5.3、7.5.4、 8.1.3、8.3.1、8.3.6、8.4.2、8.5.1、10.1.3、10.2.5、10.3.3、12.1.2、12.1.5、12.2.1、12.2.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 号)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建标第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附录A:《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附录A:《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省份抗震参数区域广东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该项目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汕头(金平、壕江、龙湖、澄海),潮安,南澳,徐闻,潮州广东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该项目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揭阳,揭东,汕头(潮阳、潮南),饶平广东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该项目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广州(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番禹、南沙、萝岗),深圳(福田、罗湖、南山、宝安、盐田),湛江、霞山、坡头、麻章),汕尾,海丰,普宁,惠来,阳江,阳东、东,阳西,茂名(茂南、茂港),化州,廉江,遂溪,吴川,丰顺,中山,珠海(香洲、斗门、金湾),电白,雷州,佛山(顺德、南海、禅城),江门(蓬江、江海、新会),陆丰广东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该项目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韶关(侦江、武江、曲江),肇庆(端州、鼎湖),广州(花都),深圳(龙岗),河源,揭西,东源,梅州,东莞,清远,清新,南雄,仁化,始兴,乳源,英德,佛冈,龙门,龙川,平远,从化,梅县,兴宁,五华,紫金,陆河,增城,博罗,惠州(惠城。
惠阳),惠东,四会,云浮,云安,高要,佛山(三水、高明),鹤山,封开,郁南,罗定,信宜,新兴,(江门)开平,恩平,台山,阳春,高州,翁源,连平,和平,蕉岭,大埔,新丰北京天津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第一组:北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房山、通州、顺义、大兴、平谷),延庆,天津 (汉沽),宁河。
北京天津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第二组:北京(昌平、门头沟、怀柔),密云;天津(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红桥、塘沽、东丽、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宝坻),蓟县,静海。
gb50011-20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9)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关于建筑设计中抗震要求的标准。
该标准对建筑抗震设计的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规定,旨在提高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性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1. 背景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具有破坏性和不可预测性,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往往是灾难性的。
因此,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中需要考虑抗震性能,以提高其在地震灾害中的抵御能力。
2. 主要内容GB50011-20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2.1 抗震设计基本原则规范对建筑抗震设计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结构的整体稳定性、构件的抗震性能、地基基础的稳定性等方面。
2.2 设计地震动参数规范规定了建筑物在不同地震烈度区、设防烈度下所需考虑的地震动参数,以确定设计地震力。
2.3 结构设计要求规范对建筑结构的构造形式、材料选用、连接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有足够的稳定性。
2.4 设计验算方法规范中包含了建筑抗震设计的验算方法,对结构的受力性能、变形能力、稳定性能等进行了计算和分析。
2.5 抗震设防要求规范对建筑物在抗震设计中需要考虑的设防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建筑物的结构布置、抗震加固、减震控制等。
3. 重要意义GB50011-20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守该规范,建筑师和工程师可以更好地设计出具有良好抗震性能的建筑物,为防止地震灾害带来的损失提供保障。
结语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GB50011-20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发布,将对我国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和抗震性能提升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 (2016)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 适用最大高度( 新增 0.30g)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抗震墙 抗震墙 框支抗震墙
2001 规范
45 100 100 80
2010 规范(0.2g)
40 100 100 80
核心筒-框架
100
100
筒中筒
120
120
板柱抗震墙
30
55
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结构,最大高度宜减少 10%
总高度指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
框架结构
0.65 0.75 0.85 0.90
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 0.75 0.85 0.90 0.9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0.6 0.7
—
—
增加了四级抗震等级的各类结构的框架柱、框支柱的轴 压比限值。试验表明,受压构件的位移延性随轴压比的增 加而减小。结合震害经验作如下修订:
第 3 部分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
含框架结构和其他结构中的框架 不含异型柱框架
[框架结构] 设计要求提高的汇总
序 号
项目
1
高度(m)
2
跨数
2001规范 60, 55, 45, 25
无规定
3 尺寸边长(直径)
≥300mm(350)
一
二
三
四
4
轴压比
0.7 0.8 0.9 —
5
柱 纵
中柱、 边柱
1.0
0.8
二(三) 一(二) 一
一
一
≤35m
>35m
一
一
二
一
调整了混凝土抗震等级:
(1)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加严,高度以24m为界,并使各烈 度分级一致。明确规定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2)与抗震规范一致,板柱 — 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有 所增大,其抗震等级划分相应调整。 (3)低、多层框架 — 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 支剪力墙结构以24m为界,不大于24m的降低一级,但四级 和框支层框架不降低。 (4)框架 — 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低于60m,并符合框架— 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要求时,其抗震等级按框架—剪力墙结 构确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问答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 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 60(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范围可否按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3(新规范中为何无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及钢筋混凝土异型柱结构的抗震设计内容,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60(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范围可否按7.3.14条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其高度和层数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9(住宅工程中顶层为坡屋顶,屋顶是否需设水平楼板,顶层为坡屋顶时层高有无限制,总高度应如何计算,《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章的适用范围是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及材料性能满足要求的烧结砖和蒸压砖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以及底层或底部二层框架,抗震墙和多层的多排柱内框架砖砌体房屋。
