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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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二办〔2018〕12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学籍记录学生基础信息,反映学生教育轨迹,是对学生进行管理、开展困难资助、考试招生的重要基础信息。

学籍关系学校精细管理和考试招生秩序,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职责。

各中小学校要切实肩负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加快解决问题学籍,防范发生新的学籍管理问题。

二、加强精细管理,进一步提升学籍管理质量水平1.做好学籍建立工作。

认真做好小学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确保“一生一号,不漏一人”。

要严肃处置中小学在校生无学籍情况,对属于违规招生和起始年级建籍工作疏漏造成的无学籍问题,要倒查追责;严格审核非小学一年级学生注册建籍。

2.提升学籍信息质量。

要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学籍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学籍档案。

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转学、升学、休学、复学和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防止因处理不及时引发问题学籍。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陕教职办〔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完善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内涵建设,推动中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市级统筹责任中职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统筹协调区域内中职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等,落实好办学主体责任。

要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全面落实公办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建强民办中职学校党的基层组织,逐步建立向民办中职学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工作机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中职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对拟新设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资质等信息的合法性负责,审批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符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所属中职学校的专业结构调整、招生计划安排,负责各学校的学籍审核、助学金发放、毕业证书审验等。

二、加强中职学校分类管理杜绝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清理“一园多校”“一校多牌”学校,原则上一所中职学校只保留一个学校名称和机构代码。

规范学校名称,严格按照学校类型规范命名,非单独举办艺术类专业的中职学校不得在校名中冠以“艺术”字样。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类、特殊教育类中职学校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陕教基一办〔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18〕25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和教育部等八部门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引导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发展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现就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立德树人,全面发展。

作业是学生学习生活的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成长、培养学生责任意识的手段之一。

教师要从立德树人,全面发展的育人目标出发,科学合理设计和布置作业,要坚持“学生为本”,注重学生核心素养的养成。

依据课标,促进教学。

作业的设计与评价要基于课程标准和课程性质,立足课堂和学生实际,以改进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为出发点,作业的设计和编写要精益求精。

要坚持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建立尊重学生认知规律、个体差异、循序渐进的科学评价体系。

多元设计,尊重差异。

作业设计要克服书面作业的局限性,关注多维学习目标,鼓励学生探索创新,体现新的育人理念和课堂教学改革思想。

提倡研究作业的多样化,编制适合学生年龄特点、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不同形式的作业。

淡化比较,减负增效。

学校和教师的作业评价要淡化学生之间的横向比较,充分发挥作业的诊断和改进功能。

教师既要关注学生作业的结果,更要关注学生的作业态度、作业习惯和作业过程,发挥好作业多方面的教育功能,减轻因作业带来的过重课业负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陕教基一[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2014〕8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厅属有关单位:2014年4月10日,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欣才学校组织学生春游,在前往文昌市的路上发生翻车致人伤亡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32名学生受伤。

这次惨痛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目前,正值春暖花开之际,一些学校开始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实践活动和研学旅行活动。

为切实做好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各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必须细化各项工作安排,完备工作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组织中学生外出原则上不得出省,组织小学生外出原则上不得出市,组织幼儿外出原则上不得出县,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前往,一律不得在野外过夜。

外出活动要特别注意交通安全,活动前要会同交警部门查验车辆、行车手续、驾驶人合法性等情况,确保车况良好,严禁乘坐无证人员驾驶的车、船等工具,活动中要对车辆运行状况进行监控,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

二、落实安全责任,严格遵循“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制定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活动组织者和所有参与活动的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在活动中切实履行安全职责,校长是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活动前要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对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要进行充分的预判和准备,确保整个活动安全有序。

三、坚持责任追究制,强化信息报送。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规范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规范〔2016〕1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规范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规范〔2016〕1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规范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规范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规范〔2016〕1号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石油普通教育管理中心: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全省中小学校规范开展素质教育专题活动和读书活动,加强对中小学生推荐用书的管理,经研究,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规范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6年1月26日陕西省规范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专题活动和读书活动,加强对中小学生推荐用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是指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素质教育专题活动和读书活动所使用的纸质出版物。

第三条陕西省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的编写、审定及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素质教育活动用书的规划与管理。

第四条编写中小学素质教育读本须依据中省(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关于开展相关主题教育的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开展中小学素质教育活动的安排进行。

第五条除教育部有关文件明确指定的素质教育读本外,拟供我省中小学生选用的素质教育读本,须经省教育厅审定通过后使用。

第二章读本编写的审定程序第六条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省教育厅确定素质教育读书活动主题,素质教育读本编写单位、团体或个人制定编写计划书,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陕教师[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师〔2013〕31号)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普通高校,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陕西省实施意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0〕5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就加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培训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十一五”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师培训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从整体上看,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全省教师培训的发展水平不平衡,在培训体系建设、培训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力度还不能满足教师专业成长发展的需要。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列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最重要的保障措施和基础工作。

