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业主监事会章程公示版精编
业委会业主监事会章程(公示版)

X X X X X X X 业主监事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3)第三章业主监事会会议 (4)第四章其他规定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负责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解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组成人员为3人,此3人为正式成员,另选2为候补,正式成员中住家户为2人、商铺1人,设监事会召集人1人,由监事会正式成员选举产生,且必须是住家户业主(理由为按二者比例大小确定以谁为主)监事会成员津贴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的职责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3、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4、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和委员的工作情况;5、了解并监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日常工作中违反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及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委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侵占和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和资金侵害业主合法权益;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监事会章程等业主自治性管理规约进行解释;7、了解并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行为,必要时应提出对有关委员的停任要求和建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和严重损害业主利益事提议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8、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的有关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去向和共有房屋、设施、设备等资源的使用情况、公共经营收益情况;9、了解并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10、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参与签订有关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同和决议;11、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和侵害业主权益的委员提出罢免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业委会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任期第五条业委会由具体人数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具体人数名。
第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具体年限,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小区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及时补足。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第十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业委会的会议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监督委 员会章程

业主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实际情况,特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委会是业主大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
第三条监委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监委会的组成第四条监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监委会成员应具备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时间精力等条件。
第五条监委会成员的任期与业委会成员的任期相同。
第六条监委会成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小区规约或不履行职责的,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可予以罢免。
第三章监委会的职责第七条监督业委会履行职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委会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等。
第八条审查业委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收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进服务。
第十条参与小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如维修资金的使用、公共设施的改造等,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一条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四章监委会的权利第十三条有权查阅业委会的工作文件、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有权要求业委会就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对业委会成员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奖惩建议。
第五章监委会的义务第十七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约,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保守小区的商业秘密和业主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回应业主的关切和诉求。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业主是指房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辟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者秘书长)一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者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3、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礼聘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3、执行并催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伤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1、本会主任;2、本会副主任;3、本会执行秘书;4、本会允许的其他人员。
业主监事会章程

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负责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约等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解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公共环境和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组成人员为5人,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津贴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的职责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3、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4、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5、了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日常工作中违反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及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等业主自治性管理规约进行解释。
7、了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行为,必要时应提出对有关委员的停任要求;8、了解本物业区域的有关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去向和共有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使用情况;9、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10、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11、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12、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记票、监票和统计工作;13、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应满足以下条件1、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年龄在25周岁以上;2、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3、具有一定的法律、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4、能够履行监事职责,完成监事会布置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

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委员会的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地址]。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年限]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并在业主大会上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人数] 名,副主任[人数] 名,委员[人数] 名。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关心小区事务,有奉献精神;4. 在本小区居住一年以上。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 代表业主签订和监督物业服务合同;3. 审议和批准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4.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5. 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调解邻里关系;6. 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7. 收集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有权:1. 查阅物业管理公司的账目和服务记录;2. 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改进服务质量;3. 监督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4. 依法对违章建筑和不当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会议制度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决定小区管理的重大事项。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需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做好记录,并向全体业主公布会议决议。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1. 业主缴纳的管理费;2.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规章制度-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为保障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小区安全和谐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小区业主监事会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小区业主监事会的任务是协助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小区内部的秩序和团结。
第四条小区业主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讲求科学决策,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服务于业主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成员第五条小区业主监事会设主席团、监事和秘书处。
第六条主席团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由监事会成员通过选举产生,主席为小区业主自愿担任,任期两年。
第七条监事是小区业主监事会的成员,需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
第八条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与执行。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九条监事会的成员由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应当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并公开透明。
第十条小区业主大会选举应当设主席团、监票人和计票人,监事会的产生依法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结果由计票人公布。
第十一条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须为小区业主身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监事及其主席团的选举结果需报社区居委会备案,并公告于小区信息栏。
第四章职权和责任第十三条小区业主监事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小区,对物业服务质量、收支情况、安全防范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规范小区内的秩序,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维护小区的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审查并拟定小区内的重大事项,如收费标准、修缮方案等,要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并报社区居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小区业主的投诉,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向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小区业主监事会享有与其职责和权益相适应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下称《管理规约》)规定,为了规**小区业主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活动,督促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事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产生程序第四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就任及任期届满时间与业委会相同。
监事会选举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与业委会选举同时进行。
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属于常住本小区的业主、业主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3、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自愿无偿为小区服务。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事: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
第八条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我推荐;2、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监事候选人,但应得到被推荐人同意;3、在前述推荐人选中,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审核并确定最终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筹备组应将候选人情况在本小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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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业主监事会章程
公示版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X X X X X X X 业主监事会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及授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负责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业主自治管理规约的解释,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
第二章业主监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组成人员为3人,此3人为正式成员,另选2为候补,正式成员中住家户为2人、商铺1人,设监事会召集人1人,由监事会正式成员选举产生,且必须是住家户业主(理由为按二者比例大小确定以谁为主)监事会成员津贴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的职责
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批准;
3、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4、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和委员的工作情况;
5、了解并监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日常工作中违反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及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和委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侵占和挪用业主共有财产和资金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6、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监事会章程等业主自治性管理规约进行解释;
7、了解并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行为,必要时应提出对有关委员的停任要求和建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和严重损害业主利益事提议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
8、了解并监督本物业区域的有关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去向和共有房屋、设施、设备等资源的使用情况、公共经营收益情况;
9、了解并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10、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参与签订有关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同和决议;
11、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或启动召开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和侵害业主权益的委员提出罢免建议和意见。
12、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计票、监票和统计工作;
13、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应满足以下条件
1、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岁以下;
2、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3、具有一定的法律、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
4、能够履行监事职责,完成监事会布置的工作。
第七条业主监事会召集人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监事会会议;
2、主持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事实方案;
3、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4、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
5、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代表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6、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7、代表业主监事会向业主大会回报工作;
8、履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第八条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1、监事会召集人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2、参加业主监事会会议和参加招投标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合同的签订和监督;
3、参与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支出和财务定期公布;
4、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监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业主监事会提出监督及整改意见;
5、参与了解和监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的工作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业委会及其委员和业主代表的履职情况;
6、参与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7、承担业主监事会布置的工作;
8、其他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业主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业主监事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送业主委员会备案。
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等。
第十条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每2个月至少召开一次,2名以上的监事提议以及发生须由业主监事会讨论、了解的问题
时,应当随时召开业主监事会临时工作会议。
业主监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业主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等报告,必须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赞成,方能通过。
业主监事会报告通过后应在3日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权益存在利害冲突的,该监事应主动辞职。
对于有利害冲突的监事不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通知其停任,并在物业公共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天。
第十三条业主监事会监事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业主监事会会工作会议,累计五次不参加临时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业主监事会监事违反本规则,营私舞弊,业主监事会向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监事会召集人及监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就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而提出的质询,有义务进行说明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议定。
第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由业主监事会行使,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业主可以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本规则的修改议案,由业主大会表决。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