多层砌体房屋中采用砌体墙和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类型,在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上超出了抗震规范第7章的适用范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超规范、规程设计。
1)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结构材料不同,不仅侧移刚度不同,而且承载力也不同,在地震作用下,山墙和钢筋混凝土排架柱的受力和位移不协调不利抗震,可导致结构破坏,这种震害不少。
32(若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低于规范表7.3.1中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的最低层数,其构造柱应如何设置,在砖房总高度、总层数已达限值的情况下,若在其上再加一层轻钢结构房屋,因抗震规范中无此种结构形式的有关要求,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设计时应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即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前言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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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制性条文内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号)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中有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将该52条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一.第一章“总则”部分第 1.0.2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 1.0.4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二.第三章“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部分第3.1.1条: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第3.1.3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第3.3.1条: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第3.3.2条: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第3.4.1条: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第3.5.2条: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第3.7.1条: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第3.8.1条: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第3.9.1条: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殊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第3.9.2条: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30。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0;钢材应具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三.第四章“场地、地基和基础”部分第4.1.6条: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下表划分为四类。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下表中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米)等效剪切波速(m/s)场地类别ⅠⅡⅢⅣVse>500 0500≥Vse>250 <5 ≥5250≥Vse>140 <3 3~50 >50Vse≤140 <3 3~15 >15~80 >80第4.1.9条: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第4.2.2条: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第4.3.2条: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4.4.5条: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四.第五章“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设计”部分第5.1.1条: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对于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第5.1.3条: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表采用:组合值系数可变荷载种类组合值系数雪荷载 0.5屋面积灰荷载 0.5屋面活荷载不计入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1.0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藏书库、档案库 0.8其他民用建筑 0.5吊车悬吊物重力硬钩吊车 0.3软钩吊车不计入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第5.1.4条: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
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下表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下表采用,计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1: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2: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参数采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地震影响 6度 7度 8度 9度多遇地震 0.04 0.08(0.12) 0.16(0.24) 0.32罕遇地震 -- 0.50(0.72) 0.90(1.20) 1.40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特征周期值(s)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第一组 0.25 0.35 0.45 0.65第二组 0.30 0.40 0.55 0.75第三组 0.35 0.45 0.65 0.90第5.1.6条: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6度时的建筑(建造在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对于6度时建造在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5.2.5条: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公式(5.2.5)的要求。
第 5.4.1条: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严格按照公式(5.4.1)的要求进行计算。
五.第六章“多层和高层钢筋砼房屋”部分第6.1.2条: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下表确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摘要)结构类型烈度6 7 8 9框架结构高度(m)≤30 >30 ≤30 >30 ≤30 >30 ≤25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剧场、体育馆等大跨度公共建筑三二一一框架-抗震墙结构高度(m)≤60 >60 ≤60 >60 ≤60 >60 ≤50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抗震墙三二一一注: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第6.3.3条: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率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大于0.5,二、三级不应大于0.3。
3: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下表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加大2mm: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抗震等级加密区长度(mm)(采用较大值)箍筋最大间距(mm)(采用最小值)箍筋最小直径(mm)一 2hb,500 hb/4,6d,100 10二 1.5hb,500 hb/4,8d,100 8三 1.5hb,500 hb/4,8d,150 8四 1.5hb,500 hb/4,8d,150 6注: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截面高度。
第6.3.8条: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下表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建造在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