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确保每位教师都能够参加高水平的培训学习,已经成为新时期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迫切要求。

1.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建设教育强省的战略目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为依据,以提高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深化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统筹规划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工作,积极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扎实推进中小学教师骨干体系建设和全员素质提升,为全省基础教育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中小 学 办学 行 为 、 进素 质 教 育 工作 推
绩 , 学 条件 大 为 改 善 , 小 学 管 理 办 中
逐 步 加 强 , 育 质 量 明显 提 高 , 质 教 素 教 育取 得 了新 的进 展 和 成效 。但 是 ,

中的责 任 ; 一 步 营造 尊 师 重教 的 良 进
步 提 高教 育 教 学质 量 , 障 基本 的 保
袋 l放唷
i善 §毫
陕 西 省 民政 府 办 厅 于 规 范 中 小 学 办 学 行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的 意 见
各市、 、 县 区人 民政 府 , 人 民 省 政府 各 工作 部 门 、 各直 属机 构 : 为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教 育 方 针, 办好 人 民满 意 的教 育 , 省政 经 府 同意 , 合 我 省 实 际 , 结 现就 规 范 中小 学 办学 行为 、推 进 素 质教 育 , 提 出如下 意见 。
质量 创 造 良好 舆 论 氛 围 ; 禁任 何 单 严
位 和 个 人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庆 典 等 各 类 商 业 性 活 动 , 加 公 益 性 活 动须 经教 参
育 行 政部 门批 准 。
课 业 负 担过 重 、 假 日长 时 间违 规 补 节 课 、 落 实 国家 规定 的课 程方 案 等不 不
好 社会 风 气 , 法保 障学 校 办学 自主 依
权 , 学 校 实施 素 质 教 育 , 高 教 育 为 提
教育 公平 , 断提 高人 民群 众 对基 础 不 教 育 的满意 度 。
二 、 实 落 实 全 省 各 级 政 府 及 相 切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责 任
些 地 方 和 学校 还 存 在 着 中小 学 生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校园安全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

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见附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为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了遵循。

为做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深入学习《规则》,准确把握教育惩戒落实执行《规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证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具体要求。

学习《规则》对于教育部门依法治教,各类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从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规则》,积极推动落实执行《规则》。

市县(区)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学习方案,结合本地、本校的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和教师教育惩戒边界。

中小学校负责《规则》学习的具体落实,要做到教职员工全覆盖,内容掌握全知晓。

广大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教师的理论学习、教职工大会、师德教育、教师培训、校本研修等方式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规则》,充分领会正确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则、方法和法治精神;要通过专家辅导、交流研讨、案例分析等形式,帮助教师掌握教育惩戒的具体要领,提高教育惩戒的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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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陕教基二〔2013〕16号)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
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市和普通高校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市和普通高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县(区)和所属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5. 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入学条件。

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随意扩大招生计划、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转让交换招生指标、强挖中等职业学校生源等行为。

公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的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等要向社会公示,不得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严禁所有中小学以解决户口和免费等方
式违规招收本市以外的学生。

6.严格规范作息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

学校要科学安排到校和离校时间,开齐开足课程,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课外作业和家庭作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中学课外自习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7. 严格规范补课行为。

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任何年级学生补课或有偿补课;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名义组织学生补课或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严禁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培训班等提供教学设施、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

8. 严格规范转学借读。

中小学生办理转学、借读,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学校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和擅自接收未办理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

9. 严格规范涉外办学。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与国(境)外进行合作办学。

普通高中设立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引进国(境)外课程、教材或合作办学的,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收费标准报省级物价部门核准。

严禁未经批准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开展涉外办学活动。

10.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学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五独立”标准,严禁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

教辅材料施行“一科一辅”,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教育部门、学校或教师强迫学生购买,更不得购买未列入公告和非法出版的教辅材料。

11. 严格规范教师流动。

正式在编在册教师正常流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岗,到其他学校或单位工作的,除取消其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或特级教师等称号外,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陕教人〔2009〕29号)规定严肃处理。

严禁任何学校以高薪或其他优惠条件私自招聘省内其他学校的正式在编在册教师。

三、加强督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12. 完善举报制度。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受理社会对违规办学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回复,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督办的违规办学行为,要及时核查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

13. 加强督导检查。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的督查,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将进行不定期督查,通报各市(区)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和查处情况,并把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双高双普”和“教育强县”等评估体系。

14. 加大处罚力度。

对学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主管教育部门对校长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各类省级示范性学校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监管不力、违规办学行为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市、县和高校,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15. 强化责任追究。

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校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先免去其校长职务,再追究责任。

对辖区内学校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责任人或负责人责任。

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省教育厅建议或责令有关高校追究校长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陕西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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