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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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大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西大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大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大洋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西大洋水库的管理、维护、运行和监督。

第三条西大洋水库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决策;(三)综合治理,持续改进;(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大洋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西大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水库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三)负责水库大坝的安全监测和预警;(四)负责水库防汛抗旱工作;(五)负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六)负责水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六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一)大坝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确保大坝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应完好,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三)大坝养护修理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大坝安全;(四)禁止危害大坝的活动,如爆破、挖掘、倾倒废弃物等。

第七条水库防汛抗旱管理(一)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防汛抗旱职责;(二)制定防汛抗旱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三)加强水库水位监测,确保水库运行安全;(四)及时处理水库周边地区的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第八条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一)加强水库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二)保护水库周边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三)合理开发水库资源,促进水库周边经济发展。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西大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05-07-22【生效日期】2005-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利部(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水利部关于印发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部关于印发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19-05-23 14:45水防[2019]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事项、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库是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

汛限水位(又称防洪限制水位、汛期控制水位),是协调防洪与兴利的关系,确保水库发挥防洪功能而设定的水位参数指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汛限水位的设定、复核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为监督管理单位对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上一级监督管理单位对下一级监督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汛限水位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汛限水位设定复核第七条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应设定汛限水位,汛限水位在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中确定。

第八条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对设计洪水、工程状况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汛限水位的水库,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汛限水位调整意见,报有审批权限单位批准;对经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应组织提出降低运行水位的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汛前,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单位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汇总上报的汛限水位,并负责录入信息系统,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重要水库(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重要湖泊)的汛限水位报水利部和相关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鲁水运管字〔2020〕2 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推动开展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利厅2020年9月1日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方案为提高全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工程效益持续充分发挥,按照水利部《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遵循“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总基调,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为基础,以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为核心,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健全完善水利工程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对工程运行管理关键要素实施标准化管理,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二、实施对象已建成并交付运行,归口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大中小型水库、大中型拦河闸(橡胶坝)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胶莱河、支脉河、弥河、大沽夹河、潮河、洸府河、万福河、白浪河、白马河(湖东)、城郭河、西泇河、吴坦河等大中型河道的堤防工程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南水北调、胶东调水工程和全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工作按照现行政策组织实施或另行安排;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

江苏省堤坝白蚁防治办法

江苏省堤坝白蚁防治办法

江苏省堤坝白蚁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江河堤坝、水库坝(以下简称堤坝)的安全,加快堤坝白蚁防治工作,规范堤坝白蚁防治工作,达到有效防治的目的。

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白蚁防治作为防洪保安和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专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堤坝白蚁防治范围主要包括堤坝和蚁源区。

第四条有白蚁危害的地区,在新建、扩建和加固堤坝工程时,应将白蚁防治项目列入工程设计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小型水库及河流、河流、湖泊等流域堤防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六条堤坝白蚁防治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防治组织与领导职责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白蚁防治领导小组,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堤坝白蚁防治工作;2、广泛宣传白蚁对堤坝工程危害的严重性及开展白蚁防治的必要性和长期性;3.确保路堤工程的安全不受蚂蚁影响;4、根据本区域内的防治任务组建相适应的防治队伍;5.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堤坝白蚁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6、组织堤坝白蚁防治验收;7.落实堤坝白蚁防治资金。

第九条各级堤坝白蚁防治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落实堤坝白蚁防治计划;2.定期检查白蚁防治的执行情况,并提供技术指导;3.组织白蚁防治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4.审批蚂蚁控制项目,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管理单位的职责:1、落实蚁防人员。

大型水库、10公里以上堤防,防治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中型及国有小型水库、10公里至5公里堤防不少于1人;其他小型水库及5公里以下堤防应落实兼职人员;2、编制上报年度白蚁防治计划;3.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实施;4、认真做好堤坝杂草清除、蚁害普查、药物投放、采食检查、地面指示物查找及蚁害所致隐患的处理,并做好记录;5.准备验收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5.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发布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6.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7.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和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稳定。
(1)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将发出警告,要求立即纠正违规行为。
水利工程违规处罚程序:罚款、停工整改、撤销项目(2)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3)停工整改: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暂停施工现场的施工活动,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4)撤销项目: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撤销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01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概述
Overview of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制定
管理过程
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划计划由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制定,明确实施的时间表和具体内容。
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编制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要求和标准。
水利部水务管理司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应建立以下机制(三)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篇一: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认真贯彻《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及《劳动法》,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各级有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一、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3、制定企业各级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5、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6、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7、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8、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9、督促安全员和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10、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11、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度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二、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2、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4、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5、对工程中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6、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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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责(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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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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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水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安全职责:(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与下级机关和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水利安全意识;
(3)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
(4)鼓励和支持水利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5)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水利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加强重点地区、特殊时段的安全管理;
(7)建立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接到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9)加强对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障水利工程、水电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10)加强防洪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做好重要河流、湖泊的防洪规划,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提高防御洪水能力,保证汛期防洪安全;
(11)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开展水库大坝的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对水库大坝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特别是汛期、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

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组织有关单位采取
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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